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科给事中与张居正改革探讨

2012-04-18 07:21段颖惠
关键词:张居正万历改革

段颖惠

(周口师范学院 公共理论部,河南 周口466001)

六科给事中原为近侍之官,明代洪武改制后,六科成为直接向皇帝负责而无所统属的官员,职司言谏与监察,并拥有抄发章疏、驳正遗误等权力。其职位较低,仅为七品,但其特殊职掌能使之以七品之职斡旋于朝堂之上,与朝廷大员一起参与国事,并发挥独特作用。多年以来,学术界对六科给事中的研究大都集中在对其进行制度性论述,而对其在具体事件中的运作则很少有人提及。其实,在明代张居正改革中,六科作为特殊群体发挥了不可忽视的作用。张居正生前抱负的实现,甚至他死后的荣辱,都与六科不无干系。六科给事中在张居正改革措施的出台及其实施上都能积极参与,成为改革的一支力量;而在张居正改革失败上,六科的攻击也起了推波助澜作用,导致改革的失败以及张居正的身败名裂。

一、六科给事中对张居正改革的支持

张居正改革的主要措施,诸如,考察官员办事效率的考成法,治理公车私用的驿递勘合法,鼓励官员做出政绩的久任法,以及减化税收条目的一条鞭法等,都与六科给事中的积极建言和大力协助有着密切关系。

(一)在考成法中积极协助

张居正政治改革的主要措施,是万历元年推行的“考成法”,它是针对官僚作风和文牍主义提出的,意在提高朝廷办事效率。明至张居正为首辅的万历初年,官风不正、吏治颓废、宗室骄恣等弊习已相当严重。“嘉、隆以后吏部考察之法具文,而人皆不自顾惜,抚按之权太重,举劾惟以贿是视,而人皆贪墨以奉上司。”[1]作为内阁首辅的张居正对此深恶痛绝,为了改变这种低效率运作,张居正于万历元年(1573)六月奏请实施考成法。张居正的“考成法”,要求每个衙门制成两类簿册:一是底册,记载全部收发公文;二是在删除无须考查的例行公事后,将要考查项目制成两本相同的簿册,一本送各部门备注,每落实一件注销一件,如有积欠未清之事,由该部门具奏候旨,另一本送朝廷内阁查考。其精髓在于“各该抚、按官,奏行事理,有稽迟延阁者,该部举之。各部、院注销文册,有容隐欺蔽者,科臣举之。六科缴本具奏,有容隐欺蔽者,臣等举之。”[2]3460如此一来就形成了一个部院监督抚、巡按,六科监督部院,内阁监督六科的行政系统。在考成法中明显可以看到,张居正是通过控制六科从而控制各级衙门的,有六科作助手,内阁就成为名副其实的政治中枢。可以说,六科在考成法实施中起着举足轻重的作用。实际上,也正由于大多数六科官员积极配合,才把考成法落到了实处。他们要么对没有如期完成任务的官员加以纠劾,要么对考成中不完善的地方提出建议,共同促使其顺利施行。六科在考成法中的配合,仅列如下事例予以佐证:

巡视库藏工科给事中梁式等奉辅臣张居正请,奏行各省立限追解内府拖欠钱粮,并回报该部及巡视衙门以凭查考。[3]0532

兵科都给事中等官蔡汝贤疏言:“本年六月又当稽查章奏之期,通行前后经管抚按名下未完事件逐一稽查,计抚按诸臣五十六人,未完者共二百四十一事。”[3]0924

礼科等科以考成抚按未完疏纠六十九人,上以未完者多追赃官吏并侵欠钱粮,事情重大如再迟违该科其尽法参处。[3]1054

户科给事中石应岳等言:“今逾岁终,例当纠举,臣等据吏部等衙门开报,除依限完销及已经改限者俱开除外,中间如有延久未完及完销未尽者逐一稽查,共一百三十七事,计抚按诸臣胡执礼、郑国仕等七十六员完报俱属愆期,法当参奏。但其中接管有先后,历任有浅深,伏乞圣明区别多寡量加罚治一二,仍敕部院转行各抚按官将未完事件严刑催督立见完销。”上曰:“这各官且饶这遭,今后查参考成还要分别在任久近议罚。”[3]1534

吏科给事中张孙绳题近遵题准,置立考成文簿,将大小未完事件,立定限期,通行内外,遵守法至善已,但限期不必拘定月分,远方有咨文未到期已先满者,须酌量道里远近事体难易,以奉文之日为始定限几月。该部每季类奏发迄日期,各抚按亦每季类奏奉文日期,以凭查考,则勤怠立见。其在抚按,每当候代时易夺推委,而接管初至又谩不知因,事之迟误亦多坐此。以后违限者俱责在先任,听部科纠参。[3]0630

万历八年六月,吏科都给事中秦耀奏称各省直考成期限抚按互异非所以明法守而肃群工。宜饬部院,今后遇紧切事情若覆勘、提问、议处、催督、查验等项,其征发期会务彼此公同参定,毋致乖异使大小臣工莫敢不如期奏报,以成励精图治之功。上可其奏,令该衙门如议行。[3]2004

因考成法主要是以各官吏的征赋情况作为考察官吏称职与否的首要标准,所以在执行时难免会出现官吏加逼小民现象。对此过激行为,六科官员能及时上疏指出弊端,从而使百姓能得到一点实惠,在一定程度上避免了因催科造成混乱局面。如万历四年二月,刑科给事中郭四维言“山东百姓流移,有一邑而逃数十舍者,皆因灾情频仍催科无序,数年之逋取盈一时,小民安所措足。乞谕有司务酌缓急加意招徕,有弗称者治以抚按法,上然之”[3]1070。

仅从以上这些史料记载中可以看到,六科在考成法实施过程中发挥了积极作用。无论是在纠劾实施过程中的不法现象上,还是对实施过程中提出建议上,都可谓尽心尽力。考成法的实施在当时是较有成效的,它使万历初出现了政令“虽万里外,朝下而夕奉行”[4]5645的局面,大大提高了行政效率。其中在整理财赋方面取得的成绩最为显著,使万历初国库充盈,太仓粟可供十年,太仆金积存四百余万。这是自明初洪武、永乐以后从未出现过的新气象。对此,六科官员的赞美之词溢于言表,户科给事中石应岳等言:“自考成之法一立,数十年废弛丛积之政渐次修举。”[3]1534这不是虚妄之言。张居正也对此举极为满意,他说:“考成一事,行之数年,自可不加赋而上用足。”[5]337这应归功于六科与阁臣的密切合作。

(二)在整顿驿递中主动配和

张居正改革的另一个主要内容就是整顿驿递。当时乘驿的执照称为勘合,北京的勘合由兵部发出,各省的勘合由巡抚和巡按发出。由于填发机关日趋腐败,兵部和各省不断填发勘合送人,只要肯出钱,找关系就能得到勘合,享受免费乘驿待遇。这种公车私用、公费吃喝、折钱肥私的腐败现象激起了四起民怨,于是在明神宗万历三年(1575年)二月,张居正纳吏科给事中郝维乔的建议(郝维乔于万历三年二月上疏条陈驿政五事:议挂号、定章程、严催征、专稽查、省无益[3]0822),奏请整顿全国驿递[6]40。随后吏科给事中杨言在上疏中也提出了严革诈伪以清驿递、禁止迎谒以息奔兢的建议[7]4268。在六科官员建议以及深思熟虑后,张居正于万历三年(1575)六月,经过近四个月准备,奏明神宗皇帝,系统提出了整顿驿递的办法,并明示天下。为了不使规定成为具文,张居正又依靠考成法,用六科控制抚、按,用内阁控制六科,章程、条例都要求切实执行,对于违反规定的官员,允许言官上疏弹劾。万历四年六月,礼科都给事中李戴等奏称,河南缴到勘合内少王府请封、选婚、丧礼三张。并提议:“今后必加严查,如期不到及经年方到者参提重拟。”该部覆奏从之。[3]1183

在整顿驿递过程中,六科除了对不法现象进行弹劾,还提出一些具体操作办法,为革除弊政作出了积极贡献。万历五年,兵科都给事中裴应章条议清驿传三事:“一、革转卖之弊,依数填给无使有余,得以先后凑搭展转卖卖。二、议挂号之规,外勘合赴科挂号以防假伪,内勘合该司送科令本人赴科亲领以防磨改。三、严赏罚之令,驿递员阅历既多熟知情弊举发者赏,卖放者罚。”部覆允行[3]1425。在六科配合下,经过严格整顿,使用驿递的人大量减少,驿递额编银大幅度下降。

(三)对久任法的提倡和支持

针对官不久任则人无固志的情况,张居正又命令施行久任法。他虽在隆庆元年八月所上《陈六事疏》中就已经提出“官不久任,事不责成,更调太繁,迁转太骤,资格太拘,毁誉失实,欲以严考课审名实,责之吏部,官各久任毋遽迁转”的建议[8]230,但当时并未引起明穆宗的重视,所以迟迟没有施行。至隆庆六年,刑科给事中朱南雍上疏请广东行久任法[3]0004。给事中的建议为久任法实施营造了舆论氛围。为了纠正当时存在的官不久任消极效应,张居正于万历二年(1574年)四月采纳吏科给事中张楚诚的奏请,开始实行内外官吏久任之法。规定知县、知府必须历俸六年以上政绩显著者方能升迁,但“间有才不宜官、官不宜地者,量行更易”[3]0622。同年五月,刑科给事中欧阳相奏赞成久任之法,并言久任四事,其中有云:“一、惜人才,谓同郡所属不得互相互调,同郡则地相近,互相调则优劣相形,心意顿灰,治效罔覩。二、慎咨访,抚按监司多寄耳目于属官,属官复假于下人,奸弊丛生,黑白倒置,务在持公秉虚,使弥缝者不得窌悻免,而循默者不致受诬。三、戒纷更,喜事之徒借口兴革,成法屡更,奸冗日滋,不若循旧奉公之为便。四、崇实政。”吏部覆如议从之。[3]0627同年六月,礼科给事中李邦佐又条陈吏治五事,强调地方官的升迁必须看其政绩,由抚按官荐举,勿为谗言所夺。“有贤能卓异者仍留地方久任,其才力不堪者,速行论调。”[3]0649也就是说,官吏久任,必须是贤能卓异对地方有益官员才能久任。这些人如果升迁,尽管政绩卓著,也必须任满年限。对于才力不及或恶迹昭著的官员,必须从速论调。给事中的积极参与使久任法得到顺利实施,激励地方官员树立固志并努力做出政绩,为澄清吏治、整肃官场作出了积极贡献。

(四)对一条鞭法积极建言

一条鞭法是张居正所实施的最为著名的一项改革,其内容是将一切徭役折银,按丁、粮加以摊派。此法简化了税收条目,也改变了过去赋役不均状况。它在推行过程中也出现一些问题,暴露出一些弊端,对此六科官员及时上疏陈述利弊,为完善一条鞭法作出了贡献。万历五年(1577)正月,户科都给事中光懋上疏称,行条鞭法使“商贾享逐末之利,农民享乐生之心。然其法在江南犹有称其不便者,而最不便于江北。如今日东阿知县白栋行于山东,人心惊惶,欲弃地产以避之”[3]。张居正当时对一条鞭法能否广为推行大概也没有把握,他在另一处说:“条鞭之法,有极言其便者,有极言其不便者,有言利害半者。仆思政以人举,法贵宜民。执此例彼,俱非通论。故近拟旨之:果宜于此,任从其便;如有不便,不必强行。朝廷之意,但欲爱养元元,使之省便耳,未尝为一切之政以固也。若如公言,徒利于士大夫而害于小民,是岂上所以恤下厚民者也。”[9]卷29万历五年十一月,吏科给事中郑秉性又因赋役条陈上奏,大旨谓:“均徭之善者在千年一编调停贫富,而其不善者在于行法之人,放富差贫。条鞭之善者在于革库子斗级里长支应,而其不善者在于尽数征银,贫富无等,宜分银力二差审户定则,银差则编上户以至上中,力差则编下户以至中下仍千年一轮,以循祖宗之旧。”户部覆言:“条鞭一例征银使下地与上地同科,贫民与富民同役,法之不均莫甚于此,请行省直地方官酌议上请。”[3]1489-1490从中可以看出,正是基于对六科官员所反馈信息的重视,张居正才在一条鞭法实施上没有采取强制措施,而是因地所宜、听从民意。这种做法使这一伟大赋税改革没有冒进,在当时确是明智之举,也是十分必要的。直至万历九年正月(1581年),张居正才在清丈土地基础上,用诏旨在全国推行已在福建、浙江试行已久的一条鞭法,作为通行全国的赋役制度,并收到了富国利民的实效,使得“自正嘉虚耗以后,至万历十年,最称富庶”[4]5856。

二、六科给事中对改革的攻讦

除了在改革中建言献策之外,六科给事中也不时充当改革的反对者。反对的原因不一而足,他们或由于见识短浅保守成法,或因为对封建官场积弊习以为然,或出于小集团利益与个人私利。凡此种种,使得六科给事中在张居正改革过程中出言阻扰,在张居正死后对改革成果加以颠覆。

万历三年(1575年)左右,正当考成法、整顿驿站、清除一批庸官贪吏之际,南京户科给事中余懋学等人攻击新政“执事太严”“时政苛猛”,吁请改行宽大之政,指责张居正是又一个“天变不足畏,祖宗不足法,人言不足恤”的三不足者,“犹如王安石之误宋,不可不深戒”[4]5994。他们还借口雷击端门和地震,胡说上天干怒降灾,威胁撤消新政。其中户科给事中余懋学请行宽大之政,他的奏疏大致谓:“(崇惇大条)陛下临御以来立考成之典,复久任之规,申考宪之条,严迟限之罚,大小臣工鳃鳃奉职,然臣所虑者政严则苛,法密则扰,非所以培元气存大体者也……(戒纷更条)今日以某言立某法矣,明日又以某言而罢之;今日以某言更某法矣,明日又以某言而复之。法令滋更、从违糜定,原陛下申饬群工、恪守成宪……(防谀佞条)近日该部题覆边功往往首列阁臣,即使诸臣功在社稷亦敬事后食之常耳。辅臣之职,翊替皇猷启沃君心其大也……至于阁臣翼替之勋不得辄加替扬以长谀妄。”[3]0810-0815他的奏疏条条都是针对张居正及其改革措施的,成为改革顺利进行的绊脚石。所以他上奏疏后便受到切责,其本人也遭到革职为民、永不叙用的惩处。虽然如此,反对声浪并未因此而消弭,反而更加汹涌。

万历三年(1575年)九月,户科右给事中肖崇业以朝廷不体恤群臣为理由,上疏反对整顿驿递。张居正奏明神宗,肖崇业立即受到明神宗严厉斥责并被罚俸半年[6]43。

虽然在改革期间六科有过反对举措,但这是由六科官员的职责和他们自身所处地位决定的。六科给事中之所以反对张居正改革,是因为改革是用封建法制打击豪强权贵的不法行为,摧私门,强公室,重新调整已经败坏的政治和经济关系,稳固明王朝统治。但在豪强怙恶、违法成风地区,玩忽法规已经习以为常,一旦依法办事,不仅为不法者反抗,也为执法者的惰性所不容。他们认为万历新政过于严厉,过于操切,所谓“政严则苛,法密则扰,非所以培元气存大体者也”便是最好明证。这些逆流在张冯联盟与神宗通力一致反击下终于被击退。反对者遭到了削职、戍边、论罪下狱等处罚。

但是反对者并没有彻底服输,张居正死后,包括六科在内的一批守旧势力卷土重来,对张居正的改革成果横加破坏。

万历十年(张居正去世后),给事中张鼎思上疏劾戚继光在蓟镇无功,不如调往南方。这完全是无稽之谈,因为张居正曾交代过戚继光镇守的战略:“今日之事,但当以拒守为主,贼不得入,即为上功。”[9]卷32事实上,戚继光很想来一次大决战,但为贯彻张居正意图始终未能如愿。神宗却相信这种荒谬言论,于万历十一年二月改戚继光镇守广东。戚继光离镇之日,“阖镇父老,诣阙请留,当国不允,遂罢市遮道拥泣,攀辕追送出境者不绝”[10]410。

万历十一年闰二月辛巳,吏科给事中袁国臣条陈四事,其一为“内外官裁革数多,宜酌量议复”,吏部回覆如议[3]2507。如果说在这个条陈奏上之前发生恢复被裁冗官事件尚属间或发生的个案,那么这个条陈奏上之后恢复被裁冗官则被当作一个方针确定下来,从此为恢复被裁冗官大开方便之门,这一复旧活动由此渐入高潮[11]82。

明代六科给事中虽然是朝廷耳目,司职风宪,但究其实质,他们也只不过是封建官僚阶层中的一分子,官僚们长期以来形成的强大惯性,六科自不能外。当时玩忽法规已经习以为常,一旦尽改前习,即使是利国利民的政策,也会遭到反对。这是任何一个封建守旧官员不可避免的痼疾。只有客观地看待六科在改革中的作用,才能对其行为作出公正评价。

[1]赵翼.廿二史札记·卷33明初吏治[M].上海:上海中华书局排印本,1936.

[2]陈子龙.明经世文编·卷324张文忠公集一·请稽查章奏随事考成以修实政疏 [M].北京:中华书局,1962.

[3]佚名.明神宗实录[M].上海:上海古籍社,1983.

[4]张廷玉.明史[M].北京:中华书局,1974.

[5]张居正.张太岳文集 [M]∥四库全书存目丛书·集部第113册.济南:齐鲁书社,1997.

[6]何宝善.万历皇帝朱翊钧[M].北京:燕山出版社,1990.

[7]谈迁.国榷·卷69神宗万历三年五月辛亥条[M].北京:北京古籍出版社,1958.

[8]傅维麟.明书·卷150张居正传[M]∥四库全书存目丛书·史部第40册.济南:齐鲁书社,1997.

[9]张居正.张太岳文集[M].上海:上海古籍出版社,1984.

[10]李克,郝教苏点校.戚少保年谱耆·编卷十二[M].北京:中华书局,2003.

[11]南炳文.论张居正裁革冗官失败原因[J].史学集刊,2005(3):82 -8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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