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少华
(1.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北京100038;2.外交学院党委办公室,北京100037)
沈家本法学教育理念与晚清中国社会改造
王少华1,2
(1.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北京100038;2.外交学院党委办公室,北京100037)
清朝晚期,面对内忧外患的社会现实,许多仁人志士提出了以变法图强为目的的改造社会方案。法学大家沈家本的法学教育理念独树一帜,其法学教育主张主要体现在学习西方先进理念、尊重中国法律传统、多层次办学和重视监狱的教育作用等四个方面。沈家本的法学教育理念虽然对晚清中国的社会改造并没有起到实质性作用,但却蕴藏着许多智慧的思想火花,为后人留下了深刻启示。
沈家本;法学教育;晚清
沈家本(840—1913年),曾任晚清刑部左侍郎、大理寺正卿、刑部右侍郎、修订法律大臣等职。[1]如果说林则徐是首倡“睁眼看世界”的思想家,沈家本则是“睁眼看世界法律”的思想家,他的立法主张,特别是其法学教育理念为我们留下了深刻的启示。在他主持下修订的多部法律虽然由于清廷的覆灭,绝大多数都未得到实施的机会,但却蕴藏着许多智慧的思想火花,为后人继续探索社会改造方案提供了极其有价值的借鉴。
沈家本认为要达到法学兴盛、促进政治治平的目的,需要两个前提:
其一,法律在内容上要符合社会发展的要求,即要有“良法”。在中国历史迈入近代的门槛之后,传统法律的落后性也越来越为西方列强以及中国国内各阶层所诟病,晚清修律就是要在这个层面上使中国之法成为良法,成为可以促进独立自强的良法。
其二,已经被制定出来的法律要得到良好地遵守和执行。“徒法不足以自行”,沈家本指出“有极善之法,仍在乎学之行、不行而已”,若法律被良好地遵守和执行,那么就会社会安定、政治治平;反之,社会就会混乱,所以“有法而不守,有学而不用,则法为虚器,而学亦等于卮言”。而在中国,法律不被良好地遵守是一直存在的严重问题,因而也导致了中国政治的衰落。“立法而不守,而辄曰法之不足尚,此固古今之大病也。自来势要寡识之人,大抵不知法学为何事,欲其守法,或反破坏之,此法之所以难行,而学之所以衰也”,故而需要兴盛法学,使人人都有法学思想。“俾法学由衰而盛,庶几天下之士,群知讨论,将人人有法学之思想,一法立而天下共守之,而世局亦随法学为转移”,即可实现国家的复兴。
近代中国向西方学习经历了从器物到制度、再从制度到文化的渐进过程。沈家本生活的时代,正是中国以西方为师的学习从器物层面向制度层面过渡的阶段。法律是社会制度中最为核心的部分,代表了制度学习的最高成就。
沈家本针对当时墨守成规、固守中法、低毁西法的守旧势力,认真考察了中国传统法律的沿革得失,通过与西方法律的比较,客观地指出:“方今世之崇尚西法者,未必皆能深明其法之本原,不过借以为炫世之具,几欲步亦步,趋亦趋”。批评清朝内部的那些拘泥旧法、鄙薄西方的守旧者“以为事事不足取”,“抑知西法之中,固有与古法相同者乎?”[2]卷六他以务实的态度阐述了会通中西法律的重要性,“当此法治时代,若但征之今而不考之古,但推崇西法而不探讨中法,则法学不全,又安能会而通之以推行于世?”[2]卷六
晚清中国对西方法律的学习是以日本为范本的。同为封建帝国,日本通过明治维新实现了民族振兴,从“蕞尔小国”一跃成为东亚强国。近邻日本的法律发展深深影响了以沈家本为代表的近代法学家的思想观念,促使他们大力兴办近代法学教育,以挽救清廷的危局。
在法学教育之中,沈家本主要是从教材和师资两方面着手引进“最普通之法则”、“最精确之法则”的。在教材方面,沈家本主张“欲明西法之宗旨,必研究西人之学,尤编译西人之书”,对于外国的法律制度“非亲见之不能得其详,非亲见其精译之不能举其要”,所以编译外国法律书籍就成为沈家本引进外国法学教育不可或缺的内容。他组织翻译了大量国外尤其是日本的法学书籍,从法律文本到法学著作,范围极其广泛。
西方法学著作的内容无论是对于中国的传统官僚,还是对于中国传统的“传道授业”的教师而言,都是全新的、甚至是陌生的,这就给法学教育带来了比较大的困难。因为“教习无其人,则讲学仍托空言也”,故而沈家本主张聘请日本法学专家充任法学教员。他聘请的日本法学专家冈田朝太郎、松冈义正、小河滋次郎和志田钾太郎均先后在法律学堂内教授中外法律。斯时,“日本之讲求法律,着书立说非一家,而冈田博士之书,最鸣于时”,而“小河滋次郎为日本监狱家之巨擘”。可见,沈家本在聘请外国专家时亦特别注意挑选最能代表法学研究最新、最前沿成果的专家,从而实现他所追求的法学教育上的“原本后出最精确之法则”和“最有利益之法则”。从沈家本担任法律学堂事务大臣期间的收支款目清单中可见,聘请的外国教席的薪水支出占据法律学堂一年全部开支的近60%,足见他对外国专家在法学教育中地位的重视。
沈家本主持修律虽然得到了清廷的大力支持,但在当时的社会背景下也面临着重重阻力,引发了“礼法之争”。在清末变法修律过程中,以张之洞、劳乃宣为代表的“礼教派”与以修律大臣沈家本为代表的“法理派”,围绕《大清新刑律》等新式法典的修订而产生了激烈的争执。
清末修律过程中法理派与礼教派之争,主要集中在光绪三十二年(公元1906年)修订法律馆上奏《大清民事刑事诉讼律》,以及次年上奏《新刑律草案》以后。围绕这两部法案,礼教派利用政治上的优势发动各省督抚及实力派,挥动“纲常名教”等传统大棒对以沈家本为代表的法律草案起草者进行围攻和抨击,而沈家本等人则运用近代西方法理进行解释争论。双方争执的核心在于,如何理解并在新律中处理法律与道德的关系问题,亦即如何对待中国数千年相传的纲常名教问题。法理派从西方近现代法学理论出发,认为应该采用部门法分立的方式,按照各自的范围、特点来制定新的法律,建立起新的法律体系。大量引进和采用了“罪刑法定”、“正当防卫”等概念与制度,试图取消“干名犯义”、“存留养亲”制度,以及一些明显因亲属关系而设立的罪名与制度,主张将实体法与程序法分离,并使道德与刑法、犯罪有所区分。而礼教派则认为,“三纲五常”及其所体现的传统社会秩序是天地间的惟一正理,是中国数千年来赖以生存的根本,是绝对不可以稍有改变的。变法修律只能在“中学为体,西学为用”的框架内,在形式上采纳一些西方的法律术语,而不能从根本上触动传统的纲常名教。法理派所做出的这些改变,是对三纲五常等传统秩序的背叛,完全背离了变法修律的宗旨,实在不应该被朝廷接受。
“礼法之争”以“礼教派”占上风而告终,在新刑律后附加了《暂行章程》。规定了无夫妇女通奸罪,对尊亲属有犯不得适用正当防卫,加重卑幼对尊长、妻对夫杀伤害等罪的刑罚,减轻尊长对卑幼、夫对妻杀伤等罪的刑罚,以符合“凡我义关伦常诸条不可率行变革”的宗旨[3]254。“法理派”的主张虽然在新刑律中没有得到彻底体现,但通过这场论战,其思想主张也得到了宣传,在一定程度上起到了社会教育的作用。
以沈家本为代表的“法理派”并非是“礼教派”所批判的那样偏离中国数千年相传的礼教民情。他们在深入研究、积极学习西方法律的同时,也非常重视与中国传统的结合,这种思想不仅体现在修律活动中,也体现在他们的法学教育思想中。
沈家本认为“为学之道,贵具本原。各国法律之得失,既当研厥精微,互相比较。而于本国法制沿革以及风俗习惯尤当融会贯通,心知其意”,“不深究夫中律之本原而考其得失,而遽以西法杂糅之,正如枘凿之不相入,安望其会通?是中律讲读之功,仍不可废也”。正是基于对中国传统律学和历代法律在修订和施行新律中的重要作用的认识,沈家本主张在法律学堂开设的课程中应当设置“大清律例要义、中国历代刑律、中国古今历代法制考、东西各国法制比较”等课程,[4]271而大清民律、商律等课程,因为在制定过程中就充分注意到了与中国社会、民情的结合,因而在学习内容上显然也兼顾了西方法律原则与中国法律传统。
沈家本中西兼顾的法学教育思想是符合法学教育规律的。近代法律对中国而言是舶来品,因为中国传统律学所倡导的重公权轻私权、重实体轻程序、重调解轻诉讼、行政兼领司法等理念,与近代法学是不符合的。中国法律的近代化是一种外源性近代化,是迫于列强的压力而不得不进行的法律转型。外源性近代化的转型过程就要求在法学教育中,积极学习和灌输与西方法律制度相配套的法律理念和法律方法。但是,法作为一种观念性的社会存在,总是不能脱离它所反映的客观社会实在。法律制度是这样,法律理念更是这样,无论如何都不可能脱离人们长期形成的观念。因此,“现代意义上的法学教育理念在西方发达国家具有合理性和可行性,并不意味着它们在中国同样具有天然的合理性和可行性。”[5]在中国的法学教育过程中,既要引进西方的法律理念,也必须兼顾中国固有的历史传统和社情民情,只有这样,培养出的法学人才才有可能恰当运用法律解决中国的问题。沈家本在开中国近代法学教育之先河时所坚持的这一理念或原则,是今天的中国法学教育依然要坚持的。
为了使意在“强国利民”的各项新律能够推行无阻,沈家本上奏称新律修定:“亟应广储裁判人才,宜在京师设一法律学堂,考取各部属员入堂肄习。毕业后派往各省,为辅佐新政、分治地方之用”[4]271。但在近代法律建设百废待兴的形势下,一所京师法律学堂显然难以完成“造就法律人才”的使命。故而沈家本主张除了要在京师设立法律学堂招收各省高等学堂毕业生以外,还应该在各省课吏馆内设仕学速成科,招收“候补道府以至佐杂,及年在四十以内者”,“本地绅士亦准附学听讲课程”。[4]273在今天看来,京师法律学堂从事的是学历教育,各省的仕学速成科则是职业培训。此外,为了缩短人才培养的周期,加快清末新政的进程,沈家本主张即使在京师法律学堂的学历教育中也应当区分不同层次。他提出在法律学堂内应分正科和速成科:正科学制3年,共开设37门课程,相当于今天的本科教育;速成科学制一年半,共开设14门课程,相当于今天的专科教育。这样,就形成了一个包括京师法律学堂、地方课吏馆、法学本科教育和专科教育在内多层次的法学教育体系。
在办学渠道方面,沈家本的办学思想在当时亦是非常灵活和开放的。一方面,他聘请外国法学专家担任教席,这可以算是法学教育当中的“请进来”;另一方面,他亦主张法学教育要“走出去”。在他的积极倡导下,清末派遣大量中国学生赴日留学。他们中的大多数人都热衷于学习法律,回国后成为晚清、民国及以后相当长时间内的中国法学和法学教育的中坚力量。此外,沈家本还主张派遣官员出国考察外国的司法制度,他曾奏请朝廷派遣“通敏质实,平日娴习中律,兼及外国政法之书,均能确有心得”的刑部候补郎中董康、刑部候补主事王守恂、麦秩严前赴日本考察监狱和审判制度。一方面,为清末新律的修订提供经验借鉴;另一方面,这些经过考察而制定的新律又成为晚清法学教育的非常重要的内容。
重视监狱对人的教育作用,是沈家本法学教育理念中极具特色的一个方面。他认为监狱对于改造人具有特别重要的意义。光绪三十三年四月十一日,沈家本向清廷呈了一道奏折,指出:“泰西立宪诸国,监狱与司法、立法鼎峙而三,纵有完备之法典与明允之法官,无适当之监狱以执行刑罚,则迁善感化,犹托空言”,“方今力行新政,而监狱尤为内政外交最要之举”,所以监狱改革在清末新政以及中国法制近代化当中应该是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他认为,“设狱之宗旨,非以苦人、辱人,将以感化人也”,应该“借监狱之地,施教诲之方”。
除了要建成新式监狱之外,尤为重要的是培养新型的监狱管理人员,因为“治狱之要端,在管理得人”。所以,他提出“宜于各省法律学堂,或已成之新监狱内,附设监狱学堂”,以储备监狱管理人才,监狱学因而成为法学教育的一个重要部分。监狱学堂亦聘请日本法学专家担任教席,学制两年,学员应该学习与监狱管理相关的刑法、刑事诉讼法、监狱规则以及与监狱统计相关的会计知识。然后,经过担任监狱看守的实践锻炼,优秀者方可被任用为典狱官。这样,以学校为载体,将监狱学作为法学教育的一个环节,开启了中国正规化、专业化培养监狱管理人才的历史进程,使监狱管理逐步纳入法制化轨道,也是尊重罪犯的体现。
沈家本开启的中国近代法学教育是中国法制近代转型的一个有机组成部分,同时也推动了中国法制的近代转型。但是,他的法学教育思想具有极强的实用主义特征,这种特征是其法学教育思想的最大不足和未能完全实现预期教育目标的真正原因。前文已述,沈家本所倡导和实践的中国近代法学教育是晚清修律、实施新政的一个环节,所以他倡导和实践近代法学教育,“与世界接轨的原因和目的则是为了收回治外法权”[6],这就赋予了法学教育太多的政治使命。清末新政能否实现、治外法权能否收回本质上取决于国家的实力,因而正如清末修律所追求的收回治外法权的目的难以实现一样,沈家本所倡导的近代法学教育也难以完成其政治使命。即使如此,他的法学教育思想仍然值得今天的法学教育者学习、回味与琢磨。
[1] 李青.沈家本:中国近代比较法学的开拓者[J].淮北职业技术学院学报,2003,(3).
[2] 沈家本.寄簃文存·裁判访问录序[M].台湾:商务印书馆,1976.
[3] 曾宪义.中国法制史[M].北京:北京大学/高等教育出版社,2000.
[4] 丁贤俊,喻作凤.伍廷芳集(上册)[M].北京:中华书局,1993.
[5] 朱立恒.中国法学教育改革的基本思路[J].法学杂志,2008,(1).
[6] 刘建.清末至民国时期死刑观念变革浅谈[J].法学杂志,2009,(6).
(责任编辑 陶有浩)
SHEN Jia-ben’s Concept of Legal Education and the Social Transformation in the Late Qing Dynasty
WANG Shao-hua1,2
(1.Chinese People’s Public Security University,Beijing100038,China;2.Main Office of the CPC Foreign Affairs Institute Committee,Beijing100037,China)
In the late Qing Dynasty,encountering the social reality of domestic trouble and foreign invasion,many people with lofty ideals proposed for the purpose of political reforms to the transformation of social programs.SHEN Jia-ben’s concept of legal education was unique.The advocacy of his legal education mainly reflected in four aspects of learning the advanced Western philosophy,respecting the legal traditions of China,running school at multi-levels and attaching importance on the education role of prisons.
SHEN Jia-ben;legal education;the late Qing Dynasty
D910.2
A
1674-2273(2012)05-0070-04
2012-05-16
王少华(1980-),女,河北邯郸人,中国人民公安大学2011级博士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