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欧阳艳文 林少菊
所谓家文化,是以血缘、亲缘和地缘关系为基础所形成的以家庭(家族)意识为中心的各种制度、行为、观念和心态,主要包括家庭观念、家庭结构、家庭伦理等三个要素。[1]“家”是人类生活的基本单位,世界所有的民族,不论地域和大小,都有“家”和家文化。在我国,家文化尤其浓厚,家文化是我国传统文化的核心,我国“家”观念之重,“家文化”积淀之深,已经渗透到政治、经济、宗教、企业、社团等各个层面。
所谓家庭暴力,一般是指基于家庭成员关系或亲密关系,一方对另一方施以的身体、精神、性、经济等方面伤害的行为。自从人类有了家庭,几乎就有了家庭暴力。就像疾病一直侵害着人类的身体一样,家庭暴力一直侵害着人类的家庭。但一直到当代,人们才开始认识到家庭暴力并非家务事,而是一个社会问题。国务院《中国妇女的状况白皮书》公布:全国2.67亿个家庭,离婚率达1.54%,约40万个,其中1/4起因于家庭暴力。[2](P23)当前,我国的诸多法律都有涉及家庭暴力的条文,大多数省市都出台了反对家庭暴力的地方性法规,有关机构正在积极推动国家层面的反家庭暴力专门立法。2012年6月颁布的《国家人权行动计划 (2012—2015)》明确写到:“预防和制止针对妇女的家庭暴力,制定反家庭暴力法,完善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多部门合作机制,以及预防、制止和救助一体化工作机制。”[3]
学术界并没有明确提出传统家文化与家庭暴力的相关性,但在各种理论中均有涉及,比如,持社会性别观点的西方女权主义者认为,家庭暴力发生的根本原因,就是源于性别歧视的思想观念和父权制的社会权力结构,以及造就男性角色和权力控制的社会教化。其他理论观点(如心理学理论和系统论/生态学理论)在分析家庭暴力的根源时,也涉及了传统家文化,但他们都没有对家文化与家庭暴力的相关性作系统和深入的分析,有的甚至只是点到即止。笔者认为,不管涉不涉及家庭暴力的根源问题,不管是古代还是当代,传统家文化都是家庭暴力的一个重要影响因素,其影响可以概括为“传统家文化为家庭暴力提供了滋生繁衍的土壤”。
家庭暴力的发生一般有一个前提,即施暴者与受害人之间有明显的强弱之分,力量对比悬殊。而这种力量对比,首先就表现在家庭生活中地位上的差距。“三纲五常”是古中国调整人伦关系的主要伦理准则,它人为地拉开了家庭成员之间的地位差距,为家庭暴力的发生提供了观念上的可能,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
这种地位差距与传统家文化中的“奉行孝道”有很大关系。“孝”作为一种伦理,最早在西周时即被提出,有“尊祖敬老”、“传宗接代”之意,这时的孝道是一种宗教伦理。春秋战国时期孔子孟子有诸多孝道的经典论述,后人将其发扬光大并使其变为了一种家庭伦理,同时又被统治阶级所推崇和改良,“孝道”被定位为伦理道德的核心和政治道德的根本,成为一种政治伦理。孝道文化有其积极价值,从不同的角度看,有“修身养性、融合家庭、报效祖国、凝聚社会、塑造文化”的积极作用。其中“养亲”、“敬亲”思想具有普世价值,“亲亲”、“敬长”观念有利于调整人际关系,维护社会稳定,“立身扬名”之孝造就了许多忠君爱国的杰出英才。但其消极作用也是显而易见的,其愚民性、封建性、保守性非常严重,特别是等级观念强调下对上、卑对尊的单向性服从,渗透着人与人之间的不平等。所谓“父慈子孝”,虽然也要求“父慈”,但更强调的是“子孝”。“父”可以延伸到长辈,“子”可以延伸到晚辈,父亲和长辈至高无上、不容侵犯,永远处于主宰、支配地位,晚辈则永远处于服从、被支配地位。“父为子纲”则更加强调父亲对儿女的绝对支配权,甚至有“父要子亡,子不得不亡”之说。
同时,这种地位差距在古代孝道教育中也可见一斑,比如汉代的对子女的孝道教育有如下要求:一是要绝对尊敬父亲的家长权威。以家长的是非为是非,以家长的好恶为好恶,子女对家长包括母亲,要“乐其心不违其志,乐其耳目安其寝处”。二是对父母的话要绝对奉为真理,必须坚决照办。如果家长有明显过错,应当“下气怡色,柔声以谏”。三是要尽心尽力敬奉和赡养父母,尽最大努力,乃至牺牲自己和自己的子女,来满足父母的愿望。四是父母去世,子女要“三年无改于父之道”,守护坟墓,时常祭祀。如无力安葬,则即使将自己卖给富家当奴隶,女子卖给妓院,也要将父母遗体体面安葬。
总而言之,传统家文化中的“孝道”走到了极端,过分强调长辈的地位和权威,使家庭成员地位差距超出了应有的限度,导致晚辈的人权在家庭中得不到有效保障,从观念上为家庭暴力创造了条件。直至现在,这种观念依然影响着当代人,是许多父母对子女实施家庭暴力的重要原因之一。
“夫为妻纲”、“男主女从”是传统家文化家庭伦理对男女性别角色的定位。在传统家文化中,不论是在家庭还是在社会,男性都处于绝对的主导地位;女性的地位远远低于男性,在家庭中处于被支配的地位,在社会中几乎没有参政议政等参与社会活动的权利,男性甚至可以将女性作为物品处理,当作商品买卖。为了让女性服从男性,传统家文化要求女性做到“三从四德”。“三从”一词最早见于周、汉儒家经典《仪礼丧服——子夏传》:“妇人有‘三从’之义,无‘专用’之道,故未嫁从父,既嫁从夫,夫死从子。”引申为作为女儿、妻妇和母亲的妇女应对男性服从,甚至要求妇女殉夫守节、限制寡妇改嫁等。“四德”一词见于《周礼·天官·内宰》,是指女子的“德、容、言、功”。是说女性,一要注重品德,身正是立身之本;二要注重仪态,要端庄稳重持礼,不能轻浮随便;三要注意语言,说话要得体,并能善解人意;四要会持家,相夫教子、尊老爱幼、勤俭节约。不难看出,这些对女性的要求是以为男性服务为目的的,是一种彻头彻尾的男权主义,使男性可以完全凌驾于女性之上。
家庭暴力案件中大部分是夫妻暴力,绝大部分受害者是女性。也许正因为如此,有学者直接将矛头指向了这种男女不平等的家庭伦理,认为男尊女卑的思想观念和相应的社会结构,就是家庭暴力发生的根本原因。当前“嫁出去的女泼出去的水”、“嫁鸡随鸡,嫁狗随狗”等观念,与传统家文化中的“三从四德”是一脉相承的。由此所导致的大男子主义和女性在暴力面前的屈服,确实是影响男性对女性实施家庭暴力的重要因素。全国妇联和国家统计局,曾在21个省进行了一次“中国妇女社会地位的调查”,显示有0.9%的女性经常挨丈夫打,8.2%的女性有时挨打,丈夫对妻子实施暴力的占绝对多数,家庭暴力的受害者近95%是女性。[2](P24)
如果说家庭伦理是从观念上包容了家庭暴力的话,父权制则是从制度上纵容了家庭暴力。这种“制度上的纵容”主要涉及两个方面:
古中国是家父权最发达的国家之一,在家国同构的古中国,“家”是稳定社会秩序、巩固国家政权的重要支柱。国家的最高统治者君主,将公权力的最基本单位——家庭管理权交给了家长,家长便成为家庭的“统治者”,集所有家庭权力于一身。其权力大致包括以下几个方面:一是财产权。家长是家庭的最高管理者,享有支配处理全部家庭财产的绝对权力。二是主婚权。婚姻制度在传统家文化中有非常重要的地位,家长的同意是婚姻最主要的决定因素,家长(主婚人)的认可甚至被写进了法律,不遵从者将受到法律的惩处。三是管教权。家长可以无条件地惩处子女,即使处罚过重甚至死亡,都不会受到法律的制裁,而违反家长教令的家庭成员则将受到法律的惩处。四是送惩权。官府几乎无条件支持家长对家庭成员的惩处,家长可以请求官府对其他家庭成员进行惩处。《清律》规定,“父母控子,即按所控办理,不必审讯”。
可以看出,在这种家庭权力结构中,家长的权力大到了极致。在他拥有了家庭的种种权力的同时,必然导致其他家庭成员权利的丧失,不仅是家庭财产权,甚至涉及人身自由和生命健康权等。这种父权制,实际上就是男性对女性、长辈对晚辈的一种霸权。家庭暴力的实质,是“强势一方对弱势一方的控制”。在父权制的家庭权力结构中,父权和男权被强化,子权和女权被弱化,也造成了长辈对晚辈的权力控制和男性对女性的权力控制,从这点说,父权制从家庭机制上为家庭暴力创造了条件。
家法族规是传统家文化中一个十分重要的内容,其重要性甚至可以与“国法”相提并论,古之大家庭、大家族,无不重视家法。应该说,家法对于规范家庭成员的言行,教育子女,稳固家庭有积极的作用。古代许多的成文家法——家训,在传统文化中都有非常重要的地位,不仅激励了家族后辈成长成才,也给世人非常大的影响。如郑玄的《诫子书》、班昭的《女诫》、颜之推的《颜氏家训》、唐代的《太公家教》等,特别是近代儒将曾国藩的《曾氏家训》,至今还为世人所学习借鉴。
但是,有些古家法族规要求之苛刻、惩罚之严厉,令人瞠目结舌。这些惩罚措施,轻者叱责、罚跪、笞杖,重者活埋、沉潭。其中,又以对女性恪守妇道要求最严、惩罚最重。根据古家法族规之规定,妇女必须安详恭敬,奉舅姑以孝,事丈夫以礼;不应多嘴多舌,干预外事,特别是要注意男女大防。对于淫妇、妒妇及长舌妇,要予以教诲,诲之不改,要予以惩罚,甚至罚及其父其夫其儿。不少家法族规规定,“非丧非祭,男女就不得通言。男无事不得入中门,女无事不得出中门。卑幼有事禀白尊长应在庭堂之上,不得擅入内房……”[4]。对于越轨(有时甚至只是怀疑)女性,轻者打骂,禁止其往来,重者逐出家族,将其卖掉,更甚者采用沉潭、活埋等方式将其处死。
家庭暴力不仅是社会问题,也是侵犯人权的问题。这些家法族规的惩处方式和手段,可以说大多数都是对人权的侵犯。“人权是人依其社会本质和自然属性所享有和应当享有的权利。”[5]换句话说,只要是人就应该享有人权,不分年龄、性别、地位、职务等等。那么家庭中的任何成员,不管是男性还是女性,是长辈还是晚辈,是家长还是一般成员,都是享有人权的主体,都应该享有人权。而古家法族规的苛刻规定和残酷惩罚,基本上都是对其人权的侵犯,特别是笞杖、沉潭、活埋等家法处罚,是对人权中最基本的生命健康权的严重侵犯,其本身就是一种极为残忍的家庭暴力。
在我国,没有明确提出“家庭自治”这一概念,但在实际中是存在的,而且历史非常悠久。中国人历来就有“家国”的观念,孟子说,“天下之本在国,国家之本在家”。古中国家族以“齐家治国平天下”为理想,将“齐家”与“治国”相提并论。所谓“齐家”,即通过治理家庭,让家庭成员和睦相处、齐心合力,为家庭家族理想而共同奋斗。古中国还将家庭理想分成了这样几个层次:“丰衣足食以立身”,“达官显贵以立功”,“书香门第以立言”,最后是“帝王世家以立天下”,可见对家庭治理之重视。因为国家将家庭管理权交给家庭,并有“法不入家门”的观念,这样家庭治理自然就是一种家庭自治。
应该说,家庭自治是有其正当性和合理性的。从家庭内部来看,家务事由家庭内部处理,既符合实际也符合情理;从国家来看,无论是传统社会还是现代社会,家庭自治都有利于社会稳定和政权巩固。家庭自治源自个人自治,个人自治在现代社会已为现代各国法律所肯定,个人自治之所以正当,其伦理基础在于“自己决定权”。一个人之所以拥有“自己决定权”,是因为每一个人都具有独立的人格,对自己的行为和利益具有独立的判断与决策能力,每一个人都是自己利益最大化的最佳判断者和决策者。家庭自治是个人自治的联合,是个人自治的自然延伸。同时,家庭之所以有自治权,是因为“家务事”只与家庭组成人员有关,与家庭外任何个人或任何组织包括国家没有任何关系。赋予家庭以自治权,也是个人私生活隐私权保护的自然延伸与必然要求。
但从现代法学特别是人权角度分析,传统家文化中的家庭自治是存在明显缺陷的,这也正是导致家庭暴力发生的重要原因,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
关于家庭自治的主体问题,学术界没有太多讨论。但从与家庭暴力的相关性上看这一问题又十分重要。现代法律越来越强调“以人为本”,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人人都是法律主体。按照这种法学理念,家庭自治就应该是家庭成员的联合自治,家庭成员都应该是家庭自治的主体。既然家庭成员享有同样的家庭自治权,那么家庭自治也应该是以一种集体商议的形式进行。但传统的家庭自治是以家长为唯一自治主体的,是一人之治,是一种家长的专制。由于没有平等的自治权,家庭内部事务的最终决策总是以家长的意志为转移的,其他家庭成员必然要对家长言听计从。在家长一人之治的家庭里,家长可以为所欲为,家庭成员随时可能因得不到法律的应有救济而成为家长专制的牺牲品。与此同时,因“法不入家门”,国家以家庭自治为由拒绝介入家庭暴力,使家庭暴力游离于国家法律之外,自然而然默许了家庭暴力的存在。
家庭自治也是有相对性的。在现代社会,任何组织与团体都不具有绝对的自治权利,家庭也不例外。家庭自治的相对性是源于家庭与社会的关系。家庭是基于血缘的集体,同时也是社会的细胞;家庭成员既是家庭的一员,也是社会的一员。正因为与社会千丝万缕的联系,为维护社会治理的公平正义,家庭中发生的事务并不能统统归于“家务事”,尤其是涉及违反法律和侵犯人权的事务,不能归于“家务事”。家庭暴力虽然发生在家庭,但却是人权问题、社会问题,当然不是“家务事”。但是,传统社会的家庭自治,将包括家庭暴力在内的所有发生在家庭的事务,统统纳入家庭自治的范围。这种做法,无异于将阻止暴力的权力交给了施暴者,其结果不言而喻。可以说,当国家默许家庭将家庭暴力作为“家务事”纳入家庭自治的范围,它就已经默许了家庭暴力的存在。
传统家文化与家庭暴力的相关性,从家庭伦理观念上的宽容,到家庭权力结构上的纵容,再到家庭自治实际中的默许,充分体现出对家庭暴力的包容性。要说明的是,传统家文化对家庭暴力的包容性并非仅存在于我国。大致而言,各国各民族的传统家文化都有对家庭暴力包容的一面,如古罗马父权制更为极端,家父权更大,受到儒家思想影响较大的韩国和日本传统家文化也比较浓厚,与我国传统家文化有诸多相似之处,韩国的父权和男权同样具有独裁的色彩,日本的武士道德源于家文化,也将忠孝夸大到了极致。
我国传统文化博大精深源远流长,传统家文化熏陶影响了一代又一代中国人。直到现在,仍有很多人持有“两口子打架就是家务事”、“公权力不应该介入私人领域的事情”之类的错误看法,这也是反家庭暴力工作因为观念难于一致而举步维艰的重要原因。由此可见,在建设现代家文化和继承传统家文化时,具有“尊重人权”、“男女平等”等反家庭暴力意识是何等重要。
[1]戴烽.家文化视角下的公共参与[J].广西社会科学,2008,(1).
[2]赵颖.警察干预家庭暴力的理论与实践[M].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5.
[3]国家人权行动计划(2012-2015)[EB/OL].新华网,http://news.xinhuanet.com/politics/2012 -06/11/c_112186014.htm,2012-06-11.
[4]艾晶.论近代家法族规对女性性越轨的制约[J].求索,2012,(3).
[5]李步云.论人权[M].北京: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