略论笔迹鉴定文书的规范写作

2012-04-12 15:30张德英
湖南警察学院学报 2012年1期
关键词:鉴定结论笔迹检材

张德英

(贵州警官职业学院,贵州 贵阳 550005)

略论笔迹鉴定文书的规范写作

张德英

(贵州警官职业学院,贵州 贵阳 550005)

目前,司法鉴定机构出具的一些鉴定文书在内容写作方面缺乏明确、具体、统一的标准,在记叙、表述、论证等语言文字的组织和安排方面,不同鉴定机构、鉴定人的风格不一,各行其是、自成一派。针对部分鉴定文书存在着叙述简略、论证简单、结论简化等影响鉴定文书质量的几个问题,以笔迹鉴定为例,建议从行业的角度上对鉴定文书写作进行初步规范。

笔迹;司法鉴定;文书;规范;写作

2005年2月全国人大常委会颁布了《关于司法鉴定管理若干问题的决定》,其第一条明确规定:司法鉴定是指在诉讼活动中鉴定人运用科学技术或者专门知识对诉讼涉及的专门性问题进行鉴别和判断并提供鉴定意见的活动。从此,司法鉴定行业纳入了法律的规范管理范畴。

2007年,司法部颁布了《司法鉴定文书规范》,针对鉴定文书的外在形式如字体、字号、文书结构等外在格式方面进行了规范,从形式的角度基本统一了各地鉴定文书形式风格多样的局面。但是,目前,在鉴定文书最为重要的专业价值性的体现——鉴定文书的具体内容上,诸如如何规范文书的用词表达、描述的对象、记叙的范围以及记录的具体标准等方面,尚未有相关的规范或者指导性意见出台。

据笔者粗略了解,目前鉴定人一般是按照司法部推荐的文书规范格式进行写作,由于内容选择上没有标准,便根据自己的理解来安排选词用句,按照自己的标准来描述、记载检验的过程和结果。由于没有统一的硬性规定,部分鉴定文书的格式制作简单、记叙模糊,有的省略掉检验分析的重要内容……。

鉴定文书的不规范制作,很容易给人情鉴定、金钱鉴定、关系鉴定等不公正的鉴定行为留下方便之门,导致当事人可能会对司法鉴定机构中立、公正的形象产生质疑,破坏了司法鉴定的社会公信力[1]。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若干问题的决定》将司法鉴定行业简单地分为法医类鉴定结论、物证类鉴定结论、声像资料类鉴定结论和其他类鉴定结论四种类型[2]。笔者以为,由于司法鉴定专业的分类非常繁杂,专业之间的跨度很大,各自具有自己的特点,确实很难制定出一个适合所有专业的写作规范。但是,这并不意味着就不需要对鉴定文书的具体写作提出相应的标准或者规制。司法鉴定是我国司法体制的一部分,它也代表着国家司法的权威和和公信力。作为近年来正蓬勃发展的新兴社会服务行业的一种,要树立起司法鉴定行业公正、公开、公平的社会形象,重视司法鉴定文书的写作非常有必要。本文试以笔迹鉴定文书为例对目前司法鉴定文书写作方面存在的诸如描述简略、论证简单、鉴定结论简化等不规范写作问题进行一些深入的分析。

一、司法鉴定文书的功能和作用

(一)司法鉴定文书是一种法定证据

鉴定结论(或者表述为鉴定意见),是我国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共同规定的法定证据种类,由于其借助于科学技术的方法进行检验,又被称为“科学证据”[3]。在司法诉讼实践中的涉及广度和深度也越来越大,在案件的裁判中所起到分量越来越关键、越来越重要,并经常作为检验、印证其他证据(如物证)证明力的权威性证据[4]。有时,司法鉴定的结论也会成为判定某些案件性质的唯一证据[5]。

以笔迹鉴定来说,它是通过对两部分笔迹之间的比较鉴别,确定其是否为同一人笔迹的检验过程。这种检验,可以对该两部分字迹的书写人是否为同一个人进行认定,属于物证技术学中可以进行人身同一认定的技术方法之一。由于笔迹容易获取,书写条件简单方便,且具有个体的特殊性,长期以来,一直在人们的日常工作、生活交往中,作为个人身份、信誉的一种代表或者象征得到广泛运用,在社会政治、经济和文化的发展中各种重要事项都离不开笔迹的签署。因此,笔迹鉴定作为能够进行人身同一认定的技术之一,在司法实践中具有独特的重要作用。由于通过笔迹可以进行对书写人真伪的确定,借助于笔迹鉴定的结果有时便能够直接锁定具体的某项证据的书写人,在证据上可以作为直接证据而加以使用。例如,对现场发现的《敲诈勒索信》的笔迹进行检验确认将会直接认定敲诈案的犯罪嫌疑人是谁,从而为侦查破案提供了有力的直接证据支撑。例如民事案件中,对诸如《欠条》、《收据》、《遗嘱》以及《劳动合同书》等文件材料上涉及的有关当事人签名的笔迹书写人真伪的司法鉴定意见,将会严重影响到对该文字材料的法律效力的确定等。

(二)司法鉴定文书的质量体现着该司法鉴定机构的技术水准

司法鉴定文书在法律上是具有法律效力的一种公务文书,作为法定鉴定机构出具的鉴定意见或者检验报告的载体的,它直接体现着制作该文书的司法鉴定机构的鉴定能力、鉴定质量和鉴定水平。

在司法鉴定机构被推向社会化、市场化的时代背景下,市场经济的竞争激烈,优胜劣汰的规则同样适用于以往高高再上的鉴定机构。司法鉴定机构不仅需要具备高超的专业检验技术水平,更重要的是树立起公正、权威、规范的良好社会形象来获取客户,这种无形资产比起具体的物质财富来说,具有更重要的价值。而一个鉴定机构的社会声誉最直接的体现,从鉴定文书的质量高低便可以略知一二,简单窥见。一份制作简单粗糙,语焉不详,语义不清,描述模糊的鉴定书难免会使人不明所以,疑窦丛生;而一份制作格式规范,结构逻辑分明,条理清楚,语言叙述简洁、结论表述清楚明确,文书言之有理,言之有据的鉴定书,将显示出该司法鉴定机构的高质量技术水平,而使得当事各方予以信服。

目前,很多司法鉴定机构已经着手建立内部质量控制,作为鉴定从业人员,我们应当从思想上对鉴定文书的重要性给予足够的重视和充分全面的深刻认识,自觉提高鉴定文书的写作水平。

二、笔迹鉴定文书写作内容上存在的突出问题

结合实践中了解到的笔迹鉴定案例,笔者发现,当前不同司法鉴定机构出具的笔迹鉴定意见书,在外在格式方面基本都按照司法部《司法鉴定协议书(示范文本)》的格式进行制作,基本做到了文书格式的规范化、统一化,至于在内容方面,例如文字表述、逻辑结构、遣词用句、分析论证等实质内容方面却显得五花八门或者风格迥异。可以说,各鉴定人(鉴定机构)基本上是在各自按照自己的理解来做填空题,但是这个填空题没有统一的标准答案。在填空的过程中,笔者发现有部分鉴定文书在内容写作方面存在描述模糊、记叙简略、论证简单、鉴定结论概括等较为突出的问题,亟待有关部门及早进行统一规范。

(一)基本情况部分内容叙述各异

按照司法部颁布的鉴定文书统一格式,鉴定文书的第一个部分为基本情况,包括委托人、委托日期、委托事项、送检人员、送检材料、鉴定时间、鉴定地点以及在场人员、被鉴定人等。由于没有明确的统一规定,在填写鉴定书的基本情况内容时,各鉴定机构一般都自行按照此格式进行填空,外在形式上基本都达到了规范、统一,但是在填写内容方面,却内容迥异,各有千秋,自成一派。

1.对委托事项的描述缺乏统一

以对某《借条》文书上借款人的签名笔迹真伪鉴定一案的写作方式为研究对象,笔者发现:在委托事项一栏,有的机构填写时非常详尽,直接明确具体地填写出了委托人的委托要求(写为:要求鉴定落款日期为X年X月X日的借条上借款人处的“王五”签名字迹是否为王五本人所书写);有的则简略填写为鉴定的细小分类项目(写为:笔迹鉴定),有的则直接写为笔迹同一认定。而且对于委托事项项目的次级分类也是不尽一致,有的填写为文书鉴定,有的写成是笔迹鉴定,有的写为笔迹同一鉴定,有的写为签名笔迹鉴定等等,不一而足。可谓是五花八门,各自为政。

2.对在场人员的具体指代对象没有权威的解释

在针对“在场人员”的内容指代方面,也存在着较大的分歧。有的检验人员记录为陪同当事人一起到鉴定机构的在场亲属或者是法官,有的则记录为鉴定机构自己的工作人员,有的则记录为案件对方的当事人。由于没有标准,每一种写法都有其自己的道理,但是作为法律文书来说,则显得有些随意,缺少庄重性,建议对于“在场”的标准建议不妨可以借鉴《现场勘验笔录》文书制作中关于见证人的规定,具体最好由司法部做出统一的规范。

3.对被鉴定人身份信息的内容记录没有统一标准

为了全面地记载清楚文书的全面信息,对于被鉴定人有必要予以在文书中予以固定,但是对其的信息披露包含哪些内容,详尽还是简略,记录到何种程度则基本上由各个文书的鉴定书制作人自己掌握,即便是同一个鉴定机构出具的鉴定书,也不尽一致。

例如,有的鉴定文书上详细写明了被鉴定人的性别、年龄、家庭住址、身份证号码等个人信息,有的鉴定机构简单写明其名字、性别而无身份证号码,有的则仅仅记载其姓名和身份证号码。以上种种表述虽差别不甚巨大,但却容易引起业外人士对司法鉴定文书严谨性、规范性的疑惑。尤其是那些申请重新鉴定或者由于诸多缘由导致反复鉴定的案子,由于各个鉴定文书在这些细节上的不尽一致,或许也会容易引起当事人对鉴定文书权威性、庄重性的质疑。

(二)鉴定文书的正文写作内容缺乏规范,记叙、描述方式不一

目前,鉴定文书的具体内容写作缺乏统一性的标准。怎样写,写多少,基本上由鉴定人自行决定,未加以控制。例如,对于送检材料的记录和描述,存在着部分鉴定人仅仅简单进行概括性的记录,三言两语简单写为:“某某单位送检的借条一张,样本若干”。对于这个检材《借条》的具体内容、金额、当事人等情况均没有进行描述,对于比对样本的性质、来源、数量等也缺乏具体的交待。

在鉴定文书的内容部分,有的鉴定人对于检材和样本的需检验字迹的内容、位置、形态等情况描述既无具体特征说明,也无所检验文件材料载体详细的页码、材料性质、提供来源的交待。不仅使得局外人对该项检验中样本的具体来源,是否真实可靠、数量具体是否充足等检验条件难以知晓,倘若以后出现责任事故或者当事方有相关争议需要责任倒查或者复查该案件时,即便是经办该案件的鉴定人,也可能由于记录的过于简略而不能清楚将所检验的检材、样本特定化,难以复原当初检验的具体对象和比对的材料依据,难以完全再现案件的具体检验比对过程,从而可能被置于尴尬被动的情势之中。

为了避免以后的麻烦,建议鉴定人不妨详细清楚地用文字加以说明,可以从检材(包括样本)的涉及日期、内容、页数、编号、或者涉及金额、当事人等某个方面进行详细描述,从某个角度将其特异性固定下来,并对其文件材料的性质交待清楚。

笔者曾经接受委托检验合同上“张三”签名笔迹真伪的案件。检材为一份共3页的借贷合同(复写件),合同上为“张三”的手写签名字迹共有两个,一个在第一页乙方处,为银行工作人员填写;一个在第三页“借款人签名”处。两处签名,均为需要检验的对象。这样,笔者书写时将需要检验的签名对象在分析说明部分首先就详细地进行了位置固定,并交待清楚字迹的性质为复写形成,而不能简单的直接就描述为“检材上的张三签名字迹具有什么特征”,否则就难免引起指代不明,让局外人很难明了所检验签名字迹究竟是哪一个,其又是怎么形成的。

(三)检案摘要的叙述内容各异

检案摘要,顾名思义,是指所检验案子的简要介绍。但是简要到什么程度,要不要交待清楚文书的形成过程?方法?案件的争议焦点是什么?原告、被告等当事人的名字是否要写清,谁提出的检验鉴定要求要否在文中写明?委托要求是否在这一部分中进行详细的叙述阐明?这些问题基本上都由鉴定人自行决定,形成了五花八门的检案摘要。

有的鉴定人寥寥几句,仅交待为“某某单位委托检验”,没有介绍是谁?为什么?要求检验等相关案情;而有的则在这一部分过于注重去介绍相关的案情,将事情争议原委大致介绍一遍,未免又显得喧宾夺主,失去了鉴定文书应当着重以叙述鉴定过程、结果为主的鉴定技术特性。这些问题虽然反映出不同鉴定人写作水平的高低不同,但从一个侧面也反映出对于如何填写这个“填空题”缺乏明确的指引规范。

(四)论证模式化,叙述格式化

在笔迹鉴定的过程中,由于检验材料的性质基本固定,如大多为借条、合同、收条、遗嘱等,检验方法也大体相同,有的鉴定机构为方便起见,便固定形成了一种书写模式。文书的写作成了模式化的套路,只需要根据检验对象的不同,将其名称更换即可,其余部分均形成了格式化的套词,千篇一律,体现不出具体的针对性,也显现不出检验人员专业性的具体价值所在。

(五)鉴定结论过于概括

由于没有明确的规范要求,各个鉴定机构的鉴定结论表述可谓各有风格。有的鉴定结论表述为:“检材上的某某某签名是本人书写”;有的写为:“检材上的字迹是或者不是某某所写”;还有的结论表述更为概括:“检材和样本不是同一人书写”。至于要弄清楚检材和样本各是指代什么,还必须将鉴定书仔细研究一下。而这对于非专业人士来说,可能有点勉为其难,还不如直接明确地将鉴定结果清晰准确地写清楚。

三、笔迹鉴定意见书写作规范化的建议

司法鉴定意见在司法裁判者和社会各界的心目中都具有很重要的分量。为使得鉴定文书能够令人信服,树立起权威、中立、客观、公正、科学的专业形象,鉴定文书的制作应当根据各个行业的不同特点以行业技术规范的形式进行规范。下面笔者从笔迹鉴定的角度提出一些建议,供大家参考。

(一)应尽量使用专业术语、法律用语,按照公务应用文书的公文体写作,摒弃口语体的写作方式

司法鉴定文书的本质,其实应当就是一种法律文书[6]。因此,鉴定文书写作时的用语必须注意符合司法鉴定机构的客观、公正、中立的角色身份,力求保持中立性,尽量不要带有主观感情色彩。作为一种专业判断,用词应当严谨、专业、庄重,尽可能保持客观、慎重,不得具有随意性或夸大其词。同时,为体现鉴定意见书作为法律文书的庄重性、严肃性,文书中不得使用口语化词语,应一律使用书面语体来写作。

(二)描述检验对象的原则为用文字将对象记录固定下来,记录清楚、具体,用词简洁

对于检验材料,不同的人可以有不同的描述方法。但是应当有个统一的指导性原则进行规范。笔者以为,描述的目的是将检材(样本)的唯一性、特殊性通过文字加以记录、固定下来,在描述时只要根据检验材料的特性选择好其固有特点将其作为记录着眼点描述下来即可。至于选取的记录着眼点,应当结合鉴定书附件部分的图片说明,针对文件的标注时间、内容、金额、当事人的身份以及文件的性质等某个特异性方面进行完整、具体的描述固定,而不能简单的称为“检材或者样本若干”。

如:某法院要求对某《遗嘱》上“立遗嘱人”处的“杨XX”签名进行真伪鉴定。对于该《遗嘱》的描述,不妨可以从落款的日期、见证人的名字、涉及的遗嘱内容等相关特有信息的角度进行记录,以固定该借条的基本特殊信息,尽可能将其唯一化、特定化。

(三)检验过程应如实记载,点面结合,注重说理,分析全面

1.检验记载点面结合

检验过程和分析说明的内容可以说是鉴定文书最重要的关键部分。检验过程的叙述越详尽,再现率越高,鉴定的结果就越显得客观,公正,具有说服力。

从写作的角度看,这部分的写作不需要洋洋洒洒、事无巨细将所有检验内容全部记录下来,不妨可以采取有点有面,点面结合,详略适当的方式,选择主要的重要的部分记录,但是应当注意基本的检验过程有所交待,不可省略。检验记录的目的是能够依据此记录来恢复再现检验的经过,至于分析说明部分则可以说是鉴定文书的重要神经枢纽所在:鉴定意见的内容很大程度上取决于鉴定人对检验结果的分析和评判。这个部分其实是鉴定意见作为解决专门性问题的专业技术手段,体现其专业知识和技能价值的重要所在。

2.分析说明注重说理

为了树立起司法鉴定结论公正、客观、中立的良好社会形象,展现出检验的客观、全面、科学,分析的深刻、透彻、专业,鉴定意见的准确、可靠,在鉴定文书的分析说明部分,应该尽量要展开充分说理论证,力求充分的展示出鉴定的客观公正性和科学性[6],使得各方能够心悦诚服。例如,在对特征的综合评断的具体论述部分,应当注意既要分析符合点的性质,也要解释分析差异点的性质,注重全面分析,加强分析说理,力求使得当事人各方对鉴定结果能够尽量的理解、信服、满意。

(四)鉴定意见的观点应当明确清楚、无歧义、叙述完整、表达全面

1.鉴定意见应当观点明确、清楚

作为具有法律性质的文书,司法鉴定文书用词应当庄重、严谨[7]。根据司法部颁布的《司法鉴定文书规范》第七条第八项的规定:鉴定意见必须达到明确、具体、规范,具有针对性和可适用性。因此,在写作时,鉴定意见作为鉴定文书证据价值的关键部分,遣词尤其需要加以慎重斟酌,表述时应力求庄重、明确、全面、客观、清楚、完整、简洁,不得产生歧义。

2.鉴定意见叙述要注意保持意思的完整和全面

为避免啰嗦和重复,一般可以在鉴定文书中将检验对象的载体统一称为检材。但针对鉴定结论部分,笔者以为,为体现法律文书的严谨性,应当将检验材料的全称写得清楚明确,不能简写为检材、样本,同时表述应当完整;并且应当直接针对委托要求来进行具体明确的叙述。鉴定结论应当详细、全面并且具体化,不应当使用简称或者代指。如“检材”,虽然可以在文中使用,但是在鉴定结果部分,则应当详细的描述清楚所指代的内容,使得阅读者对鉴定结果一目了然,无需再去核对该“检材”的具体指代,同时也可以避免对鉴定结果的表述产生歧义,避免因此引起新的纷争或者质疑。

例如,对某签名笔迹的鉴定意见不妨表述为:标示日期为2008年11月17日《劳动合同书》第十二页右下角“乙方(签名或盖章)”处的“王五”签名字迹不是王五本人所书写。这样,检验对象既显得明确具体,鉴定意见又表述得清楚完整,无歧义。

司法鉴定行业众多,由于涉及专业的性质各个不同,因此司法鉴定文书的写作不可能完全强求一致。针对这种情况,建议可以初步以制定各个行业标准检验技术规范的方式,结合不同专业的特点,提出规范各类鉴定文书写作的指导和要求[8]。通过规范司法鉴定文书的制作,促进鉴定文书质量的提高,并不断提高司法鉴定的社会公信力,推进司法鉴定行业的进步和发展。

[1]江涛.鉴定机构社会化中的问题及对策[J].福建警察学院学报,2009,(2).

[2]杨宏云,邱爱民.论鉴定结论作为科学证据的证明价值要素[J].江海学刊,2011,(2):221.

[3]霍丽颖,印小玲.论我国科学证据制度的构建[J].理论月刊,2011,(2):99.

[4]何家弘.论司法鉴定的规范化[J].中国司法鉴定,2005,(3):3.

[5]陈丁文,任玉苓,周云龙.文书司法鉴定实践中存在问题与对策[J].云南警官学院学报,2009,(3).

[6]玉梅.试论司法鉴定文书的规范化[J].广西师范学院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7,(1).

[7]赫凛冽.谈公安机关刑事技术鉴定文书的规范化制作[J].应用写作,2009,(8):26.

[8]邹明理.文书司法鉴定标准化的艰难道路应当顺势拼闯[J].中国司法鉴定,2009,(3)

A Sim ple Discussion on the Standard of W riting Handw riting Identification documents

ZHANG De-ying
(Guizhou Police Officer Vocational College,Guiyang,Guizhou,China,550005)

As a kind of legal documents with legal effect,the forensic identification documents,issued by the agency of the judicial authentication,should be serious and standard.Due to the lack of clear,specific and unified standard in the content and structure of forensic identification documents,different judicial authentication agency may have different criteria in forensic appraisal. Using handwriting identification as an example,this paper probes into the questions of brief description,simple demonstrationand concise conclusion and suggests that the forensic identification documents should be standardized.

handwritings;forensic appraisal;documents;standard;writing

D918.2

A

2095-1140(2012)01-0122-05

2011-10-15

张德英(1973- ),女,贵州晴隆人,贵州警官职业学院副教授,主要从事文书鉴定研究。

左小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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