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法律思维能力的培养

2012-04-12 07:19徐凤真
山东社会科学 2012年12期
关键词:法学思维能力案例

徐凤真

(山东财经大学 法学院,山东济南 250002)

法律思维是法律人从法律的立场出发,运用各种法律方法、法律推理和论证等认定事实、阐释法理和适用法律的过程。法律思维是一种专业性思维,法律思维的主体是经过法律专业训练的人,法律思维的核心是法律适用,法律思维的过程是“在规范与事实之间目光往返流转”的过程。法律思维能力则是法律主体确定案件性质、认定案件事实、正确阐释法理和适用法律的能力。

一、培养法律思维能力是法学教育的重要任务

关于法学教育的目标虽然学界存在认识上的分歧,但笔者认为培养一个合格的法律人应是法学教育的基本目标。从培养一个合格的法律人的立场出发,法学教育的基本内容包括三个方面:一是向学生传授系统的法律专业知识;二是培养学生的法律思维能力;三是训练学生的法律职业操作技能。但长期以来我们的法学教育过分注重了对学生进行法律知识的传授,而有意无意地忽略了对学生法律思维能力和职业技能的培养。近年来,虽有愈来愈多的院校开始重视法科学生实践能力的培养,开设了诸如“法律诊所”、“模拟法庭”等法律实践课程,有些院校甚至建立起了较为完善的实践课程体系,但对法律思维能力的培养依然重视不够。传授法律知识加上实践课的训练就可以培养出合格的法律人,成为时下比较流行的法学教育理念。但笔者认为,法学教育的真谛不仅在于向学生传授知识和培养技能,更在于训练学生的法律思维。法学教育与其他专业教育的最大不同就在于法律思维的培养,“法学教育的个性正在于引导学生形成法律思维,因为学生对法学专业知识的理解与把握,对各种涉法性社会纷争予以解决的实践性能力的培养,均离不开法律思维”。①吴俊明:《型塑法律思维是法学专业人才培养的重要目标》,《佳木斯大学社会科学学报》第28卷第2期。美国法学家庞德曾指出,法学教育不是教授法学知识,而是涵养法律思维,无论教授了多少实定法的知识,也无法赶上法律的制定、修改和废除等变化。

法律思维是法律职业者最核心的职业素养,法律思维能力是法律职业者不可或缺的能力,是一个合格法律人所必不可缺的基本功。瑞士学者菲利普·马斯托拉蒂指出:“仅仅靠没有受过专业训练的法律意识只能偶尔发现有关法律问题的部分解决办法,只有法理和方法论思维才能使表面的判断精确化和条理化。”②[瑞士]菲利普·马斯托拉蒂:《法律思维》,高家伟译,《法哲学与法社会学论丛》(6),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3年版。法律思维能力的有无和高低是法律职业者区别于其他行业人员的根本所在。法律思维能力的形成意味着一个法科学生具有了稳定的与其他人不同的知识结构、思考问题和解决问题的方式。从更长远的角度来看,法律思维能力的养成要比法律知识和职业操作技巧的掌握更有意义:一是法律思维能力有助于法科学生真正深化对法学理论的理解,也有助于他们更妥当地运用法律技能;二是法律思维有助于形成并进一步保证法律职业共同体的稳定性;三是法律思维有助于保证法律适用的统一性。在司法过程中,只有依照严格的法律思维,才能排除个人偏见,避免随意性,法律适用的统一性才会得以实现,司法也才有可能真正成为一个技术性的过程,在此基础上法律的权威才有可能真正建立起来,法治也才有望更顺利地实现。总之,法学教育必须承担起引导学生形成法律思维方式、提升法律思维能力的功能。

二、法律思维能力培养上的欠缺是我国法学教育的主要缺陷

如上所述,法律思维能力是法律人最不可或缺的基本功,但我国法学教育却一直缺少对学生法律思维能力培育的自觉。法律思维能力培养的欠缺成为法学教育存在的最主要问题,这种欠缺几乎体现在法学教育的所有方面。

首先在课程设置方面。一是课程体系的整体安排和设计不尽合理,理论类课程占据了绝对主导地位,实践类课程种类单一且所占比重明显偏低;二是近年来实践类课程虽然开始受到重视,种类和课时都明显增多,但实践类课程的种类依然有限,而且就多数法律类院校而言,实践类课程的设置尚未形成一个完整的体系,教学目的、内容等都不是很明确;三是在理论类课程的设置上,欠缺与培养法律思维能力密切相关的法学方法论或法解释学课程等;四是较有利于训练学生法律思维能力的案例评析类课程的开设明显不足。

其次在教学内容方面。一是从理论课教学来看,理论课教学主要以概念的解释、条文的注释、理论的阐释等法学知识的传授为主,法律思维训练的内容基本上被忽略。①张晓芒等:《法律论证中的逻辑理性》,《政法论丛》2010年第5期。尽管很多教师在讲授基本知识的同时,会同时穿插一些经过精心挑选的案例,但这些案例的讲授主要被用来对法律规定或法学基本理论作进一步的阐释,使学生对基本理论有一个形象的了解,即案例分析更多是灌输知识的一种辅助手段、课堂教学的点缀。这种教育非常接近保罗·弗莱雷所谓“银行储蓄”式的教育,“学生就像是银行里开的‘户头’,教师则是‘储户’。教师进行讲授,进行存款,而学生则被动地听讲、接受、记忆和重述,进行储存”。②参 见 Freire,Paulo.(1970).Pedagogy of the Oppressed.New York.New York:Seabury Press.转引自黄志成、王俊:《弗莱雷的“对话式教学”述评》,《全球教育展望》2001年第6期。二是从实践课教学来看,本来实践课应该成为训练学生法律思维能力的最好形式,但在笔者看来,实际上目前多数法律院校的实践教学从效果上看主要训练了学生的法律操作技能。以“模拟法庭”为例,本来“模拟法庭”采用的事实材料应当以当事人向律师提供的素材和诉讼请求为主要形式,当学生接触案件时,他们需要首先像律师那样对这些事实材料进行分析,区分什么是事实问题,什么是法律问题,找出有关的法律要点,寻找适用的法律规范,然后形成自己的辩护或代理意见,起草有关法律文书,参与法庭辩护或辩论等。但事实上,多数法学院(系)开设的“模拟法庭”并没有为学生提供真实或比较真实的案件材料,往往是选择一个已经审判的案件,在现成的判决书、辩护词等的基础上,稍加改造,然后再根据诉讼法规定的庭审程序和规则要求进行庭审过程的演练。这样的“模拟法庭”更像是穿上制服跑跑龙套。在这个过程中,学生可以学到一些司法知识,也接受一些技巧方面的初步训练,但却很难受到法律思维的充分训练;再以法律实习为例,实习是最传统也是被最普遍采用的一种实践课形式,几乎所有高校的法学院(系)都安排了学生的实习期,包括鼓励学生假期参加社会实践,以及毕业前的专门实习等。实习也确实给每个学生都提供了一个锻炼的机会。然而,由于法科学生人数的日益增多及管理制度的欠缺等诸多方面的原因,实习越来越流于形式,成为一种制度摆设,其对学生法律思维能力和职业操作技能的锻炼效果很不理想。如复旦大学学生在一份关于中国实习法律教育的报告中所指出的,“传统的实习期制度在为学生提供一种有价值的实践经验方面是不成功的。以往学生由学校安排去法院、检察院或律师办公室实习,学校负责监督管理学生的实习工作。随着法学院学生人数的增加,公、检、法等部门难以安排更多的实习学生,为此,学校鼓励学生自己寻找实习单位,允许学生去国内任何一家事务所去实习。受就业压力的驱动,许多学生将实习看作求职的机会,合作制、合伙制律师事务所成为倍受学生青睐的实习场所,越来越多的学生涌入全国各地的律师事务所,使学校失去了监管能力,而多数律师事务所因业务压力及对学生缺乏实际工作能力的不满,对接受学生实习缺乏热情,疏于督导。这样不少学生在没有实际工作的情况下获得了实习期间的学分,削弱了实习的教育意义。”③Titi M Liu: 《亟待完善的中国法律教育》,中国民商法律网,2004年1月29日。与“模拟法庭”和“实习”相比,“法律诊所课”给学生提供的训练机会更多一些,训练内容也更为全面,但“法律诊所”课对学生法律思维能力的训练依然无法令人满意。一是能接受法律诊所课训练的学生十分有限,受制于师资力量的欠缺,加之“法律诊所”课多采用小班教学方式(如果班级人数过多就很难组织教学也难以保证每位学生都有充分的受锻炼机会),因此多数学生实际上没有机会接受诊所课的训练;二是诊所课的课时非常有限,多数法学院系“法律诊所”课的开设时间仅为一个学期,在如此短的时间里,期望学生能受到多方面的训练,各方面的技能都有一个大的提高,显然不现实;三是法律诊所课的训练内容中虽包含了法律思维能力的训练,但其却并非诊所课训练的重点,而只是诊所课训练的一部分,甚至是很小的一部分,诊所课更多进行的是对学生如何会见当事人、如何进行法律咨询、调解和谈判的技巧等等这样一些操作技能的训练。总之,目前的法律实践课教学主要以训练学生的法律操作技能为主,其效果是,通过参加法律实践课的训练,学生可以了解司法运作的程序和每个环节的具体规则,初步掌握法律操作的规则,掌握与当事人沟通的技巧以及谈判和辩论的技能等,这些法律操作基本技能的训练和培养,能有效缩短学生毕业后熟悉法律实务的过程,使其可以较快适应实务部门的工作需要,但对学生法律思维能力的训练则明显欠缺。

再次,从现有的考试制度和方式来看。目前高校的考试制度和方式有这样几个特点:一是以书面考试为主;二是考试内容注重知识点的考察;三是考题形式和答案强调标准化和统一化。这种方式一方面无法反映学生的法律思维水平,难以锻炼学生的法律思维能力,另一方面也对教学工作和学生的日常学习形成了一种不尽合理的导向。①陈骏业:《法律思维能力在法律高等教育中的核心定位及培养——一个比较视角的研究》,《河北法学》第26卷第2期。而从历年来的司法考试来看,其在题型设计上也存在类似的问题:一是客观选择题所占比重偏高;二是即使是主观题中的案例分析题,其形式一般是每一案例都分若干小问,以引导考生的思维,且一般都有“标准答案”,因而实际上是变相的客观题。上述题型比较适合于测试考生法律知识的掌握情况,却难以全面反映考生的法律思维能力。②石旭斋:《法律思维是法律人应有的基本品格》,《政法论坛》第25卷第4期。

三、以培养学生的法律思维能力为导向构建科学的教学范式

法律思维的养成非一日一夕之功,法律思维能力的训练是一项长期而系统的工程。具体而言,笔者认为本科阶段法学教育对学生法律思维能力的培养可从如下方面着手:

首先,科学确立教育理念。在教育理念上,要将法律思维能力的训练作为法学教育的重要任务之一。法学教育的目的不仅仅是传授法律知识、训练操作技能,更要培养法律思维能力。

其次,精心设计课程体系。在课程设置上,一是要进一步加大实践课所占的比重,使理论课和实践课的课时比例更为合理;二是在理论类课程中,增设法学方法论和法解释学方面的课程。法学方法论和法解释学可以教会学生法律解释、法律推理和法律论证等各种理解、说明和运用法律的具体方法,掌握这些方法对学生法律思维的养成十分关键;三是在实践类课程的设置上,在现有的“法律诊所”、“模拟法庭”等课程的基础上,根据实务需要继续增加该类课程的数量,如审判证据实务、律师实务、民事刑事程序精华等,对学生进行全方位的训练;四是对每一部门法都配置相应的以法律方法训练为主的案例分析课。

再次,合理安排教学内容。无论是理论课、案例评析课还是实践类课程,教学内容的安排和教学方式方法的采用都要考虑尽量使学生的法律思维能力得到充分训练。以实体法的教学为例,笔者认为,实体法的教学安排应特别注重两个方面,一是要特别注重在教学过程中对学生进行严格的法学理论训练(不是单纯的知识传授),只有在理论训练的基础上才有真正的法律思维可言。法律思维是按照法律的逻辑(包括法律规范、原则和精神)观察、分析和解决问题的思维方式,深厚的理论素养构成法律思维所必需的“前见”,是法律思维的基础。③武宏志:《论式:法律逻辑研究的新方向》,《政法论丛》2011年第6期。因为“任何法律的实践问题都不是孤立的,而是同整个法律制度和社会实践连在一起的,需要根据法学理论来把握和解决,这样才能平衡相互对立的利益,实现各种价值的合成,避免形式主义地对待法律问题、处理具体案件。同时,具体案例的解决固然依据具体的法律法规,需要从具体的法律规定中找答案,但是,要找到正确的答案,特别是在疑难案件中作出正确裁决,则取决于对法律精神、法律原则、法律价值、法律系统的深刻理解”。④曾宪义、张文显:《法学本科教育属于素质教育》,中国民商法律网,2004年6月29日。因此,我们不仅要传授给学生有关的法律知识,而且更要让学生理解这些法律规范是怎样成为这样的法律规范以及为什么是这样的法律规范,向他们揭示法律规则背后的精神原理,帮助他们掌握解释和运用法律规范时应坚持的价值标准。二是在教学过程中应有意识地对学生进行法律方法的训练。通过具体实例的分析,形象展示法律思维的过程,教会学生解释和运用法律规范的技术,引导学生逐步掌握正确适用法律规范解决个案的能力。至于专门的案例评析课,就更应该重点围绕法律方法的训练展开。从借助案例说明法律原理和规范转为提高学生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目前我国有各种各样的案例分析,每一个都是按照自己的学术背景、思维模式去进行分析,欠缺一种规范的分析方法”。⑤王利明:《民法案例分析的基本方法探讨》,《政法论坛》2004年第2期。笔者认为,案例分析不能局限于让学生进一步加深对法条的理解,而真正使案例分析课发挥其应有的作用,就必须以统一、规范的法律方法的训练为主,如民法案例评析课就可以请求权基础规范分析方法的训练为中心,使学生在案件与法律之间来回穿梭,多次“纠缠”于事实与法律规则之间,⑥高晋康:《培养学生法律思维方式是法学教育的基础》,《财经科学》2008年第10期。才能够逐渐养成缜密、深刻的法律思维方式,学生的法律思维能力也才能得到全方位的锻炼和提高;而实践类课程,无论是“模拟法庭”,还是“法律诊所课”、“律师实务”等,也要将法律思维能力训练设定为基本的目标。如模拟法庭,就可以先由指导老师给定一份真实的案例材料,然后完全让学生自己对案件进行分析,认定事实,书写起诉状,形成辩护意见、进行法庭陈述和辩论、起草判决书等,在这个过程中,指导老师重点引导学生如何在事实与法律之间不断“穿梭”,如此方能对学生法律思维的训练发挥作用。

最后,创新考试方式和内容。一是将期末考试和平时测验有机结合,提高平时成绩所占比重,在平时测验中,重点考核学生的法律思维能力和职业操作技能;二是在期末考试中,增加主观题的内容,降低客观题所占比重。⑦陈骏业:《法律思维能力在法律高等教育中的核心定位及培养——一个比较视角的研究》,《河北法学》第26卷第2期。在此基础上逐渐建立起一种和法学教育特点、法律职业要求相适应的更切实有效的评价机制,以此为教师的平时教学和学生的日常学习提供正确的导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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