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民化过程中的准市民群体价值观问题思考

2012-04-13 05:37刘玉侠欧阳娟
黑龙江社会科学 2012年5期
关键词:失地农民城中村市民化

刘玉侠,欧阳娟

(温州大学 法政学院,浙江 温州325000)

每个人在社会化过程中都会形成一套自有的价值体系和观念。出于相同或相似的自然环境、人文环境和社会环境中的人们,其基本价值观念趋于一致,从而也就塑造了社会及一些团体或组织独特的群体价值体系。准市民群体是中国在城市化进程中出现的新群体,包括失地农民,农民工中的技能型农民工、私营业主、经营成功的农民工,城中村村民等。在社会化过程中,由于其生存环境的复杂性,这一群体很难融入城市多元价值体系,因而重塑准市民群体的价值观势在必行。

一、重塑准市民群体价值观的必要性

1.城市化必须面对的问题。城市化是人类发展不可逆转的历史潮流,是后工业社会发展的必然趋势,城市化最大的表现就是城市人口比重的上升以及城市用地规模的扩大。根据2011年4月公布的第六次人口普查数据,截至2010年,中国城镇人口达6.6亿,城镇化率已达到49.68%。而准市民群体由农民到市民,除了地域、身份、职业的转变外,价值观的重塑也不可忽视。因为了解准市民群体的思想特征和群体价值观,预测这一群体融入城市过程中可能的行为取向,理解准市民群体与城市中市民社会间的共性与个性差异,探究他们成为城市“边缘人群”的深层次原因,对于积极推进城市化进程、使准市民更快更好地转变为市民十分有益。

2.构建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的必然要求。构建以爱国主义为核心的民族精神和以改革创新为核心的时代精神,需要人们的共同努力。而准市民群体的价值观是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整合塑造准市民群体的价值观,使之与社会主流意识形态保持高度统一,既是构建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的需要,也是准市民群体自身思想观念提高的需要。

3.提升城市文化品位的客观需要。目前,城市的发展已摆脱传统的理念,从“需求指向”向“供给基础”转变,从“生产全能型”向“人居人文型”转变,从“人养型”向“养人型”转变[1]。城市不再单纯追求经济发展,而是开始寻找城市品位。城市品位包括城市的自然品位和人文品位,自然品位以城市生存环境、园林绿化程度、公共基础设施建设等为指标,而城市人文品位则以城市文化资源和文化产业、文化消费、居民生活质量、城市居民文化底蕴和素养等为衡量标准。摆脱准市民群体在文化生活方面与市民隔绝的“孤岛现象”[2],消除准市民群体与城市文化不相适应的“亚文化”因素,使准市民群体的文化观念更好地融入城市,则是城市品位对已完成空间转移的准市民群体提出的更高期望。

二、准市民群体的价值观特点

任何群体的价值体系都是由各种类型的价值观混合组成的,其中必有其自身的主导价值观。现阶段,表现较突出的有经济性价值观、政治性价值观、社会性价值观和教育价值观,其他价值观如宗教性价值观、理性价值观及美的价值观在社会中表现不明显。准市民群体带有浓厚的小农经济意识,这一群体在市民化过程中表现出强烈的经济性价值观,即以实效性和有用性为中心的价值观念。

1.失地农民的价值观。失地农民最初选择自愿边缘化,即他们与城市的分割是一种主动选择,并没有产生反抗情绪或任何不满。然而,在土地被征用后[3],失去土地依靠的农民在寻求新的生活出路时,却极易与城市的生活方式、市民的习性发生碰撞,他们与城市的格格不入不仅表现在生活、消费方式上,也表现在价值观上。而城市人的歧视和偏见也增强了他们对自我与市民差异性的认同,使其潜意识中既排斥市民身份,也渴望回归到初始状态。

失地农民在向市民转变过程中,其原有价值观中的积极部分会成为他们重塑价值观的重要条件。(1)在面对身份发生转变、思想观念受到城市文化价值观念冲击时,失地农民仍然保留着传统的优秀的家族、家庭观念和伦理道德。在城市化和现代化不断发展的今天,生活在都市边缘地带的失地农民没有产生极度的自卑感和失落感,主要归因于这些家族、家庭观念和伦理道德的情感作用。(2)失地农民并没有把权力和社会地位看做是一切事物的中心,只是追求生活的安稳。(3)在教育观念上,失地农民尽管自身文化素质不高,但对子女的教育期望值普遍偏高。此外,因为他们与生俱来的不安全感使他们更具备集体意识而不是个人主义,更重视集体的力量和相信组织的领导力。

2.农民工中“准市民”的价值观。农民工中的技能型人才、私营业主和经营成功人士在城市工作时间长、工作相对稳定,收入处于当地中等或偏上水平。由于长期和市民接触,他们已基本适应城市的生活方式和消费水平,价值观也发生了一些变化。同时,他们也有着较强烈的市民化意愿,对城市的依赖感和归属感更强。(1)准市民的政治观念、权力观念和权利意识有所增强。尽管他们占有的政治资源有限,参与城市政治生活的机会不多,但受城市政治文化的渲染,他们在政治参与中的价值观有了变化,权力主体意识增强。(2)价值取向发生偏离,更多关注物质层面的价值判断,缺少精神寄托。(3)在文化价值观上表现为过于重视人情或情感交往、家族或亲缘关系对个人事业发展的作用,而忽视教育和岗位培训的积极意义。(4)日常生活中以欣赏低俗文化为乐趣,文化素养不高使之既无法鉴赏城市主流文化,也偏离了城市文化体系。

3.城中村村民的价值观。城中村和村落一样,也是由血缘、亲缘、地缘和宗缘等社会关系构成的共同体,是一个由村社管理的熟人社会。村民的价值观整体上偏“中和”,不如失地农民“激进”,也很少有农民工那样的自卑感和失落感。(1)经济性价值观是城中村村民的主导价值观。只要是城中村村民,即具有村民户籍的人,都享受着村社的利益分红,村民都是村集体股东,部分村民还享受着自有产权的房屋租金。基于经济理性之上的村民并没有表现出想成为市民的强烈愿望,但对于市民化并不反感,更没有排斥和抗议的行为。(2)具有较高的政治意识。城中村由于内部社会结构发生分化,拥有更多经济资源和政治权力的村民往往占据村社的主要管理职位,而且能够从中为自己获得更多的社会资源。因此,村民对政治权力的渴望较强烈,政治资源争夺较激烈,村民的政治价值观表现突出。(3)具有较强的公共参与意识。城中村规模普遍较小以及集体分红等管理体制的特殊性,使得几乎每个村民都能参与城中村公共事务管理。因而城中村村民的公共意识比较强。

三、准市民群体价值观形成的影响因素分析

1.失地农民价值观形成的影响因素。(1)失地农民对城市化、市民化产生了排斥。城市化的发展急需向城镇外围扩大空间,生活在城市郊区的农民的土地被征收后,农民突然从过去比较封闭的农村小社会被纳入思想观念相对开放的城市生活圈,使农民不得不转变原有的生产方式、生活方式,以转化为市民身份并融入城市社会。而社会地位和价值观念上的差异,使失地农民既渴望回到农民的状态,思想意识中也非常排斥市民身份,但市民化又是他们不得不面对的现实。失地农民对城市化、市民化产生排斥现象的真正原因是其缺乏安全感。不安全感给失地农民造成了抵触情绪,加上长期的保守封闭思想,使之和地方政府的沟通难以进行,从而导致失地农民对地方政府的不满以及不愿意成为市民。失地农民传统的思想观念无法适应城市的发展,他们保守的、被动的、消极的行为表现正在也将继续阻碍失地农民的市民化进程。(2)缺乏法律意识。当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侵犯时,他们很多人或怨天尤人、或自怜自艾、或极端反抗,很少有人会拿起法律武器保护自己。(3)政治意识淡漠。他们不会把权力和社会地位看做是一切事物的中心,与生俱来的不安全感使他们更具备集体意识而不是个人主义,生活力求安稳。

2.农民工中“准市民”群体价值观的消极因素分析。尽管农民工中“准市民”人群生活在城市的年限较长,基本适应城市的生活方式和消费水平,但是他们归根结底还是农民,抹杀不了他们身上与生俱来的农民气息。他们思想意识中的乡村情结、以地缘和血缘关系为主要交往模式的思维方式仍在很大程度决定着他们的行为取向。对传统家庭伦理道德和学校教育的轻视,以礼尚往来的乡土情结和对金钱的崇拜相结合,产生了“钱”和“利”相辅相成的价值判断。他们虽然模仿城市人爱车、爱房、爱名牌,却在一定程度上忽视了追求物质享受背后的精神文化,缺少现代化商业的文化积淀。农民工中的“准市民”群体在工作性质、劳动市场、生存环境、经济条件上有很大的改善,但他们的文化素质提高缓慢,且被市民文化排斥在外,成为都市文化的“边缘者”。其价值观念虽然也发生了变化,但是又不足以适应城市的价值体系,与现代城市更注重个人能力和教育背景的价值观念时常会产生冲突。

3.城中村村民价值观的消极因素分析。城中村虽然不是农村地区的村落,但它是从农村直接转化为城市中的村落形式,它的文化和思想观念根植于农村,仍表现为土生土长的农村价值观。随着城镇不断向外扩张,社会结构发生变化,城中村的组成人员也不再只有当地村民那么单一。城市文化和因外来人口迁移带来的外来文化共同“侵蚀”城中村原有的比较稳定的农村文化,从而使城中村村民的文化体系成为自身文化、都市文化和外来文化的混合体[4],也表现为多种多样且容易发生混乱,尤其是在进行价值选择的过程中,比如村民们对是否愿意成为市民的主观认识和选择上往往会犹豫不决。(1)村民们在享受着村社分红和房屋出租收入的情况下不愿意改变目前的“村籍”身份。即便村民中多数人向往城市生活和市民待遇,但转变过程的艰巨性和转变后自身生活状况的不可预测性使村民在市民化过程中退缩不前。(2)都市生活的繁荣和高度发达的文化教育深深吸引着城中村的村民,村民也不断向城市学习,城中村的生活节奏逐渐加快,夜生活越来越丰富多彩,娱乐、餐饮等服务行业逐渐增多,村民善于吸取城市的文化并希望青年人去城里生活和学习,接受城市先进的教育,城市所具有的种种优越条件又使得很多村民向往之,而且村民还主动学习城市的先进思想观念,比如创新观念、物质与精神并重的思想,等等。

总之,准市民群体的价值观既有重视经济价值的一面,又有重视家族、宗族和道德伦理一面,还有重视政治权力和公共参与的一面,更有善于学习先进的都市文化、崇尚教育的一面。如此多样化的思想观念对于其市民化的过程有一定的积极作用,也有一定的阻碍作用。因为城市化不仅要求空间意义上的一体化、消除城乡二元格局,更要求村民与市民思想观念和价值取向的一致性和高度统一。

四、塑造准市民群体新型价值观的途径

价值观虽然具有长期稳定性,但是随着特定环境的改变、知识技能的增长、经验的积累,准市民群体的价值观也将发生变化。笔者认为,塑造准市民群体的价值观可以从以下几方面入手:

1.宏观层面。(1)改变生活环境,打破准市民的初级群体网络。尽管准市民群体在城市中构建的社会网络能够在经济上和精神上支持他们,使之更快地融入城市环境,但是以血缘、地缘或亲缘关系而建立起来的初级群体所组成的网络强化了准市民群体的亚社会环境,一定程度上保护了准市民自身的传统价值观念和小农意识,也阻碍了准市民对城市的归属和认同。扩大准市民群体的社会交往网络,增加他们和市民的交流,对于消除他们对城市的陌生感和冷漠感有较大帮助。(2)建立准市民群体社区。有组织性的社区有利于价值体系的构建,社区作为城市基层管理者,每天与社区里的人打交道,了解社区每个人的生活习惯、思想观念,可以成为社区中人们的精神和文化价值的引领者。组建一个有文化、有效率的社区工作委员会,带领准市民群体共同建设自己在城市中的家园,共建社区文化,可以为准市民群体提供精神归宿。而准市民通过这一基层组织参与社区公共活动和城市管理,不仅可以不断融入城市建设和市民生活,也可以逐渐提高其市民参与意识,并从思想上瓦解其传统的乡村价值观念,最终融入城市价值体系,成为真正意义上的市民。(3)提高准市民群体的教育水平和文化素养。价值观的改变根本上取决于个人所接受的教育程度。准市民群体在进入城市工作之前文化水平普遍不高,特别是失地农民和城中村村民。农民工中的“准市民”人群虽然具有一定的工作技能,但相对于城市人而言,他们的技术层次仍有待提高,而且这些技能是他们从自身地位不高的职位中逐渐积累和习得的,遇到需较高技能的工种时仍会捉襟见肘。考虑到准市民群体的整体经济水平不高,加之其工作单位的不规范等,准市民群体的再教育或在岗培训应主要依托于政府的政策引导、其所在企业和公司的支持,以及准市民自己的努力和投入。

2.中观层面。针对准市民群体的不同组成部分,应寻找价值观塑造的不同途径。(1)针对失地农民的途径。失地农民的价值观念中更多地保留着传统道德伦理的思想,并渴望接受更好的教育,与城市人虽然有心理距离且不希望转变为市民,但是没有强烈的自卑感和失落感。因此,在政策和制度方面应给予充分的生活保障和居住安排,为其提供在城里就业的机会和接受进一步教育的途径,这样可适当减轻他们心里的不安全感,使他们慢慢地习惯城市的生活,拉近与城市人的距离,从而融入城市并最终接受城市的文化和价值观念。(2)针对农民工中的“准市民”群体的途径。他们和市民的差距感较深,自卑感和失落感更强烈,缺少充分的社会经济条件,社会地位不高,群体的行为和思想得不到重视和尊重。同时他们又迫切地想要成为市民,经济状况相对较好,能适应城市的消费水准。因此,对这部分人不仅要加强其素质能力的培养,发掘自身潜力,增加自信心,更要消除市民对他们的歧视。这部分群体的市民化过程应该以城市的包容为主,城市及其市民要以低姿态来接纳这些人,尊重他们,主动同他们接触和交流,减少他们对城市的陌生感,给他们家的温暖和心灵的关怀。(3)针对城中村村民的途径。其价值观是自身文化、都市文化、外来文化相互碰撞而形成的,多样性的文化背景给他们的价值选择和判断造成一定混乱,不利于村民市民化。对这一群体应加强市民教育和现代化教育,并建立与城市居民统一的教育体系,以逐渐融合村民们不同文化背景下的混乱的价值思想,确保村民与市民价值观的一体化,从而顺利地完成村民市民化。

3.微观层面。(1)塑造准市民的新型家庭伦理思想和道德观念。要重启准市民群体心底尘封的部分优秀家庭传统美德,比如尊老爱幼、相亲相爱、互帮互助。同时,准市民群体也要树立新的个人形象,培养个人独立性,以逐步摆脱个人成长、成才对家庭、血缘和亲缘的高度依赖,并将准市民的个人生活从家庭这一私人空间扩展到更广阔的公共空间。(2)塑造具有较高“审美价值观”的准市民。物质享受只能满足人们的日常生活需要,当准市民群体的经济水平达到一定程度、生活状况有较大改善时,应引导他们追求更高层次的精神享受,培养其“审美价值”,以消减经济性价值观对他们的消极影响,减少准市民群体的实用主义特征和功利性。(3)增强准市民群体的法律意识。通过普法宣传、法律知识讲座、法律论坛、报纸和杂志、新闻媒体等各种现代社会传播途径向准市民群体传授基本的法律知识,提高他们的法律维权意识,支持和鼓励其检举、揭发侵犯他们合法权利的主体及行为。也可以考虑建立专门维护准市民群体或者更广泛农民工群体的合法权利的法律团体,为他们提供法律知识、意见咨询或法律救助。(4)提高准市民群体的政治参与意识和社会公共意识。在准市民聚居地、工作集中地开展社会公益活动,引导他们参与社会事务的管理;通过社区委员会选举等政治活动激发他们的参与热情,辅之以一定的物质奖励。政府和社会应该给准市民提供更多的参政议政、参与社会活动的机会,同时对其进行相应的辅导和培训,提高其参与意识和参与能力。(5)培养准市民群体自我教育和他我教育意识。所谓自我教育意识即自觉认识到教育的重要性并学会依靠自己的能力从工作或生活中学习;他我教育意识则是指对学校、社区等规范性的专门性的教育机构所传授的知识。为了更好更快地适应城市生活和市民教育体系,准市民群体自身要有教育意识,要自觉接受更多的正规教育或培训;政府、社会以及准市民所在企业也需要不断地向他们宣传教育的意义,鼓励更多的准市民群体加入教育培训的队伍。

总之,准市民群体的市民化是城市化进一步发展必将面对的难题,空间地理位置的转移仅仅完成了市民化的初步要求,更深层次的市民化是思想文化领域、价值观层面的转变。在实现准市民群体的市民化过程中,应扬长避短,保留其积极的价值观念,摒弃消极的思想,最终促进准市民群体价值观念与城市价值体系的融合。这对塑造新型的准市民群体价值观念、实现准市民群体思想观念上的市民化具有一定的积极意义。

[1] 董星,董华.中国城市化进程中的城市发展理论的再认识[J].中国城市评论,2006,(3).

[2] 郭立场.给农民自由迁徙的权利和保障[J].中华工商时报,2011,(4).

[3] 张汝立.从主动边缘化到被动边缘化——农转工人员的进城行为研究[J].农业经济问题,2004,(3).

[4] 胡莹.“城中村”的文化冲融——以广州市石碑村为例[J].城市问题,20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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