乔学慧
2011年8月13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简称《婚姻法司法解释(三)》)开始实施。早在征求意见之时,关于房产权属的争论就未停息过。2011年12月15日,北京首例“房产证加名”案的一审判决,再次引起人们对房产权属的广泛讨论。此案的主审法官——北京市豐台区人民法院法官王平英讲述了案件的审理过程,并进行深入剖析。
无京户口——外地女的房产证“遗憾”
李敏说她和丈夫张国强在2006年8月结婚时,虽然是租房结婚,但很幸福。婚后半年,他们决定买一套属于自己的房子,因积蓄不多,只好开口向父母求助。
2006年年底,张国强和李敏在一家中介公司的介绍下,相中了北京市丰台区的一套房子。据中介公司介绍,这套房子是经济适用房,比相同地理位置的其他房子便宜,总价款37万余元,唯一受限制的就是只能卖给有北京市户口的人。李敏自工作以后一直是外地户口,而张国强的单位为他办理了北京户口。所以,考虑再三,小两口决定用张国强的户口买下这套房子,并交了2万元的定金。
与此同时,张国强的父母也咬牙做出了决定:卖掉辽宁老家的房子支持儿子买房。2007年1月10日和1月24日,张国强的母亲通过自己的银行卡,共给儿子的账户里打了17.5万元钱。之后,张国强又通过自己的银行卡,将17.7849万元作为首付款转入了房主指定的账户,其余的房款在银行办了贷款。缴纳了各种税费后,张国强和原房主办理了房产证过户手续,房产证上写了张国强的名字。
自己的名字不能出现在房产证上,这让李敏觉得有点遗憾和委屈。但这种遗憾和委屈很快就被搬进新家的愉悦冲散了。环视自己的小家,李敏觉得幸福生活来了。
婚姻亮灯——未离先诉房产证加名
张国强的父母卖掉老家的房子之后,便到北京投奔儿子。起初,婆媳关系处得还不错。但是,生活在一起的时间长了,婆媳之间慢慢有了摩擦。张国强夹在母亲和妻子中间,非常难受。经历了一段时间的精神折磨之后,在张国强提议下,小两口又搬了出去,重新开始了租房生活。
随着日复一日的平淡生活,张国强和李敏的感情也日趋平淡。因为工作性质的原因,张国强应酬比较多,李敏开始猜疑张国强有了外遇,无休止地和张国强争吵,追问他的行踪,还好多次翻看他手机的通话记录。李敏从内心深深地爱着张国强,但是她自己不知道这份爱已经变成了一道枷锁,让张国强喘不过气来。慢慢地,两人的感情产生了裂痕。李敏想尽力挽回,但是抓得越紧,张国强的心走得越远。
李敏的心渐渐凉了。凭着女人的直觉,她感到张国强随时都有可能离开自己。突然,她想到了登记在张国强名下的房子。为了给自己留条后路,李敏于2011年7月向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确认房产为夫妻双方共同所有。
证据不利——房产归男方所有
2011年9月27日,“房产证加名”案开庭审理。
在法庭上,李敏还未开口就哭了起来。李敏向法庭出示了结婚证、契税的完税证明等证据。张国强向法院出示了房产证、母亲从自己银行卡里转到他银行卡里17.5万元转账明细。李敏承认当初房屋的首付的确是有婆婆出资,但是,称首付里也有她自己的钱。可是,当法官追问她首付里有她多少钱时,她却只是哭,答不上来。庭审中,张国强的母亲也出庭作证,证明当时自己出钱是给儿子一个人买房的。
当法官询问房屋的贷款如何还时,张国强又向法庭提交了每月用自己的工资卡还账的转账证明。此时,坐在原告席的李敏拿起手里擦泪的纸团,向对面坐着的张国强投过去。李敏情绪有些失控,她几乎是哭喊着说:“还贷的钱,是我们俩出的。他用他的钱还贷,难道他是铁人不吃不喝吗?用的都是我们俩的钱啊……”但是,冷静下来之后,李敏又拿不出任何证据。她只是说,自己发的钱是现金,领回来就放到电脑桌上,到底怎么花的,自己也说不清楚。
那天的庭审进行了一个半小时,李敏一直在哭。
庭审后,李敏的律师找到我,请我尽力对案件进行调解。按照市价,他们的房子已经价值100多万元了。李敏的意思是,除去当初买房时婆婆出的17万元和18万元贷款,剩下的70多万元,这笔钱她和张国强要平分。起初,张国强是愿意调解的。但是,对李敏这个调解意向,他又断然接受不了。这个案子我先后调解了5次,始终因为双方调解意向差距太大,未能成功。
因为这件案子是《婚姻法司法解释(三)》出台后,第一起在婚姻关系存续期要求房产证加名的案子,影响很大。所以,对这个案子的判决我格外慎重。
考虑到这套房子虽是李敏和张国强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购买,但购房首付款17.7849万元中有17.5万元是由张国强的母亲出的,所有的首付款也都是从张国强的卡里转入房主指定账户里的,并且房屋产权登记在张国强名下。按照《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七条的规定,该房产属于张国强的个人财产。
2011年12月15日,这起北京首例“房产证加名”案终于有了结果。该案历时5个多月,经过数次开庭和合议庭合议,最后判决“驳回原告李敏的诉讼请求”。另外,考虑到房屋贷款虽然是张国强用工资卡还贷,但是婚后两人的财产都是共同财产,所以,我特地在判决书里指出,如果以后李敏和张国强出现离婚情形,张国强应当给李敏相应的补偿。
未被削弱的女性权益
《婚姻法司法解释(三)》出台后,引起社会广泛的关注和议论,对第七条“父母为子女一方出资购房登记在自己子女名下的应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的规定,很多人认为是对女方权利的侵害。因为按照中国的传统,一般都是男方买房子、女方出嫁妆。房子是升值品,而嫁妆一般是消耗品,夫妻一旦离婚,女方会落得一无所获。
实际上,这种观点有失偏颇。在中国,父母为了给孩子买房,通常会拿出毕生积蓄,一般也不会与子女签署书面协议。如果离婚时一概将房屋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势必违背了父母为子女购房的初衷和意愿,实际上也侵害了出资购房父母的利益。所以,房屋产权登记在出资购房父母子女名下的,视为父母明确只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比较合情合理。
《婚姻法司法解释(三)》同时规定了对婚后共同还贷部分和增值部分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即便是房产归一方所有,另一方也应当给予补偿。在女方出资装修的情况下,装修款也相应地融入了房屋的价值中,房屋的总体增值当然包括装修款及其相对应的财产增值部分。离婚时对房屋价值进行评估时,也当然会一并确定装修款及其相对应的财产增值部分在整个房屋价值中所占的比例,给未取得房屋的一方以相应的补偿。因此,在这种情况下,也不会损害女方的权益。
本案中,李敏或许也进行了出资,正如她所说在首付款里除了婆婆的钱款外,还有自己的出资。但是,她却没能向法庭出示任何证据。身为一个女法官,我深深地理解女性在婚姻关系中的角色。所以,我更想提醒女性朋友,在出资时,最好通过银行转账的方式付款,可以保留清晰的证据。另外,最好能在婚前对房产的归属作出明确的约定,以防日后有了纠纷带来麻烦。
(据《法律与生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