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小型水利工程的招标问题

2012-04-14 06:57
水利科学与寒区工程 2012年4期
关键词:材料价格发包人招标人

□ 王 旭

一、自行招标与委托招标的选择

根据《招标投标法》第l2条规定:“招标人具有编制招标文件和组织评标能力的,可以自行办理招标事宜”。也就是说,招标人自行招标,应当具备编制招标文件和组织评标的能力。《工程建设项目自行招标试行办法》第4条对招标人自行招标的能力做出了具体的规定,其中有一款对自行招标的能力做出了量化的规定:“设有专门的招标机构或者拥有3名以上专职招标业务人员。”

针对以上规定来看,小型水利工程的项目法人多为基层水务局的项目建设管理办公室,部分项目办人员编制不过3~5人,很难保证拥有3名以上专职招标业务人员,更别提设置专门的招标机构,因此,达不到自行招标条件。

但基于小型水利工程资金紧张,出于节省招标代理费用的考虑,或因工程小,招标人对招标不重视等种种原因,在达不到自行招标要求的条件下,本应委托招标却仍旧强行自行招标。于是就可能出现以下情况:临时组建招标组织机构、人员不足时从外抽借、招标文件直接套用其他版本而不考虑各项工程的特殊性等。在这种情况下组织招标,很难达到招标效果。

因此,建议在达不到自行招标条件而资金允许的情况下,尽量委托招标,同时注重对自有招标人员的业务培训。

二、招标图纸应达到施工图深度要求

招标图纸是招标人编制工程量清单、投标人投标报价的重要依据。由于小型水利工程建设周期短,工期要求紧,为加快建设进度,招标图纸的深度往往达不到施工图深度要求,导致了招标的工程量清单跟实际施工的工程量相差甚远。

虽然使用工程量清单计价方法一般采用固定综合单价、工程量按实计量的计价模式,但这也给投标人实施不平衡报价带来了机会。另外,由于招标图纸深度不够,招标人不能详细、准确地描述工程内容,从而产生漏项或具体做法不明确,使得投标人无法准确报价或报价的内容与实际做法不同,导致在施工中出现大量签证,给发包人的工程管理造成不必要的麻烦,给造价控制带来无尽的风险。

因此,招标人要认真审查图纸的设计深度和质量,避免出现“边设计,边招标”的情况。尽可能使用施工图招标,从源头上减少工程变更的情况出现。

三、重视分部分项工程综合单价评审,防止不平衡报价

小型水利工程因其规模较小,工程造价不高,往往在对投标报价评审时只评比投标总报价,而忽视了分部分项工程综合单价的评审,这就为投标人进行不平衡报价提供了可乘之机。例如:

(一)对能够早收到钱款的项目,如开办费、土方、基础等,其单价可定得高一些,以利于资金周转,后期的工程项目单价,可适当降低。

(二)估计今后会增加工程量的项目,单价可提高些。反之,项目单价可降低些。

(三)图纸不明确或有错误,估计今后会有修改的,或工程内容说明不清楚的,价格可降低,待今后索赔时提高价格。

(四)对工程量大的项目报“工程量清单项目报价分析表”时,人工费、机械设备费报高价,而材料费报低价,因为材料费容易调整。

从上面可以看出,不平衡报价将会给招标人的造价控制带来很大风险。部分小型水利工程如河堤砌筑、管道铺设等因工程内容单一,不平衡报价对其影响倒不明显,但对于另一些综合治理、灌区配套、小型病险水库加固等综合性强的小型水利工程,因其工程内容复杂,分部分项工程繁多,不平衡报价可能导致结算价远远高出中标价。

四、主要材料价格浮动的风险承担

小型水利工程因其工期较短,多为半年到一年,少则几个月,很少有跨年度施工的。因此,无论是招标人还是投标人,都很少考虑施工期间材料价格浮动因素对投标报价的影响。招标文件中常这样约定:“由投标人考虑施工期间材料价格浮动风险后自行报价,中标后材料价格不予调整。”这样就把材料价格浮动的风险全部转嫁给了投标人,这是不合理的。一旦主要材料价格出现较大浮动,对招标人或投标人都会出现风险。

为避免这种风险的发生,可以在招标文件中约定主要材料价格浮动的风险承担方法。比如:投标报价中主要材料价格在施工期间如果浮动在±5%以内(含±5%,以招标时同期当地建设工程材料信息价与施工时同期当地建设工程材料信息价对比,信息价中无此材料价格的,以发包人与承包人共同确认的市场价为准)承包人自行承担。如经发包人、监理单位调研确认超过±5%,超过5%的部分由发包人承担.低于-5%的部分由发包人扣回。这样就形成发包人、承包人风险共担的合理局面。

需要注意的是,材料价格浮动的标准应以当地建设工程材料信息价或其他能客观反应当时材料价格的平台作比较,而不能以投标报价中的材料价和其他价格作比较,否则会造成投标时低价中标,施工中以材料上涨为由调价的情况发生。

五、应重视招标文件中的合同主要条款

按照《招标投标法》第l9条规定,招标文件应当包括招标项目拟签订合同的主要条款。在实际中,小型水利工程的招标文件因各种原因往往并未将合同主要条款列出,有的只是将标准合同示范文本放入招标文件中,并未对专用条款进行填充,有的甚至只是在招标文件中说明:合同采用某标准合同示范文本,一句带过。在招标文件中约定合同主要条款是招标人可利用的保障自身利益的优势。合同主要条款一旦写入招标文件,投标人为争取中标机会,必然会响应招标文件中的合同主要条款。而一旦中标,招标文件中的合同主要条款将写入正式合同中,很难更改,即使合同主要条款最大限度地保障了招标人的利益,也减少了合同签订期间不必要的谈判。

当然,招标文件中的合同主要条款不应背离法律法规要求,应客观合理,若写成霸王条款,或条件过于苛刻,将迫使部分投标人放弃投标,从而缩小了中标人的选择范围,甚至造成因投标人数量不满足要求而流标。

招标文件中的合同应主要包括以下条款:

(一)工期;

(二)合同价款的计算依据及调整方法;

(三)工程预付款及工程款支付方式;

(四)变更合同价款的确定;

(五)材料设备供应;

(六)竣工验收与结算的要求;

(七)保修期与保修金额;

(八)违约责任等。

需要注意的是,工程预付款按照国家相关规定为合同价款的l0~30%,一般为15%。保修金额一般为工程结算价款的5%,保修期限应根据国家相关规定执行,不能无故延长保修期。另外,应对工程结算资料报送的时间做出明确规定,如“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x天内,承包人应将×份完整的结算资料报送监理公司。承包人不按时报送结算资料,延误发包人审核时间,由此引起的付款延误等相关责任由承包人自行承担。”从而避免造成某些工程的结算时间拖延,甚至比施工工期还要长的状况出现。

小型水利工程招标同样是一项系统而复杂的工作,高质量、严要求的招标带给招标人的不仅是对工程造价的控制,更是为工程管理理顺了头绪,打好了基础。

进一步做好小型水利工程的招标工作,需要各方保持对招标工作足够的重视,努力提高自身综合素质,并不断改进工作方式方法,应充分、有效地使用好“招标”这把双刃剑,使其在水利工程建设中发挥更积极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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