魏新运,黎 立(指导)
(1.山东中医药大学2010级硕士研究生,山东济南 250014;2.山东中医药大学,山东 济南 250014)
闭合复位经皮内外侧克氏针交叉固定治疗儿童肱骨髁上骨折32例
魏新运1,黎 立(指导)2
(1.山东中医药大学2010级硕士研究生,山东济南 250014;2.山东中医药大学,山东 济南 250014)
目的:观察闭合复位经皮内外侧克氏针交叉固定治疗儿童肱骨髁上骨折的临床效果。方法:32例用骨折闭合手法复位经皮内外侧髁部穿克氏针加石膏托外固定4周,4周后去除石膏、拔除克氏针。结果:随访4个月~2年,优21例,良6例,可3例,差1例。1例出现轻度肘内翻。结论:闭合手法复位经皮内外侧髁部穿针固定治疗儿童肱骨髁上骨折具有操作简单,创伤小,恢复快,并发症少等优点。
儿童肱骨髁上骨折;闭合手法复位;内外侧穿克氏针
2009年6月至2012年3月,我们采用闭合复位经皮内外侧克氏针交叉固定方法治疗儿童髁上骨折32例疗效显著,现报道如下。
32例中,男21例,女11例;年龄4~17岁,平均7岁6个月;右侧18例,左侧14例;伸直型29例,屈曲型3例;按Gartland分型[1]为Ⅱ型17例,Ⅲ型15例;合并桡神经损伤5例,血管损伤2例。
就以伸直型为例,患儿取仰卧位,垫高患肢,常规消毒,铺巾,作基础加臂丛神经阻滞麻醉。两助手分别握住其上臂和前臂,作顺势拔伸牵引,术者两手分别握住骨折远近端,相对挤压,纠正重叠移位。若远端旋前或旋后,应首先纠正旋转移位,使前臂旋后或旋前。纠正上述移位后,再以两拇指从肘后推按远近端向前,两手其余四指重叠环抱骨折近端向后提拉,同时用端挤手法矫正侧方移位,并令助手在牵引下徐徐屈曲肘关节,常可感觉到骨折复位时的骨擦感。复位后,先从外侧穿针,应先触及肱骨外髁,将针穿透皮肤并顶在皮质骨上,将上臂与地面平行,肘关节屈曲120°,调整针的方向并钻入,使出针在骨折近端,距离骨折线4~6cm;然后拇指触及肱骨内髁,并向下按压皮肤将尺神经分离开,防止医源性尺神经损伤,将针穿入,出口应在骨折近端内后侧。若穿入两根针后骨折断端还不够稳定,可从外侧穿入第3根针。根据骨骼粗细选择直径1.5~2cm克氏针,C-臂机透视直至骨折复位及固定满意。将克氏针弯曲并剪断,注意针尾应留1cm左右,不可太短,以防针尾进入皮肤中。用酒精棉球缠绕针尾,无菌敷料包扎,屈肘90°石膏托固定。术后给予2~3天抗生素预防感染及活血化瘀治疗,注意患肢肢端血运、感觉及活动。第2天行手指屈伸及腕部活动以利于血液循环。一般4周即可拔出克氏针。给予活血止痛散及伤科灵喷雾剂等外用药配合功能锻炼。2周复查1次,以后可半年或1年复查,以检查肘关节是否出现内外翻畸形。
根据Flynn评定标准[2]。优:丢失携带角0~5°,丢失伸屈功能0~5°。良:丢失携带角5~10°,丢失伸屈功能5~10°。可:丢失携带角10~15°,丢失伸屈功能 10~15°。差:丢失携带角15°以上,丢失伸屈功能15°以上。
随访4个月~2年,优21例,良6例,可3例,差1例。1例出现轻度肘内翻。桡神经损伤均在3个月内回复。血管损伤者术中经过及时处理得以完全康复。
由于儿童骨骼涉及到骨骺不断生长的特点,故选择合适的方法治疗对于预防畸形的出现尤为重要。骨折手法整复夹板外固定或石膏托外固定虽然比较简单,但是骨折断端对位差,较容易移位,有增大肘关节畸形的可能。切开复位克氏针交叉内固定虽然可以解剖复位,但是创伤较大,回复时间较长,而且常合并肘关节障碍。骨折复位不良,尤其是尺偏未回复可能导致肘内翻畸形[3]。Chess等也认为肘内翻主要是因为尺偏移位未得到完全纠正,畸形愈合所致[4]。C-臂机透视下准确复位,经皮内外侧克氏针交叉固定骨折断端对位良好,固定牢固,可防止复位后骨折断端再次移位。操作也相对简单,避免了因切开造成的血管神经损伤。
[1]Gartland JJ.Mangement of supracondylar fractures of the humerus in children.SurgGynecol Obstet,1959,109:145.
[2]Flynn jc,Matthews JG,Benoit RL.Blind pinning of displaced upracondylar fracture of the humerus in children[J].J Bone Joint Surg(Am),1974,56(2):263.
[3]代飞,吴雪晖,王序全,等.儿童肱骨髁上骨折经皮克氏针治疗的临床疗效[J].第三军医大学学报,2008,30(8):678 -680.
[4]Chess DG,Leahey JL,Hyrdman LC.Cubitus varus:Significant factors.J Pediatr Orthop,1994,14:190 -192
R274.118.341
B
1004-2814(2012)09-771-01
2012-04-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