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个“85后”青年闪婚又闪离

2012-04-29 12:08陈捷海涛辽远
百姓生活 2012年9期
关键词:风俗习惯彩礼婚礼

陈捷 海涛 辽远

两个“85后”青年,认识两个月就闪婚,婚后不久又要闹离婚。但是,这短暂的一结一离,留下了一个“后遗症”:7万元彩礼怎么办?为此,双方闹上了法庭,官司从一审打到二审。近日,厦门中院针对这起“退彩礼”案件作出终审判决。

“85后”认识两个月闪婚

起诉要求离婚并退还彩礼的,是男方阿添,厦门海沧区人。

“85后”的阿添说,2010年1月,他经人介绍认识了“85后”的阿巧。同年3月4日,他在亲友和媒人的陪伴下,携带7万元彩礼到阿巧家订婚。

这笔钱,对并不富裕的阿添一家人来说,是一笔“大数目”。他家原本没有那么多积蓄,为了支付彩礼和购买黄金首饰给阿巧,阿添在婚前向姨父借了8万元。

2010年3月14日,两人办理了结婚登记。不过,他们一直没有按农村习俗举办婚礼。

之后,阿巧也没有住在丈夫家里,只是偶尔才去丈夫家。由于婚前缺乏了解,两人逐渐产生矛盾,开始经常吵架。

女方“失踪”男方要离婚

2010年国庆,阿添电话联系到阿巧,请她去鼓浪屿游玩。其实,他也是想约阿巧好好谈一谈,希望能挽救夫妻的感情。

然而,阿添没有想到,这次约会竟成了夫妻二人的“最后一次见面”。

当天,阿添去买馅饼,想拿给阿巧吃。但是他從店里出来后,发现阿巧已“失踪”。他找了一圈没找到,拨打阿巧电话又打不通。于是,他报了警。

事后,阿巧解释说,当天阿添相约见面,她原本也想和谈,但没想到阿添又大发脾气,甚至还动手打人。所以,她才躲开了。

此后,阿添和阿巧再也没有见面。阿添虽然几次去阿巧家,但是阿巧的娘家人不肯告诉他阿巧的下落。

2010年底,阿添将阿巧告上法院,请求法院判决与阿巧离婚。

焦点:7万彩礼能不能退?

阿添向法官诉苦:“我们家本来生活就很困难,我在家待业,没有经济来源,因订婚支付彩礼向外举债,使得经济雪上加霜,生活更加拮据。”所以,他还要求阿巧退还全部彩礼。

在法庭上,7万元彩礼能不能退,成为双方的辩论焦点。

阿添说,双方婚前缺乏了解,婚姻基础较差,虽已登记结婚,但尚未按照风俗习惯举办婚礼。“从我们登记结婚,到她‘失踪,不到7个月的时间里,没有像夫妻一样共同生活。”因此,阿添要求,根据当地的民间习俗,让阿巧退还7万元的彩礼。

阿巧则反驳:她与阿添登记结婚后,就开始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并将户口迁入阿添处,已成为当地常住居民,阿添不能以未举办婚礼为由,说“双方没有共同生活”。阿巧表示,彩礼是阿添当初自愿给的,要离婚可以,但彩礼不能退。

阿巧还说,结婚后其实她也曾住进阿添家,并积极帮忙打理家务。但后来她发现公婆比较溺爱阿添,而阿添又因家庭琐事经常和她吵架,所以她才回了娘家。

判决:离婚,退3万彩礼

这起案件经历了一审、二审,近日,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二审判决:维持离婚原判,改判阿巧退还阿添彩礼3万元。

中院法官说,阿巧在二审期间确认,阿添送来的7万元彩礼,其中1万多元已用于请客,3万多元用于购买结婚用品,另外,阿巧出走花了1万多元。由此可见,阿巧在收取彩礼后,并非将彩礼直接据为己有,而是将其中一部分用于双方的结婚事项。因此,阿添要求阿巧返还全部彩礼的理由,并不充分。

不过,法官也认为,7万元的彩礼对于普通家庭而言,仍属金额较大的开支,鉴于两人经人介绍认识后,在彼此间并未充分了解的情况下便匆忙成婚,且婚后不久即分居,双方婚姻的存续期间较短,本着公平和公序良俗的原则,并结合彩礼的使用情况,厦门中院判决支持两人离婚,并要求阿巧返还部分彩礼3万元。

延伸阅读:律师和法官说法

律师:哪些情况能退彩礼?

福建信海律师事务所林敏辉律师说,彩礼在我国民间婚俗中由来已久,也是结婚过程中家庭的一项重大开支。对于持续时间较短的婚姻而言,彩礼的返还问题有法可依。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相关司法解释,当事人请求返还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的,应当予以支持:(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其中,(二)、(三)项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

法官:为什么只退3万元?

法官说,本案中,夫妻双方虽然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也短暂地共同生活了一段时间,但很快女方就以感情不和为由离家出走,导致离婚。这种情况下,无论判决返还全部彩礼或无需返还彩礼都不一定合适。

法官认为,在司法实践中,对于返还彩礼的问题,应当结合相关司法解释所列的几个参考条件,还可以把以下因素作为判决的考量依据:(一)彩礼的实际用途;(二)婚姻存续期间的长短;(三)离婚的具体原因和双方的过错程度。

另外,原告方说,按照当地风俗“双方当事人尚未举办婚礼,不认为已经结婚”。

法官认为,对于风俗习惯的认定和采纳,至少应当满足三个条件:一是普遍性;二是合法性,即风俗习惯不能违反现行法律规定;三是现实可行性,即原有的风俗习惯,在当今社会生活条件下仍然具有一定的合理性和可采性。

我国婚姻法将法定登记作为缔结合法婚姻的唯一形式。部分村民认为的依当地风俗“没有举办婚礼,不认为已经结婚”就缺乏必要的社会基础,也违反法律规定。

猜你喜欢
风俗习惯彩礼婚礼
该不该倡导“万元彩礼”?
法国人的风俗习惯
我,结婚不要彩礼
彩礼逐年涨,男娃不敢养——农村“天价彩礼”已成脱贫障碍
天价彩礼
少数民族作文教学改进优化措施探析
探索满族中的风俗习惯之——猎鹰文化
为什么我们需要一场婚礼
浅析民族院校对民族学生风俗的尊重和认同路径创新研究
竹幼婷:那些年我参加过的婚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