姜瑞东,刘立鸿,李红卫,刘鹤丹,王 平
(1.佳木斯市公安局刑事技术支队,黑龙江 佳木斯 154002;2.抚远县公安局刑事技术大队,黑龙江 抚远 156500;3.同江市公安局刑事技术大队,黑龙江 同江 156400)
艾司唑仑和胰岛素致死后碎尸1例
姜瑞东1,刘立鸿2,李红卫3,刘鹤丹1,王 平1
(1.佳木斯市公安局刑事技术支队,黑龙江 佳木斯 154002;2.抚远县公安局刑事技术大队,黑龙江 抚远 156500;3.同江市公安局刑事技术大队,黑龙江 同江 156400)
法医病理学;杀人;安定药;胰岛素
1.1 简要案情
苏某,男,45岁,某年6月14日失踪,其亲属到公安机关报案,于6月17日在其住处床下搜查出3个碎尸块包裹、胰岛素等药物及较新的菜刀和斧子各1把。
1.2 法医检验
尸块检验:将所有尸块按人体结构顺序摆放,分别是连带部分颈部的完整头颅1个,缺失大部分软组织的双侧锁骨连带肩胛骨、上半部分躯干、下半部分躯干、双手、双侧股骨、双侧胫骨、双足。双上臂、双前臂、腹壁、双侧腓骨及外生殖器缺失。胸腔器官有与心脏连接的双肺,腹腔器官中左肾及膀胱缺失。
损伤检验:头颅外表未见损伤,球、睑结膜苍白,角膜高度混浊;解剖头颅见头皮、颞肌无出血,颅骨无骨折,硬脑膜完整,硬脑膜外、硬脑膜下及蛛网膜下腔无出血,脑实质未见损伤。躯干上半部主要为骨性胸廓,下半部主要为腰椎及骨盆。左手背皮肤大部缺失。双足背皮肤大部缺失,足底皮肤及右足趾均缺失。所有软组织断面均较平整,无生活反应。所有尸块均轻度腐败。反映凶器特征的改变是:颈部断端皮肤有多个锐角形小皮瓣;器官断面、肠管断端可见锐角形小皮瓣;左手掌有散在的横向创9处,最长7 cm,最短3.3cm,创腔深达肌层及肌腱、肌组织浅层,两端创角锐,创底较平直。右股骨下端内侧髁有5.3cm×1.8cm缺失,断面粗糙,前侧的创角钝。
DNA检验:肋软骨、骨盆肌肉组织、双侧股骨肌肉组织、双侧小腿肌肉组织、脾组织与头颈部提取的血迹基因型一致。
毒物检验:苏某的胃及肝组织中均检出艾司唑仑成分。肝、脾组织中未检出胰岛素成分。
本例死者所有尸块软组织断缘、断面均较整齐,骨组织有砍痕,符合用锐器砍、切形成,其中左手掌散在的横向创符合菜刀类工具切割特征,颈部断端皮肤、器官断面、肠管断端锐角形小皮瓣亦符合菜刀类工具反复切割形成。所有尸块断面生活反应均不明显,也未见明显机械性损伤、机械性窒息的表现,仅从尸块检验尚不能明确其死亡原因。毒物检验在死者胃及肝组织中均检出艾司唑仑成分,系安定类药物,具有较强的镇静、催眠、抗惊厥、抗焦虑作用,可使人昏睡而失去抵抗能力。因碎尸及尸体腐败,本例已不具备定量检验条件,但也不能排除其因药物中毒致昏迷或死亡后被分尸。此外,本例在检验尸体组织块时在包裹中发现了胰岛素,胰岛素过量可使血糖降低,对机体的影响以神经系统最显著。起初使大脑皮质受抑制,进而皮质下中枢受累,发生胰岛素休克死亡。不能排除其生前曾使用过该药物,但检测体内尤其是组织块内胰岛素含量具有一定难度。结合现场及毒物检验结果分析,不能排除死者在服用过量艾司唑仑或被注射胰岛素致死后被人分尸。
破案后证实:苏某妻子王某系糖尿病胰岛素依赖型患者,熟知胰岛素的用法,自年初开始怀疑苏某有情人,6月13日在苏某饮用的咖啡中投放了9片艾司唑仑。苏某昏睡后,被注射半支胰岛素,6月14日晨又被注射3支胰岛素,16:00再次被注射6支胰岛素。6月15日2:00王某发现苏某死亡后,用斧子和菜刀将苏某碎尸。
2011-07-11)
(本文编辑:张建华)
DF795.4
B
10.3969/j.issn.1004-5619.2012.04.019
1004-5619(2012)04-0311-01
姜瑞东(1959—),男,黑龙江穆棱人,主任法医师,主要从事法医病理学检验、鉴定工作;E-mail:guoshuxin1959@ 163.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