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 震
(吉林师范大学,吉林 四平 136000)
老年人犯罪类型分布特点分析
王 震
(吉林师范大学,吉林 四平 136000)
老年人犯罪的类型在以往的研究中存在着许多的偏见,对于老年人性犯罪的过于夸大化以及对于老年人暴力犯罪的忽视等问题一直没有得到解决。通过对于老年人犯罪类型分布特点的分析,可以使我们更为全面地了解和把握老年人犯罪问题。
老年人犯罪;类型;分布特点
从犯罪学的角度上,老年人犯罪即为60岁以上的人所进行的犯罪。《刑法修正案(八)》的公布,标志着我国司法领域对于老年人犯罪的问题越来越重视。但是关于老年人犯罪的一些基本问题,例如老年人犯罪常见类型的分布等问题,仍然存在着很大的争议和误区。这些问题的厘清有利于我们对老年人犯罪本身有更为正确的认识。
财产类犯罪包括盗窃、诈骗、侵占等等一系列的行为。其所能囊括的范围是非常广泛的。财产类的犯罪所占比重大,如德国的老年犯罪仍以普通窃盗最多,1970年,老年人犯普通窃盗占老年犯罪总数的25%,1980年为43%,1989年为36%。美国学者威廉·威尔班克斯(William Wilbanks)在研究中发现,从1970到1980的数据分析,在此期间美国老年人财产类犯罪增长了151%,而非老年人只增长了109%。
在我国台湾学者林山田等人的统计中也可以看到,台湾2000年老年人犯窃盗罪的人数达到707人,尽管在整个的窃盗罪总数中仅仅占1.86%,但这是因为窃盗罪的总人数太多。仅仅在老年犯罪人这个群体中,其犯罪的总数仅次于赌博犯罪,所以其所占比例还是相当可观的。由上面分析可见,在众多的情况下,财产类犯罪占到了相当大的比例。当然这一点,在不同的国家地区和不同的时期会有所区别。
其中,尤其是入店行窃行为,无论是在英国、加拿大还是美国都被认为是最为普遍的老年人犯罪的类型。英国的精神病学家路丝(Roth)更是认为小偷小摸和入店行窃在男性和女性老年人中都普遍发生。在现在备受关注的日本的老龄犯罪的问题上,许多新闻报道中,也以入店行窃的行为作为老年人犯罪的典型,并且被认为是日本最为常见的老年人犯罪类型。在一篇报道中举了这样一个案例:在日本北部札幌的一个超市里,一个71岁的老人在店内行窃被抓,据报道,警察发现他的钱夹里有750,000元(约合11,000美元),很明显他不缺钱,但是这个老人说:“我不想用我自己的钱。”他已经因为小偷小摸行为被逮捕过14次。所以,在老年人中发生这类犯罪的原因可能会十分复杂,其中肯定不乏贫困这样的因素,但是随着时代的发展,其他的一些因素也可能越来越多地介入到犯罪中来。那些进行此类犯罪的人,绝不局限于社会底层的人,甚至有越来越多的社会中层和上层的人介入进来,所以切不可将对犯罪原因的分析过于简单化、程式化,这样不太可能得出让人信服的结论。
在北京市房山区法院1998-2000三年来审理的老年人犯罪中,犯盗窃罪的有27件,占35.82%,北京市房山区法院在2002和2003年共审结老年人犯罪案件16件,其中盗窃罪案件6件,居于首位,占37.5%。而在天津市的统计中所提供的数据更是凸显了财产犯罪的地位,在1996年老年人财产犯罪排在第二位,占老年人犯罪总数的26.3%;2002年财产犯罪占到天津老年人犯罪类型的第一位,占到30.9%。而且其中以罪名来分,老年人的诈骗罪和盗窃罪的罪名分别排在第二位和第三位,分别占12.8%和10.6%。所以财产犯罪是老年人犯罪类型的非常重要的一个部分。
在我国目前的情况下,公众收入普遍仍不算高,贫富的差距也比较大。这样的背景下,更容易造成人们心态的失衡;而且我国老年人养老的问题特别是农村的老年人养老问题仍然缺乏系统的保障。这些经济上的因素更容易为财产犯罪的发生提供一定的条件,所以财产类犯罪在我国今后的老年人犯罪中仍然会占据相当大的比重。
在老年人所犯的所有罪行中,性犯罪一直受到了最大的关注。欧洲的犯罪学家们特别将性犯罪作为老年人所犯罪行中最重要的一种类型。基于更早的美国的统计数据,普莱克(Pollak)也认为性犯罪在老人所犯的各种罪行中居于最重要的地位。而根据E.A.法仕(E.A.Fattah)和V.F.塞克(V.F.Sacco)的观点,老年人性犯罪中由于一般不使用暴力以及由于被害人的恐惧,甚至有些性犯罪发生在家庭的内部,由于这些因素,老年人性犯罪的犯罪暗数比例是非常高的。所以这也可以解释在一些统计当中,老年人所犯的性犯罪的数量和比例并不是很高的原因。
美国学者普莱克认为,超过五十岁的老年犯罪人所犯的逮捕率最高的罪名为盗窃罪、企图伤害罪、侵占罪、欺诈罪和性犯罪(除了卖淫罪),而逮捕率最低的是抢劫罪、卖淫罪和机动车盗窃罪。而在摩伯格(Moberg)的研究中发现典型的老年人犯罪包括醉酒、性犯罪、侵占罪和欺诈罪。另外,学者科勒(Keller)和外德 (Vedder)发现,令人惊诧的是,流浪罪,其他一些不常见的伤害行为,如非意图致命或者是造成重大创伤的伤害行为;以及其他的一些性犯罪,如强奸幼女罪、针对贞洁、公认正当理念和道德等方面的犯罪行为在老年犯罪人这个群体中更为常见。从这些学者的统计中,性犯罪所占的位置轻重是存在一定的差异的。
德国曾很强调老年人性犯罪的严重性,但是又受到了不少学者的否定,认为被夸大化了。在前面提到的我国台湾学者的一些研究中,性犯罪也还没有占很大的比例。从统计的数据上看,在英美国家的研究中,可以看到性犯罪的数额还是相当重的一部分。我国也有学者在研究强奸罪时,认为在犯罪人方面有“两头化”趋势,即未成年人和老年人实施强奸犯罪有所增加。
但是老年人性犯罪在我国的一些地区的统计中,所占比重是比较惊人的。比如天津市的犯罪调查中,在1996年性犯罪的比例几乎占到了一半,在2002年也占第二位,约占四分之一。1998年到2000年,北京市房山区的性犯罪比例也占到了26.87%。还有比较极端的例子中,重庆一家管教所对59名60-81岁的老年罪犯的调查显示:七成与性有关,其中40人属于强奸、嫖娼等性犯罪类型。甚至有作者声称老年人的犯罪率有上升的趋势,这在老年人的性犯罪方面表现得特别明显,1990年老年人的性犯罪为35.6%, 1993年为42.1%,1996年为47.4%。
还有作者专门对某些地区的老年人性犯罪状况进行实证性的研究。确实发现有些地区的老年人性犯罪的比率是比较惊人的。如四川省广安市,2003年,全市共发生强奸、猥亵妇女儿童案68起,其中由老年人实施的有14起 (占21%),在14起老年人性犯罪中,60-70岁老年人实施的有8起 (占57%),70-80岁老年人实施的有5起(占36%),80岁以上老年人实施的有 1起 (占7%)。2004年,全市共发生强奸、猥亵妇女儿童案50起,其中由老年人实施的有12起 (占24%),在12起老年人性犯罪中,60-70岁老年人实施的有5起 (占42%),70—80岁老年人实施的有7起 (占58%)。数据显示,在2003年至2004年的两年时间里,全市共发生强奸、猥亵妇女儿童案118起,其中由老年人实施的有26起 (占22%)。
笔者认为,我国的老年人性犯罪的现状比较严重有这样一些因素的影响:
第一,我国老年人的有配偶率、丧偶率和再婚率比较低,导致性压抑的状况比较严重在我国老年人口婚姻状况中,有配偶的比重是相当低的,我国乡村有配偶率为55.59%,而城市有配偶率则为68.45%。我国老年人口婚姻状况中,丧偶比重高达35.34%,其中男性为18.95%,女性为49.92%。据全国老年人口抽样调查统计,我国城市再婚率为2.59%,女性为0.7%,男性为10.59%。我国农村再婚率更低,仅为0.43%,其中男性为0.87%,女性为0.22%。这两个数字再和我国庞大的人口基数结合起来,可以看到我国老年人实际有配偶的比率是多么的低,这是直接导致老年人性欲无法排解,受到压抑的直接原因。
第二,我国的传统文化上对性就是比较保守的,尽管人们已经过了谈性色变、以性为耻的落后阶段,但是人们对于性仍然是比较隐讳的,所以性压抑的状况仍然比较严重。特别是老人的无配偶的比率较高,即使有配偶,由于观念上的差异,女性往往在性上更为保守,人们往往斥责仍热衷于性的老年人为“老不正经”。所以,在这样的氛围之下,即使有配偶,老年男性的性要求能否得到满足也存在一定的问题。在这样的背景下,老年人特别是老年男性进行性犯罪的可能性确实就会比较大。
但是是否我国的老年人性犯罪就已经达到了这样严重的程度呢?笔者认为也不尽然,下面的两个因素影响着公共印象的形成。
第一,老年人进行性犯罪的现实状况也会被无形放大。老年人进行性犯罪时,由于自身体力的衰弱,很难对青年女性下手,所以老年性犯罪的对象往往选择幼女甚至是精神上存在一些障碍的女性,所以从对象选择上有一定的特殊性。再加之,老年人自身也属于这样一个特殊的群体,一旦案发,也会受到媒体和公众更为强烈的关注。所以在公众心中,也会形成老年人性犯罪确实比较严重的印象。
第二,在犯罪学领域以及司法领域还有一些并不确定的因素,可能会影响到统计和判断。在犯罪学的视野中,性犯罪的犯罪暗数大小是不确定的。但是由于公众和司法体系关注程度的不同,相对的更能够刺激神经的老人年性犯罪与其他一般的财产类犯罪等比较起来,似乎难以保持更大的犯罪暗数,所以这里笔者推测,老人性犯罪的实际数量和全部犯罪的实际数量之比可能会小于现在的统计数字。另外,在司法领域中,老年人进行性犯罪的案件一旦发生,被害人及其家属的愤怒可想而知,再加上社会公众的关注和主导文化的因素,导致了此类犯罪人进入司法审判程序的机会比较大,同时在民愤和公众道德观的推动下,这类犯罪也容易受到法律更为严厉的惩罚。
所以对于性犯罪的现状比较安全的结论有这样几点:性犯罪是老年人犯罪的重要部分;我国的现状比英美和德日等一些国家的情况要严重一些,但是还没有达到公众印象中那样恶劣的程度。
从犯罪学的角度,暴力犯罪又称针对人身的犯罪,是指非法使用暴力或以暴力相威胁,侵犯他人人身权利或财产权利的极端攻击性行为。杀人罪、伤害罪、强奸罪和抢劫罪通常被认为是暴力犯罪的典型形态。但是根据一些学者的观点,暴力犯罪大都是跨类型的,只有故意杀人罪和故意伤害罪是十足的暴力犯罪,其他似乎又可以归入性犯罪或财产犯罪的范畴。本文中研究的老年人暴力犯罪也以老年人进行的故意杀人罪和故意伤害罪为重点。
老年人暴力犯罪的发展是比较特殊的。传统上,由于进入了老年期之后,体力上衰退,所以老年人的犯罪呈现智能化的倾向,单纯依靠体力进行的犯罪有所减少。国外学者也认为,传统上,由于老年人进行暴力犯罪的数量非常稀少,所以罕有对这方面的研究。但是随着人们生活水平的提高,老人身体状况的改善,高龄老人的不断增多,老年人的犯罪也显现出了暴力化的倾向。
国外也有这样的发展倾向,美国的老年人暴力犯罪的数量也在增加,从1964到1979年,美国的老年人因谋杀罪而被捕的增加了200%。
美国著名学者马林恰克(Malinchak)所引用的1972年到1976年的犯罪统一报告中的数据显示,从1972年到1976年的老年犯罪人所犯杀人罪的数量依次为602人、558人、475人、602人、548人,总体比较稳定。但是在加重的企图伤害罪的数量则呈现稳步上升的趋势,依次为3345人,3575人,3140人,4194人,4003人。其他的企图伤害罪的人数为5137人,4443人,3988人,5176人,5316人,也呈现着一定的上升的趋势。但是就这三项较为典型的暴力犯罪的数量如果算到一起,那么美国每年的暴力犯罪的总人数是非常惊人的。在美国老年人犯罪总数中的比例也是非常高的。
而且就企图伤害罪和加重的企图伤害罪来说,有着一个非常明显的增长。美国的统计表明,这类犯罪从绝对数量到犯罪逮捕率都逐年增长。西切(Shichor)认为,在美国加重的企图伤害罪在超过55岁的人群中增长惊人,从1964年的3,359人增加到1979年的8,927人,增幅达到165.8%。因希亚迪(Inciadi)的统计表明,60岁以上的老人的加重的企图伤害罪的逮捕率从1964年的每100,000人中有7.1人增加到1982年的每100,000人中13.4人,在19年中增长了差不多100%。
我国台湾学者林山田等引用的2000年台湾的各种犯罪类型的统计中也显示伤害罪的老年人涉案人数占到了老年嫌犯比例的5.28%,仅次于赌博罪中老年犯所占的比例。
我国近年报道的一些典型的杀人案件中,老年人使用较为严重的暴力的情况并不少见,甚至出现了使用武器来弥补体力不足问题的倾向。在几个典型的案例中,有一些共同的特点,犯罪人多数属于80岁以上的高龄犯罪人,都使用了“武器”(包括手杖、尖刀、扳手、斧子等),犯罪的手段普遍比较残忍。
而且从数量统计上来看,老年人犯罪中杀伤犯罪的比例在一些统计中占据着相当的份额,而且其呈现了一定的增长的态势。如天津市的1996年和2002年杀伤犯罪的数量都在犯罪类型的排序中占据第三的位置,应当说比较稳定。而在犯罪的总数中所占比例却有所上升,从1996年的10.5%增长到2002年的14.9%。在北京市房山区法院2002和2003年的统计中,老年人故意伤害罪的涉案人数占犯罪总数的25%。湖南省2002年至2006年60岁以上老年人犯故意伤害罪人数为176人,犯故意杀人罪人数为83人。我国G省B市P区2003-2007五个年度中,老年人犯罪共涉及14种刑法罪名,涉嫌伤害的7人,占20.58%。这是一些地区的统计数据,从中可以看到其呈现一种明显的增长态势。
这些方面都值得深入的研究。老年人暴力犯罪的增长值得我们认真加以关注。而且可以预见的是,随着人们平均寿命的不断增长,老年人身体状况的改善,犯罪周期肯定也会不断的加长。所以老年人暴力犯罪的增加也是一个难以改变的趋势。
我国G省B市P区2003-2007五个年度中,该区公安机关共侦破各类刑事案件908起,其中老年人作案39起,占破获案件总数的4.29%。查获作案成员875人,其中老年人为34人,占总数的3.88%,起诉判刑577人,其中老年人为22人,占总数的3.81%。老年人犯罪共涉及14种刑法罪名。涉嫌伤害的7人,占20.58%;涉嫌贩毒和非法买卖爆炸物的各4人,各占11.76%;涉嫌邪教活动和重大责任事故罪的各为3人,各占8.82%;涉嫌销赃、盗窃、诈骗和扰乱工作秩序的各为2人,各占5.88%;涉嫌伤害致死、经济犯罪、非法制造枪支、包庇和损坏公私财物各为1人,各占2.94%。
这里我国G省B市P区的犯罪类型中涉嫌非法买卖爆炸物的4人,占11.76%;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的为3人,各占8.82%。这两种犯罪类型在老年人犯罪中是比较少见的。依据原文作者介绍,P区是依托当地大型煤炭、化工、电力企业而建立的一个工矿基地型城市。其中建设中的矿区,人财物的流动较快。刑事发案带有明显的地域特征,老年人犯罪也是如此。这里所提到的两种犯罪类型,与当地的这种工矿城市的性质有一定的联系。
2001年至2003年10月,福建省龙岩市两级检察机关逮捕的老年犯罪人所涉及的罪名近30种。其中涉林犯罪所占比例最重。2001年以来该市检察机关批捕农村老年犯罪嫌疑人中属涉林犯罪的共86人,占农村老年犯罪嫌疑人总数的44.33%,主要涉及失火、盗伐、滥伐林木、非法采伐珍贵树木、非法猎杀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等罪名。其中,失火犯罪最为突出,共41人,2001年以来分别占当年的10.61%、35.06%、13.73%,仅2002年就达27人,均为因扫墓、野外用火不当等引起较大面积烧山毁林;其次为盗伐林木犯罪,共计38人。这里的涉林案件特别突出,与该调查的对象是农村的老年人以及该区域在农村地区是分不开的。农村的山地和林业丰富,这样的环境为老年犯罪人进行这类犯罪提供了外部条件。
犯罪是一种非常复杂的社会现象,是主观和客观综合作用的结果,涉及到的可能因素更是多到无法穷尽,具体到每一个案件当中,又会有自身的特殊情况。但是外界的环境无疑是能否进行此类犯罪的一个先决条件,只有具备一定的先决条件才可能进行此类犯罪,就如同必须要有具体的行为对象才能够进行性犯罪一样。所以这样的外部条件也是值得深入研究的。这对于了解犯罪本身的形成和发展规律有一定的辅助性的作用。
[1]林山田,林东茂,林燦璋.犯罪学[M].台北:三民书局,2005.
[2]周路.当代实证犯罪学新编——犯罪规律研究[M].北京:人民法院出版社,2004.
[3]薜波.元照英美法词典[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3.
[4]刘玉民.晚节不保的老年人犯罪[J].北京观察——法制大视野,2001,(11).
[5]刘玉民,刘乃毓.老年人犯罪呈现新特点[N].人民政协报,2002-07-12.
[6]张远煌.犯罪学原理(第二版)[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8.
[7]张小洁.老年人犯罪从宽处罚论[D].长沙:湖南师范大学,2007.
[8]李健,张二军.广安市农村老年人性犯罪的调查[J].西南政法大学学报,2008,(3).
[9]田雪原.中国老年人口(社会)[M].北京: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1997.
[10]罗大华.犯罪心理学[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7.
[11]徐久生.德语国家的犯罪学研究[M].北京:中国法制出版社,1999.
[12]王牧.新犯罪学[M].北京:高等教育出版社,2005.
[13]骆菁.美国的老年人犯罪[J].社会,1983,(5).
[14]杨魏浦.浅论我国死刑适用的年龄上限问题[J].传承,2008,(12).
[15]朱晓静,张步君.老年人犯罪的成因及对策分析——以G省B市P区老年人犯罪情况调查为据[J].内蒙古电大学刊,2009,(1).
[16]E.A.Fattah,V.F.Sacco.Crime and Victimization of the Elderly[M].Springer-Verlag New york lnc.1989.
[17]Belinda McCarthy,Robert Langworthy.Older Offenders:Perpectives in Criminology and Criminal Justice[M].Praeger,1988.
D917.7
A
1672-6405(2012)02-0039-05
王震(1979-),男,辽宁抚顺人,法学博士,吉林师范大学政法学院讲师,主要从事刑法学与犯罪学研究。
2012-04-18
本文系吉林省教育厅十二五社会科学研究项目“老年人犯罪刑事责任问题研究”(吉教科文合字2011第460号)的阶段性成果。
王凤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