储昭海
摘要:廉政制度创新及执行力建设对反腐倡廉工作起着非常重要的作用,目前我国廉政制度创新及执行力建设还存在着重规章制度建设轻人的执行建设、重正式规则建设轻非正式规则、重制度自身建设轻实施机构建设、重单一规则建设轻规则体系建设四个方面的问题。
关键词:廉政制度;创新;执行力;问题探究
中图分类号:D601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674-9324(2012)09-0281-02
邓小平说:“制度好可以使坏人无法任意横行,制度不好可以使好人无法充分做好事,甚至会走向反面。”惩治和预防腐败,从长远和根本上讲,必须依靠制度。我们党非常重视廉政制度建设、创新及其执行,取得了非常巨大的成绩,但与客观环境相比,我国廉政制度创新及执行力建设还存在着四个方面的问题。
一、重规章制度建设轻人的执行建设
在廉政制度创新和执行中,人是最关键也是最具能动性的因素,人的建设应当是至关重要的。但我们国家过于重视制度自身建设而轻视了人的建设,虽然制度建设取得了巨大成效,但制度执行却出现了严重问题,主要表现在:
一是认识缺位。一些领导干部认为廉政制度创新是党委、纪委的事,反腐倡廉与己无关,对党风廉政建设的长期性、重要性、艰巨性认识不足;有人甚至认为搞好当地经济、抓出效益是“实”的,廉政制度建设是“虚”的,只要工作开展了就行,积极性不高、主动性不强。
二是流于形式。有些人把制度当“摆设”,停留于喊口号,而未抓落实、求实效;有些人选择对自己有利的制度落实,选择容易执行的制度落实,或要求下级执行紧、自己却执行松;有些人执行制度时为应付领导检查,或应付已经发生了的问题;有些人在制度创新时不结合自身实际,满足于照转、照抄、照搬。
三是执行不严。有些人在执行制度时,奉行“好人主义”,对不执行制度或违反制度的人不管不问,或追究不到位,处罚较软,甚至存在着地方(部门)保护主义思想,对本地本部门违法乱纪行为采取纵容、隐瞒、包庇的错误态度;还有少数人在制度之外“另起炉灶”,采取比较隐蔽的方式谋求特权,严重损害了制度的威信。
四是教育乏力。当前,廉政教育在内容上缺乏针对性,没有将教育与干部实际工作和制度建设有针对地结合起来,重点不突出;在教育对象上搞一刀切,将领导干部的教育和普通老百姓的教育混为一谈,缺乏层次性,无视对象的区别;在教育方式上缺乏创造性,局限于开会报告、参观考察、学习心得、读书笔记、民主生活会等形式。
二、重正式规则建设轻非正式规则
廉政制度包括非正式规则和正式规则两个方面。改革开放三十多年来,我国在廉政正式规则建设方面取得了丰硕成果,从中央到地方都建立了一系列正式制度,但非正式规则建设却显得特别乏力,极大地影响了制度的执行力建设,主要表现在:
一是行政伦理观念滞后。行政伦理又称行政道德,它是以“责、权、利”的统一为基础,以协调个人、组织与社会的关系为核心的行政行为准则和规范系统,是针对行政行为和政治活动的社会化角色的伦理原则和规范。当前,我国行政伦理建设落后,行政伦理观念滞后。科学的行政伦理观念是法与道德的统一、他律与自律的统一、客观与主观的统一,但我国传统社会中人们总是寄希望于掌握权力的官员是道德情操高尚的君子,把反腐败制度的设计寄望于只有他人利益、没有个人利益的道德高尚的人,而当前又矫枉过正,在社会中存在着重法轻德的弊端,过于强调法律的作用而轻视伦理道德的作用。
二是廉政文化意识淡薄。廉政文化在一定程度上反映了一个阶级、一个政党的执政理念、执政目的和执政方式,是廉洁从政行为在文化和观念上的客观反映。当前,有些人思想认识不到位,认为廉政文化就是关于廉洁方面的文化,是纪检监察机关业务方面的事,用不着小题大做,没必要兴师动众;有些地方廉政文化建设投入不足,经费难保;有些地方建设工作没有主题,缺乏方向感;有些地方建设内容缺乏针对性,或流于形式等等,廉政文化意识淡薄,忽视了廉政文化在廉政制度创新和执行力建设中的作用。
三、重制度自身建设轻实施机构建设
制度的实施机构在整个制度建设中具有至关重要的作用。廉政制度既需要严谨的条文规定,更需要有效的实施机制。目前,我国建立了众多合理的廉政制度,但却不能得到真正的实施,其原因就是缺少有效的实施机构,廉政监督机构缺乏足够的独立性,法律制度对廉政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合法权益的保障力度不能满足反腐倡廉的需要。具体说,有以下几个方面:
一是缺乏独立性。我国相关法律规定廉政监督机构具有独立性,但监督机构在人事安排、职务提升、经费保障等方面都得过政府机关的“关”,从而导致监督机构不能不受到同级党委政府的干预,缺乏有效的独立性。行政系统内部的监督也得不到外部的力量支持,也导致监督机构权力无形的削弱,而权力高度集中于党政“一把手”的现象更导致了监督虚置,严重削弱了监督机构的独立性和权威性。
二是缺乏协调性。目前,我国已形成了党委统一领导、党政齐抓共管、纪委组织协调、部门各负其责、依靠群众支持和参与的反腐败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但没有起核心作用的机构和渠道,各种监督力量之间缺少合力,形成了实际上的多中心监督体制,在实际运作过程中往往彼此既有交叉,也有空隙,职责权限不清,又缺乏沟通和协调,加上保障机制不完善,监督不力或无监督现象也就在所难免。
三是缺乏积极性。廉政制度是为了预防和惩治腐败,需要监督机构积极主动地去监督。但当前,由于有的监督人员缺乏责任感而不主动监督,有的业务不熟而不会监督,有的注重自我保护而不敢监督等等原因,使整个监督机构缺乏积极主动性。
四、重单一规则建设轻规则体系建设
这些年来,党和国家制定了一系列惩治和预防腐败的法规制度,可以说成就斐然。但从当前廉政制度建设的全局看,廉政建设缺乏总体规划,尤其是各项制度相互间缺乏衔接,甚至互相抵触,不能形成完整的权力约束体系。具体来说,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一是缺乏系统性。廉政制度体系不是一个孤立的体系,它是社会政治、经济、文化建设大系统中的一个子系统。作为廉政制度理应在大的环境的框架内进行,与大环境相适应,才能真正发挥制度的反腐绩效。这要求各部门各地区的廉政制度创新能与党委的总体部署相吻合,但当前各项廉政制度还不能形成系统,甚至制度之间相互矛盾,制度主体不明,责任不清,容易给投机取巧之人钻“空子”和打“擦边球”,从而无法形成发挥综合效能的有机整体。
二是缺乏实质性。我国有些廉政制度过于细化、量化、标准太高太严等,使廉政制度执行起来要么十分困难,要么成本太大;有些制度设计过于简单,缺乏权威性和强制性,在实际操作中存在较大的随意性;有些过于笼统,说明不清,标准不明,执行起来或不知约束谁,或缺乏参照,等等。这些使我国廉政制度建设在内容上缺乏实质性。
三是缺乏针对性。在制度创新呼声不断高涨的形势下,很多人即把问题的解决之路归于制度的创新,而忽视本地区本部门的客观实际,盲目照搬照抄一些条例框架,这样一来就丧失了创新的科学性和可行性。在实践中,常常会发现一些制度都是按照上级的制度照搬照抄,原则性很强,缺乏对本单位的针对性,往往徒有虚名,流于形式,这些制度越多,越会使人厌烦和麻木,给执行者增加抵触情绪或逆反心理,甚至殃及其他制度的有效执行。
四是缺乏发展性。廉政制度创新要把制度创新的程度与客观实际结合起来,制度创新过快会造成诸多不适应,甚至引起公然反对,使制度执行起来困难很大;过慢则会跟不上时代步伐,制约反腐倡廉工作的进行。当前,我们国家有些部门未能根据实践的要求,及时制定新的制度,尤其是许多迫切需要制定的制度至今仍未出台,而已有的制度有些也未能根据实际情况的变化加以全面梳理,调整严重滞后,这些都反映了我国廉政制度创新过程中的前瞻性、发展性不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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