汤黎明,张茗淇
(1.中央财经大学 财政学院,北京 100872;2.东北农业大学 经济管理学院,哈尔滨 150030)
从亚当·斯密的“政府守夜人”到凯恩斯的“政府的父爱主义”,政府与市场的分工历来就是经济学家探讨的热点问题。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深入发展的今天,探讨政府与市场的分工有着极为重要的现实意义和实用价值。本文首先回顾了政府与市场分工的演进过程,阐述了在当前背景下政府与市场分工的经济学依据,最后就如何完善政府与市场的分工提出相应的政策建议。
考察中国经济发展历程可以看出,自新中国成立至改革开放,中国实施的一直是效仿苏联的中央计划经济体制。由于具有一定的严肃性和权威性,这种计划体制在一定程度上使得中国的工业化获得了快速发展。但当时工业的发展是建立在牺牲农业发展的基础上的,工农产品的价格“剪刀差”巨大,而这种畸形的产业结构也注定了其后经济增长的困境,也因此成为一种短缺型经济。
众所周知,无论是社会主义或是资本主义模式下的人都具有与生俱来的“利己”主义动机,即生产者希望以最低的成本获取最大化的利润,消费者希望以最低的货币获取最大化效用的商品。而在计划经济体制下,行政化和僵硬化的计划经济模式完全忽视了“经济人”这一核心因素,而是由政府操控着社会经济的方方面面,生产者也完全听命于上级的行政安排。尽管某些安排可能是精英集团作出的决策,但是由于信息不对称,精英集团不可能了解每一个人的偏好,而社会上不同人的偏好又具有发散性。因此,一些“为民请命”的决策效果并不尽如人意。
而随后实施的改革开放政策则使中国发生了巨大变化,从有计划的商品经济到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也经历了一个逐步演变的阶段,其中的演变正是从“计划到市场”的一个演变,也是政府逐渐向市场放权让利的过程。此时,政府已意识到“管得最多的政府未必是最好的政府”,与此同时,政府也逐渐从经济生活的诸多领域阶段性地撤出:以前单一的公有制转变为以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政府转而注重国家控制力的大小而非数量;推行股份制和现代企业制度等模式;引入竞争机制和注入民间资本。正是由于政府的有形之手部分地让位于“市场的无形之手”,中国的微观经济主体也逐渐活跃起来。
经过30 多年的渐进式改革,计划经济时期的票证制度和众多的粮油补贴都渐渐成为中国经济发展的历史名词,取而代之的是资本的全球化和市场化等众多新名词。毫无疑问,政府与市场的分工在市场机制的确立下得到了普遍认同,“无为而治”的政府在给百姓带来实惠的同时也得到了各个阶层的普遍认可。
但是在我们充分享受经济增长所带来的实惠和便利的同时,与市场机制相伴而生的问题也随之而来。因为市场机制本身注重的是机会公平而不考虑结果公平与否。而每个人与生俱来的智慧和能力本身是有差别的,同时每个人所处的社会位置、人脉资源和信息资源的占有量的不同,也会导致个人所拥有的财富和地位的差异。如今中国的贫富差距已达到基尼系数的警戒线,而我们的教改、医改、房改对于促进经济基本面向好发展确实起到了较大的作用,但是其所带来的社会贫富差距现象却越来越突出。市场化所带来的一系列社会问题不断困扰着政府的决策层,“市场的无形之手”真能解决我们所有的疑难杂症吗?
政府该不该干预经济、干预多少需要我们重新思考。一味地遵循市场原则只能让中国社会经历一个阵痛的过程,而这个阵痛过程是要付出一部分底层百姓福利损失的沉重代价的。事实上,在民生问题正成为中国经济发展中的重要关注目标的时候,“政府的有形之手”不应也不能完全退出社会经济生活的各个领域,而应当在某些关系国计民生的重要领域发挥作用。目前,中国的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和“两税减免”等政策的相继出台,正是政府关注最底层民生的公共服务的重要体现。政府与市场的分工不再是“政府该不该干预市场”,而是“政府究竟该在那些领域进行干预、干预的程度如何”?
经济发展的根本目的就是要让全体人民共享经济发展成果,在适当的时候,政府的转移支付和财政补贴应成为政府干预社会生活的积极手段。在如今学费愈来愈成为农村贫困家庭的沉重负担的前提下,政府提出减免义务教育学生学费的政策是让利于民的最好体现。因为如果任由市场机制去自发调节,最终的结果是贫困家庭的子女无法享受基本教育的权利,这不仅将导致贫困的恶性循环,也是和社会主义的共同富裕的本质目标相背离的。在严峻的社会问题方面政府干预经济的必要性毋庸置疑。
(1)在公共领域贯彻“大政府”原则。针对当前中国经济生活中出现的“权力寻租”和趁着改革旧体制而出现的管制真空地带侵吞国有资产等行为,我们应当实行“大政府策略”,即用多重制衡的权力约束机制来规范一些违反行为、用激励和惩罚相结合的考评机制来遏制腐败行为的发生、用严格的监管措施来应对市场中一些企业的外部不经济行为,尤其是在关系国计民生的一些重点行业,政府更应加大监管的力度。比如对以往出现的“三鹿奶粉事件”,其不仅危害了下一代人的身体健康,而且也腐蚀了一个企业的名声、甚至是一个政府的公信力,而这些无形的信任危机将会导致一个国家经济和社会福利的净损失。
市场经济发展到今天,其固有的缺陷也日益凸现出来:贫富差距日益扩大、生态环境的破坏日益加剧、城乡差距和东西部地区差距日益加大。而社会主义的本质是使全国人民实现共同富裕,并共享改革发展成果。所以,政府在关系到最广大人民根本利益的公共物品的提供上应承担更多的责任和义务,在关系到经济可持续发展的生态环境保护方面发挥更大的引导作用,在维护社会秩序稳定的法制和上层建筑方面发挥更积极的制度供给作用。其中,对于社会中的边缘群体和弱势群体,政府也应加以照顾和倾斜。因为政府的职责就是要促进社会的公平和正义,从而维系社会的和谐与稳定。
(2)在微观领域贯彻“大市场”原则。在个体、私营和外资等非公有制经济领域,一方面,政府应当减少行政干预,要致力于构建一个良好的培育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平台;另一方面,应鼓励企业在现有的体制框架内良性竞争,并实施让利于民的“低税负”政策,以培育更多有发展潜力的民间企业来促进中国市场经济的繁荣。
根据供给学派原理,低税负必将刺激供给;而供给又会自动创造需求,由此会带来经济的加速繁荣。基于此,政府可以从“低税负、宽税基”的角度来增进财政收入。而充裕的财政收入不仅可以为市场经济发展提供一定的制度保障,也可以提高微观市场的交易效率。一般的,对于一些通过科学技术创新所获得的高风险利润,政府应予以支持,但其价值应由市场自身来决定,政府除了提供产权保护和维护市场规则的公平外,不应过多地干预个体的合法经济行为,更不能对一些凭借创新而获得的利润进行“权力寻租”;对于微观经济领域中出现的一些波动,政府可以实行“无为而治”,因为很多波动都属于市场中出现的短暂周期性现象,政府如果在不合适的时机去干预,不仅会扰乱市场秩序的稳定,也会破坏市场规则。
事实上,在微观领域,“大市场”应该发挥亚当·斯密“看不见的手”的作用,比如说在很多城市的繁华地带或者是高校附近,都有很多摆地摊的小商小贩。这些小商小贩往往都是社会的弱势群体,让这些人经济上得到改善本是政府的期望所在,对于这些个体经济的管理也是一个比较棘手的问题。管理者可能认为,这些小商小贩的存在影响市容、影响人们的身体健康,所以应该加大管制的力度。可是他们却忽视了市场的巨大作用:为了赢利,小商小贩必然会关心自己产品的质量和安全状况,而处于完全竞争市场的小商小贩们最终将会提供质优价廉的商品来供消费者选择。从无序到均衡的市场状态需要一个逐步改善的过程,而这个过程正是生产者降低价格、改善产品质量、消费者获取最大剩余的过程。这是一个完美的民间市场发展的写照,在此过程中,政府除了适当的维护治安,任何对于经济领域的干预都会摧毁脆弱的“地摊经济”。而对于地摊经济的干预,不仅不会使市场繁荣,反而会激发底层民众与政府管理者的情绪冲突,或者是“地摊经济”的个体向“治安人员”贿赂,最终导致“地摊经济”的异化和消失,并挤压弱势群体的经济来源空间。显然在微观领域,政府应当无为而治。
(1)政府应借鉴“市场化”经验。在市场经济条件下,政府作为服务型政府,不仅应改变作为权力拥有者的姿态,还应以提供公共物品和制度供给者的身份出现。当然,仅仅从道德和伦理的角度还无法改变政府自身角色的定位,还必须从制度层面上使政府的行为规范化。基于此,政府可以考虑借鉴“市场化”的规则来约束自身的行为,比如,市场经济强调要以最低的成本获取最高的效益,而政府资金作为一种非常稀缺的资源,其购买支出和转移性支出只有在相关的领域发挥最大的效益,才能达到资源的最优配置。
政府在制定公共政策时,尤其是进行体制改革时,往往会碰到改革的“绝对阻力”和“相对阻力”,改革的绝对阻力来自于社会上每一个民众对于改革本身的变化的恐惧感,从而可能产生抵触改革的普遍情绪;改革的相对阻力则来自于不同群体的利益重新分配带来的利益冲突,既得利益者为了不使得自己利益受损会极力阻挠改革,而受益者则希望改革顺利进行。由此,政府在出台公共政策时,就要充分考虑所制定的政策带来的社会效果,如果产生了帕累托改进,那么这项政策就应当推行下去直到达到帕累托最优状态。最有效率的政府,就是不断追求帕累托最优的政府。
政府内部和同级政府间也应建立良好的合作激励机制,比如说沿海城市与中西部地区的合作交流,对于整合双方的资源和资本、发挥各自的比较优势、进而促进区域经济协调发展十分有利。因为沿海地区成熟的工业化和服务业经验可以为西部地区提供“示范效应”,而中西部地区丰富的石油、矿产等资源可以为东部地区经济发展提供再生产的资本。与此同时,政府内部的相关部门乃至细分的个体,也需要发挥各自的比较优势,相互协调与合作,才能获得最高效率。如果把政府设想为一个“理性的经济人”,政府应当力图以最低的代价(行政成本)向社会、向公民提供最优质的公共服务。因为公民无疑是市场经济中的消费者,只有当大部分的消费者感受到最大化效用的时候,政府也就达到了作为最有效率和竞争力的供给者的目标。
(2)市场应当“体制化”和“法治化”。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运行至今,市场的理念已深入人心,人人都对“看不见的手”推崇至极,但却往往忽视了起源于资本主义国家的市场经济的法治基础。实际上,欧美等西方国家乃至中国的香港地区和新加坡都有着完备的法律体系来规范其市场行为,并在此基础上构建了一个成熟的市场经济。而在中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期,像“三鹿奶粉”等食品安全问题的发生,正是中国市场机制缺乏法律监管机制的体现:生产者在生产过程中一味地追求利润而忽视了消费者的健康,这种行为不仅违背了市场伦理原则,也导致了异化的“财富伦理价值观”。因此,市场经济需要法治化,需要制定一些理性预期的政策来规范市场行为。可以说,市场经济法治化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运行的必然目标和指向,构建一个完善和严厉的市场监管机制,从而更有效地维护市场的顺利运行,是市场化改革的必要途径。
(3)政府与市场应合理分工、良性互动。政府与市场的分工应视阶段而定,一般的,在经济发展的繁荣期,政府应发挥以下职能:改变经济结构、培育新的经济增长点、消除市场经济运行过程中的“负外部性影响”、提升经济增长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让经济发展成果均等地分配到每个行业和群体中去、促使公共服务均等化,等等。对于市场经济中的个体,政府也应当按照市场规则来对待,除了政策性倾斜领域外都应同等对待。原则上,对于属于市场运行中的经济社会行为,政府无需干预;而关系国计民生的重大议题和领域,政府则需及时介入。
在经济运行的萧条期,政府应大有作为:可以实施轻税赋政策,以保障市场中供给方的繁荣发展,进而带动需求市场的繁荣;国家的公共财政支出可以考虑投向一些大型基础设施建设方面,以降低市场的交易成本并发挥政府投资的乘数效应;应逐步消除城乡间、地区间、不同群体间的贫富差距,构建一个良好的法治化和明规则的市场环境;应逐步提高中低阶层的收入水平,培育一个新兴的“中产阶级”,从而拉动中国的内需,并以内需来促进中国的经济增长,改变中国高投资、高出口、低附加值的粗放型经济增长模式。可以说,政府与市场只要相互合作、相互补充,就能共同促进经济的可持续发展与社会的和谐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