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小咪
加盟店的形式存在法律障碍,因为加盟店的法律关系比较复杂,如果理不顺的话也会给上市带来很多麻烦。
近年来我国连锁业快速发展,为居民消费提供了重要的终端渠道。连锁经营已成为我国商贸流通及服务业的重要商业组织形式。为了更快做大做强,连锁企业近年来纷纷寻求上市。
目前我国169家上市连锁企业中,有近半数的企业是在过去5年间上市。大家比较熟悉的有,在境内中小板上市的全聚德、湘鄂情、美特斯·邦威;在创业板上市的探路者。当然,现在的连锁企业基本上很难实现创业板上市,除非将高科技作为发展方向。
另外,我们注意到很多连锁企业都没有选择在境内上市。例如,在香港上市的谭木匠、小肥羊、味千拉面;在新加坡上市的金锣;在纳斯达克上市的如家、21世纪不动产。由此可见,连锁企业在境内上市的比例并不高。
我们分析,连锁企业上市存在以下难点:一、政策方面的限制;二、业绩方面的要求,如果要在境内上市,但业绩却达不到要求,则只能走中小板;三、行业限制,教育、医疗领域在国内是作为非盈利机构来做的,政策上暂时没有放开,大餐饮企业几率也比较小;四、加盟店的形式存在法律障碍,因为加盟店的法律关系比较复杂,如果理不顺的话也会给上市带来很多麻烦。
当然,我们同时不能忽略在境内上市的最大优点:融资的倍数大、流通性强、后续融资能力强。我们可以看到,在境内上市的苏宁的净资产收益仅次于茅台和国航。因此,个人认为连锁企业上市还是大有可为的。
公司构架的设计问题
基本要求是股份有限公司的形式;股东2-200人;董事会设董事5-19名;1/3以上独立董事;监事会至少3人;职工代表不少于1/3。
公司的主营业务突出,主营业务不能超过两个,三年连续计算的业绩符合要求。
公司架构的设计还要注意实际控制人和管理层的稳定性。实际控制人是指虽不是公司的股东,但通过投资关系、协议或者其它安排,能够实际支配公司行为的人。
公司架构还涉及到同业竞争,可能一个投资者在全国有很多生意,但是最后打入上市包里的项目不能包含其它区域的同业企业。
拟上市公司的业务体系应该完整,不依赖关联交易。
要求股权清晰、无代持、无信托股。按照职工激励性股权的形式会比卖给市场、私募等其他股东的便宜,上市时会被认定为薪酬的性质,属于成本,会从利润中扣除。
独立性问题
资产是否完整,土地、房产、机器设备,商标、专利、专有技术都要求独立的权属。
人员是否独立。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总监、董秘的独立性是重点。这里澄清一下,董秘是董事会秘书,不是秘书是高管,和证监会、发审委打交道,上市公司主要发言人就是董秘。
财务是否独立。应独立纳税,不得共用账户。
机构是否独立。不得合署办公,机构混同。
业务是否独立。不依赖关联交易。
规范运作问题
完善的法人治理结构。法人治理结构主要是股东大会、董事会(含独立董事)、监事会、董秘都必须齐备。
完善的内控制度,比如财务报告可靠、经营合法及营运有效。注意对外担保的控制(审批权限、程序)、无资金代垫、借款等资金占用等情况。
三年内无重大违法行为,在工商、税务、土地、环保、消防、海关、金融等环节要全面审查。比方说在税务方面,依法纳税、独立缴税、无大额欠税、无严重税务违法受处罚是基本要求,此外。所享受的税收优惠应该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经营成果对税收优惠无严重依赖。再比方说合法用工,签订有效劳动合同及按照国家规定缴纳社保都是需要注意的。
知识产权问题
连锁企业运营主要靠品牌,因此注册商标特别重要。上市企业要注重自己的品牌及商标保护。有专利、专有技术的企业还要注重保护专利、专有技术。例如,餐饮企业的配方等。
不动产权属问题
获得的土地使用权必须是合法的,已经过土地使用权出让手续(非划拨);租赁的物业、店铺等要有独占性和确定性;在土地使用权上营建的生产基地、配送中心、培训基地等必须有的证照应齐全等。
加盟商的安排问题
需要特别提示的是,不管是不是打算上市,特许经营的备案、信息披露是一定要做的。
如果没有做过信息披露,不仅可能要退还所有的加盟费,还要赔上运营中的损失。如果有重大遗漏或虚假,也会造成上述后果。
股权回购方面,在加盟合同中可以约定回购条款,也可以做设计回购公式。当然加盟商太多不行,因为股东人数不能超过公司法规定。
与加盟商之间的安排非常重要,证监会是支持连锁企业上市的,但是终端不稳定,不停开店关店或存在其他问题是不行的。例如,今年有服装企业准备上市前,将库存商品大量销售给加盟商,然后做到账上当成应收款,实现销售和利润。打算过几年上市成功了再把库存买回来。但在上市过程中就被发现了,作假终归会有漏洞,弄虚作假是会付出沉重代价的。有一家在美国的上市公司,因为被查已经花了4000万人民币,所以,经营企业必须诚信。
中国境外上市的法律问题
连锁企业在境外上市的官方限制仍然存在。2006年,中国商务部、证监会等六个机构发布《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暂行规定》,简称“10号文”。“10号文”第十一条:境内公司、企业或自然人以其在境外合法设立或控制的公司名义并购与其有关联关系的境内的公司,应报商务部审批。截止目前,商务部未审批通过任何一家企业。因此,这显然已成为连锁企业在境外上市的一个法律障碍。
当然近年来,也有在境外上市成功的。在境外上市成功的企业有两类:一类是在“10号文”实施生效以前就已经搭好红筹架构的。另一类虽然在2006年没有搭好红筹架构,但是具备有利条件,包括境内外的律师或他的中介团队设计了一些有效的方案。这种VIE方案目前已被商务部严格控制。
私募融资阶段的法律问题
企业私募股权融资法律问题主要包括以下几点。
利润保证。对赌业绩增长;排他期,一定期限内不能再找其他PE;治理条款,投资人拥有1名董事和1名监事;保护性条款,重大事项决策须有投资人董事同意;共同出售权,原股东如欲出售股权,其他股东有权按同等价格优先出售;强制随售权,约定期限内未能IPO,投资人有权要求原股东和自己一起转让股权;回赎权,约定期限内未能IPO,投资人有权要求该企业、控股股东或高管回购。
这里重点说一下“对赌协议”,利用私募的资金往往需要付出相应的代价,传统的方式是股权转让,但是现在私募为了最大化实现投资溢价,往往采用“对赌协议”的方式。所谓“对赌协议”,就是收购方(包括投资方)与出让方(包括融资方)在达成并购(或者融资)协议时,对于未来不确定的情况进行一种约定。如果约定的条件出现,投资方可以行使一种权利;如果约定的条件不出现,融资方则行使另一种权利。所以,“对赌协议”实际上是期权的一种形式。
从根本上说,选择上市方向主要关注两个问题:财务和法律。通过明确上市的目的、明确法律障碍来决定企业在境内还是境外上市。财务公司往往熟悉哪块就建议企业上哪块,其实这是基于财务公司的思路,连锁企业的老板自己要有思路,企业自己要有明确的方向,基金不是大或给的价高就好,选择基金的方向决定了上市的方向,不光是钱的问题,有的基金进来是能起到很大作用的,建议企业有时间多去见一下基金,不要快速做决定,目光长远,上市不是目的,只是企业发展中的过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