万 伟 魏洪昌
(南昌大学培训学院南昌大学科技学院,江西南昌 330000)
我国城中村集体经济股份制改革思考
万 伟 魏洪昌
(南昌大学培训学院南昌大学科技学院,江西南昌 330000)
我国城中村改造提速刻不容缓。依据我国各个城市的城中村改造相关政策规定,城中村无形改造工作中包括城中村集体经济转变为股份制经济,这部分工作的重要性,关系着城中村改造后村民的未来生活保障与经济发展保障。本文探讨了城中村集体经济股份制改革的理论基础,并提出了相关对策。
城中村;集体经济;股份制改革
近年来,随着我国各地方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城市化水平的提高和城市框架的不断拉大,城中村问题日益突出,其普遍存在的公共设施缺乏、环境质量低下、人口结构复杂、社会治安隐患多等社会问题,不仅影响着城市的外观,也影响着城市管理,构成了城市现代化发展的障碍。因此,城中村改造提速刻不容缓。依据我国各个城市的城中村改造相关政策规定,城中村无形改造工作中包括城中村集体经济转变为股份制经济,这部分工作的重要性,关系着城中村改造后村民的未来生活保障与经济发展保障。
(一)产权理论
马克思指出,关于产权的性质有许多中认识,但是大多数人赞同其是作用法权关系,有效的在法律上呈现了其关系,所以,产权关系或被认为是生产关系,也被看作为所有制关系的强化或意志。基于马克思主义经济学原理,不同类型的终极所有权在该过程中都将具有核心性作用,如何实现土地的归属方向,将体现终极所有权多元化的实现。在西方经济学理论流派中,衍生出中众多的产权经济学理论流派,在其中,新制度经济学派的巴泽尔则在思想上具有一定的创造性。巴泽尔指出:(l)一切任何社会制度可以容纳与产权分析的框架,从而有效地进行分析;(2)各种产权分析的基础单位是“个人”,当然“组织”的行为则可以通过有效的方式整合于个人行为分析框架;(3)人的权利如果要实现,则必须依托于三大条件:一是个人为权利保护所付出的努力程度;二是他人为权利分享所做出的努力;三是“第三方”在保护权利时所付出的努力程度。
无论是马克思主义经济学理论,还是巴泽尔产权理论,他们的思想为本研究提供了相关的启示:一是要明确股份制改革的对象——农民;二是在产权改革中,如何界定产权、保护或者是流转产权,我们都要付出相应的成本,改革的成功还要依赖于成本高低;三是产权的范围不可能完全的界定,而是一个动态演绎的过程;四是农村集体经济产权的保护需要农民的努力,他人的支持,以及政府政策合力的保护。
(二)制度变迁理论
股份制改革又可以看作为制度变迁的一种形式。因此,制度变迁理论将会有效的指导股份制改革的方向。在制度变迁理论中,许多学者都对其作出了重要探究,我国著名经济学家林毅夫先生对制度变迁与交易进行了划分。林毅夫指出,制度变迁往往分为两种:一种是诱致性变迁,其主要是通过新制度的设置或安排,从而更替现有的制度,该类制度变迁主要发起者是个人,也可以是团体,其主要时机是出现在获利时,该类制度变迁更多的是一种自发型的行为。该类制度的变迁是基于制度不均衡所创造的各类获利机会。二是强制性变迁,它与前面的变迁恰好相反,它主要基于政府或相关的政策法律的出现,它的主体是国家,其目的是为了有效的弥补不同群体之间收入再分配导致的不均,从而对现有制度体系进行有效的弥补。在我国,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主要是诱致性变迁,更多的是强制性变迁。通过制度变迁方式,它可以为城中村集体经济股份制改革提供相关的启示,要求我们从两个维度入手:
一是在制度变迁的推动力维度,需要结合农民的需要和政府供给的支撑。政府自上而下的政策将有利于合理的指导集体经济股份制改革的思路,从而为优化集体经济资源进行有效的指导;农民的主动需要则是股份制经济改革的内因,主动需要则有效的佐证股份制改革的必要性,从而为制度改革扫平基层道路,从而在股份制改革中既能体现科学性,也能体现需要性,从而有效的服务股份制改革。
二是在制度变迁的实施维度,需要我们注重制度变迁的正确方向发展。强制性制度变迁的主体——政府要通过政策或相关法律,明确集体经济股份制改革的土地问题、产权问题、分配问题、组织结构设置等问题,从而避免股份制改革中人为意志,避免股份制改革成为少数人获利。
(一)建立相对独立的资产管理自主权
我国城中村要摆脱股东大会流于形式等弊端,就要保证股份经济合作组织拥有相对独立的资产管理自主权,与其他公司一样都是市场经济中平等竞争的主体。至于改造的具体途径,则既要严格依照公司化标准,区别于计划经济下的企业,又要结合具体现实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情况,考虑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特殊性。
第一,企业以股份合作制为基本组织形式,实现民主性与资本性的有机结合。现代公司一个基本特征是产权明晰,股份经济合作社摆脱公司化形式性的重点是建立明晰的产权结构,明确界定以土地资产为主的集体财产的归属。根据我国城中村集体经济的实际,股份合作制是一个很好的选择,企业对外以经营获利为目的,对内按股份分红。首先是明确土地以及原集体投资所形成的资产归集体所有,在集体经济组织的股份合作制改造中,折算为优先股;其次是以现有以户籍为标准确定股东资格,但需投入一定的资源后才能成为股东,此后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娶妻生子或有新户籍加入,则不再直接取得股权,而通过转让或继承等方式取得。
第二,建立公司内部治理结构。企业内部治理结构的运行过程就是企业的决策、协调和激励过程。完整的公司治理结构一般由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和高级经理人员等组成。通过这一结构,所有者将自己的资产交公司董事会托管,这是一种信任托管关系;董事会作为股东的受托人,托管公司的法人财产和负责公司经营;公司董事会是公司的最高决策机构,拥有对高级经理人员的聘用、奖励以及解雇权。董事会与公司经理人员的关系是一种委托代理关系,经理人员作为董事会的意定代理人,拥有对公司内部事务的管理权和诉讼代理权。我国城中村集体经济组织的股东大会与职工大会合一,在治理上实行合作民主,即实行一人一票制,作为企业的权力机构;董事会可由具有经营管理才能的村干部担任,适当引入外部独立董事以及战略投资者的代表;高级经理人员可从内部提拔也可从经理人市场上聘请,选拔的标准应该严格。在公司治理结构下,有助于村委干部“由原来的对行政领导负责转变为对董事会负责,割断或弱化了农村行政组织对股份合作经济组织的直接干预”。
(二)加强政府指导服务行为
通过以基础分析表明,政府的政策指导对城中村集体经济股份制的改革有很大的影响,所以,加强政府的指导服务功能是非常必要的。“政府的扶持一方面可以打破条块分割,在计划审批、工商登记、征占土地、资金投入、物资供应、产品销售和税费征收等方面提供方便;可以发挥合作经济学会及各类集体(合作)经济研究机构的作用,积极开展理论和政策研究,为改革后的集体经济组织发展提供指导、培训与服务,逐步形成一个适应市场经济需要的推动城中村股份制经济体系”。
农村集体经济股份制改革可以说涵盖范围大,同时要遵循相关的方针与政策,在操作上具有一定的难度。因此,政府的有关部门需要在城中村股份制经济改革中扮演有效的角色,其中指导监督是非常有必要的。首先,政府相关部门应该主动积极地为城中村的集体经济股份制改革提供政策咨询服务,从而帮助他们解决相关的难题和问题;其次,政府相关部门可以通过健全完善产权量化标准,制定有效的工作流程,特别是城中村股权量化的问题,例如流动人口问题、计划生育户等需要进行量化标准,从而让城中村股权分配有依据可循;第三,在城中村集体经济股份制改革后,政府相关部门要加强监督,特别是对城中村资产流向和分配进行有效的监督,从而避免集体资产流向于少数人手中。第四,政府可以引导集体经济股份制改革的方向,并指导它们有效建立现代企业制度。
(三)完善政策法律支撑体系
从我国股份制改革现实情况看,它在改革中必须需要相关的政策法律来支撑,然而,让人遗憾的是,现实相关政府法律还不能完全有效的支撑其改革。因此,我们需要在法律政策上有所完善,例如在股份量化的方法、资格认定,组织结构设置、集体资产管理等方面进行相应的指导,否则,则会引发许多问题的出现,从而影响股份制改革的进程。
首先通过相关的法律,从而使得法人与股东资格的认定应当有依据。虽然农业部出台的《关于稳步推进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产权制度改革试点的指导意见》明确指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改革要以股份合作为主要形式,但是对于社区股份合作组织的合作社法人仍没有确定。目前,广东、浙江等沿海发达省份已经通过政府规章的方式给予了股份经济合作社法人身份,让社区股份合作社能够真正按照市场的方式运作,促进了组织的健康发展,因此,国家要尽快出台相关法律填补此项空白,及早确定社区股份合作经济组织以合作社法人地位。
其次,集体资产评估报告应当作为注册资金的依据。工商注册是集体经济产权制度完成的标志,集体资产进行工商注册有很多现实的障碍,集体资产很多没有产权、无法过户;集体资产实物和现金的比例很难达到《公司法》第27条要求的现金比要达到30%;第52条规定职工代表在监事会中应不少于三分之一的比例,那么职工代表到底如何产生?工商注册为有限责任公司,《公司法》第24条规定股东人数不能超过50人等等都需要政府结合城中村实际,创新务实并出台配套政策,工商部门才有依据来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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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3-4145[2012]专辑-0078-02
2012-05-03
万 伟,男,江西南昌人,南昌大学培训学院讲师,研究方向:工商企业管理。魏洪昌,男,江西南昌人,南昌大学经济管理学院国际经济与贸易专业学士,研究方向:思想政治。
(责任编辑:宋绪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