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静
【摘要】文章试图在理清我国自然垄断行业存在的诸多问题的基础上,并以自然垄断行业业务分拆为切入点,对我国自然垄断行业的法律规制途径等相关问题进行探讨。
【关键词】自然垄断;自然垄断行业;竞争;法律规制
一、自然垄断行业的概念
自然垄断行业是指因生产、配送方面的规模经济效益、网络经济效益、范围经济效益、沉淀成本、资源稀缺性等原因,使企业被限定为一家或者少数几家企业的行业。目前我国的自然垄断行业主要集中在公共基础设施领域,如供水、供电、煤气、热力供应、电信、交通运输、环境卫生设施和排污系统、固体废弃物的收集和处理系统等。
二、自然垄断行业的特征
(1)垄断性。自然垄断行业一般都是规模经济比较明显的行业,也就是说规模越大,生产成本就越低。同时,自然垄断行业有大量的“沉淀成本”,意思就是说资金一旦投入就很难在短时期内收回,也很难改为其他用途。如果多个企业之间进行竞争,势必导致重复建设,造成资源的大量浪费。因此,一般就要求由一家企业进行垄断性经营。(2)公益性。自然垄断行业主要是为社会公众提供公共服务的行业,它所提供的私人边际效用小于其社会边际效用。(3)不可选择性。由于自然垄断行业的经营者一般都是唯一的,因此对于消费者来说,这些服务就具有了不可选择性。意味着要么接受经营者确定的交易条件,要么就不与其发生交易关系。
三、目前我国自然垄断行业的准入现状及缺陷——以电信业为例
从电信产品和服务来看,我国电信行业的准入改革是卓有成效的。主要表现:电信资费不断下降,电信服务质量不断提高上。首先,在资费方面来说,改革以来,我国电信服务的资费水平进行了多次调整,我国电信综合价格水平是呈下降趋势,2005~2009年每年的下降比例分别为11.2%、13.2%、10.5%、8.0%、9.0%,平均下降比例为10.4%。电信服务价格的下降直接减少了消费者的消费支出,提高了消费者的福利。其次,在电信服务质量方面,改革后,电信服务质量逐步得到重视,2001年信息产业部率先在电信行业建立了我国电信用户满意指数测评模型。虽然90年代以来我国自然垄断行业的改革,取得了部分效果,但是改革后的自然垄断行业仍然存在许多问题。(1)政企不分。我国的自然垄断行业基本上都是的国有企业,而且大多是国有独资公司。而且国有企业和国有独资公司,产权结构单一,国家资本一股独大,难以形成投资主体多元化的格局,企业行为的行政色彩较浓厚,必然会导致经济效益和财务绩效较差。(2)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行为普遍存在,严重损害了消费者的利益。自然垄断行业代表了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但是因为其地位的垄断性,缺乏有效的市场竞争,自然垄断企业往往利用自身所具有的市场支配地位谋求超额垄断利益,这样就会损害广大消费者的利益。(3)市场竞争不足,原有企业排斥其它经营者进入市场的行为普遍存在。近年来,我国对电信、电力等自然垄断行业进行了一系列的放松规制改革,自然垄断行业的市场竞争力得到了一定程度的培养,但是在这个过程中也产生了一些新的问题。
四、关于完善我国自然垄断法律规制措施
(1)建立协商合作的法律规制机制。规制行政垄断的主要法律制度应尽可能建立一种协商合作机制。这种机制应当遵循协商合作的原则,体现协商合作的精神。这样的协商合作机制既可以是一种决策机制,也可以是一种争端解决机制。让与政府决策有利害关系的各方参与政府决策,给利害相关方提供一种了解对方利益、主张自身利益的机会,使得他们在一种信息基本对称的条件下进行博弈,以实现国家利益、集体利益、个人利益的平衡。(2)完善价格规制措施。我国自然垄断企业目前主要采用的定价方法仍然是成本加成定价法,这种定价方法虽然比较容易操作,但是由于存在着成本信息不对称的这个缺陷,导致成本的列支随意性较大。(3)政企分开。政企分开作为中国经济体制改革的内容似乎经常被谈到。在政府的微观规制上提出,是具有特殊意义的。因为只有打破规制者与被规制企业之间的直接利益联系,才能使规制机构超然的行使经济性规制的职能,才有可能使之中立的把经济福利最大化作为原则,公正廉明,依法规制。(4)完善我国反垄断法。我国政府部门或地方政府运用行政垄断干预市场经济的现象依然存在,因此,我国的反垄断立法既要包含反对经济垄断的内容,同时也要包含反对行政垄断的内容。
参 考 文 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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