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 杰
(上海海事大学 法学院,上海 201306)
从宪制运作的角度分析美国内战的发生
周 杰
(上海海事大学 法学院,上海 201306)
美国南北经济基础的差异决定了内战不可避免是学界主流的观点。长久以来,从美国宪制运作的角度来分析内战的发生被人忽视,事实上,制度性原因的探寻亦具相当意义。19世纪上半期,美国政治体制上出现了诸如权力配置方面的挑战,同时奴隶制议题处于美国宪政转型的中心,而立法、司法和行政各个分支在19世纪上半期的表现都应对内战的爆发有一定检讨之处。
司法权;党争;行政权;宪制运作;美国内战
“人的社会,是否真能通过反思和选择,建立良好政府?还是命中注定,要依赖机遇和暴力,建立政治制度?”[1]1汉密尔顿如是之说言犹在耳之际,美国南北方的同胞兄弟就在19世纪60年代卷入一场血腥肉搏之中,似乎让人不敢率然地应对汉密尔顿的沉重设问。学者们关于美国内战有着各种不同的声音,然而无论何种立场,有一点是共通的,即作为社会运行和制度设计宝贵教训的这场人类悲剧值得长久的关注和思索。
关于美国内战的起因,占主流的意见认为在于奴隶制的争议,或者更深层地是因为南北经济生产方式这种经济基础以及相应的意识形态的差异决定了美国内战发生的某种必然性[2],我国学界鲜有质疑此一成论者,然而,美国的修正学派(School of Revisionism)就主张摒弃所谓南北经济差异决定论的窠臼而主张从其他方面探究社会原因,但是他们的关注点却主要局限于具体的历史人物功过分析上,而此文则试图从一个现实制度整体运作的辐射面来探讨。
内战的起因似乎主要因为是奴隶制的争议,然而,早有学者证明南方的棉花业的发展周期决定了二三十年后奴隶制就会自行解体消失,而且当时的新墨西哥和亚利桑那地区,雇佣墨西哥人成本比黑奴还要低,应当可以理解,新墨西哥地区当时的土地、气候和人力资源已经形成了拦截奴隶制扩张的天然屏障[3];不宁唯是,内战中的坚决的“分离州”北卡罗莱纳,在战前其实竟是最先承认美国黑人公民权的州,以上这两点用通行的以奴隶制为中心的南北经济生产方式差异导致美国内战的历史观恐怕解释起来具有一定的难度。
不仅如此,而且美国内战之所以会发生的相当一部分原因,在于当时几乎等于美国国土面积数倍的广袤的新领土在非常短的时间内涌入原有的政治版图。如得克萨斯兼并、美国与墨西哥的战争、大平原领土问题及加利福尼亚和俄勒冈领土问题等,虽然美国获得了如此之多的领土进账,但在崭新的代议制的国家政体下,对这些新领土的配置难题给自己带来了巨大的麻烦,钓到了大鱼,却同时钩住了自己。原有的宪制是一种在均衡中运行的体制,美国初期宪制一直试图在自由州与蓄奴州之间保持某种平衡状态,但是,路易斯安那购地(Louisiana Purchase)的获得和在1848年墨西哥战争中取得胜利之后,新的领土介入使得此种平衡局面的维持变得越来越具有难度,以联邦制为运行基础的国家体制遂发生了某种失衡,继而导致了后来超载翻车的重大事故,这才在美国政治体制层面出现以下难以收拾的局面:即立法权力的配置出现失衡,行政权力之根基出现了虚空,加上司法权力的行使迷失了方向,导致宪政运行中错失了机会,最终使半壁国土受战火席卷。
以上分析论证基本上可以支持我们尝试采用一些其他的解释方法,区别于从南北经济生产方式差异这一点来研讨内战爆发的研究路径,而从具体制度的运行角度来审视内战发生的原因。
临近19世纪中叶的美国宪制,虽然延续着立国时代的制宪理想,但在解决众多历史积累和现实增添的棘手难题之上显得应对不智,在很多方面都有可资检讨之处,其表现出的一些症结直接的或间接的与这场美国悲剧相关。
(一)抉择中的联邦最高法院
我们理想中的宪政,也许正如法国学者托克维尔所说的那样,是将一切政治问题都可以当法律问题来解决,这也是宪政文明的一种表现。具体到宪制中的司法部门,内战前的美国联邦最高法院柯蒂斯(Benjamin Robbins Curtis)大法官也曾表达过类似观点,即美国联邦最高法院有“责任”去“约束和调整州主权的合适界限”,“在其他地方可能须用武力解决的问题,在这里可以通过固定、严谨和规则的司法程序进行仲裁解决”[4]。这里,柯蒂斯大法官认为,正如笔者所理解和考虑的那样,当宪政“僵局”出现时,宪政本身要有解决机制,最高法院要充当起最重要的弥和裂缝的重任的肩负者,将宪政裂缝(笔者将宪政机体中的政治性争议喻称之为“宪政裂缝”)也和平地转化为法律问题来解决。
1853年,密苏里联邦巡回上诉法庭受理了“德雷德·斯科特诉桑福德案”(Dred Scott v.Sandford),并做出了不利于斯科特的裁决,认定斯科特一家依然是桑福德的财产。旋即,废奴组织和斯科特果断地将此案上诉到联邦最高法院。而当时美国南北双方正处在就奴隶制是否可进入联邦领土的所谓“堪萨斯问题”的激烈争执中。当是时也,以南部势力为重的联邦最高法院即拣选了此案进行审理,果然,在历史的紧要关头,美国最高司法权本身成为美国宪政运转的轴心,万众瞩目。
然而我们发现,作为重要宪政权能之一的司法权运行的主要参与人,大法官坦尼(Roger Brooke Taney)后来的对宪法传统解释的大胆颠覆,使得其他的宪法权力部门的成果,主要是立法部门的成果,如妥协案等法案效力公信力削弱,客观上“鼓励”了南北方的激进主义者寻求其他的解决方案,不得不说坦尼的判决是对相对稳定的宪政机制的一次比较大的震动,是对宪政机制稳妥解决宪政危机的不利因素。此案中另一位大法官柯蒂斯大法官一方面详细阐述了有关针对此案细节的观点,同时他的论述也大范围地涉及了最高法院的功能问题,他针对坦尼的立场说,“此案(的判决结果)是如此地僭越了司法权应保守的界限”,“深刻关系到国家整体和平与福祉的宪法大问题,在我看来,不应在法院如此了结”,同时,他甚至还带有情绪地说,“当问题本不该呈上最高法院来解决时,却摆在了这个法庭前,使我觉得是如此得不可思议”。
归根结底,大法官柯蒂斯通过他在此案中对公民权的解释,树立了一种他所秉持的对宪法进行解读的重要范例。司法权解读宪法这一机制本身就是美国宪政发展运动的产物,是美国宪政架构的发展与变化,而司法的宪法解释权在参与解决宪政难题过程中,能否产生积极作用可以体现某种“疾风知劲草”的作用,无论如何,联邦最高法院表现好坏,都足以作为检讨司法权的重要历史依据,也是审视美国宪政结构的重要依据。很多法律人总是寄希望于在健全的宪政国家之中,任何社会裂痕都能在制度范围之内,在宪政自行运动过程中得到修补,就如人的伤口自行愈合意味着人体免疫功能健全有效一般。可是美国在那一段极其特殊的历史时期,其社会的剧烈变化使宪政难题在相当短的时间内加速地升级,最终我们都知道美国的免疫系统失灵,自身机体调理不成,美国本身不得不接受了一次伤筋动骨的外科大手术。分析威胁宪政制度的病灶,使我们有机会能冷静分析美国宪制,认清在美国社会剧变的情况下,司法权能是怎样失去了某种弹性的。
在19世纪五六十年代,“司法主权”(或曰“司法至上”,Judicial Supremacy)的观念还未确立,在美国内战前,最高法院仅有2次宣布国会立法无效,而内战结束后的5年内却有8次之多,与战前相比要频繁得多。以林肯为代表的政治人物并不认为司法权的声音是最终的声音,法院也不是宪法的最后解释者,而仅把这一部门的解释当做关于宪法含义众多声音中的一种,政府的其他部门也应保留解读和形成宪法意涵的职责,也就是说,国会、总统和法院,每一方都可以由他们自己按照各自的宪法理解来行事,每位对宪法宣誓过的公职人员都拥护着他们所理解的宪法,这似乎正符合爱德华·考文所提出的一种司法“本位主义”(departmentalism)的概念,即主张宪法解释并非专属于法院部门,而是行政、司法和立法三个分支均具有平等的权力和职责以对宪法做出自己的解释来[5]。所以,最高法院必须与体制内其他权力分支相互竞争来解释宪法条款,如果最高法院在宪政裂缝背景下对其司法解释权的运用是有积极效果的,那么最好的制度环境无疑也需要作为其他政治参与者的总统和国会的尊重和配合,而如此案中首席大法官坦尼那样过度强调了司法的“至上”,执意“越权”下判,忽略了与其他宪政分支的配合,既不利于各类宪制议题的解决,也危害了维护本身司法权的尊严。总之,联邦最高法院在内战的表现与后来的内战爆发有一定的关联。
国内学界对于美国的“司法主权”大多极力推崇,而忽视了司法权与其他政府分支的“协作性”,美国的前车之鉴值得我们汲取。
(二)内战前国会山上的政党角逐
虽然詹姆斯·麦迪逊在《联邦党人文集》第十篇和第五十一篇中说分立的利益集团在广大的共和国内是不可能取得政权控制政府的,但是,19世纪上半期的美国还是不幸地分隔为两大地域利益集团,直接导致了内战前南北方的对立,应该说,从政体运行方面检讨为何会出现这种地域集团的原因是相当必要的。
很早就有美国学者指出,南北方的政治家们是使国家陷于持久动荡的主要责任人,他们不遗余力地掀起民众的情绪,试图实现其党派利益,从而赢得选举之胜利。相当多的学者认为,参议员道格拉斯(Stephen A. Douglas)在当时却是温和政治家的一位代表,他反对南北方的激进主义。他在辩论中阐述了其政治观点[6],“我反对组织这样的地区政党,因为,这样做只会煽动起北方针对南方制度的傲慢、偏见和情绪,挑起对在同一共和国内的,本应待如兄弟的对方的厌恶和激愤。我反对这样的地区性挑衅,因为这样做只会造成冲突、分歧、敌视,甚至分裂”。而美国第十五任总统布坎南(James Buchana)心目中所设想的化解宪政“死结”的方法如下,“在当前这个文明阶段,我们有权说奴隶制是一桩政治与社会的顽固毒瘤。但想要富有远见卓识地制订一项法令来解决的话,一定不可操之过急,必须在我们的国家体制内循序渐进地消除这项制度,就像在绝大部分基督教世界内消除这项制度一样平和地进行,而避免流血”[7]。
对比众多政治家表达的在既有宪政框架内转圈和平解决奴隶制的设想和历史真实发生的残酷现实,我们发现有以下可资检讨之处。内战的后果,相当程度上应归因于南部的民主党政客和北部的共和党政客们不遗余力地把区域性争端填塞放入政党政治议题的中心,并在选举中击败其他不同立场的竞争对手。那些党魁们深谙如何巩固政党,营造紧张氛围的技巧,并利用选民的忠诚,以取得胜选。他们的致胜法宝,即是找到热点和摆准自己的立场,将自己区别于其竞争对手,为选民提供一个不同于对手的新选项,以最大程度地吸引那些不喜欢对手的选民[8]184。事实上,大众的情绪不能直接改变政党战略,只有政党领导核心才能直接做到这一点。那些追求区域性党派策略的政客们,应当在相当程度上为最终的政治过程的失效而负有无可推卸之责。
实际上,当时美国政治的阵营分割和重组的原因是不能断然地根据其对黑人奴隶制的观点来简单化分。美国政治有一个长期的发展历程,各政党在发展过程中并不是一个极端化发展的过程,这种地区性的对抗并非自发自生并且主导了政党政策的。很多共和党人所反对的“奴役”(Slavery)一词,不是夹在南方黑人身上的枷锁,而是未来北方白人可能要对“奴隶主小寡头的独裁政体”的“屈从”,后者最可能“摧毁”他们的自由权利,他们反对的就是那些“控制”联邦政府机器的那些民主党人。“解放人们的渴求,不是为了将自由给黑人,而是为了保护白人的自由”[9]188,310,这句话一语道破天机。
所以,也许这意味着共和党人并不是反对黑人的奴隶制,而是反对自己的自由将来被奴役的某种潜在的制度危险性。不论是东部还是西部,美国人对政府与政治的关心让人不禁叹为观止,他们在各州广泛地参与到政府建立的过程之中,深入地思考自治问题,然而从另一方面讲,这般的民众的广泛参与性,这样迅速增长的和扩大的民主参与度,是否预备了容易被政治党派煽动的土壤,隐藏了在宪政裂缝的背景下更深的危机呢?正是由于这样的民众的“太过于”密切地接近政治,除了在美国宪政初建时代给美国民主助推加力之外,似乎还提供了一种让当时政党政治陷入疯狂的环境。
以地域化分的形态对峙,使原有的第二政党体系解体,代之以新的政党体系,麦迪逊和汉密尔顿所极力避免的“议会殿堂上,不讲公平,乱作一团”[1]58的场面最后还是出现了,代表南卡罗来纳州的众议员普利斯顿·布鲁克斯(Preston Brooks)用拐杖攻击痛殴国会议员查尔斯·桑诺(Charles Sumner)的恶劣事件竟然发生在国会山众目睽睽之下上演了。总之,在美国的重要历史关口,美国的政党,或者说是美国宪政下美国政党制度的运转并未起积极作用,甚至在政党政治最重要的舞台之上相互间大打出手,这也是美国各政党组成的国会立法体系失灵的决定性原因之一,美国宪政裂缝未得到及时修复,和平的宪政秩序陷入停顿甚至受到了巨大破坏。
(三)内战前行政权之行使
前两节回顾了司法和组成立法部门的政党在内战前的表现,以下从这同一角度来观察分析宪政危机背景下行政权的能动角色。行政分支在宪政已然存在危机的前提下,为了消弭或缩小宪政裂缝,总统能充当什么样的角色以应对危局激化呢?
本来相当多的“浅南”地区人士并不考虑国家分裂的选项,他们认为各州政府本身就有确保各州自由的功能,无需再画蛇添足地建立一个南方新政府,他们较长远地将希望寄托在未来新的总统大选可能实现对林肯政府的换届上,希望可以使南方甩下这个恼人的包袱重担。田纳西州纳什维尔的一家报纸说,“政府是人民的,法律也是人民的,我们最终将会在宪政下,以和平的方式修正和更改,以体现人民的意志”[9]43。尽管有这样的民意基础和受信任被依赖的宪政制度,但历史事实告诉我们,美国最终还是没有能阻止非宪政机制解决方法的幽灵重登上了美国历史的舞台,其中,美国宪政运作过程中的行政权未能很好地扮演其角色这一因素可能应承担一部分历史责任。前面谈到了美国政党政治出现的大变故是美国宪政裂缝继续扩大的主要原因之一,而从战前政府的种种表现来看,布坎南政府丑闻等事件,促使党争无所不用其极。行政权的不端是导致原有较温和的政党政治解体的原因,同时也是间接地对宪政裂缝的激化产生消极影响的根源。行政权力如果行使得健康端正,确实可以在增强公民对宪政的信心方面起很大的作用,更可能使得宪政裂缝不至于成为宪政的死结;同时,还可以看到,政治腐败导致政治乱象,使得宪政裂缝变得更加棘手,甚至于难于解决的绝境。但无论如何,笔者还是以为,总统这一个角色在美国宪政裂缝的激化过程中可能从长期的角度来看是处于一个间接的位置,但是有时却在激化点上常常充当的是最直接快速的角色,这应该与行政权本身快速机动的性质相关。
再略谈总统权力与司法权力的关系,两者似乎不可能以一种简单的消长的关系来概括,总统提名最高法院大法官,最高法院可以对总统的权力配合或者制约,概括而言,最高法院利用自己的司法权可以在影响行政权方面做出不同的判决,在共同应对宪政危局的背景下,司法权与行政权之间的博弈的“度”的把握似乎尤其关键了,而战前布坎南行政分支与最高法院成员过分亲近,审理过程中总统本人与部分大法官多次秘密沟通,这些内容多年后得到公开[10]。总之“合二为一”的结果就会使分立制衡的初衷顿成泡影,两者相互间止偏纠正的功能削弱下降,从而对宪政裂缝的缓解起了消极作用。
然而,依笔者认为,跟立法与司法相比,行政权在宪政已然存在危机的情况下并不能发挥更为积极的角色,宪政史上对林肯总统在美国内战中表现的争议大都集中在战争前夕及战争过程中发挥总统职权的法律问题,而不是在宪政裂缝的修补过程中所起的作用,这也许正好佐证了总统与立法系统和司法系统相比,在宪政框架内解决宪政热点争议方面或挽救宪政危机方面的相对被动的角色。
内战前的相当长时间里,美国的立法权和司法权分支都有种种不尽如人意的负面表现,这时的行政权行使只是在既成事实情况下的不得已而接受,总统似乎很难独立发挥一种明显减缓宪政危机的作用。在本国国内的宪政维护方面,可能只有立法和司法难于应付时,在立法和司法两大宪政分支对局面不可收拾时,总统似乎才有机会显现在第一线。
以上我们从具体宪制运作方面探寻了美国内战发生的具体制度性原因,应该说这方面的探究还有很多的东西尚待挖掘,笔者此文专注于提出这样一个比较新的思路,希望有引玉之功。宪法立法时的代表性不足的缺憾和初建宪政时的仓促妥协,两者在建政行宪之后如果得不到解决的话,就导致宪政裂缝的扩张,损坏原有的建筑结构。美国内战代表了一种后果,即因为制宪会议遗留的问题并没有在这建国几十年间得到初步的解决而导致的必然结果,是裂缝没有及时修补而造成的对宪政机体的伤害。而且,笔者在本论文前部分也曾提到过,美国宪政之所以出现断裂,也在于相当于国土面积数倍的新领土在短时间内涌入政治版图,使立法权力失衡,使原本坚实有力的立法分支不能完全担当时,而稳重的司法权和具有活力的总统职权在关键时刻没能发挥关键作用,而一旦斯科特案的判决使司法权越出了立法或行政权先前的“阵线”过远,搞乱了局势,就一发不可收拾。
美国历史上从来没有一个能像南北内战爆发前后的那段时代能如此深刻地检测美国宪法,没有哪个时代能像美国内战前那样,可以在宪政系统内展开诸如目的与结果、法治与公义、理想与程序之间的对话[11]。也许我们可以从美国内战前后的历史得出一个结论,宪法或宪政的发展运动是必修的功课,期望长久和平繁荣的国家都须关注自己国家宪政秩序的发展和改革,宪法不仅是与过往的约定,更是对未来的一个承诺,宪政甫一建立之日起就需要生活在宪政下的人们展开宪政的呵护和修补工作,否则,宪政裂缝可能最终可能开裂分崩,造成巨大损失,甚至分裂整个国家,国民必然付出代价,对此,美国的宪政法律历史已经给了各个国家或民族的法治建设提供了珍贵的经验教训。
[1]亚历山大·汉密尔顿,詹姆斯·麦迪逊,约翰·杰伊.联邦论[M].尹宣,译.南京:译林出版社,2010.
[2]王希.原则与妥协——美国宪法的精神与实践(修订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5:203.
[3]Charles W Ramsdell.The Natural Limits of Slavery Expansion[J].The Mississippi Valley Historical Review,1929(2).
[4]Daniel Webster.A memorial of Daniel Webster[M].Boston:Little Brown and Company,1853:116-117.
[5]Edward S. Corwin.Court over Constitution[M].Princeton:Princeton University Press,1938:7.
[6]Abraham Lincoln.Political debates between Abraham Lincoln and Stephen A. Douglas in the celebrated campaign of 1858[M].Cleveland:OS Hubbell & Company,1895:36-59.
[7]James Buchanan.Mr. Buchanan’s Administration on the Eve of the Rebellion[M].New York:D. Appleton and Company,1866:64.
[8]Michael Holt.The Political Crisis of the 1850s[M].New York:W. W. Norton Company,1983:184.
[9]Leroy P. Graf,Ralph W. Haskins,eds.The Papers of Andrew Johnson,Volume 4,1860-1861[M].Knoxville:University of Tennessee Press,1976.
[10]Philip Auchimpaugh.James Buchanan,the Court and the Dred Scott Case[J].Tennessee Historical Magazine,1926:(11).
[11]Phillip Paludan.Taney,Lincoln And The Constitutional Conversation[M].Washington DC:Supreme Court Historical Society,1996:22.
[责任编辑孙景峰]
AnalysisonCausesofAmericanCivilWarfromthePerspectiveofConstitutionalOperation
ZHOU Jie
(Shanghai Maritime University,201306,China)
Seemingly the difference between the modes of production of the South and North could decide that the American Civil War would be inevitable. However analysis on the antebellum constitutional operation, which should be very meaningful, has long been ignored. In the first half of the 19th century many challenges had been shaking the American constitutionalism structure, in which slavery issue was in the Centre on the Constitutional transformation. But the issue alone could not be the only and inevitable cause of the Civil War. All the branches of the government, Legislative, Judicial and Administrative, should be to blame for that War.
judicial power;party faction;executive power;constitutional operation;Civil War of America
K712.43
A
1000-2359(2012)02-0169-05
周杰(1976-),河南新乡人,上海海事大学法学院讲师,法学博士,主要从事从事法制史及英美法研究。
2012-01-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