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迎春
(山东大学图书馆,山东 济南 250100)
数字图书馆是传统图书馆在信息时代发展的产物,它不但包含了传统图书馆的功能,向社会公众提供相应的服务,还融合了其他信息资源的一些功能,提供综合的公共信息访问服务;是用数字技术处理和存储各种图文并茂文献的图书馆,是一种多媒体制作的分布式信息系统。它把各种不同载体、不同地理位置的信息资源用数字技术存贮,以便跨越区域的网络查询和传播。它涉及信息资源加工、存储、检索、传输和利用的全过程。通俗地说,数字图书馆就是虚拟的、没有围墙的图书馆,是基于网络环境下共建共享的可扩展的知识网络系统,是超大规模的、分布式的、便于使用的、没有时空限制的、可以实现跨库无缝链接与智能检索的知识中心。可以这样说,数字图书馆将成为未来社会的公共信息中心和枢纽。信息化、网络化、数字化一连串的名词符号其根本点在于信息数字化;同样,电子图书馆、虚拟图书馆、数字图书馆,不管用什么样的名词,数字化是图书馆的发展方向。
知识产权是指人们对于自己的智力活动创造的成果和经营管理活动中的标记、信誉依法享有的权利。知识产权是一种无形财产权,它与房屋、汽车等有形财产一样,都受到国家法律的保护,具有价值和使用价值。有些知识产权是智力劳动产生的成果所有权,它是依照各国法律赋予符合条件的著作者以及发明者或成果拥有者在一定期限内享有的权利,包括版权(也称为著作权、文学产权)和工业产权(也称为产业产权)等。
在数字图书馆的建设过程中,难免会遇到知识产权的问题。对于知识产权的保护可以鼓励智力创造,促进精神权益和经济效益统一发展。在数字图书馆建设过程中,最关键的就是图书资源,图书资源的数据化处理面临着两方面知识产权问题:一是原始著作权,即数字图书馆直接使用的图书资料所对应的著作权;二是数字资源的知识产权,也就是对图书资料进行加工处理后所产生的知识产权。处理好知识产权问题,一方面应充分尊重和重点保护著作权人的合法权益;另一方面,在数字图书馆向公众提供相关服务时,要规定相应的授权范围。
计算机技术、自动化技术和网络技术的高速发展,使文献资源的格式转换、数字化作品的复制、下载、盗版等变得更加容易,数字化产品的知识产权保护问题比传统纸质文献也更为复杂和突出。根据著作权法,上载作品必须取得作品权利人同意,但是资源库容量庞大的数字图书馆要取得每一位作品权利人的授权在现实中非常困难,在数字图书馆的有关立法中不能再套用那些陈旧的与自身建设和发展特点不符的法规。
在图书馆信息采集环节,面临两种图书资源。一是已经进入公共领域的作品,二是尚未进入公共领域的作品。在数字图书馆的建设过程中,必须对这两种情况区分对待、合理使用。对于已经进入公共领域的作品,只要保持该作品的完整性,并尊重作者的署名权和修改权,就可以根据需要进行数字化处理;而对于尚未进入公共领域的作品,则需要作者的授权方可进行使用。虽然《著作权法》规定“图书馆为陈列或者保存版本的需要,复制本馆收藏的作品是合理使用的行为”,但这个规定对于数字图书馆建设未起到有效的帮助。因为数字图书馆建设不仅需要已进入公有领域的作品,还会使用到大量的非公有领域的作品,这就意味着数字图书馆建设必须重视信息采集中的知识产权保护问题。
网络信息技术的发展,为数字图书馆相互兼容提供了便利的条件和广阔的空间,使图书馆间的相互整合变得效率更高;同时,由于各类数据库的大量产生及对外开放获取的图书资源的大量出现,使得网络环境下获取信息资源比以前更为方便,为图书资源的共享和开放提供了技术支持。但数字图书馆在提供信息服务中会不可避免的遇到知识产权问题,信息的收集传播与知识产权的保护本身是矛盾的。传播的速度越快、信息传播范围越广、信息产生的规模效益越大,其面临的知识产权也就愈加困难。因此,在数字图书馆的信息提供环节中,务必要重视其中的知识产权问题。
数字图书馆的数据库是用计算机语言将图书资源进行编码、加工和存储,并通过计算机终端进行获取。我国《著作权法》第14条规定:“汇编作品的著作权由汇编人享有,但行使著作权时,不得侵犯原作品的著作权。”可以看出,数字图书馆对原有著作权进行处理后的资源受到相关法律的保护,数字图书馆对其编辑的作品拥有整体著作权,但在行使此项权利时,不得侵犯原有作品的著作权;如果以事实性信息或无著作权材料为内容的数据库,其著作权则主要由汇编者享有。因此,在数字图书馆的信息处理环节,应进行独创性的编排,开发具备特色的数据库,避免侵犯其他数据库的知识产权。
数字图书馆建设是信息时代发展的要求,要在尊重和保护知识产权的前提下发展数字图书馆,必须加大宣传力度,提高数字图书馆建设者和使用者的知识产权保护意识,避免侵权行为的发生。首先,要加强相关法律法规的宣传,让数字图书馆建设的参与者以及广大群众了解知识产权法的有关法律法规,从源头避免知识产权侵权行为。其次,要加强道德教育,通过道德教育来提升群众的自我约束能力,这是对法律手段的补充。无论对数字图书馆的工作人员还是信息用户,都应加强知识产权保护的道德教育,促使其从受制转向自觉,增加人们自觉遵守法律的意识。
在数字图书馆建设过程中,无疑需要大量的图书资源,如果仅仅依靠“合理使用”,难以满足数字图书馆的需要。因此,我们有必要建立健全知识产权授权制度,以制度许可的形式进行合法授权。在数字图书馆的建设过程中,在涉及知识产权问题时,首先要根据相关法律对作品的归属进行判断,然后根据情况履行诸如支付薪酬或获得授权等相应的程序。如果在作品出版的时候作者已将作品以电子形式授予出版机构,则会涉及到邻接权问题,数字图书馆的建设者应该和作品的出版机构进行授权谈判;若作者出版时没有将数字化专有出版权授予出版机构,则数字图书馆的建设者应与作者直接进行商谈,获得授权。
在互联网时代,网络已经成为大多数人获取、利用和传播信息的重要手段。在这种情况下,数字图书馆应当与时俱进,用技术手段保护知识产权。为了防止非法访问、编辑复制和传播等侵权行为,数字图书馆在知识产权保护中应该从源头出发,根据授权等级允许获得授权的用户获取相应权限范围内的资料。目前较为常用的技术手段如下:(1)使用用户密码验证的方式进行权限限制。(2)设置身份认证程序,建立知识产权所有人和信息需求者之间的信任关系。(3)加密技术与数字签名技术。对网络传输的信息进行加密,使信息服务的内容更加安全可靠,保证信息的统一性和完整性。(4)访问控制技术,允许用户对其常用的数据库进行适当权利的访问。
随着数字图书馆的建设与发展,与此相关的立法已不能适应时代发展的需要,大量的知识产权保护问题摆在我们面前。因此,数字图书馆的建设不单纯是技术问题,同时还是一个法律问题,需要法学界和图书馆界的同仁共同努力,在参照国外相关法律的基础上,结合我国具体国情,不断探索和实践,制定出适合我国国情并具有一定前瞻性的知识产权保护法,从而保证我国数字图书馆建设的顺利推进,并且使各种知识产权保护真正做到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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