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慧女
摘要:新中国成立以来,中国共产党在马克思主义收入分配理论的指导下逐步确立了社会主义分配制度的基本价值取向和目标,结合社会主义经济建设实践不断探索适合我国国情的收入分配原则、方式,最终建立起了“按劳分配为主体、多种分配方式并存”的社会主义分配制度,并且结合现实中存在的收入分配差距问题对制度进行不断完善。事实证明,这些探索是有效的,经验是宝贵的,是对马克思主义分配理论的进一步深化和发展,回顾和总结中国共产党领导社会主义经济建设过程中收入分配制度改革领域的实践与基本经验,具有重要的理论意义和现实意义。
关键词:中国共产党:收入分配;经验
中图分类号:F810.4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4-0544(2012)09-0129-05
分配是社会再生产过程的一个重要环节,也是社会生产关系的一个重要方面。时下的中国,改革走向纵深,利益格局不断调整,收入差距持续拉大的趋势没有根本得到扭转,收入分配领域的改革成为举国关注的焦点问题。中国共产党是代表全体中国人民利益的政党,自成立以来,一直努力通过革命斗争、发展经济和改革收入分配制度为民众谋福利。回顾和总结中国共产党领导社会主义经济建设过程中对收入分配领域改革的实践与基本经验,探寻收入分配政策演进的基本原则和规律,对于当前深化收入分配改革,缩小居民收入差距,缓解不同群体利益矛盾。解决民生问题、实现和谐社会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一、收入分配价值取向与目标的确立
收入分配公平一直是人类社会发展过程中不断追求的一个目标。虽然马克思、恩格斯对于社会主义阶段收入分配价值取向与目标的论述是比较零散的,但是建立在马克思劳动价值论基础上的收入分配公平理论是明确的。他们认为,在未来的共产主义社会,随着生产资料公有制的建立,商品货币关系的消亡。有组织、有计划的社会主义大生产的顺利进行,人们在消费资料的分配上,将遵循“不劳动者不得食”的原则,实行“按劳分配”和“按需分配”两种不同的分配方式。但按劳分配不可避免地会产生收入差距,“因为它默认了不同等的个人天赋,因而也就默认了不同等的工作能力是天然特权。”中国共产党在我国社会主义经济建设过程中一直秉承马克思主义关于收入分配公平的价值取向和目标,结合中国实际进行了不懈的探索。
(一)从“反对绝对平均主义”到“追求共同富裕”
在新民主主义革命时期,结合当时的战时经济条件,以毛泽东为代表的中国共产党人认为应当坚持相对平均的观点,认为,“红军人员的物质分配。应该做到大体上的平均,例如官兵薪饷平等,因为这是现时斗争环境所需要的。”建国之后,以毛泽东为首的中国共产党第一代领导集体从兼顾国家、集体、个人利益的角度出发,认为在社会主义经济建设过程中仍然要坚持“大体平均”的观点。用以防止两极分化、保证社会公平。《论十大关系》中强调“国家和工厂、合作社的关系,工厂、合作社和生产者的关系。这两种关系都要处理好。为此,就不能只顾一头。必须兼顾国家、集体和个人三个方面,也就是我们过去常说的‘军民兼顾、‘公私兼顾。”不仅如此,“国家和工厂,国家和工人,工厂和工人,国家和合作社,国家和农民,合作社和农民,都必须兼顾,不能只顾一头。无论只顾哪一头,都是不利于社会主义,不利于无产阶级专政的。”但是,必须指出的是,毛泽东坚决反对绝对的平均主义,他认为“发给伤病用费,反对分伤轻伤重,要求平均发给。官长骑马,不认为是工作需要,而认为是不平等制度。分物品要求极端平均,不愿意有特别情形部分多分去一点。背米不论大人小孩体强体弱,要平均背。住房子要分得一样平,司令部住了一间大点的房子也要骂起来。派勤务要派得一样平,稍微多做一点就不肯”等等,这种绝对平均主义是手工业和小农经济的产物,是农民小资产者的一种幻想,根本不是革命斗争的需要,反而会妨碍革命斗争,即使在社会主义时期,物质分配也要按照“各尽所能,按劳取酬”和工作需要原则来进行,绝无所谓“绝对的平均”,因此,“必须反对不问一切理由的绝对平均主义”。但是遗憾的是在20世纪50年代后期的“左”的风潮席卷全国以及“大跃进”和人民公社化运动过程中,农村开始在分配上大搞平均主义,掀起了所谓的“共产风”,人人都进人民公社大食堂“吃大锅饭”,搞起了完全脱离实际的分配方式,及至“文化大革命”时期,全国范围内都开始大搞平均主义分配,这严重脱离了中国的经济建设实际。给国民经济建设造成了不可挽回的损失。
“文化大革命”结束以后,我国开始在各个领域进行拨乱反正。在分配领域,着重纠正大搞平均主义的错误,重新肯定按劳分配制度。1992年初,中国共产党的第二代领导人邓小平在南巡讲话中首次提出了社会主义的本质理论,他认为“社会主义的本质,是解放生产力,发展生产力,消灭剥削,消除两极分化,最终达到共同富裕。”“社会主义不是少数人富起来、大多数人穷,不是那个样子。社会主义最大的优越性就是共同富裕。这是体现社会主义本质的一个东西。”“社会主义的目的就是要全国人民共同富裕。”“我们坚持走社会主义道路,根本目标是实现共同富裕。”也就是说,没有全国人民的共同富裕,就谈不上什么真正的收入分配公平,而社会主义收入分配的价值取向和目标就是实现全体人民的“共同富裕”。党的第三代领导人江泽民进一步指出:“平均主义不是社会主义,两极分化也不是社会主义。允许一部分地区一部分人通过诚实劳动和合法经营先富起来,反对收入分配中的平均主义;再分配注重公平,加大政府调节收入分配的职能,防止收入差距悬殊,避免出现两极分化,以实现全国人民的共同富裕,这是我们必须长期坚持的一个大政策。”从“反对绝对平均主义”到“追求共同富裕”,这反映了中国共产党在收入分配公平这一价值取向和目标上认识的巨大进步。
(二)正确处理效率与公平的关系
“效率和公平”是人类文明追求的两大目标,也是一个社会收入分配制度的两大价值取向。马克思主义收入分配理论认为公平具有时代性和相对性,“平等的观念无论以资产阶级的形式出现还是以无产阶级的形式出现本身就是一种历史产物”,马克思认为通过建立社会调节机制,可以缩小并消除实际存在的差别,最终达到事实上的平等。效率是实现公平的前提和基础,列宁曾经提到:“无产阶级取得国家政权以后,它的最主要最根本的需要就是增加产品数量,大大提高社会生产力……没有这个条件,劳动摆脱资本桎梏这整个解放事业就不可能获得成功,社会主义就不可能获得胜利。”因此,马克思和列宁的公平效率观是建立在生产力和生产关系相互作用的基础上的,是会伴随着时代的变化而呈现不同侧重点的。因此,中国共产党在进行社会主义经济建设的过程中,在处理效率与公平的关系上出现过重点不同的政策取向,改革开放以后,以打破平均主义为突破口,经历了以下三个阶段:
1.20世纪80年代的“效率优先”阶段。改革初期。为了解决长时间以来的计划经济体制带来的弊端,打破“平均主义”、“大锅饭”的局面,提高生产效率,1987年,党的十三大报告《沿着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前进》一文中第一次在正式将效率与公平关系的问题提上了日程。报告中说:“我们的分配政策,既要有利于善于经营的企业和诚实劳动的个人先富起来,合理拉开收入差距,又要防止贫富悬殊,坚持共同富裕的方向,在促进效率提高的前提下实现社会公平,在分配领域的决策中将效率与公平的关系协调提上日程。”此后,这种“在促进效率提高的前提下实现社会公平”的说法正式进入人们的视野。
2.20世纪90年代的“效率优先,兼顾公平”论阶段。20世纪90年代初期,邓小平同志南巡,我国的改革开放进入了一个新的阶段。1992年,江泽民在党的十四大报告《加快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步伐,夺取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更大胜利》一文中提到“在分配制度上,以按劳分配为主体,其他分配方式为补充,兼顾效率与公平。”1993年,党的十四届三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若干问题的决定》中首次明确提出了“效率优先、兼顾公平”的说法,该《决定》中谈到要“建立以按劳分配为主体,效率优先、兼顾公平的收入分配制度,鼓励一部分地区一部分人先富起来,走共同富裕的道路”。个人收入分配要“体现效率优先,兼顾公平的原则”。江泽民认为,“坚持效率优先、兼顾公平,有利于优化资源配置,促进经济发展,保持社会稳定。”在2002年党的十六大报告《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开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新局面》中还补充提出了“初次分配注重效率,发挥市场的作用,鼓励一部分人通过诚实劳动、合法经营先富起来。再分配注重公平,加强政府对收入分配的调节职能。调节差距过大的收入。”
3.新世纪的“更加注重社会公平”论阶段。2005年,党的十六届五中全会上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一个五年计划的建议》中,一改十余年不变“效率优先,兼顾公平”说法,第一次正式提出了“必须加强和谐社会建设”,“更加注重社会公平,使全体人民共享改革开放的成果”。之后2006年十六届六中全会上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中再次明确提出“完善收入分配制度,规范收入分配秩序。坚持按劳分配为主体、多种分配方式并存的分配制度,加强收入分配宏观调节,在经济发展的基础上,更加注重社会公平”。2007年10月15日,胡锦涛主席在中国共产党第十七次全国代表大会上的报告《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为夺取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新胜利而奋斗》一文中再次提到了效率与公平的关系问题,第八部分“加快推进以改善民生为重点的社会建设”中明确指出“合理的收入分配制度是社会公平的重要体现。要坚持和完善按劳分配为主体、多种分配方式并存的分配制度,健全劳动、资本、技术、管理等生产要素按贡献参与分配的制度。初次分配和再分配都要处理好效率和公平的关系,再分配更加注重公平。”
由此可以看出,计划经济时期,由于实行平均主义的分配制度,重视分配结果的平等但严重挫伤了劳动者的生产积极性进而损害了效率:改革开放以后,中国共产党对平均主义的分配制度进行了深入的改革,效率一时成为了中心目标,但是收入分配关系和分配格局的巨大变化带来的利益矛盾也逐渐凸显出来,进入新世纪之后公平再一次成为重点关注的对象。效率与公平之争体现了中国共产党对于收入分配的公平价值取向的高度关注,体现了中国共产党在收入分配制度的价值取向和目标上的认识上的不断深化。
二、收入分配原则和方法的探索
收入分配的原则和方法是一个社会收入分配制度的核心,即按照什么方式或者标准对消费资料进行分配。马克思认为,生产资料所有制是生产关系和分配关系的基础;正是不同的生产资料所有制决定了不同各要素所有者在生产中的地位和相互关系,进而决定了他们之间的分配方式和分配关系。因此,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构建什么样的基本经济制度,最终决定了收入分配领域需要采用什么样的原则和方法。脱离生产关系谈分配是对马克思主义收入分配理论的严重背离。马克思在《哥达纲领批判》中,曾经严肃地批判了分配决定论,强调指出:“在所谓分配问题上大做文章并把重点放在它上面,那也是根本错误的……消费资料的任何一种分配,都不过是生产条件本身分配的结果;而生产条件的分配,则表现生产方式本身的性质。”马克思对未来共产主义社会的低级阶段实行按劳分配做了初步的设想,根据马克思的设想,新中国成立以后,中国共产党在对资本主义工商业、个体手工业和农业进行社会主义进行改造之后,逐步建立起了社会主义生产资料公有制,在这一基础上,开始了在收入分配领域实行按劳分配原则的历史实践与探索。
(一)按劳分配原则的确立
建国初期。由于我国还存在着多种所有制形式,因此分配方式是比较混乱的,正如周恩来总理在1957年《政府工作报告》中所说的那样:解放初,我们国家的工资制度是十分混乱的。旧中国遗留下来的工资制度,是轻重倒置、高低悬殊、极不合理的。为了改变分配领域的混乱状况,以毛泽东为核心的中国共产党第一代领导人在参照苏联收入分配模式的基础上,1952年开始制定和实行了一系列工资制度和奖励制度,统一以“工资分”作为工资的计算单位,改国家工作人员供给制为货币工资制,有效地调动了广大人民群众的劳动积极性。于此同时,毛泽东还强调分配要服从经济发展的需要,而不应拘泥于收入的完全均等,指出:“简单地拿农民每人每年平均所得和工人每人每年平均所得相比较,说一个低了,一个高了,这是不适当的。工人的劳动生产率比农民高得多,而农民的生活费用比城市工人又省得多,所以不能说工人特别得到国家的优待。有少部分工人的工资以及有些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工资是高了一些,农民看了不满意是有理由的,斟酌情况做一些调整,是必要的。”1956年,社会主义改造基本完成之后,对企业的工资制度进行进一步改革,经过改革,在产业部门内实行八级工资制,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少数企业的职员实行职务等级工资制,在计时工资的基础上,推广和改进计件工资,对职工的超额劳动实行奖励,为特殊条件下工作的劳动者发放津贴。在农村。初级农村合作社实行按劳分配和按生产要素分配相结合的分配原则,其中劳动报酬部分根据社员劳动的数量和质量进行分配,体现了按劳分配的社会主义原则。20世纪50年代中期,高级合作社开始实行按劳分配为原则的分配方式,其主要的形式是工分制和劳动日制。这次改革之后基本在全国范围内确立起了按劳分配原则的收入分配制度。
(二)对按劳分配原则的否定
20世纪50年代后期,“左”的错误泛滥和“大跃进”运动的兴起,给刚刚确立的社会主义按劳分配制度带来了很大的冲击,计件工资和奖励制度被诬蔑“金钱挂帅”而加以否定。1960年,中国共产党采取一系列政策措施,对国民经济实行“调整、巩固、充实、提高”,纠正“左”的错误。在1961年9月试行的“工业十七条”中。强调要坚持按劳分配的社会主义原则,反对平均主义。在农村,“大跃进”和人民公社化运动,在分配上搞平均主义,掀起了所谓的“共产风”,“评工记分”的制度被否定,人民公社建起了大食堂,严重破坏了按劳分配原则。1962年党中央通过了《农村人民公社工作条例(修正草案)》重新强调农村应该实行各尽所能、按劳分配的原则,规定农村生产队对社员应该按照劳动的数量和质量付给合理的报酬,避免搞平均主义分配。但是,20世纪60年代中期以后,“文化大革命”十年动乱中,计件工资和奖金制度被视为“资本主义”的东西而被取消,将按劳分配原则当作“资产阶级法权”和产生“资本主义”的经济基础而被全盘否定。
(三)按劳分配原则的重新确立
“文化大革命”结束以后,我国开始在各个领域进行拨乱反正。在分配领域,中国共产党着重纠正否定按劳分配和大搞平均主义的错误,重新肯定按劳分配制度。1983年12月,邓小平在中共中央工作会议闭幕会上发表重要讲话——《解放思想,事实求是,团结一致向前看》,他指出在收入分配领域“不强调物质利益,对少数先进分子可以,对广大群众不行,一段时间可以,长期不行。革命精神是非常宝贵的,没有革命精神就没有革命行动。但是,革命是在物质利益的基础上产生的,如果只讲牺牲精神,不讲物质利益,那就是唯心论。”他认为“过去搞平均主义,吃‘大锅饭,实际上是共同落后,共同贫穷,我们就是吃了这个亏。”在此基础上邓小平强调实行改革,主张加强考核。根据职工的劳动好坏、技术高低、贡献大小来评定其工资级别,对做出贡献大的人员给与适当报酬和奖励。“如果不管贡献大小、技术高低、能力强弱、劳动轻重,工资都是四五十块钱,表面上看来大家似乎是平等的,但实际上是不符合按劳分配原则的,这怎么能调动人们的积极性?”1992年,邓小平在南巡讲话中进一步提出判断收入分配公平标准“应该主要看是否有利于发展社会主义社会的生产力,是否有利于增强社会主义国家的综合国力,是否有利于提高人民的生活水平。”在这一背景下,按劳分配原则在我国收入分配领域被重新确立。
(四)按劳分配原则与按生产要素分配原则相结合
1978年,中国共产党十一届三中全会确立“以公有制为主体,允许其他经济并存”,非公有制经济成分开始发展起来,与之相适应,分配领域也出现了多种分配方式。1992年,江泽民在党的十四大报告中提到“在分配制度上,以按劳分配为主体,其他分配方式为补充。”1993年,党的十四届三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若干问题的决定》中首次谈到“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是同社会主义基本制度结合在一起的”,“个人收入分配要坚持以按劳分配为主体,多种分配方式并存的制度”。1997年党的十五大报告进一步提出:“坚持按劳分配为主体、多种分配方式并存的制度,把按劳分配和按生产要素分配结合起来。”这一提法表明,中国共产党针对中国经济建设的具体国情,对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收入分配制度做出了更清晰的描述,理论上取得了重大的突破。2002年召开的党的十六大进一步确立了:“劳动、资本、技术、管理等生产要素按贡献参与分配的原则。”至此,我国根据经济领域内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共同发展的基本经济制度。确立了按劳分配和按生产要素分配相结合的收入分配原则,确立了各生产要素按贡献参与分配的功能性分配方式。这一原则和方式的确立表明中国共产党经过几十年的探索,逐渐能够在坚持马克思主义和社会主义道路的前提下不断从理论和实践中进行有益的探索,寻找出了一种适合中国国情。能够调动广大人民积极性的收入分配原则和方式。
三、社会主义初级阶段收入分配制度的完善
通过长期的摸索和实践,中国共产党在马克思主义收入分配理论的指导下,逐渐建立起了符合中国实际的社会主义初级阶段收入分配制度。然而,在制度变迁的过程中也出现了一些必须关注和解决的问题。如收入分配差距不断拉大的问题。众所周知,合理的收入差距能够鼓励各种生产要素参与生产活动,推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生产力的发展(需要特别指出的是,这种合理收入差距的存在与我们在收入分配制度构建过程中的“反平均主义”价值取向和在收入分配原则上“允许非劳动生产要素参与分配”有直接的关系。)。但是,由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建立起来的收入分配制度尚不完善,存在初次分配过程中政府和企业挤占劳动者报酬、再分配领域对劳动者的有效补偿不足和第三次分配发展滞后等问题,再加上我国的不平衡的经济发展战略、长期存在的城乡二元经济结构、财政税收体制收入分配功能不强等一系列因素的影响,我国的收入差距逐渐突破了合理范围,收入分配不公问题越来越突出。面对收入分配领域出现的收入分配不公问题和开始萌现的贫富分化态势,中国共产党以“消除两极分化”和“实现共同富裕”为根本准绳,对收入分配差距不断进行调节,对收入分配领域内的不法行为予以坚决打击。
早在建国初期,毛泽东就认识到了贪污、浪费等官僚主义现象的危害不法商贩从事偷税漏税、投机倒把等非法活动造成的分配不公现象,发起了“三反”和“五反”运动。他强调:“应把反贪污、反浪费、反官僚主义的斗争看作如同镇压反革命的斗争一样的重要。”同时,他号召:“向着违法的资产阶级开展一个大规模的坚决的彻底的反对行贿、反对偷税漏税、反对盗骗国家财产、反对偷工减料和反对盗窃经济情报的斗争。”同时,毛泽东还发现了农村中存在的贫富对立现象,提出“在农村中消灭富农经济制度和个体经济制度,使全体农村人民共同富裕起来”。然而现实中,20世纪中叶之后大搞平均主义,完全消灭贫富差距的做法并没能实现人民的共同富裕。
20世纪70年代末,伴随着改革开放过程中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的发展以及允许一部分人一部分地区先富起来的思想传播,居民收入差距持续扩大。面对社会主义经济建设中出现的新的问题,邓小平再次提出要坚决防止两极分化。1990年,邓小平在会见马来西亚郭氏兄弟集团董事长郭鹤年的谈话中明确指出:“如果富的越来越富,穷的越来越穷,两极分化就会产生。”“如果搞两极分化,情况就不同了,民族矛盾、区域间矛盾、阶级矛盾都会发展,相应地中央和地方的矛盾也会发展,就可能出乱子。”并进一步提出了解决居民之间两极分化的一些想法。如“对一部分先富起来的个人……征收所得税”,“先富起来的地区多交点利税,支持贫困地区的发展”。伴随着我国居民收入差距的进一步拉大,党的第三代领导人江泽民进一步明确“规范分配秩序,合理调节少数垄断性行业的过高收入。取缔非法收入。以共同富裕为目标,扩大中等收入者比重,提高低收入者收入水平。”“依法保护合法收入,允许和鼓励一部分人通过诚实劳动和合法经营先富起来,允许和鼓励资本、技术等生产要素参与收益分配。取缔非法收入,对侵吞共有财产和用偷税逃税、权钱交易等非法手段谋取利益的,坚决依法惩处。整顿不合理收入,对凭借行业垄断和某些特殊条件获得个人额外收入的,必须纠正。调节过高收入,完善个人所得税制,开征遗产税等新税种。”胡锦涛在此基础上进一步指出:“合理的收入分配制度是社会公平的重要体现……逐步提高居民收入的国民收入分配中的比重。着力提高低收入者收入,逐步提高扶贫标准和最低工资标准,建立企业职工工资正常增长机制和支付保障机制。创造条件让更多群众拥有财产性收入。保护合法收入,调节过高收入,取缔非法收入。扩大转移支付,强化税收调节,打破经营垄断,创造机会公平,整顿分配秩序,逐步扭转收入分配差距扩大趋势。由此我们可以看出,中国共产党对收入分配差距的调节力度不断加大,政策持续完善,措施一步步细化,这反映了中国共产党在社会主义经济建设过程中解决收入分配差距问题的理论经验不断积累过程,在这一过程中,解决问题的实践能力也不断增强。
综上所述,中国共产党自建党以来,一直致力于中国广大人民群众根本利益的追求。特别是在社会主义经济建设的过程中,在马克思主义的指导下,结合中国国情对收入分配领域中出现的各种理论和实践问题进行不断探索,积累经验,最终建立起来一套具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初级阶段收入分配制度。这一制度以“共同富裕”为根本目标、以“公平分配”为基本价值取向,采用“按劳分配为主体,多种分配方式并存”的分配原则和方法,并针对收入分配制度改革中出现的问题提供了切实有效的解决方法。事实证明,这些探索是有效的,经验是宝贵的,是对马克思主义分配理论的进一步深化和发展。
责任编辑梅瑞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