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0年以来农民工体育研究的回顾与思考

2012-04-13 13:02李全喜
浙江体育科学 2012年5期
关键词:权益农民工权利

李全喜

(北京邮电大学马克思主义教学与研究中心,北京100876)

1 1990以来农民工体育发文状况梳理分析

1.1 农民工体育文章数量短缺化

在发文的时间和数量上,统计发现中文核心期刊数据库2006年之前没有刊发过关于农民工体育方面的文章,现有的文献资料主要是从2006开始,截止2011年10月1号,共检索到相关文章37篇,这说明学界对农民工体育方面的研究才刚刚起步,即农民工体育研究是一个新兴的学术增长点。但中国是一个农民大国,农民工体育问题是农民问题的重要组成部分,因此学界现有的这些研究成果与农民工体育现实问题重要性的比例是极不相称的,具体数据如表1。

表1 1990以来年农民工体育相关发文数量

1.2 农民工体育发文期刊狭窄化

在发文的期刊上,统计发现学界现有的文章中92%的文章发表在体育类专业的核心期刊上,仅有8%的文章发表其他期刊核心期刊上。这说明当前主要是体育类期刊承担农民工体育文献发表的重任,成为学者交流农民工体育问题的重要阵地和直接平台。但从2008版的中文核心期刊数据库来看,体育类核心期刊有16个,仅占整个中文核心期刊数据库的0.8%,这表明在当前农民工体育研究成果发表的期刊范围狭窄,有限的期刊数量和稀缺的版面资源将是制约农民工体育研究的潜在因素。

1.3 农民工体育精品文章稀缺化

从发文的质量上,笔者对精品文章的判断主要依据该文章的引用频率。37篇所选文章的引用次数范围是0~35,笔者把引用次数为10次以上的文章成为精品文章。统计发现当前学界发表文章中精品文章较为稀缺,仅占发文总量的24.3%。精品文章的名称和频次如表2。

表2 1990以来农民工体育研究的高引用频次文章名称与排名

1.4 农民工体育研究共同体单一化

统计发现发表农民工体育文章的作者中有97.3%的作者从事高校体育教学与研究,仅有2.7%的作者属于非体育专业。这说明当前农民工体育的研究共同体主要是由高校体育教师构成,农民工体育方面研究尚未引起其他人文社科专业专家学者的高度重视。须知,农民工体育问题是一个复杂的问题系统,涉及多个学科和领域,因此,迫切需要其他专业的学者加入农民工体育研究共同体中,实现对农民工体育的多学科、立体式研究。

2 1990年以来农民工体育研究状况梳理分析

2.1 以社会学视角为主体的分散化研究视角

通过对文献资料的研读,笔者发现研究农民工体育问题的作者大都具有体育人文社会学的知识背景,大都从社会学视角尤其是从社会排斥的视角对农民工体育问题进行研究。这些研究主要依据社会学理论对当农民工体育权益受损的根源进行探求,提出农民工体育权益保障的社会支持条件,如裴立新、肖剑(2007)、张世威、宋成刚(2008)、刘玉、田雨普(2009)、王凤仙(2010)等。也有一些学者另辟新径,如学者宋昱、邹玉玲、仇飞云等从统筹城乡发展的视角提出了小城镇体育与农民工体育在实践中与城市体育的统筹发展策略[1];学者安剑群依据差异公民理论对农民工体育边缘化问题进行解析并且提出解决对策[2];学者何元春、林致诚运用公共选择理论,从国家、地方政府、选民、利益群体等维度来探讨农民工体育边缘化问题[3]。从以上分析可以看出当前学界对农民工体育研究视角是以社会学视角为核心的多样化研究。

2.2 以文献考察法和实证调研法为核心的分离化研究方法

在研究中,一些学者立足于理论研究,注重对过去文献的考察,关注农民工体育研究中的本体论问题。在这方面比较突出是学者张世威(2008)对农民工体育权利的论述、学者杨子江和田雨普(2008)对关于农民工概念的探讨、陈小蓉和秦毅(2010)对农民工体育权利内涵的思考。也有一些学者则是立足于现实困惑,注重对农民工体育现实问题的实证研究,即通过问卷调查的方式对农民工体育问题进行定量分析。实证化研究方法反映出农民工对体育的认知程度,展现出农民工在体育维权方面的缺陷,为有针对性地解决问题奠定坚实的基础。如学者戴霞依据7个指标对珠江三角洲农民工体育锻炼影响因素进行调查,发现文化与生活方式、心理与生存压力、体育态度与能力尚未成为农民工体育锻炼的主要影响因[4]。这些调查研究为我们进一步研究农民工体育问题提供详实的数据资料。鉴于农民工体育问题是一个富有历史与逻辑相统一、理论与实践相结合的动态理论课题,笔者认为单一依靠文献考察法或实证调研法来探究农民工体育问题的深层症结是有难度的,应该充分把二者结合起来实现对农民工体育问题的综合性研究,才能更好地破解农民工体育困境。

2.3 以农民工体育权益为焦点的集中化研究内容

2.3.1 农民工与农民工体育内涵。在解释农民工概念方面,学界研究思路一般是从社会转型背景出发,依据农民工城乡流动现实,从户籍身份对农民工的概念进行解释,认为农民工是具有农村户口在城市打工的群体。学者杨子江、田雨普认为这样的界定忽略了农民工与居民分离、农民工分层的问题[5],容易使学术研究偏离科学性路径。但笔者认为仅仅从户籍身份对农民工进行界定不够全面,应该考虑农民工的城乡流动不仅是一个城乡地理位置的变化过程,而且是农民工职业身份和文化心理状态的变迁过程,因此笔者认为农民工是指户籍在农村在城市非农行业就业且内心依然具有农民文化心理特征的群体。

“农民工体育”是学界研究的一个核心概念。笔者把当前学界关于农民工体育的界定大致分为两类:一类是学者孙娟、蒋伟浩的解释,他们认为农民工体育是指农民工,包括其中男、女、老、幼及伤病残者自愿参加的以健身、养生、医疗、游戏为手段,达到健美、健康、康复、娱乐和休闲为目的的体育活动[6];另一类是学者杨子江、田雨普的解释,他们认为农民工体育是具有农村户口身份却在城镇或非农业领域务工的劳动者,在余暇时间参加的以健身、娱乐为主要目的身体运动[5]。通过对比,可以发现他们都认为农民工体育是农民工利用闲暇时间进行的体育锻炼实践活动;但二者的差异在于学者孙娟、蒋伟浩的解释忽略了对农民工群体的内涵,而学者杨子江、田雨普的解释则是建立在界定农民工内涵的基础上。他们解释的共同缺陷在于把“闲暇时间”等同于“劳动之余”,缩小了农民工体育的内涵。农民工体育的发起不完全是“劳动之余”,健身和娱乐也并非是农民工体育的终极价值追求,农民工体育是指农民工群体为了增强身体素质、健全心理素质、提高文化素质而参与的体育实践活动。

2.3.2 农民工体育权利内涵。保障农民工体育权利“是构建和谐社会的基本要求、是贯彻以人为本思想的具体体现、是促进社会安定有序的重要方面[7]”。通过研读发现当前学界在这方面存在“二权利说”、“六权利说”、“十权利说”等。“二权利说”认为农民工体育权利的内涵应该是积极权利和消极权利的统一,而在目前阶段,尤以消极权利为核心[8]。“六权利说”则认为农民工体育权利包括“体育信息的知情权、体育活动的自由权、体育发展的决策权、体育文化要求平等诉求权、体育管理参与权、体育教育权”等[9]。“十权利说”认为农民工体育权利至少包括“平等权;学习权;知晓权;参与权;确认权;生存健康权;发展权;请求权;限制权;特别权”等10个方面[10]。笔者认为这三种权利说实际都是建立在对权利五大基本要素的理解上,但“六权利说”和“十权利说”更多的是要告诉我们是一个应然问题,即农民工体育权利应该包括这些方面的权利,而“二权利说”更加强调是一个实然问题,即当前农民工实际上真正能够享有的权利。笔者认为农民工由于在时间、资本、技能、心理、文化等多方面与城市居民存在差异,所以简单用权利的五要素来界定农民工体育权利的内涵是不恰当的。笔者认为农民工权利问题关键问题在于落实,即应该充分保障农民工积极的体育参与权利,使农民工能够平等享受到应有的国民待遇。

2.3.3 农民工体育责任主体探析。长期以来学界关于农民工体育责任主体的认识并不统一,存在“责任主体国家说”、“责任主体市场说”、“责任主体单位说”、“责任主体城市社区说”、“责任主体农村说”、“责任主体农民说”几种观点,其中“责任主体国家说”和“责任主体单位说”影响较大。“责任主体国家说”强调“确立政府在体育公共产品供给中的责任主体地位;确立政府在农民工体育宏观组织管理中的主体地位;确立政府在农民工体育价值导向上的主体地位;政府要确立在监督检查方面的主体责任[11]”。可见国家的主体责任主要包括两个方面:“一是直接向公民提供基本体育服务;二是利用法律、经济、行政和技术信息等多种手段调控社会体育服务产品的供给与总需求[12]”。而“责任主体单位说”认为责任主体划定为用工单位能很好地解决一些农村与城市社区均难以解决的身份的难题、流动所造成的体育组织难题、经费的难题[13]。笔者认为这些观点忽略了一个重要的事实,即农民工体育发展是一个复杂的系统工程,因此单从某一个方面划定农民工责任主体是不可取的。笔者提出农民工体育责任主体应该是一个主体体系。在这个体系中,国家、市场、单位、城市社区、农村、农民分别处于不同层级的主体地位,各自有着独特的职责和使命,即在发展农民工体育的工程中,需要国家、市场、单位、城市社区、农村、农民需要给自己清晰定位,既不能缺位,也不能越位,更不能错位,笔者称这种主体说为“责任主体多元说”。

2.3.4 农民工体育权利受损表征。这一方面的研究是当前学界研究的重点,学界的观点主要包括“缺失说”、“排斥说”、“边缘说”、“荒漠说”、“贫困说”等。“缺失说”认为当前农民工体育遭遇“体育信息知情权流失、体育活动的自由权受限、体育发展决策权虚位、体育文化要求的平等诉求权尴尬、体育管理权缺位、体育教育权无法落到实处[9]”等权利缺失困境。“排斥说”主要依据社会排斥理论,从制度、社会、经济、文化、空间、教育等多个角度提出农民工体育权利遭到排斥[14]。一种“边缘说”认为由于农民工游离在城乡之间,其边缘群体的社会身份决定了“农民工体育参与类型较为单一;农民工体育参与时间少,花费少;农民工体育设施的社会供给水平较低[2]”。另一种“边缘说”则把农民工体育边缘化概括为“体育资源供给水平低;农民工的体育责任主体缺失;农民工体育权益受损时无处诉求,也无力维护[3]”。对比这两种“边缘说”,我们发现前者侧重于农民工自身的参与权利,而后者侧重于农民工体育权利的外在保障方面。“荒漠说”认为农民工体育存在三个方面的“低水平”:一是农民工体育活动参与现状的低水平;二是农民工参与体育活动主体需求的低水平;三是农民工参与体育活动的社会供给的低水平[15]。“贫困说”则认为“农民工本身对体育知识、技术、技能的交流、施展能力的欠缺与效率的低下,导致他们无法作为一个正常的城市社会成员或单位职工去享受体育权利所赋予他们的健康、娱乐、体能、休闲等精神利益的收获[16]”。其实,经过仔细研读我们可以发现“缺失说”、“排斥说”还是“边缘说”、“荒漠说”又或是“贫困说”,这些观点的内在思想是一致的,基本上都切中了当前农民工体育权利受损的现状,这说明当前农民工体育权利受损已是不争的事实。

2.3.5 农民工体育权益受损根源。深入挖掘农民工体育权益受损根源是提出有效对策的前提,因此学界把对农民工体育权益受损的根源的探讨作为重点内容进行研究,取得一系列重要成果。学者张世威认为户籍制度壁垒、权益保障外部支持环境乏力、体育消费基础脆弱[17]是造成农民工体育权益受损的主要根源;学者王凤仙则认为农民工体育权益受损的根源在于农民工体育遭遇经济层面的排斥、制度层面的排斥、文化层面的排斥、空间层面的排斥[21];刘宏业则认为农民工体育权益受损是城乡二元分割、城市与农村的文化冲突、社会弱势地位和体育话语权的丧失、政府职能部门及其管理的缺位、经济的贫困和工作的艰苦[22]等因素的共同作用;学者何元春、林致诚依据公共选择理论认为农民工体育权益受损是“国家把体育的社会功能简单化为体育的政治功能;地方政府(或官员)重体育的政绩工程,淡体育的福利工程;农民工选举权得不到切实保障;作为弱势群体,农民工组织化程度低[3]”等四个因素的相互交织的结果。综上所述,从学界的研究可以发现农民工体育权益受损的根源实际上分为客观因素和主观因素两个层面,深层的制度因素是农民工体育权益受损的客观根源和症结所在,同时主观层面的因素对农民工体育权益受损也具有制约作用。

2.3.6 农民工体育发展模式。农民工体育发展模式是在农民工体育发展过程中逐渐凝练出的具有内在稳定性和外在推广性的发展思路。概括当前学界关于农民工发展模式的研究成果,有“三模式说”、“四模式说”和“六模式说”等观点。“三模式说”认为“以新型单位体育模式为主,以农村乡镇体育模式、城市社区体育模式为辅的三位一体模式是当前发展农民工体育的理想模式[18]”;“四模式说”则认为农民工体育发展模式主要包括“社区体育发展模式、企业园区体育发展模式、家庭体育发展模式、政府扶助的‘圈子型’体育发展模式[19]”四种类型;“六模式说”则认为农民工体育发展模式主要包括“新型单位体育模式、企业体育模式、工会组织体育模式、城市社区体育模式、农村乡镇体育模式、家庭体育模式[20]”。通过对比这三种农民工体育发展模式,可以发现实际上这三种模式是基于农民工归属性差异建立起来的。需要指出的是,每一种模式都是针对农民工所属区域进行设计,每种模式各有其适用范围。因此在发展农民工体育的过程中一定要选择合适结合本区域的发展模式,推进本区域农民工体育的科学发展。

2.3.7 农民工体育权益保障举措。关于农民工体育权益保障举措研究是当前学界研究的重中之重。通过对文献资料梳理发现,学界提出的农民工体育权益保障举措具有高度的趋同性,既有针对客观瓶颈因素的对策,也有针对主观因素的思考,比较突出有“四支持说”、“四建设说”、“五支持说”等。“四支持说”认为“政策支持、经济支持、精神支持、体育文化支持[21]”是保障农民工体育权益的主要手段;“四建设说”认为当前破解农民工体育权益保障难题的关键在于加强体育组织建设,加强健身教育宣传建设,加强体育硬件设施建设,加强体育社会指导员队伍建设[22]。而“五支持说”则认为建立“以政府为主导,以企事业单位为基础,以社区为纽带,以工会、农民工体育协会为依托的社会支持系统[23]”是保障农民工体育权益的最现实、最有效的办法。可以看出,当前推进户籍制度改革、破除城乡二元社会结构是保障农民工体育权益的根本出路;充分注重城市社区对农民工体育的吸纳和企业单位对农民工体育的资助是保障农民工体育权益的重要条件;切实抓好农民工利益代表组织建设是农民工体育权益保障的重要基石;努力提高农民工自身的体育认知水平和加强农民工体育思想观念的变革与创新是保障农民工体育权益的重要基础。

2.3.8 新生代农民工体育权益保障问题。新生代农民工体育发展问题是新生代农民工问题的重要组成部分,一些学者对新生代农民工体育发展进行研究。首先,学界分析了新生代农民工体育消费需求。学者王晓贞通过对江苏省新生代城市农民工体育消费内容、消费水平、消费时间和消费态度及影响因素等进行调查与分析,结果显示新生代农民工消费方式主要以实物型消费为主,劳务型体育消费较高[24]。其次,解析了新生代农民工体育权益的困境。学者程一军指出新生代农民工遭遇体育活动权受限、体育诉求权尴尬、身体健康权堪忧、体育管理权缺位等困境[25]。最后,提出了新生代农民工权益保障的具体措施。学者房淑珍提出了加强政府职能;开展企业社会责任运动;大力发展社区体育;以农民工工会为依托,提高农民工维权意识和体育技能等途径来保障农民工体育权益的具体举措[26]。鉴于新生代农民工与第一代农民工存在明显的个性差异,新生代农民工体育发展问题也必然有特殊性。笔者认为在未来关于新生代农民工体育发展问题的研究将成为新的学术增长点,呼吁专家学者注重对新生代农民工体育发展的研究。

3 今后农民工体育发文与研究的前瞻思考

通过对学界研究成果地研读和梳理,认为在今后对农民工体育研究的过程中应当注意以下几个方面的问题:

3.1 建构多样化的农民工体育研究主体

农民工体育是一个新兴的学术课题,需要专家学者对此保持持久的研究耐力,扎根于农民工体育研究力求能够取得更多精品力作。同时,笔者认为国内的一些中文核心期刊应该适当开辟农民工体育研究的栏目,拓宽农民工体育论文发表的空间。此外,笔者认为研究农民工体育的科学共同体应该突破体育专业人才队伍的单一性结构,建议不同学科的研究者共同关注农民工体育问题,以求能够实现对农民工体育的多学科、立体式研究。

3.2 注重整体化的农民工体育研究视角

以往学界的研究大都从社会学视角出发,以社会排斥作为切入点进行分析,力求彰显出农民工体育的社会效应。但笔者认为学界以往的研究存在一个突出的缺陷,即都是从单一的某个视角出发进行研究,忽略对农民工体育的整体性研究。农民工体育问题整体性研究的缺失使破解农民工体育发展困境的现有对策变得苍白无力。农民工体育发展是一个复杂的系统,因此笔者建议从系统整体论视角出发实现对农民工体育的整体性研究。

3.3 运用综合化的农民工体育研究方法

单独运用文献考察法或实证调研法无法有效切中当前农民工体育问题的本质,因此笔者建议对农民工体育研究既要立足于前人的研究成果,奠定自己的理论基础,同时需要进行实证调研,充实自己的理论论证,即需要把文献考察法和实证调研法结合起来,实现研究方法的综合化提升。此外,笔者认为当前一些学者对农民工体育的实证调研实际上等同于“问卷调研”,忽略对农民工本人的“深入访谈”。因此建议在今后的实证调研中把“问卷调研”和“深入访谈”结合起来,综合运用定量研究与定性研究的方法对农民工体育进行研究。

3.4 培育拓展化的农民工体育研究内容

在未来相当长时期内依然需要对农民工体育权益给予高度关注。在此基础上,笔者认为应该把农民工体育研究进一步细化和深化,即对农民工体育的研究不能仅仅局限于经济、社会、文化层面,可以进一步拓宽农民工体育研究的视域,比如从哲学方面探析农民工体育的本质规律,从伦理学方面探析农民工体育内蕴的伦理关系,从政治学方面探析农民工体育承载的政治价值,从生态学探析农民工体育在生态文明建设中的功能,从教育学方面探析农民工体育发展的教育范式,从人口学方面探析农民工体育对人口可持续发展的意义等等。特别需要指出的是,当前新生代农民工问题也已经突显出来,新生代农民工体育问题研究也将是一个崭新的研究领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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