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格尔法哲学批判》:青年马克思与黑格尔关系的再思考

2012-04-13 18:18仰海峰
山东社会科学 2012年4期
关键词:黑格尔市民逻辑

仰海峰

(北京大学哲学系,北京 100871;贵州师范大学历史政治学院,贵州贵阳 550001)

《黑格尔法哲学批判》:青年马克思与黑格尔关系的再思考

仰海峰

(北京大学哲学系,北京 100871;贵州师范大学历史政治学院,贵州贵阳 550001)

在《黑格尔法哲学批判》中,马克思对黑格尔哲学逻辑的批判虽然是正确的,但由于此时的马克思还无法从经济学—哲学的关联出发来理解黑格尔的国家与市民社会理论,马克思还无法揭示黑格尔哲学的历史意蕴及其理论意图。只有到了后期的资本逻辑批判中,马克思才真正地超越了黑格尔。

市民社会;经济学—哲学;资本逻辑

在传统的马克思主义哲学史研究中,《黑格尔法哲学批判》经常被一些学者看成是马克思哲学的诞生地。他们认为,正是在这篇手稿中,马克思的哲学唯物主义已经形成。这种哲学史的解读与当时对马克思哲学的解读是一致的,即简单强调唯物主义与唯心主义的对立,并以此作为划分一切问题的依据。在后来国内的哲学史研究中,有很多学者改变了这种简单解释的倾向,并注重从马克思思想的内在发展过程来重新叙写马克思主义哲学史。在这个过程中,虽然已有学者指出:在《黑格尔法哲学批判》中,马克思还处于哲学唯物主义的起点,但如何从黑格尔思想的真实语境出发并结合马克思当时批判黑格尔时的思想构架来重新研究《黑格尔法哲学批判》,仍然不够深入。许多学者关注的仍然是马克思思想中的唯物主义并认为这种唯物主义是对黑格尔唯心主义的颠倒与改造。至于这时的马克思思想是否真的达到了黑格尔的历史之思的深处,马克思是否真的理解了黑格尔,这样的问题是过去研究中不愿提出也没有得到深入讨论的。按照我现在的思考,重新审视上述问题,不仅有助于我们理解黑格尔哲学,更有助于我们理解马克思思想所达到的高度。正是在这个意义上,重新讨论《黑格尔法哲学批判》不仅是我们重新叙写马克思主义哲学史的内在要求,也是我们重新理解马克思哲学基本思想的内在要求。

从马克思思想的总体发展及其与黑格尔哲学的关系来说,我的看法是:虽然马克思此时已经从唯物主义的立场来颠倒黑格尔,并在一定的意义上揭示了思辨唯心主义的逻辑错误,但马克思并没有真正地理解黑格尔的国家与市民社会理论,尤其是没有深入到黑格尔对市民社会的经济学—哲学分析中,而这一分析才是其国家理论的基础。可以说,当马克思还不能真正地进入到政治经济学批判中时,他也就无法真正地超越黑格尔的法哲学。在这个意义上,只是到了《1857-1858年经济学手稿》和《资本论》中,通过对资本逻辑的批判分析,马克思才真正地超越了黑格尔,完成了对资产阶级社会及其意识形态的批判。

一、国家理性与市民社会的规制:重审黑格尔的问题域

在我看来,可以从两个层面来探讨《法哲学原理》中国家与市民社会的关系:一是文本本身的理论逻辑;二是作者透过理论逻辑所要表达的历史观念。在过去的研究中,学界对黑格尔法哲学本身的逻辑着墨很多,而对这一逻辑背后所要表达的历史观念探讨较少。虽然恩格斯在《费尔巴哈论》中一开始就讨论了黑格尔《法哲学原理》序言中一个命题——“凡是合乎理性的东西都是现实的;凡是现实的东西都是合乎理性的。”①黑格尔:《法哲学原理》,范扬、张企泰译,商务印书馆1961年版,第11、10、41、137页。——所具有的辩证批判意义,但这个讨论还是不充分的。实际上,由于我们忽视了黑格尔哲学中的经济学维度,使得我们无法真正地进入到黑格尔哲学的理论语境中。在国家与市民社会的关系问题上也是如此。过去的研究关注的是它们之间的颠倒关系,而没有关注黑格尔在论述两者关系的理论逻辑背后的历史意蕴。

从文本所呈现的逻辑来看,黑格尔认为法的基础是精神,其确定出发点是意志。意志是自由的,所以“自由就构成法的实体和规定性”,法的体系就是实现了的自由的王国。②:《法哲学原理》,范扬、张企泰译,商务印书馆1961年版,第11、10、41、137页。黑格尔所说的自由是一个实现的过程,它体现了普遍与特殊的统一。按照这一逻辑,自由意志最初是一种抽象的、直接的存在,即人格,它构成了抽象法的领域。自由意志的第二个阶段体现为从外部定在出发并在自身中反思的意志,成为与普遍物对立的主观单一性,于是出现了主观意志的法,即道德。自由意志的第三个阶段即前两个环节的统一,自由的理念在自身反思着的意志与外部世界中获得了实现,这就是伦理。伦理性的实体又可划分为“自然精神——家庭”、“在它的分裂或现象中——则为市民社会”、“国家,即表现为特殊意志的自由独立性的那种自由”。③黑格尔:《法哲学原理》,范扬、张企泰译,商务印书馆1961年版,第11、10、41、137页。这意味着,家庭是伦理的直接存在,市民社会则体现了伦理的外在规定性和主观性,最后国家才是自由理性的实现,或者说伦理的实现。

在这一逻辑中,黑格尔批判了抽象法中的契约论、康德的道德律令。他认为,这些关于法的精神的讨论并没有达到理性的真正高度。契约论中抽象的“我的”使人与人处于外在的规定中,这虽然有助于打破封建束缚,但这种抽象的主体性使一切人反对一切人,并在法国大革命中得到充分的体现。康德的道德律令体现了应然与实然之间的分裂,使意志的本质对“我”来说只是义务,这使得“义务所保留的只是抽象普遍性,而它以之作为它的规定的是无内容的同一,或抽象的肯定的东西,即无规定的东西”。④黑格尔:《法哲学原理》,范扬、张企泰译,商务印书馆1961年版,第11、10、41、137页。这使得法沉沦为个人良心意义的抽象形式主义的东西,成为众人之间的约定。这当然不是法的最高本质。在黑格尔看来,只有超越了这种形式主义的规定,在自由意志的自在存在与自为存在的统一中,才能为法奠定根基。这个过程是在伦理世界中实现的。在伦理世界中,家庭只是法的直接性表现,市民社会虽然在外在性中使法得以实现出来,但它使人处于相互外在性的状态,无助于人与社会的协调发展。正是在这种论述逻辑中,黑格尔将国家置于市民社会之上,认为只有国家才能摆脱市民社会的局限,实现伦理意义上的自由。

如果只是从逻辑上来把握黑格尔的法哲学思想,那么我们可能就会错过其思想的历史意义。青年黑格尔非常推崇古希腊城邦制,认为它体现了共同体与个人的共同发展。随着法兰克福时期对英国古典经济学与工业资本主义发展过程的研究,黑格尔意识到资本主义是无法阻挡的,同时他也意识到以市民社会的发展为基础的资本主义存在着自身难以解决的问题。他将资本主义社会发展与现代自由理论结合起来进行考察,并从哲学的高度看出:以个体自由为特性的现代市民社会虽然能够在劳动的发展中充分发挥个体的个性,形成新的社会体系,但市民社会的惯性发展并不能带来共同体的发展,反而会使人陷入片面性、机械性之中。这也是黑格尔《法哲学原理》分析市民社会的理论基础。黑格尔总想将个人发展与共同体的发展统一起来,这就是他为什么强调源自于市民社会的同业公会的意义、强调源自于国家的公共权威——警察的意义的原因,前者有助于共同体从市民社会中向上发展,后者通过来自于国家理性的规制,更能使市民社会摆脱私利性的特征。这是一种普遍性与特殊性的整合,也是将个人从市民社会的片面性中解放出来的途径。对市民社会的规制与超越,在黑格尔那里,最后是通过国家理性表现出来的。

如果我们将理论的视角再推进一步,深入到当时的德国历史情境中,黑格尔的问题意识就更为清晰了。在黑格尔生活的时代,英国经过工业革命走上了资本主义的快车道,法国通过大革命也建立了现代资本主义制度,而德国仍然处于封建城邦林立的状态。德国要想发展,正如黑格尔所论证的,必须接受资本主义。但如果德国按照英国或法国的模式来发展自己,那么德国无法在世界市场上与资本主义强国竞争。另外,现代资本主义社会的建立与发展,有一个重要的条件就是民族—国家的建立,这正是德国还不具备的。在这样的历史情境中,黑格尔强调国家理性的至上性,一方面是想通过国家理性改变市民社会的私己性状态;另一方面,黑格尔是从哲学上论证统一的民族—国家的重要性,这也是德国走向统一、走向发展的条件。在这样的情境中,黑格尔所讲的君主并不是封建制度意义的,而是根据宪法精神并通过官僚等级来实行宪政管理的现代君主。他推崇普鲁士王国是因为这一王国在当时最有可能统一德国,就像马基雅维里推崇当时的美第奇家族一样。黑格尔理想中的君主当然不是当时的普鲁士皇帝,而是按照宪法精神治理国家的现代统治者。因此,黑格尔的法哲学论证的是这样一种思想:建构一种比当时的资本主义更为完善的资本主义,并从理性与体制上加以规划。他认为日耳曼民族能够实现资本主义的这种最高形态,新的德意志国家是这种最高形态的具体体现。在我看来,这才是黑格尔哲学的历史意蕴所在。

在黑格尔的这一论证中,对于现实的存在,他实际上持一种批判的态度,但这种批判并不是为了超越资本主义社会,而只是完善资本主义社会。恩格斯在《费尔巴哈论》中关于黑格尔那句话的评论,只有在这个意义上才能被准确理解。

二、马克思对黑格尔的批判:一个新审视

从上述的讨论中可以看出,黑格尔哲学并不简单地是一种理性的思辨,也不简单地是一种神秘的唯心主义,他的思考有着深厚的历史根基,他的哲学也是对当时德国历史问题的形而上解决。这意味着,如果不能深入到黑格尔哲学思想的历史维度中,任何哲学逻辑的批评都是外在的。因此,对黑格尔哲学进行简单的唯物主义颠倒,并不能解决什么问题。在我看来,黑格尔法哲学的核心秘密并不在于马克思批判的国家学说部分,而在于其关于市民社会的判定中。而对于黑格尔的市民社会理论,如果不能从经济学—哲学上进行深入的解剖,那么就无法真正地理解和超越黑格尔。从马克思当时思想发展的情况来看,此时的马克思对经济学还是一个门外汉,对于如何从经济学上来剖析黑格尔,正是他需要解决的问题。

从《黑格尔法哲学批判》的文本来看,马克思的黑格尔批判可以归结为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马克思继承了费尔巴哈的唯物主义颠倒原则,认为黑格尔将市民社会与国家的关系倒置了。不是市民社会决定国家,而是国家决定市民社会。“家庭和市民社会都是国家的前提,它们才是真正活动着的;而在思辨的思维中这一切却是颠倒的。”①《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3卷,人民出版社2002年版,第10、22、12页。这也是传统研究中常常强调的内容。

第二,批判黑格尔法哲学的神秘唯心主义。马克思认为,黑格尔法哲学是其逻辑学的补充,体现了思辨唯心主义的抽象神秘性。在《法哲学原理》第262节中,黑格尔提出:“现实的观念,精神,把自身分为自己概念的两个理想性的领域:家庭和市民社会,即分为自己的有限性,以便从这两个领域的理想性中形成自为的无限的现实的精神,——现实的观念从而把自己的这种现实性的材料,把作为群体的各个人,分配于这两个领域……”。在第270节中,黑格尔进一步指出,国家的目的是普遍利益,其现实的存在方式是从这一普遍性中获得自己的必然性的。马克思指出,在黑格尔的这一论述中,具体的内容即现实的存在成了形式的东西,而完全抽象的东西却成了具体的东西。“真正注意的中心不是法哲学,而是逻辑学。哲学的工作不是使思维体现在政治规定中,而是使现存的政治规定消散于抽象的思想。哲学的因素不是事物本身的逻辑,而是逻辑本身的事物。不是用逻辑来论证国家,而是用国家来论证逻辑。”②《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3卷,人民出版社2002年版,第10、22、12页。这里能看到卢格对马克思的影响,即将政治看做是本源性的。“作为出发点的事实没有被理解为事实本身,而是被理解为神秘的结果。现实性成了现象,但观念除了是这种现象以外,没有任何其他的内容。”③《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3卷,人民出版社2002年版,第10、22、12页。观念的东西成为主体,现实的存在却成为观念发展中的环节,这正是思辨唯心主义的神秘性所在。

第三,人是讨论一切问题的根据。在马克思看来,家庭、市民社会、国家等并不是由神秘的主体派生出来的,它们都体现了人的本质。“如果在阐述家庭、市民社会、国家等等时把人的这些社会存在方式看做人的本质的实现,看做人的本质的客体化,那么家庭等等就表现为主体所固有的特质。人始终是这一切实体性东西的本质,但这些实体性东西也表现为人的现实普遍性,因而也就是一切人共有的东西。”①《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3卷,人民出版社2002年版,第51-52页。这个结论与费尔巴哈的结论是一致的,实际上将一切抽象地归结到“人”、归结到“类”是远远不够的。这就正如后来施蒂纳批判费尔巴哈的“类”人学时指出的:将基督教的本质归结为人,将神圣的东西当做人的东西,这并没有贬低神圣性,只不过是想将神圣性永远据为己有。“费尔巴哈以绝望的力量去抓住基督教的全部内容,并非是为了摈弃它,不,而是为了把它拉到自己那里,为了用最后的努力将长久渴望的、总是相距甚远的这一内容,从它的天上拉下来,并永远保留在自己这里。这不是最后绝望的一抓、生死悠关的一抓?”②施蒂纳:《唯一者及其所有物》,金海民译,商务印书馆1989年版,第34页。在我看来,这个批评同样适用于此时的马克思。

从上面的描述中可以看出,马克思关注的是黑格尔的“哲学”以及这种“哲学”在现实中的体现,而对于黑格尔思想中的经济学—哲学的内在关联,并没有触及。从哲学批评的前提及内在的逻辑来说,马克思的批评都是正确的,但如果不能从历史的高度剖析并超越黑格尔,马克思的批评也就没有从根本上解决黑格尔的问题。马克思后来意识到了问题的根基在哪里。在1859年《〈政治经济学批判〉序言》中,马克思对自己在1843年第一次批判黑格尔哲学时的历史情境与思想境况作了交待,我认为这个交待是可信的。马克思指出:经过《莱茵报》时期的各种活动,他意识到黑格尔法哲学的问题,并开始了对黑格尔哲学的批判。“我的研究得出这样一个结果:法的关系正像国家的形式一样,既不能从它们本身来理解,也不能从所谓人类精神的一般发展来理解,相反,它们根源于物质的生活关系,这种物质的生活关系的总和,黑格尔按照18世纪的英国人和法国人的先例,概括为‘市民社会’,而对市民社会的解剖应该到政治经济学中去寻求。”③《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31卷,人民出版社1998年版,第412页。在我看来,马克思的这一追述在总体上反映了他的思想进程。写作《黑格尔法哲学批判》时期的青年马克思,还不能从政治经济学批判的视角来面对黑格尔的问题,面对黑格尔的市民社会理论。由于手稿第1页缺失,马克思批判《法哲学原理》“市民社会”部分的手稿也没有保存下来,所以我们还无法知道这部分内容到底是什么。在留存下来的《黑格尔法哲学批判》手稿中,马克思是从黑格尔《法哲学原理》第261页开始的,主要关注的是《法哲学原理》第三章“国家”的第一部分“国家法”的第一节,即“内部国家制度本身”部分,集中讨论的是“王权”、“行政权”和“立法权”中呈现的问题。虽然手稿中关于“市民社会”部分的讨论遗失了,使我们无法全面地把握马克思此时对市民社会的看法,但结合马克思这一时期的著作如《论犹太人问题》等可以看出,马克思还不能从政治经济学批判中去理解市民社会问题,这也意味着马克思此时并没有真正地理解黑格尔,他也无法真正地批判和超越黑格尔法哲学。

三、资本逻辑与市民社会批判:马克思超越黑格尔的理论视域

从马克思后来的思想发展过程来看,随着他的政治经济学研究越来越深入,他越来越能深入到黑格尔哲学的深处,并从政治经济学批判的视角重新审视黑格尔哲学的深层问题。我们可以说,只有当马克思能够真正地从更高的层面来批判政治经济学以及与这种政治经济学相关联的哲学思想时,他自己的思想才达到一个新的高度。在这个意义上,市民社会的资本逻辑批判不仅体现了马克思思想的高度,而且也是他超越黑格尔哲学的新视域。

从《1844年经济学哲学手稿》中可以看到,虽然马克思进入政治经济学领域的时间不长,但是他已经从经济学上抓住了黑格尔哲学的内核。在他看来,《精神现象学》是黑格尔哲学的秘密,在《精神现象学》中,黑格尔已经站在国民经济学家的立场上。“黑格尔的《现象学》及其最后成果——辩证法,作为推动原则和创造原则的否定性——的伟大之处首先在于,黑格尔把人的自我产生看做一个过程,把对象化看做非对象化,看做外化和这种外化的扬弃;可见,他抓住了劳动的本质,把对象性的人、现实的因而是真正的人理解为他自己的劳动的结果。”④《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3卷,人民出版社2002年版,第319-320页。这段评论中对劳动的哲学论述,主要针对的是《精神现象学》“自我意识”部分,因为正是在这部分,黑格尔认为只有到了自我意识阶段,才可能产生真正的理性。这种自我意识并不是笛卡尔式的封闭的个体的自我意识,而是在劳动过程中形成的相互承认的自我意识。结合《法哲学原理》“市民社会”部分的论述,这种劳动正是现代意义上的劳动,也正是政治经济学所关注的劳动。只有达到对劳动的哲学把握才能够使马克思进入到黑格尔市民社会理论的基本语境。

马克思在《1844年经济学哲学手稿》中已经意识到,要讨论现代意义上的劳动就不能将之与资本脱离开来。随着政治经济学研究的深入以及他对经济学与哲学内在关系的把握,马克思的思想发生了很大的变化。如果说在1845—1846年的哲学变革时期,马克思确立了以劳动对象化为基础的生产逻辑,那么在19世纪50年代后期则形成了以劳动二重性理论为基础、以剩余价值理论为核心的资本逻辑,现代市民社会只有在资本逻辑的视野中才能得到真正的说明,这正是《1857—1858年经济学手稿》以及《资本论》等著作中得到彰显的问题。也正是在这一研究过程中,马克思与黑格尔发生了巨大的分野。在黑格尔看来,虽然资本主义存在着很多的问题,如劳动分工导致人的机械化、市民社会中共同体发展的缺失等,但通过国家理性是可以进行规制的,这意味着资本主义社会是可以通过改良的方式向良性方向发展的。而在马克思看来,以资本逻辑为轴心的资本主义社会,存在着其自身无法克服的根本矛盾,同时在这个以平等、自由与人的个性发展自诩的社会里,实际上是人的不平等,是资本对人的奴役。因此,对于马克思来说,只有超越资本主义社会才可能真正地实现市民社会的良性发展,那时市民社会也不再称做“市民社会”了,在《资本论》中,马克思以“自由人联合体”来称谓。只是到这时,马克思才能真正地把握了黑格尔哲学的历史意蕴及其问题所在。

因此,从马克思哲学思想的发展过程及其内涵来看,《黑格尔法哲学批判》并不像过去一些学者所说的那样,因为马克思唯物主义地颠倒了黑格尔的唯心主义,就达到了思想的制高点。这既无助于理解黑格尔,也无助于理解马克思。在我看来,实际上只有真正地理解了黑格尔,才能真正地进入马克思思想的深处,而在这个维度上,没有对经济学—哲学的探讨,很难真正地进行下去。

当然,仅得出这样的结论还是远远不够的,更重要的是通过对这一问题的重新讨论,揭示其中存在的问题及对马克思思想研究的意义,这才是本文重新讨论这一问题的意图所在。

编者按:如何理解马克思与黑格尔的关系,这是马克思思想研究中非常重要的基础性课题。在传统研究思路中,通常认为自《黑格尔法哲学批判》开始,马克思就以费尔巴哈的唯物主义改造黑格尔唯心主义辩证法,形成了唯物主义辩证法。在这种贴标签式的研究中,黑格尔哲学的政治经济学基础及其历史意蕴都付之阙如,马克思的思想也成为公式化的结论。为了重新探讨马克思与黑格尔的关系,加深对马克思思想的理解,推进经典文本的研究,本期刊发的这组笔谈,从经济学、哲学等多重视角的融合出发,通过重新研读黑格尔、马克思的著作,以青年马克思与黑格尔的关系为主题,展示马克思对黑格尔哲学批判改造的内在历程,重新探索马克思思想的深层意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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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3-4145[2012]04-0005-05

2012-02-14

仰海峰,哲学博士,北京大学哲学系教授、博士生导师,贵州师范大学历史与政治学院教授。主要研究方向为国外马克思主义、马克思主义哲学基础理论。

(责任编辑:周文升wszhou66@126.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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