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光庆
(华中师范大学文学院,湖北武汉,430079)
春秋战国时代,由于社会转型、文化兴替、权力下移等因素的勃起,促使原有的政治体制、社会秩序、意识形态相继由变革而纷杂,因而“名”与“实”的关系也随之由变革而纷杂,从而影响到国家和民众的政治生活。这就使得一些深感“天下有事,必审其名”(帛书《经法·名理》)的哲人学者,企盼根据新的现实条件对名实关系予以整顿和建构。正是在这种背景下,孔子率先奋起,大力倡导“正名”,阐发“正名”的目的和意义,力图以“正名”为先导,逐步使言顺,使事成,使礼乐复兴,使刑罚皆中,最后达到以“正名”而“正政”的目的(《论语·子路》)。然而,由于时代的局限,孔子却未能从名学理论上对“正名”主张及其法则进行深入系统的论证以形成“正名”理论,从而为后人留下了新的重大的课题。而战国中期以后,中国百家争鸣的思想学术界涌起了一股强劲的名辩思潮,哲人学者开始自觉地探讨思维的规律和方法,其抽象思维能力和自我意识也发展到了一个新的高度。正是在这样的时代里,名家杰出人物公孙龙感应社会的持续呼唤,率先接过孔子留下的重大课题,从名学亦即语言哲学理论上提出了自己的“正名”理论,对早已形成影响的“正名”主张进行了较为深入、较为系统的论证,从而使“正名”主张获得了前所未有的理论性、可行性和说服力,并使那个时代的名学亦即语言哲学理论得到了升华,同时也在一定程度上促进了中华民族思维能力和认识能力的进步。因此,具体而系统地阐发公孙龙的“正名”理论,以彰显其固有的理论价值和实践意义,是很有必要的。
在春秋战国时代,“正名”既是孔子率先提出的主张,又是社会转型发展的需要,也是文化精英的普遍共识,更是名家杰出代表公孙龙的终生事业。对此,公孙龙有着深刻的认识,因而也就为“正名”确立了宏大的最高目标。《公孙龙子》首篇《迹府》,汇记了公孙龙一生的重要事迹,其中特别指出:
(公孙龙)疾名实之散乱,因资材之所长,为“守白”之论。假物取譬,以“守白”辩,谓白马为非马也……欲推是辩,以正名实,而化天下焉。
公孙龙自己也在《名实论》中以颂扬“古之明王”的名义倡导:
至矣哉,古之明王!审其名实,慎其所谓。
综合以上的史实可以看到:第一,公孙龙之所以奋起“正名”,乃是因为他痛感那个时代“名”与“实”之关系的纷乱,以及由此造成的人的认知活动、交流活动与社会生活的纷扰,故而他要凭着自己禀赋之所长,力排众议,倡言“白马非马”之论,以使世人皆能“审其名实,慎其所谓”。在这里,既有力图建构新型秩序的社会关怀,又有努力实现自己价值的精英抱负,二者融贯起来,成为了他“正名”的基本动力。第二,公孙龙深知,“名实之散乱”,直接导致人的认知活动、交流活动与社会生活的混乱,不仅影响国家政令的制订推行,而且关乎人心风俗的健康发展,所以他明确提出要“以正名实,而化天下”,亦即以“正名实”的方式,引导人的认知,规范人际交流,整顿社会生活,变化人心风俗。这就是他为“正名”确立的最高目标,其中跃动着他的社会关怀和精英抱负。第三,所谓“守白”之论,亦即“白马非马”之论,乃是公孙龙“正名实”的内容与方式之一;他之所以不懈坚持,最高目的在于“欲推是辩,以正名实,而化天下焉”。因为他确信,在当时的社会条件下,从一个典型的、富有影响力的个案入手,深入辨析“白马”之“名”与“马”之“实”的关系,使世人皆能“审其名实,慎其所谓”,然后由此扩展开来,推而广之,必定能够极大地推进“正名”活动、提高“正名”效应,使“正名”走向“化天下”的最高目标。
为了对此能有深切的体会,我们有必要仔细倾听《公孙龙子》首篇《迹府》讲述的一个公孙龙本人的真实故事:孔子六世孙孔穿与公孙龙会于赵国主政者平原君家,孔穿主动提出愿为公孙龙弟子,条件是公孙龙放弃“白马非马”之论,这显然有点挑战的意味。对此,公孙龙从容答曰——
龙闻楚王张繁弱之弓,载忘归之矢,以射蛟、兕于云梦之圃,而丧其弓。左右请求之,王曰:“止。楚人遗弓,楚人得之,又何求乎?”仲尼闻之曰:“楚王仁义而未遂也。亦曰‘人亡弓、人得之’而已,何必楚?”若此,仲尼异楚人于所谓人。夫是仲尼异楚人于所谓人,而非龙异白马于所谓马,悖!先生修儒术而非仲尼之所取,欲学而使龙去所教,则虽百龙,固不能当前矣。
我们暂且不来点评公孙龙创用的“以子之矛攻子之盾”的辩论技巧,仅从“正名”的角度看,语词“人”所指称的是全人类,所表达的是属概念;语词“楚人”所指称的是楚国人,所表达的是种概念。如以“楚人”之“名”表述楚国人之“实”,则是正确的,则是名正言顺的;而以“楚人”之“名”表述全人类之“实”,则是不正确的,则是名不正、言不顺的。因此,“仲尼异楚人于所谓人”,是完全正确的,是很有必要的,是成功“正名”的一种表现。同样的道理,语词“马”所指称的是全部的马,所表达的是属概念;语词“白马”所指称的是白色的马,所表达的是种概念。如以“白马”之“名”表述白色马之“实”,则是正确的,则是名正言顺的;而以“白马”之“名”表述全部马之“实”,则是不正确的,则是名不正、言不顺的。因此,公孙龙“异白马于所谓马”,也是完全正确的,也是很有必要的,也是成功“正名”的一种表现。反过来看,孔穿“修儒术而非仲尼之所取,欲学而使龙去所教”,则是完全站不住脚的。这一生动的事例使我们认识到:公孙龙是如何巧妙地“假物取譬,以‘守白’辩,谓白马为非马”的,是如何坚定地“欲推是辩,以正名实,而化天下”的。事实上,正是在他的辨析下,孔穿也得到了点化,提高了认识,所以不再坚持而“无以应焉”。通过这类具体而生动的事实,我们可以清楚地看到,公孙龙时时都在自觉地朝着“正名实而化天下”的最高目标行进。
作为一位智者,作为一位哲学家,公孙龙在自觉地朝着“正名实而化天下”的最高目标行进的过程中,自然能深刻地认识到,要想有效地“正名实而化天下”,仅凭号召是不够的,仅有辩论是不够的,更为重要的是,还必须深入探讨“名”与“实”的复杂关系,从而真正找到“正名”的理论根据。只有这样,号召才能富有说服力,辩论才能富有穿透力,孔子留下的课题才能获得重大的进展。为此,他率先实践,戛戛独造,撰写出《名实论》和《指物论》等篇章,创造性地建构起了在当时最为新颖、最为深刻、最具系统性的名实关系理论,为“正名”提供了全面而坚实的理论根据。根据我们的考察,在其建构的名实关系理论中,关键性的论点主要有:
天地与其所产焉,物也。物以物其所物而不过焉,实也。实以实其所实而不旷焉,位也。出其所位,非位;位其所位焉,正也。(《名实论》)
夫名,实谓也。知此之非此也,知此之不在此也,则不谓也;知彼之非彼也,知彼之不在彼也,则不谓也。(《名实论》)
马者,所以命形也;白者,所以命色也。命色者非命形(依据《道藏》本原文)。故曰:白马非马。(《白马论》)
物莫非指,而指非指。天下无指,物无可以谓物。非指者,天下无(旧作“而”,从俞樾校改)物。(《指物论》)
从春秋战国时代“正名”活动的实际出发,深入分析这些关键性的论点,然后按照其固有的内在逻辑联系予以综合,并与现代哲人学者建构起来的相关理论对读,我们可以获得以下一系列的认识:
第一,为了从根本上论证名实关系,公孙龙在努力拓展新的视野,首先就着眼于“天地”之间亦即人的生存空间。而人与“天地”之间亦即生存空间的互动,人对“天地”之间亦即生存空间中事事物物的认识与把握,则成为他考察名实关系的新颖起点。为了从根本上论证名实关系,公孙龙努力从第一性的东西着手,首先着眼于“天地”之间亦即人的生存空间中的事事物物,论述何谓“物”、何谓“实”,而且敏锐而又严格地区分了“物”与“实”,以此作为论证名实关系的坚实基础。这在他那个时代是特别难能可贵的。
第二,根据公孙龙的论述,“物”乃是天地及其所产生的一切事事物物,但在这里没有上帝鬼神的任何位置;“实”则是(某)物体现了(这类)物所具有的基本特性而没有偏差的状态,亦即具有并体现了某些共同的基本特性的一类事物。显然,公孙龙所谓的“实”,来源于“物”而又不等于“物”,乃是人们根据特定需要、立足特定角度开展与特定事物之互动的结果,乃是人们对于事物进行分类、概括而突显一类事物之共同特性的结果,因而非常接近现代逻辑学所说的“概念”。这在他那个时代是一种前沿性的理论成果。
第三,公孙龙又进一步论证:事物的基本特性如果在应有的范围内得到充分体现而没有亏缺,就可以称之为“位”;事物如果处在其所当处的位置上,就可以称之为“正”。在这里,他所要强调的乃是:“实”是一类事物之质的规定性,事物只有当其“位”、处其“正”才能完满地称之为“实”,而“名”就是与这样的“实”既相对又结合的。如果将公孙龙所创立的“物、实、位、正”四个并列的术语亦即概念综合起来,人们就能感知到,他实际上是构拟出了一种人的生存空间图式:在人的生存空间里,事事物物都有自己相对稳定的基本特性与位置,彼此相互联系而又各不相同、界限分明。如果有些事物的基本特性模糊或者位置变化太快、太过,必然造成“过”、“旷”、“不正”等非常现象的出现,进而造成名实关系的纷乱,这就需要大力“正名”。从这一角度看,“正名”乃是建构并维护人的生存空间之秩序的必要手段,其意义之重大可想而知。
第四,由于有了以上正确而又坚实的起点,公孙龙因此也就能顺势考察名实关系中第二性的“名”,探寻“名”的性质与功能,断然为“名”给出定义:“夫名,实谓也”;紧接着又强调:“知此之非此也,知此之不在此也,则不谓也。”他期待人们务必明白的主要是两层意思:一是“名”,是对“实”的称谓,是表述“实”的符号,而非直接对“物”的称谓,而非表述“物”的符号;与“名”相对相连并结成理论上之特殊关系的,是“实”而不是“物”。二是“名”对“实”的“谓”,是“论人论事得其实也”(《说文段注》),务求尽可能反映出事物共同的基本特性而没有偏差,从而表达出人对于特定事物的认识成果。他的这些在两千三百年前堪称新异的论述,很容易使人联想起现代语言学创立者索绪尔的经典性名言:“语言符号连结的不是事物和名称,而是概念和音响形象”;“我们把概念和音响形象的结合叫做符号”[1]。由此,我们对于公孙龙的正名理论不能不更加叹服了!
第五,为了进一步拓展正名理论,公孙龙又在《白马论》中具体论证了“名”的产生,首次提出了“命形”与“命色”两个新颖的术语。他所谓的“命形”,就是选取事物的形体特征作为理据而为事物命名,比较典型的是《方言》所载“木细枝谓之杪”之类;他所谓的“命色”,就是选取事物的颜色特征作为理据而为事物命名,比较典型的是《说文》所记“瑕,玉小赤也”之类,当然还有公孙龙乐于辨析的“白马”。选取事物的颜色特征作为理据而为事物命名,当然不同于选取事物的形体特征作为理据而为事物命名,所以“命色者非命形”;而断言“白马非马”的理据之一正在这里。在这种情况下,“名”与“实”的关系也就呈现出了一种富有理据、更为密切的状态。更加值得关注的是,他的这一论述还隐隐然道出了“名”的一种普遍而重要的产生方式:在“约定俗成”的前提下,人们往往选取所指事物的某种显著特征作为理据而为之命名造词,从而使名称能够表达人们对其所指事物特征的共识,能够反映人们与事物的互动方式,能够引导后人认知所指事物的特征。
第六,公孙龙创造性地建构起来的名实关系理论,又在《指物论》里得到了本体性的提升。首先,研读《指物论》应该注意,“物莫非指”的“物”当然是由《名实论》中“天地与其所产焉,物也”的“物”发展而来的。但是二者又有很大的不同:那里的“物”,是物理世界中的一切之“物”,是客观存在的一切之“物”;而这里的“物”,却只是进入了人的文化世界的“物”,虽然仍是客观存在的“物”,却又是人们从一定的境遇出发解释过的“物”,在最终的意义上近乎为“存在”所“规定”的“存在者”。其次,研读《指物论》应该注意,“物莫非指”的“指”,用的是其引申义,含有指而谓之、指而示意、指而见意的意思,具有“让事物展示”的功能,与“名”尤其相近相通,在一定意义上表述了人的一种基本的生存方式。因此,所谓“物莫非指”,是说(进入人的文化世界的)事物没有不是被人运用名(指)指谓的;所谓“天下无指,物无可以谓物”,是说如果天下没有人运用名(指)指谓事物,那么事物也就无法(进入人的文化世界)成为人所谓的事物;所谓“而指非指”,是说指谓事物的名(指),却又并不等于它所指谓的事物;所谓“非指者,天下无物”,是说如果没有人用来指谓事物的名(指),天下亦即人的文化世界里就没有事物。为了真正领悟公孙龙的这一理论,我们最好能将海德格尔“(命名)邀请物,使物之为物与人相关涉”、“在命名中,获得命名的物被召唤入它们的物化中了。物化之际,物展开世界”的论述与之对读、互释,这样我们就能理解:因为“物莫非指”,故而“任何存在者的存在(都)居住于词语之中。所以才有下述命题——语言是存在之家”[2]。
我们从中获得的以上一系列认识足以说明:由于公孙龙率先着眼于“天地”之间亦即人的生存空间,能够以人与“天地”之间亦即生存空间的互动、人对“天地”之间亦即生存空间中事事物物的认识与把握,作为他考察名实关系的新颖起点,所以他能较为科学地辨析“实”,定义“名”,从哲学与逻辑学的结合处考究“名实”关系,从本体论的高度论证“名”的功能,创造性地建构起在当时中国是最为新颖、最为深刻、最具系统性的名实关系理论,从而为“正名”提供了全面而坚实的理论根据。
经过长期的艰苦探索,公孙龙终于为“正名”确立了具有一定可行性的最高目标,提供了具有一定科学性的理论根据。然而,这还不能意味着“正名”工作就一定能够卓有成效地开展起来。为了使“正名”工作能够沿着正确的轨道通往最高的目标,哲人学者还必须凭借上述理论根据为“正名”建立起基本的原则,探寻到主要的方法。在这方面,孔子是有前车之鉴的。据《论语·子路》记载:
子路曰:“卫君待子而为政,子将奚先?”子曰:“必也正名乎!”子路曰:“有是哉,子之迂也!奚其正?”子曰:“野哉,由也!君子于其所不知,盖阙如也。名不正,则言不顺;言不顺,则事不成;事不成,则礼乐不兴;礼乐不兴,则刑罚不中;刑罚不中,则民无所措手足。故君子名之必可言也,言之必可行也。君子于其言,无所苟而已矣。”仔细研读全文就可以知道:为了“为政”,孔子提出了“必也正名”的主张。可是,他并未讲明根据什么原则、运用什么方法进行正名,因而引起了子路的疑问。孔子批评了子路,作了长串的讲解。可是,他讲了“正名”对于“言”、对于“事”、对于“礼乐”、对于“刑罚”的重要作用,却仍然没有讲明“正名”的原则与方法。所以,不但子路的疑问没有完全解除,而且历代的《论语》解释者虽然提出了各种各样的解释,却也未能讲明孔子“正名”的原则与方法,反倒使有些学人认为他是为了维护旧的秩序而提倡以“名”正“实”,因此具有政治与文化的保守性。正因为如此,故而公孙龙奋勇探讨,率先建构起了“正名”的基本原则和主要方法,并且身体力行,将其运用于论辩的实践。
“正名”的基本原则应该是什么?公孙龙在《名实论》里提供了答案:
其名正,则唯乎其彼此焉。谓彼而彼不唯乎彼,则彼谓不行;谓此而此不唯乎彼,则此谓不行。其以当不当也。不当而当,乱也。故彼彼当乎彼,则唯乎彼,其谓行彼;此此当乎此,则唯乎此,其谓行此。其以当而当也。以当而当,正也。故彼彼止于彼,此此止于此,可;彼此而彼且此,此彼而此且彼,不可。
按照公孙龙的总结与建构,“正名”的基本原则主要就是“唯乎其彼此焉”。但是这里的“唯”字很不容易理解。在众多解释中,民国学者王琯先生《公孙龙子悬解》的解释最为可取,他认为:“唯”,《广雅·释诂》释为“应也”;《墨子·经说下》有云“唯是,当牛马”;与此句一样,均取相应之义。采用这一解释,我们就能较好地理解公孙龙所建构的“正名”的基本原则:所谓名正,主要在于使彼名相应于彼之实,此名相应于此之实。如果将这一基本原则展开来说就是:“实”是具有并体现了某些共同的基本特性的若干事物;“名”是对“实”的称谓,是表述“实”的符号,好的“名”要尽可能反映出所指事物共同的基本特性而没有偏差,从而表达出人们对于特定事物的认识成果。所以,彼“名”应该相应于彼之“实”,反映出彼类事物共同的基本特性而没有偏差;此“名”应该相应于此之“实”,反映出此类事物共同的基本特性而没有偏差。进而言之,称彼为彼而仅限于彼,称此为此而仅限于此,是可行的。如果实现了这样的状态,就是“其名正”;如果搅乱了这样的状态,就是“其名不正”,因而需要“正名”。譬如:“白马”之名相应于白马之“实”,反映出白色马匹共同的基本特性而没有偏差;“坚石”之名相应于坚石之“实”,反映出坚硬石头共同的基本特性而没有偏差。如果运用“白马”指称白色马匹并且仅限于白色马匹,运用“坚石”指称坚硬石头并且仅限于坚硬石头,就是“其名正”;如果运用“白马”笼统指称马匹或兼指马匹,运用“坚石”笼统指称石头或兼指石头,就是“其名不正”,因而需要“正名”。进行“正名”,就必须依据这样的基本原则。
为了讲明“正名”的这一基本原则,公孙龙又进而强调:如果称谓某物为彼,而彼这个名却不能相应于所指称的彼之实,那么彼这个称谓就不适用。譬如,对于一般马匹而言,“白马”这个称谓就不适用。如果称谓某物为此,而此这个名却不能相应于所指称的此之实,那么此这个称谓就不适用。譬如,对于一般石头而言,“坚石”这个称谓就不适用。这是因为,充当称谓的“白马”、“坚石”分别对于一般马匹和一般石头而言,都不能反映出该类事物共同的基本特性而没有偏差,所以都不恰当。如果持续以不恰当的名充当称谓,譬如坚持要运用“白马”指称马匹,运用“坚石”指称石头,名与实的关系就混乱了。只有称彼为彼而仅限于彼,称此为此而仅限于此,才是可行的。
运用现代的学术眼光审视公孙龙所建构的“正名”的这一基本原则,应该说,它是完全正确的。特别难能可贵的是,其中还隐含着一种命名与用名的两个原则:合理性;确定性。所谓合理性,是说彼名相应于彼之实、此名相应于此之实,亦即尽可能选取事物的某种显著特征作为理据而为事物命名,从而使名称能够表达人们对其所指事物特征的共识,能够反映人们与事物的互动方式,能够引导后人认知所指事物的特征。譬如,比拟语词“寤”,而将由迷惑而明白的状态命名为“悟”,就能反映出这种状态的一种显著特征,表达出人们对于这种状态之显著特征的共识,因而能够引导后人认知这种状态之显著特征。所谓确定性,是说称彼为彼而仅限于彼,称此为此而仅限于此,使“名”具有确定性的逻辑要求,符合形式逻辑中的同一律所要求的思想原则。譬如,运用“白马”指称白色马匹并且仅限于白色马匹,运用“坚石”指称坚硬石头并且仅限于坚硬石头,完全不会引起丝毫的混乱。只有名称具有合理性和确定性,才是真正的“名正”;只有拨乱反正,使名称具有合理性和确定性,才是真正的“正名”。
为了加深对于公孙龙所总结和建构的“正名”之基本原则的理解,可以重温《左传·昭公十四年》的一段精彩记载:
晋邢侯与雍子争鄐田,久而无成。士景伯如楚,叔鱼摄理。韩宣子命断旧狱,罪在雍子。雍子纳其女于叔鱼,叔鱼蔽罪邢侯。邢侯怒,杀叔鱼与雍子于朝。宣子问其罪于叔向。叔向曰:“三人同罪,施生戮死可也。雍子自知其罪,而赂以买直;鲋(叔鱼)也鬻狱;邢侯专杀,其罪一也。己恶而掠美为昏,贪以败官为墨,杀人不忌为贼。《夏书》曰,‘昏、墨、贼,杀’,皋陶之刑也,请从之。”乃施邢侯而尸雍子与叔鱼于世。
晋国贤大夫叔向的几句话,立足高处,分析深刻,论断准确,表述精炼,既是断狱的经典,也是“正名”的特例和范例。我们仅从“正名”的角度看,其中包含着三步论证:第一步,分析基本事实,证明雍子“赂以买直(购买胜诉)”、叔鱼“鬻狱”、邢侯“专杀”;第二步,以第一步为基础,证明雍子“己恶而掠美为昏”、叔鱼“贪以败官为墨”、邢侯“杀人不忌为贼”;第三步,根据第二步的论断,证明三人分别符合《夏书》所列的“昏、墨、贼”三种罪名。我们进而就这三种罪名而论:“昏”,乱也;雍子“己恶而掠美”,正是乱了秩序、乱了法纪。“墨”,污也;叔鱼“贪以败官”,正是污了官责、污了法律;“贼”,凶残也;邢侯“杀人不忌”,正是本性凶残、手段凶残。由此可见,叔向认定的“昏、墨、贼”三种罪名,确实分别反映出它们所指三人罪行的基本特性而没有偏差,具有各自的合理性和确定性,并且表达出人们对于三种罪行的共识。从这里,我们不难看到“正名”的基本原则的一种实践性表现。
“正名”的主要方法应该是什么?公孙龙在《名实论》里也提供了答案:
以其所正,正其所不正;以其所不正(此句依谢希深《公孙龙子注》之说补),疑其所正。其正者,正其所实也。正其所实者,正其名也。
这一段话非常重要,却又有些缺文,有些绞绕,因而引发了历代学者莫衷一是的解释。我们首先依据郑玄《仪礼注》和《类篇》之“疑,度也”的训释,并从本文的语境出发,将这里的“疑”理解为衡量或检验,然后根据自己的学习体会将这段话试译如下,作为下面论析的基础:“可以运用名实相符之正名来矫正那些名实不相符的不正之名;也可以运用名实不相符的不正之名来衡量或检验那些矫正过来的名实相符的正名。那些正名工作,主要就是确定名所指谓的实。只有确定了名所指谓的实,才好据以正其名。”
显然,按照公孙龙的总结与建构,“正名”的主要方法包括两种:
第一种是“以其所正,正其所不正;以其所不正,疑其所正”。作为“正名”的一种方法,“以其所正,正其所不正”不难理解;而“以其所不正,疑其所正”则是强调运用已知为“不正”之名,去衡量或检验那些被认为已经“正”了的名的正确性,从而使所“正”之名更为稳妥、更有说服力。但是,这里还蕴含着更为深刻的意义,那就是周云之先生所阐发的:公孙龙标举的这种“正名”方法所要强调的乃是“‘正’与‘不正’之名必有一假和只有一真的正名原则,正是反映了名必须具有确定性的逻辑正名要求,即‘正’就是‘正’,‘不正’就是‘不正’,‘正’与‘不正’,既不能同为真,也不能同为假,这就是正名思想中所体现的同一律、矛盾律和排中律原则”[3]。认识至此,我们就更能领悟这一“正名”方法是如何符合“唯乎其彼此焉”的“正名”原则,在那个时代是何等难能可贵。
第二种是“其正者,正其所实也。正其所实者,正其名也”。公孙龙标举这种方法,目的是强调在“正名”活动中,首先要确定特定之名所指谓的实,亦即明确特定之名所指谓的是何种事物,这种事物具有何种共同的基本特性;接着要以此为根据,明确特定名的外延与内涵;然后才是去认定特定名的“正”与“不正”。如果已知特定名之所指事物并不具备那些共同的基本特性或者发生了根本性的变化,就不能仍用其名去指称原来所指的事物。简而言之,就是要循名以责实,据实以正名。这与《墨子·贵义》倡导的“非以其名也,以其取也”,显然是异曲同工;而与孔子的“正名”导向,则是大异其趣的。
为了加深对于公孙龙所总结和建构的“正名”之主要方法的理解,可以重温他在《白马论》中的两段在论辩中形成的论证:
马固有色,故有白马。使马无色,有马如已耳,安取白马?故曰白者非马。白马者,马与白也。马与白,马也?故曰:白马非马。
求马,黄、黑马皆可致;求白马,黄、黑马不可致。使白马乃马也,是所求一也……故黄、黑马一也,而可以应有马,而不可以应有白马,是白马之非马,审矣。
从“正名”方法的角度看:第一,马本来是具有多种颜色的;很多马具有白色。对于白色的马,就应该称之为“白马”。而所谓“白马”,则是由“马”和“白”相结合所规定了的。倡导对于白色的马称为“白马”而不笼统地称为“马”,就是“以其所正,正其所不正”。第二,面对白色的马,回头再用“马”这个名称来衡量或检验“白马”这个名称,人们就能发现,“白马”这个名称能够正确反映并彰显这种马的颜色特征,而“马”这个笼统性的名称则不能,所以可以断言:“白马”这个名称是“正”的,它具有可见的合理性和确定性。这就是“以其所不正,疑其所正”。第三,假如有人要一匹马,而没有说要何种颜色的马,那么黄马、黑马都可以给他;假如有人明白表示要一匹白色的马,那么黄马、黑马就不能给他,而只能给他一匹白马。这里的关键是,首先必须分辨那人所要之“实”,亦即所要之马的颜色特征,这样才能据实以定名,然后决定送去哪种马。由此可以悟出“其正者,正其所实也。正其所实者,正其名也”的道理。而“白马非马”这一论断的形成,在一定意义上,恰恰就是正确运用上述“正名”方法的成果。
经过一番探讨,我们终于初步认识到:公孙龙感应社会的持续呼唤,率先接过孔子留下的重大课题,从名学亦即语言哲学理论上提出了自己的“正名”理论,总结和建构起了“正名”的最高目标与理论根据、基本原则和主要方法,实质上乃是以人的思维能力和认识能力本身为研讨对象,以其巨大的成就促进了中华民族思维能力和认识能力的进步。读其书,知其人,论其世,可以想见“其斤斤于一马一石之微,非以逞口给、邀辩名。亦欲深入而显出之,正彼名实,以药时弊”[4]的智者精神!即以“假物取譬”的“白马非马”之说而论,结合时代背景,细细体察其语境与语意就能知道,它是比较自觉地将概念作为研究对象,意在强调“白马”之名的内涵与外延跟“马”之名的内涵与外延并不完全等同,进而力图“欲推是辩,以正名实,而化天下”,而绝非诡称“白马不是马”或“白马不属于马”。这样,我们就能认同这一论断,并且推崇它所运用的“正名”方法的始创之功,而拒绝郭沫若《十批判书·名辩思潮的批判》所谓此乃“帮闲者”之“观念游戏”因此“为反动言论的掩饰”的诋毁性评价。
注释:
[1][瑞士]索绪尔:《普通语言学教程》,高名凯译,北京:商务印书馆,1980年,第101页。
[2][德]海德格尔:《在通向语言的途中》,孙周兴译,北京:商务印书馆,1997年,第11、134页。
[3]周云之:《名辩学论》,沈阳:辽宁教育出版社,1996年,第195页。
[4]王琯:《公孙龙子悬解》,北京:中华书局,1992年,第25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