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政治制度设计的价值取向

2012-04-12 10:44孟昭武李文静
山东社会科学 2012年2期
关键词:伦理价值政治

孟昭武 李文静

(湖南城市学院,湖南益阳 413000;湖南吉首大学,湖南吉首 416000)

论政治制度设计的价值取向

孟昭武 李文静

(湖南城市学院,湖南益阳 413000;湖南吉首大学,湖南吉首 416000)

政治制度的价值本质是限制和保障,集中表现在空间上的界域性和时间上的方向性。政治制度既是一种权利资源,又是一种利益资源,其管理价值主要表现为设置权力边界,规定责任和义务;规范社会行为,矫正社会失衡;整合社会资源,调整社会利益,引导社会行为。政治制度的伦理价值主要表现在政治制度的伦理构成、道德价值判断和道德实践规范诸方面。政治制度设计的价值取向是管理价值与伦理价值的有机统一。

政治制度;管理价值;伦理价值

政治制度设计的价值取向问题是一个关涉到为什么要设计某一政治制度的核心问题。有人认为,政治制度设计是统治阶级为了实现自己的政治统治而制定的管理制度,也就是说,政治制度设计的价值取向是管理价值。但是,从根本上来看,一个安定祥和、世风纯正、公正文明、繁荣富强、充满生机的社会在根本上有赖于一个公正的社会政治制度,有赖于政治制度伦理的公正性,也就是说,伦理取向也是政治制度设计的重要取向。政治制度设计的价值取向当是管理价值与伦理价值的有机统一。

一、政治制度的价值本质

政治制度的本质力量是价值蕴含和期待,政治制度的内在规定是限度、规范、界线,由此二者形成政治制度的价值本质:保障和限制,这是同一问题的两个不同方面:政治制度的限制功能发挥于逾越政治制度限度、规范、界线之外,即在共同体中,凡是逾越了政治制度的所有行为、活动、事物,都将受到限制,这种限制表征为惩罚与制裁;政治制度的保障功能发挥于政治制度限度、规范、界线之内,即在共同体中,凡是符合政治制度规范的所有活动、行为、事物,都将受到保护,这种保护表征为鼓励或奖励。

政治制度的价值本质集中表现在空间上的界域性和时间上的方向性。

第一,政治制度具有空间的界域性,这种空间的界域性恰恰体现了政治制度的特定空间疆域性。政治制度的空间界域性决定政治制度的有限性,一种政治制度自有其边界限制的域度,在其域内,政治制度作为一种普遍的生存式样、法式,就发挥功能;在其域外,政治制度虽然存在,但它却丧失其效力功能。政治制度的界域性,不是由政治制度本身所决定,而是由人们根据其具体的生存境遇和社会主体生存与发展的需要所做出的判断与裁定所决定,是由人们对其生存境遇进行判断和选择所赋予的价值蕴含与期待所决定。政治制度的空间包容性的实际内容有两个方面,其一,政治制度的功能所能辐射的广度;其二,政治制度的效力所能达及的对象数量。

第二,政治制度具有时间的方向性,这种时间的方向性决定了政治制度始终具有历史的张力向度。从实质上讲,政治制度的空间界域性必以时间为保证,只有空间性而不能进入时间之域的政治制度,则不成为政治制度。所以,政治制度一旦发挥其功能,它就进入了时间领域而创造了时间:时间使政治制度成为政治制度。

政治制度必须要进入时间领域,但政治制度并不是盲目地占有时间,而是方向性的展开时间和创造时间。因而,政治制度具有了对时间方向的伸缩性和张力向度。客观地讲,政治制度的时间限度性同样不是由政治制度本身来决定,而是由政治制度所负载的价值蕴含与期待来决定:政治制度所蕴含的价值朝向和期待,所体现的普遍性程度越高,其时间张力就越强,其伸缩力度就越大,反之,则越弱。

政治制度的价值实现是通过其管理价值的实现和伦理价值的实现来推动和实现的。也就是说,政治制度主要通过“限制”来实现其管理功能,并主要通过“保障”来实现其伦理功能。政治制度设计的管理价值取向和伦理价值取向有机统一,相辅相成,共同促成了政治制度的科学性和有效性。

二、政治制度的管理价值

(一)政治制度既是一种权利资源,又是一种利益资源

英国著名的历史学家汤因比从历史社会学的角度解释政治制度,认为“政治制度是人和人之间的表示非个人关系的一种手段。”①[美]丹尼尔·W·布罗姆利:《经济利益与经济政治制度》,上海三联书店1997年版。霍布斯、洛克、卢梭、康德从契约论和自然法的立场论证政治制度的形成,揭示良好的政治制度的基本原则是生命——自由——平等,这种政治制度原则是历史事实和逻辑统一的具现和圆融——一种政治制度安排下的公民只能且必须是按照这种秩序享有生存权、自由权、平等权并承担起相应义务。罗尔斯从契约视角来展开他的有关政治制度正义的论证的,他在《正义论》中设置了一个“原初状态”下的“无知之幕”,以论证当代社会应该是一个最合意的基本社会政治制度,并在此基础上提出了两个具有经典意义的原则,即平等的自由原则,合理的差别原则与机会的公平原则相结合,并提出了实施正义的两个优先原则,即平等的自由优先于合理的差别,正义优先于效率和福利。②[美]罗尔斯:《正义论》,何怀宏等译,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8年版。诺齐克承认公民应当具有平等的基本自由权利,政治制度应当有一种矫正公正的功能,即经济的某种由于自由竞争所带来的事实上的不平等,不能伤及公民平等的基本权利。③[美]诺齐克:《无政府·国家·乌托邦》,何怀宏等译,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1年版。

马克思为了追求美好的社会政治制度进行了不懈的努力,并将这种美好的理想社会规定为“自由人的联合体”。马克思认为政治制度起源于人们从事物质生产的社会实践,政治制度的内容和形式是由社会生产方式决定的,当这个社会政治制度中的一部分人对另一部分人是一种人身依附关系时,实际上这种社会结构已经由一部分人剥夺了另一部分人的自由权利,就是一种应该被取代、被推翻、被打破的社会结构――一种新社会政治制度建立在被打破了的旧的社会结构之上。可见,政治制度作为一种“权利-义务”关系,使政治制度资源成为一种权利资源、利益资源,政治制度调整成为一种权利调整、利益调整。

(二)政治制度设置权力边界,规定责任和义务

政治制度的价值本质是保障和限制。具体来说,政治制度对于行为人的权利、权力具有的功能保护就是鼓励权利人或权力人科学而合理地行使权利或权力,尤其是鼓励权利人大胆维护自己的正当权利,为争取应有权利而斗争;政治制度对于权利或权力的限制功能,就是划定权利或权力边界,使权利人或权力人在规定的界域内活动,不得逾越权利或权力边界。政治制度对于行为人的责任的保护和限制,就是监督和敦促责任人自觉地履行职责和义务。监督和敦促既有保护的意义,又有限制的意义。

(三)政治制度规范社会行为,矫正社会失衡

制度的重要功能之一,是为社会主体设立行为边界,建立相应的奖惩机制,使得人们对自己的行为举止做出一定的预期,最大限度减少社会行为过程中的不确定因素,从而规范自身行为,妥善行事,使社会免于失衡,或失衡了的社会秩序复归均衡,为广泛而复杂的社会分工合作创造有利条件。

马克思指出:“社会经济形态的发展是一个自然历史过程,不管个人在主观上怎样超脱各种关系,他在社会意义上总是这些关系的产物。同其他任何观点比起来,我的观点是更不能要个人对这种关系负责的。”④马克思:《资本论》(第1卷),人民出版社1975年版。马克思的这一论断至少给我们两点启示:一是社会制度的历史演进有其自身的规律,如先进的生产力通常是在落后的旧制度中产生、发育、成长越来的。原始社会、奴隶社会、封建社会、资本主义社会到社会主义社会依次更替的过程皆是如此,都有自己特殊的发展规律。二是制度性伦理往往先于、大于生活在该政治制度下人们的个体道德,而生活在该制度下的个体,不能够也不应该对这种制度性伦理负责,因为个体始终受制于制度。邓小平在总结我们党所犯错误时也从反面谈到了这个问题,他说,“……即使像毛泽东同志这样伟大的人物,也受到了一些不好的制度的影响,以至对党和国家对他个人都造成了很大的不幸。……这个教训是极其深刻的。不是说个人没有责任,而是说领导制度、组织制度问题更带有根本性、全局性和长期性。”①邓小平:《邓小平文选》(第2卷),人民出版社1994年版。

政治制度的设计和安排旨在推进一个日益规范化、程序化、理性化、法律化的社会建设,规范社会行为,矫正社会失衡,内在地保证了社会从野蛮走向文明,从传统转型现代,有力地消除了不同社会群体因地域、信仰、宗教、文化等方面的差异而形成的隔阂,有效地适应社会生产方式无限扩张的内在潜能。也正是这种规范的、理性的制度体系孕育并产生新的社会生产方式,并使新的社会生产方式成为不断扩张的“扩张秩序”。这种“扩张秩序”孕育形成了一种崭新的社会生活秩序,崭新的人类文明理性演进机制,在追求进步与发展的过程中,通过制度变迁,最大限度地挖掘制度的效能,使制度能够适应发展变化的不断创新的社会生活现实。

(四)政治制度整合社会资源,调整社会利益,引导社会行为

一般地说,一个人生活其中的那个政治制度体系先在地规定了能做什么,不能做什么。在常态社会下,一个人事实上只能享受他所处的那个特定的政治制度体系所提供出来的、所规定了的、事先所赋予的权利。同理,一个人事实上也必须履行这个政治制度体系所规定所赋予的义务。从表象看,某种政治制度最初可能是少数人制定的,或是为少数人制定的,但一旦确定下来,就会事实上成为一种客观存在的社会规范,为社会公众所享有,不为包括创造者在内的任何个人所拥有,也不以任何人的意志为转移而成为人们的公有物品。然而,政治制度作为一种社会“公共品”,它给不同集团、不同阶层、不同群体、不同个体所带来的权利、权益和福利是不同的,甚至有巨大差异。不同的政治制度提供不同的“游戏规则”,不同的规则给人带来不同的权利,也带来不同的职责和义务。一种政治制度表面看来对每一个人都是公平的,但实际上在它的规则之下,每个人所获得的选择空间是不一样的。正是这种原因,政治制度对整个社会整合时,也成为一种社会行为引导机制。也正是因为如此,人们才格外关注政治制度的公正性,才使政治制度的伦理问题凸现出来。

马克思曾经明确指出:“必须使环境成为合乎人性的环境”,只有在一个合乎人性的环境中,人性才能得以健康发展。②马克思、恩格斯:《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2卷),人民出版社1956年版。在这里,马克思极为深刻地揭示了一个道理:“制度——环境”对人的行为具有引导作用。中国古代思想家也曾表示出这样的思想,“居越而越,居夏而夏,是非天性也。”“习俗移志,安久移质”,“注错习俗,所以在情”。③荀子:《效儒篇》。荀子主张“君子居必择乡,游必择土,所以防邪避而近中正也。”④荀子:《劝学篇》。法国18世纪战斗唯物主义者爱尔维修、霍尔巴赫等更是重视“制度——环境”对人的引导作用,并以提出“人是环境的产物”这一著名命题而著称。皮亚杰认为,智慧的本质在于适应,而每一个智慧活动都包含有一定的认识结构。这里的适应不是通常意义上对环境的消极适应,而是一个对外部世界的积极认识过程,它包括“同化”与“顺应”两种机能。人的智慧在同化与顺应的动态过程中不断丰富。康德立足于个体美德立场要求人们“不论做什么,总应该做到使你的意志所遵循的准则同时能够成为一条永远普遍的立法原则。”⑤[德]康德:《实践理性批判》,关文运译,广西师范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康德认为,道德准则存在于个人的心中,是主观的,但它对一切有理性的存在都具有普遍的效应性,又是客观的。所以人们的道德准则就不能依据个人的爱好,也不能出于个人的快乐与幸福,而应当同时能够成为所有人共同的普遍行为准则。罗尔斯认为社会基本结构、基本制度决定了分配社会成员的基本权利和义务的方式,决定由社会合作产生的社会利益划分方式。罗斯说:“我把一种社会制度理解为公开的规范体系,这一体系确定职务和地位及它们的权利、义务、豁免等等。这些规范指定某些行为类型的为能允许的,另一些则为被禁止的,并在违犯时,给出某些惩罚或保护措施。”⑥[美]罗尔斯:《正义论》,何怀宏等译,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8年版。罗尔斯特别强调,制度的正义状况直接制约乃至决定了社会成员个人的职责,所以制度公正问题较之个人行为正当与否是一个更为重大的问题。

可见,从社会的普遍性而言,一个人只有大致地在他所处的社会结构、基本政治制度提供的范围内追求他所渴望的东西,他的思想、情操、行为也总是带有他生活其中的那个社会结构、基本政治制度的痕迹。一个安定祥和、世风纯正、公正文明、繁荣富强、充满生机的社会在根本上有赖于一个公正的社会政治制度,有赖于政治制度伦理的公正性。

三、政治制度的伦理价值

(一)政治制度的伦理指向

政治制度的伦理构成是政治制度伦理研究的首要问题,也是政治制度伦理研究的根本问题。政治制度的构成是以伦理的支撑为基础的。一个好的政治制度必定会选择合适的伦理理想来支撑。那么,在什么样的伦理理想的支撑下,才能产生好的政治制度呢?这得从人们为什么要建立政治制度谈起。一般认为,政治制度有两个起源:一个是人类的原初政治制度起源于人的个体生存对群体的需要;另一个是人类的文明制度起源于人的群体生存对国家的需要。然而,无论是国家也好,群体也好,创制政治制度的真正主体只有一个,那就是单个的人。因而,政治制度的真正创造者——无论是原初的群体政治制度的创造者,还是具有现代文明特征的国家政治制度的创造者——都只能是人:人是政治制度的创造主体,也是政治制度选择、确立、运行的主体,还是推进政治制度变迁、促使政治制度消亡、创制新政治制度的主体。由此来看,政治制度的真正起源,是人的生存和发展需要本身。在初民时期,是人的生存对群体的需要;在文明时期,是人的生存对更大的群体——国家——的需要。所以,以人的需要满足为伦理理想所支撑起来的政治制度才是最好的政治制度。

然而,伦理理想满足人的需要,不仅仅是满足某一个人或某一代人的需要,也不是满足某一地域或某一个国家的人的需要,而是要满足所有人的需要。再则,伦理理想满足人的需要的程度应该如何把握呢?最大限度地满足人的需要是伦理所追求的主题。也就是说,只有体现了人的普遍需要并最大限度地满足了人的普遍需要的伦理理想才是最好的伦理理想,唯有以人的普遍需要满足为前提的伦理理想所支撑起来的政治制度才是最好的政治制度。

那么,人的需要是什么?最低要求是满足生存和发展的需要,追求人生的最大幸福与快乐!这实质上就是要满足人的人性的需要。人性实际上涉及到两个维度,即人的存在的自然维度和社会维度。那么政治制度的指向只有获得了自然、社会两个维度时,才可能成为最好的政治制度。马克思主义认为,人具有自然属性和社会属性。那么,伦理理想支撑下的政治制度只有满足了人的自然需要和社会需要,才有可能成为好的政治制度。但是,由于受到来自于自然的、社会的诸多因素的干扰和影响,人们的需要常常得不到有效的满足,尤其是在社会领域里,常常出现一部分人剥夺另一部分人的权利,一部分人剥夺了另一部分人的幸福与快乐。所以必须建立维护社会公平和人与人之间的平等的正义政治制度,以政治制度正义来促进社会公平的实现。只有实现了政治制度正义和政治制度公平,才有可能实现社会公平和人与人的平等,人们才能实现人生理想,满足生存与发展的需要,追求人生的快乐与幸福。

在现代社会管理中,人们针对不同领域、不同行业、不同职业、不同区域建立起诸多不同的政治制度和管理制度。那么,什么样的政治制度,才能充分满足人的需要,满足人性的需要呢?那就是民主政治制度。尽管实践中的民主政治制度也许存在诸多令人不满意的地方,但却是切实可行的政治制度。因为在真正的民主政治制度下,人才能获得应有人权,才能自由、平等地生存和发展,才能满足人的需要和人性的需要;只有在民主政治制度下,才能既满足人的自然属性的需要,又能满足人的社会属性的需要。诚然,由于民主政治制度的性质是不同的,因而不同民主政治制度满足人的需要的性质和程度是不同的。在资本主义民主政治制度下,人民群众不可能享受到真正的民主。而在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制度下,人民群众才能享受到真正的民主。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制度还存在诸多需要改进的地方,但不是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制度本身的问题,而是在实践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只要我们推行真正的民主政治制度,这些问题是会得到妥善解决的。在我国,只有推行真正的民主政治制度,建设一个民主法治、公平正义、诚信友爱、充满活力、安定有序、人与自然和谐相处的和谐社会,人民群众才有可能实现美好的人生理想。

(二)政治制度的道德价值判断

政治制度作为国家共同体生存的普遍式样、法式,它既具有其形态结构,又具有其内容要求。前者指政治制度形态,后者则政治制度精神。

政治制度形态是指政治制度的形态构成与形式要求。客观地看,政治制度的完整形态构成有三:一是政治制度的宏观构架;二是政治制度的稳定性形态结构;三是政治制度的活动形式。政治制度的宏观构架是政体。政体是国家政权的组织形式,是国家以何种形式来组织社会、定位统治者与被统治者,使之各自有序存在的政权机构。政体的形式构架是政制;政体的结构性内容即是国家主要政治制度;政体的运作机关即是政府。政治制度的稳定性形态结构即社会的基本结构,其核心的内容即是社会的权力结构。政治制度的活动形式即是社会安排。社会安排是政治制度的调节方式。

在政治制度构成中,政治制度形态是政治制度精神的载体,政治制度精神是政治制度形态的实质内容和价值支撑。政治制度的精神构成也有三:一是政治制度的性质定位,二是政治制度的政治定位,三是政治制度的伦理定位。政治制度的精神构成虽然可以如此三分,但这仅是为了表述的便利,它实际上是一个整体,三者之间相互包含、相互渗透而不可截然分离。

政治制度的性质定位,实际上是政治制度的法定位。政治制度的法定位所体现出来的是政治制度的法精神。一种政治制度所选择什么样的政体形式,其所表现出来的法精神取向是完全不一样的。政治制度的法定位所形成的法精神取向,最终不是由政体所确定,政体只是其法精神取向的形式载体。政治制度对法的定位,最终来源于政治制度选择、确立及其变化或创新时,对“权”的具体看待与定位。这里的“权”实际上包括了两个维度的内容,一是人权、权利,即人的存在人权和人的生存权利。二是权力,狭义地讲,权力即是指国家权力,它是国家立法权力、行政权力、司法权力的总称;广义地讲,权力即是指社会权力,它是国家权力、政党权力、社会知识权力、社会舆论权力的总称。

对“权”的看法与定位,最终是建立在对人的存在本性和生存天性的认知与断定基础上的,因而,权,无论是人的存在人权和人的生存权利,还是权力,都与需要、欲望联系在一起,所以对权的看法与定位,本质上是对人的存在本性和生存天性的断定,进一步讲,是对人的存在需要和生存欲望的看法与定位。

如前所述,当代人类生存发展的总体趋势是推行真正的民主政治制度。民主政治制度价值指涉,不是别的,只能是普遍利益权利;其支撑自然法则和宪法精神的那个东西,就是人性,即人的存在本性和生存天性,这对每个人来讲,都是共同的、同构的。政治制度的政治定位实质上是政治制度所蕴含并得到展示出来的社会理想。根据民主的基本要求,政治制度所蕴含的社会政治理想,就是国家共同体成员人人幸福。这一社会理想的价值方向即是人人存在平等,人人生存自由,人人生存公正。

在政治制度的精神构成中,政治制度的政治定位处于表层,其社会政治理想成为感性的内容而激励人们对政治制度的信任和心存守望;政治制度的法定位构成了政治制度的政治理想的直接支撑力量;而居于最深层次的精神内容恰恰是政治制度的伦理理想、伦理精神。政治制度的伦理理想和伦理精神生成的直接土壤是人的存在本性和生存天性,是普遍利益权利要求。

因而,从宏观上讲,政治制度的道德价值判断就是在对政治制度的选择、确立及其变迁或创新过程中,对政治制度形态与政治制度精神的人性论判断。具体来看,政治制度的道德价值判断即是对政治制度实践中的人权、权利和权力的判断;从更深层次来讲,政治制度的道德价值判断,就是在政治制度的选择、确立及其变迁或创新过程中对普遍利益权利是否平等分配和享受的判断。

(三)政治制度实践的道德规范

任何政治制度,其理念是重要的,但实践更根本。一切政治制度最终都在实践中体现其优劣、好坏。从理论上来讲,在理念与追求方向上体现了共同体成员人人平等存在本性和生存天性的政治制度,就是最好的政治制度;但从实践层面来看,只有实现了权力限度与监约、维护和保障了共同体成员人人平等的政治制度,才是好的政治制度。因而,评判政治制度的好坏优劣的根本标志是政治制度实践所体现出来的道德规范程度及其实现程度。

政治制度一旦选择和确立,就必然要走向实践。政治制度只有走向实践,才能获得正式的确立;政治制度只有走向实践,人们才能对政治制度进行有效的实质性评判,区分政治制度的优劣;政治制度只有走向实践,政治制度自身才有可能获得完善和改进,才有实现制度创新的现实性。

政治制度是因人而造设的,但政治制度的实践,最终却是对人的实践,即对人的实际生存与生活的引导与规范。人,虽然要依靠群体与社会才能生存和生活,但人的生存行动和生活行为,却始终是个体化的。然而,无论人的生存行动和生活行为如何个体化,总是会自觉或不自觉地以自己的需要为标准和依据进行行为选择(尽管我们不可能完全排除某些人以社会需要为标准和依据进行行为选择),这种行为选择可能是道德的,也可能是不道德的。

人们都需要或者希望道德地生活着。人们能够道德地生活着,就必定需要各种制度尤其是政治制度的限制和保护,也就必然要求制度获得一种普遍的伦理设定。这一普遍的伦理设定只能附着于特定的社会政治制度,才能构成其普遍化的道德规范和行动规则。因而,一切形式或性质的政治制度实践,就其本质来讲,都是其道德实践,都体现其具对人的具体道德规范。政治制度设置的意义就在于规范人们的行为选择,要求人们放弃不道德的行为,选择道德行为。

政治制度的管理价值和伦理价值是辩证统一的。二者相辅相成,相互支持。因此,政治制度的设计、选择、确立、改进和创新都应当把政治管理价值和伦理价值有机地结合起来。

D621

A

1003-4145[2012]02-0032-05

2011-11-28

孟昭武(1957—),男,湖南新邵县人,湖南城市学院教授,博士。李文静(1986—),女,山东泰安市人,湖南吉首大学硕士研究生。

本文系国家哲学社会科学基金项目“新时期行政管理伦理化趋势探析”(项目编号:03BZX047)后续研究成果之一;湖南吉首大学研究生科研基金项目“服务型政府新型服务方式探析”(项目编号:11JDY036)阶段性研究成果。

(责任编辑:陆影 luyinga1203@163.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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