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结构调整的经济立法解读

2012-04-12 05:56刘云亮
海峡法学 2012年1期
关键词:城乡科技国家

刘云亮

(海南大学法学院,海南海口 570228)

经济结构调整的经济立法解读

刘云亮

(海南大学法学院,海南海口 570228)

经济结构调整,是我国转变经济发展方式的重要内容,与此进行相应的经济立法保障也是必需的。围绕经济结构调整,要尽快制定与消费有关的城乡居民收入增长法、社会保障法、促进消费服务法,优先考虑制定低碳经济促进法、碳排放交易法及与发展低碳经济相关的法律法规,推进我国城乡一体化的立法进度,制定促进城乡一体化法、进城务工人员权益保护法等。出台与国家投资有关的国家投资管理法、国家垄断法,建立和完善科技创新与管理创新方面的法律法规,如促进科技创新和管理创新法、科技投资风险管理法等。

发展方式;经济结构;经济立法;法律法规

2008年金融危机暴露出我国经济结构存在着严重的不合理情形,过度发展出口经济,导致我国经济对外依赖性剧增,受金融危机影响也很大,这急需加快我国经济结构调整。2009年中央经济工作会议提出:“综合国际国内经济形势看,转变经济发展方式已刻不容缓”,“要在促进发展方式转变上下功夫,真正把保持经济平稳较快发展和加快经济发展方式转变有机统一起来,在发展中促转变,在转变中谋发展”。会议提出了两个重要的转变,即一是促进经济增长由主要依靠投资、出口拉动向依靠消费、投资、出口协调拉动转变。二是促进经济增长由主要依靠增加物质资源消耗向主要依靠科技进步、劳动者素质提高、管理创新转变。[1]这两个转变是否成功,将直接影响到我国在未来 30年是否仍能保持持续增长。我国经济结构调整将是未来很长时期的一项重要任务,这要求我们制定或修订一系列的法律法规,促进和确保经济结构顺利转变。在此情形之下,开展与此相关的法律对策研究,尤其是围绕经济结构调整,提出相应的立法建议,已显急需。本文选择从消费、低碳经济、城乡一体化、国家投资活动和科技创新等领域进行探讨,建议制定与我国经济结构调整相符的经济法律法规。

一、制定与消费有关的法律法规

2008年金融危机严重抑制我国出口经济发展,研究建立和完善国内消费市场机制,扩大国内消费市场,便成为迫切需解决的问题。我国城镇化蕴含着巨大的内需空间,据有关部门预测,我国城镇化快速发展还能持续相当长时间,到2030年,城镇化率将达到65%左右,各类城镇将新增3亿多人口,这将为扩大消费和投资需求提供强大、持久的动力。[2]2010年12月中央经济工作会议强调调整优化需求结构,增强消费拉动力,重点提升居民消费能力、改善居民消费条件、培育新的消费热点。[3]这对发展我国消费市场,尤其是扩大发展城镇化消费市场指明了前景。然而,我国消费市场受影响因素较多,如城乡居民收入一直普遍太低,有时仍属于负增长或被增长状态;农民收入相当低,仍处于自足经济状态;全社会缺乏有力健全的社会保障系统,国民消费有后顾之忧;国民消费观念和领域打不开,消费权益保护不到位;全社会诚信体系和消费机制尚未真正建立;消费产业仍不发达,消费服务不全等等。

针对上述情形,要扩大我国消费市场,可考虑进行如下相应的立法:

一是制定城乡居民收入增长法。制定城乡居民收入增长法,目的正是通过法律形式,规定国家在确保财政收入的情形下,国家用于城乡居民收入分配不得低于一定的比例,如规定与国家财政增长同比例,使居民能有与国家财政同步增长的收入。如此既调动居民参与国民经济生产的积极性,又能保障促进居民消费能力的同步提高。在内容上,该法要规定城乡居民收入增长法的立法目的、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居民收入增长法定标准、居民收入增长方式及其比例、居民收入增长的地区差异、违反居民收入增长法的法律责任等。

二是制定全国统一的社会保障法。近年,许多专家学者一直呼吁建立全国统一的社会保障制度,让全国城乡居民都能享受统一管理体制下的社会保障制度,获得在全国范围内社会保障福利政策措施等方面的实惠,使国家社会保障制度得到真正的建立,让城乡居民在社会保障方面权利真正实现平等,改变如今的社会保障只保城里人,不保乡下人;只保有钱人,不保穷人的状况。社会保障与社会保险还是有一定不同,社会保障几乎全是带有公益和国家福利性质,后者还需受保人履行一定的缴纳保费的义务。我国社会保险法已于2010年10月出台,社会保险法涉及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生育保险、社会保险费征缴、社会保险基金及社会保险经办等方面内容,从根本上建立了全国社会保险制度,这是国家社会保障最低的保障制度要求,也是解决城乡居民社会最基本的问题。它是否真正统一建立,能否在全国范围内自由流转,这将直接决定和影响居民消费信心和能力。①建议制定的社会保障法,需明确规定社会保障制度的基本原则、主要内容、保障对象、最低保障标准和要求、跨省(直辖市、区)的流转业务制度、社会保障管理机构及其体制、法律责任等方面内容。尽管我国已有了社会保险法,但它与社会保障法相比,内容显得较狭义,仅限于一般社会保险品种,社会保障法内容则较为广泛,除一般社会保险问题外,还涉及其他内容的社会保障问题等。

三是修订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相关法律。尽管我国早已出台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消费者维权意识渐渐得到树立,消费者维权活动也得到社会各界大力支持,但是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仍存在许多不尽人意之处,仍需进一步修订。如加大对生产者、销售者连带责任的规定,进一步规定对消费者人身权的保护,确认和保护生产者、销售者给予特殊消费者(含贵宾级客户)特殊优惠权益等。建议修改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明确规定消费者在购物消费后的一定合理期限内,享有悔意权,即在不损害货物外包装及其基本标志情况下,在合理期内可以无条件退货等等。建议修改民事诉讼法,设立消费者维权简易诉讼机制,并可以考虑在基层法院设立经济法庭或消费者维权法庭,方便消费者维权诉讼,明确生产者、销售者的举证责任等。②

四是制定促进消费服务法。在两个转变的形势要求下,发展和拓宽消费市场是我国当今经济保持平稳较快增长的重要途径,通过相应的立法,采取积极地促进措施,不断刺激和鼓励消费,培育和完善消费市场。可考虑制定促进消费服务法,规定国家鼓励设立消费金融公司,依法提供消费信贷服务,简化购物消费信贷手续及其费用,鼓励建立快捷的透支消费机制,并将2009年7月中国银监会发布的《消费金融公司试点管理办法》尽快上升为国务院行政法规,或将其内容列入促进消费服务法内容,使之具有更高的法律效力。制定该法的目的,在于明确国家鼓励和扩大消费市场的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及其主要鼓励制度和政策。在具体内容上要规定促进消费市场的主要途径、方法、措施等,鼓励建立和完善消费市场的配套机制。规定建立消费信贷简化程序和优惠方案,鼓励和扶持与消费市场密切相关的物流产业发展,降低消费市场成本等等。

二、制定发展低碳经济的法律法规

这些年,低碳经济骤然成为全球热点话题,关注及发展低碳经济也成为我国转变经济发展方式的重要话题。我国经过30多年的改革开放,经济成果尽管显著,但我们必须清醒地看到我国资源需求、环境保护、能源供给、人口状况、城乡差异等问题非常突出,高耗能高污染、低产能低收益、低科技低效益的状况严重,严重制约我国经济进一步持续增长,我国为此制定了循环经济促进法,探索循环经济发展法制之路[4]。低碳经济是以低能耗低排放为基础的绿色经济,其实质是引导人们追求高效和清洁能源。低碳经济主张着重发展利用新能源、清洁能源、生物能源、可再生能源等,尽可能通过使用新能源,极大地减少碳及其化合物的排放,这正是我国经济发展方式转变的根本内容要求。我国尽管出台了可再生能源法、清洁生产法及循环经济促进法,它们已构成我国当前低碳经济法律体系的重要内容,但与世界各国低碳经济发展形势相比,我国低碳经济的发展还有很大差距。近几年,许多国家纷纷提出制定和完善发展低碳经济的政策和法律,如英国2007年7月制定《气候变化法案》,成为世界第一个对二氧化碳排放进行立法的国家。德国1996年出台《循环经济与废弃物管理法》,2002年制定《节省能源法案》。美国2005年出台《能源政策法》,2007年7月参议院提出了制定《低碳经济法》等。[5]许多国家都积极将碳排放问题纳入法律法规范围,给予规范,并建立碳排放权交易体系,从总量上控制和解决碳排放问题。

发展我国低碳经济,可以考虑制定如下相应的法律:

一是制定低碳经济促进法。我国虽然已制定实施清洁生产法和循环经济促进法,对保护和改善环境起到很大促进作用,但是循环经济促进法也仅仅就循环经济产业发展给予鼓励,对碳的排放限定未能有相应措施和对策。制定低碳经济促进法,目的在于对含碳的污染物排放作出最低限定,并制定有力措施和政策,引导和鼓励低碳的产业和创新技术产业发展,积极推进节能产品的研发。在内容体例上,低碳经济促进法至少包括有:第一部分总则,包含国家发展低碳经济的指导思想、基本目标和原则、战略定位、主要制度、适用领域、基本术语等;第二部分低碳经济考核指标和评估体系,包含国家对低碳经济最低指标设定、各不同行业的具体指标制定、考核指标、考核程序、碳指标系数、低碳评估标准及其评估机构职责等;第三部分低碳经济发展模式及其规划,主要涉及国家发展低碳经济的模式选择、试验区,规定不同地区可以设定不同模式作为试验区,如积极设定低碳住宅区、低碳工业区、低碳城市、低碳建筑、低碳商场、低碳酒店、低碳学校等模式,大胆探讨低碳发展模式,逐渐发展形成低碳国家和低碳社会;第四部分鼓励和扶持低碳经济发展的措施与政策,包含低碳经济的财政和税收扶持政策、低碳经济发展基金、发展低碳经济综合补偿、低碳经济产业结构调整等;第五部分推广低碳创新技术和管理经验,包含对低碳创新技术和管理经验的界定、鉴定和推广机制,对低碳创新技术和管理人员给予激励,对于适宜强制推广者,给予必要补偿等等。

二是制定碳排放权交易法。在发展低碳经济过程中,生产者、经营者和服务者都无法回避碳排放的问题,只是各自技术管理水平不同有不同程度的排放,这就在不同主体之间产生了排放差异。有差异就有竞争,而对于政府管理者而言,只要控制某区域范围内,碳排放不超标即可实现低碳经济目标要求。因此,在符合低碳排放总量范围内,允许未超标的主体转让其碳排放指标,已超标的主体也只有花钱购买碳排放指标,才能进行正常生产。如今碳排放权交易,已成为发展低碳经济的重要手段和鼓励机制,它可以鼓励碳排放主体积极进行技术创新,减少碳排放量。未用足排放指标可以转让指标而受益,超额排放则会加大经营成本,迫其加大技术创新,进行减排研发。制定碳排放权交易法,在内容上可以设置如下:第一部分碳排放总则,涉及碳排放的指导思想、基本原则、碳排放交易权法律内涵要求、适合交易的范围等;第二部分碳排放权交易机制,规定碳排放交易的合格主体资格条件、碳排放权证、交易程序、交易费用等;第三部分碳排放权交易机构及交易监管,规定碳排放交易所的设立、运行规则,对碳排放交易行为活动的监管规则和制度,明确监管机构职责和义务等;第四部分建立碳排放基金,规定从碳排放交易中向交易双方收取一定的费用,作为碳排放基金,目的是资助低碳经济创新技术的研发及其推广等等。

三是制定与发展低碳经济相关的法律法规。由于低碳经济涉及方方面面,有许多内容领域都与低碳经济密切相关,发展和提升这些相关领域的技术含量,也是很大程度上可以降低碳排放,促进低碳经济发展。如可以考虑进行以下方面的立法:制定《低碳型企业管理条例》,制定该条例目的在于明确鼓励企业积极向低碳型企业发展转变,实行清洁生产,实现减少污染排放。条例要规定“低碳型企业”的最低标准条件,对达标企业给予财政税收和基金扶持等措施;制定《促进低碳经济消费条例》,目的在于通过有关的消费品消费规则、制度、措施,引导树立人们新的科学消费行为,更好实现节约资源、实行低碳排放、减少碳排放。低碳消费是一种新的消费理念,是指消费者出于“节约资源、减少难降解垃圾产生、消费品能循环再生利用”的目的而进行的消费行为或活动,诸如规定减少、限制或取消一次性物品消费,鼓励消费品包装容器材料回收再利用,生活消费垃圾分类回收,消费者使用洗涤液粉剂的限制等。制定《促进发展清洁能源法》,目的在于鼓励发展利用太阳能、风能、海洋潮汐能、农村沼气等清洁无污染能源等。还要制定《废弃电池集中处置条例》、《低碳技术研发及推广促进条例》、《旧货回收循环利用市场管理条例》、《低碳经济信息报告披露管理条例》等条例。

三、制定我国城乡一体化相关的法律法规

我国由于历史等诸多原因,造成城乡差别甚大。改革开放30多年来,尽管城乡经济文化得到很大的发展,农民得到诸多实惠,但城乡仍然有别,农民经济上的实惠仍然满足不了其精神文化的要求,城乡一体化和社会化问题仍有待进一步解决。随着我国城乡交通基础措施的完善,城乡一体化也越来越显现其发展空间,它为城乡居民就业和发展提供许多机遇,成为我国当今拉动内需扩大消费,促进经济发展的重要因素。很大程度上,城乡一体化促进了城镇化发展,促发城乡社会化新的发展趋势和经济增长点,“推动了消费需求的增长。加快推进户籍、金融、土地、社保等制度的改革,让农民工在所工作、生活的城市特别是在中小城市市民化,通过农民工这一为国家现代化作出巨大贡献的群体在城市安居乐业,使他们在创造巨大产能的同时,带动有效需求的持续增长”。[6]这正是城乡一体化促进社会化问题根本解决的最好佐证。城乡一体化,要求国家要尽快建立许多相适应的社会保障制度,解决城市化进程中的社会问题,如户籍身份转变、子女教育、社会福利、医疗服务、农民工权益保障、城乡差别补贴等方面,这些问题是否能妥善解决,将直接关系和影响到城乡一体化的推进,是我国未来几十年能否稳定持续发展的关键。

可以考虑制定如下相应的法律法规,以便全面推进我国城乡一体化发展:

一是制定促进城乡一体化法。我国城乡一体化的发展和研究亦有十几年了,各地都进行各种各样的试验,无论是成渝试验区、大武汉、长株潭,还是长江三角洲、粤港澳一体化,都取得很多成功经验。如今,完全有必要在总结其成功经验的基础上,制定国家促进城乡一体化法,目的在于通过立法,在全国推广城乡一体化法律制度,全面推进我国城乡一体化建设与发展。该法在内容上,先要明确城乡一体化的指导思想和根本任务,确定发展城乡一体化思路和规划,并确立城乡一体化发展原则,指明城镇化是发展城乡一体化的重要路径和根本出路。城乡一体化发展是农民城市化居民化的最好选择,它既能最大化的节约土地资源,积极发展公共设施,造福居民,又是减少和化解大、超大城市所带来的城市问题。该法具体内容有:城乡一体化区域划定范围区域,并确定拟拓展区域;规划区域及其功能,明确在区域内要合理规划,统筹协调各区域功能发展定位,实现城乡结合优势互补,资源共享共融;促进一体化措施,明确区域内居民一体化的福利惠民政策措施,创新城乡服务体制,提升公共服务设施,强化医疗教育资源向城乡结合部倾斜,鼓励各类民间资金投向城乡结合部,积极发展城乡结合的产业;城乡居民共享一体化成果,规定一体化后居民共享成果,保障入城居民不低于最低生活标准,真正确保入城居民收入高于此前;特殊群体的扶持,设立城乡一体化保障扶持基金,对一体化后由于特殊原因,出现就业难、收入低等情形的特殊群体,给予帮扶资助等。

二是制定进城务工人员权益保护法。在发展城乡一体化进程中,会有大量的农民进城务工。由于农民本身素质较低,所付出的多半是较简单的劳务,如何对进城务工人员的权益进行保障,这将是未来很长一段时间内所不容忽视的问题。制定进城务工人员权益保护法,主要是考虑进城务工人员在就业、子女教育、社会保险、医疗保障、住房等方面要给予相应的立法保障。在城乡一体化下,要通过立法规定将一定的农业人口转变为城市居民,并统一规划进城务工人员经过相应的免费培训,转变为技术工人,享有城市居民的基本保障。该法要规定进城务工人员基本权益的内容有:享有同等的就业权、同工同酬权、同等的社保权、再受教育权、子女教育权、平等享有市政公共设施、不受歧视等。由于种种原因,不少地方政府为了解决进城务工人员的权益保护问题,专门对应设立食堂、医院、学校、宿舍等设施,专门适用于进城务工人员所需。表面上,这有利于解决进城务工人员的权益问题,实际上却是造成对进城务工人员的歧视,使进城务工人员很难真正融入到新社会当中去。制定进城务工人员权益保护法,要从法律上确认进城务工人员具有与城乡居民同等的法律地位,真正维护进城务工人员的合法权益。

三是制定解决“三农”问题的相关法规。近年来,每次召开全国人大或政协会议期间,都有许多代表就“三农”问题提出不少提案,要求解决“三农”问题,如制定基本农田保护法、农村宅基地与住房保障法、农村医疗合作社条例、农副产品生产保障法、农药监管法等。

四、制定有关国家投资活动的法律法规

我国多年来都一直注重吸引外商投资的立法,已制定出台不少外商投资的法律法规,而在国家投资活动方面却很少立法规范,往往通过行政决定的方式,就直接进行某重大项目的投资,使政府投资决策及其论证工作活动处于一种无法可依状态。这需要规范国家投资活动,不仅使之建立于有序的法律制度之上,也要强化依法行政的理念意识。同时,也体现了我国政府行政决策的法律风险较大,政府行政决策权限既要规范程序化,又相应限定防范风险,真正体现出市场经济法制化的要求。完善和规范国家投资活动,不仅可以将政府行政行为法制化,也可更好的规范国家投资行为,使国有资产投资、运作、经营和控股等活动更具有法律意义。

国家投资经营活动,由于体现出国家重大利益所在,制定和出台相应的法律法规,已是急需。可以考虑制定如下法律法规:

一是制定国家投资管理法。我国国家投资领域非常广泛,然而在国家投资项目、投资决策、投资行业、投资规模、投资程序、投资管理等方面,都没有相应的法律规定,这极易产生人们常说的“三拍工程”③,使国家投资活动法律责任匮乏。随着我国经济实力增加,国家投资行为也越来越多,投资项目规模大,资金数量也大,急需立法规范。制定国家投资管理法,要涉及国家投资项目计划的编制程序、项目申请立项条件要求、项目审批程序、组织施工竣工和验收、国家投资预算和决算机制、国家特殊的重大项目投资,如可以规定投资额超过国民经济上年度收入的百分之五的建设项目或对国家环境有重大影响的项目等,应列入重大项目之列。具体明确国家投资活动的监督管理机构及其制度、违反国家投资管理法律责任等方面内容。

二是制定国家垄断法。在国民经济运行中,任何国家都会结合本国国情,根据国家、社会公共利益等需要,对直接涉及和影响国民经济正常运行、关系国家产业政策利益、国家重大利益安全、重要民生等行业领域,由国有独资企业或控股公司进行垄断经营,禁止国有之外任何资金介入,也不得在此领域内进行资源竞争。许多国家也为此制定相应的垄断经营法,对垄断行业领域及其规则进行法律规范。我国尽管已出台反垄断法,但是该法仅仅从市场经济公平竞争原则角度规范有关行为,未能从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等视角,来规范保护有些领域行业竞争排他性。我国出台国家垄断法,将具有重大意义,其能从根本上确立国家所垄断行业的法律地位及其经营模式和根本制度,并确保国家在此行业的绝对控制力。我国垄断法主要规定国家垄断经营的产业领域情形、国家垄断形式和原则、实施或退出国家垄断的程序、垄断经营管理机构、破坏和影响国家垄断的法律责任等内容。

五、制定科技创新和管理创新的法律法规

科技创新和管理创新仍然是经济结构调整和我国经济持续发展的动力。因为科技创新和管理创新,在很大程度上促进节能;研发和使用新型能源,减少碳排放,也是促进和引导产业升级和转型的决定性因素。由于种种原因,导致我国科技创新能力和水平都远远低于欧美国家,科技创新意识也不强烈,不少高科技产品设计研发都在国外,生产却在我国,使我国似乎成为高科技产品设计研发国家的加工车间。就我国目前科技创新状况而言,科技研发所存在的问题主要集中表现为:我国现行科技体制较注重短期行为,忽视科技研发的长期性和风险性,科技研发、生产及风险分担等未能形成良性运行机制,企业自主创新意识和动力均不足;国家对科技创新和研发的投入严重不足,几乎都由企业自行投入;由于缺乏行业协作,国家管理引导也不足,不少企业的科技创新研发往往表现为力量分散重复;我国在科技创新的政策方面也存有不足,财税等政策扶持力度有限,鼓励科技创新的机制尚未形成;科技创新评估机制和标准不完善,创新风险分担责任不清,对科技创新权利人权益保护不到位,缺乏相应的法律保障等。

针对我国科技创新存在的上述问题,建议通过制定相关的法律法规,建立和完善科技创新与管理创新法律制度。可以考虑制定以下法律法规:

一是制定促进科技创新和管理创新法。我国已将技术创新和管理创新,列入科学技术发展的重要领域,加强科技创新和研发已是科技工作重中之重。通过立法形式,规定鼓励科技创新、管理创新的具体措施政策,明确科技创新和管理创新的评估标准,建立激励机制和扶持方案,设立技术和管理创新基金,规定科技创新风险分担责任及其豁免情形等。该法要确立国家鼓励科技和管理创新的指导思想和基本法律原则、主要激励对象、政策、制度和措施、科技管理创新主体、本法适用范围等;在激励对象上,规定可以是个人,也可以是企业、单位,激励机制应该是系统和广泛的。既要有政府财政补贴、减退免税等行政措施手段,也要有行业联合协作给予资助方式,或专项创新扶持基金资助等;在科技管理创新风险和成果分担上,既要采取诸如研发主体、政府基金、创新基金、行业协会等分担风险,又要让其依约定比例和方式分享创新成果等。

二是制定科技投资风险管理法。科技创新和研发的风险是存在的,投资科技产品的开发经营也是有风险的,且其风险并不亚于创新和研发的风险。我国在深圳证券交易所设立创业板,正是考虑了科技产品开发的风险性,利用创业板为科技产品开发公司提供应有的资金支持。创业板上市的公司实际上就是进行科技风险投资,其既需要相应的一系列鼓励和扶持政策提供支持,也可以通过相应的立法,来明确规定化解和分摊其风险,可见此方面的立法空间还很大,值得我们去进一步探讨。

转变经济发展方式,是我国一项长期的重要任务,经济结构调整则是我国实现经济发展方式转变的根本要求,制定与修订与此相关的经济法律法规又是我国经济结构调整的最有力促进和最佳保障措施之一。由于涉及我国经济结构调整的经济法律法规较多,笔者也仅仅是从我国经济法律法规的现状与经济结构调整需求实际情况的轻重缓急出发,提出上述立法解读。我国在经济结构调整当中,还涉及许多经济法律问题,其他方面的经济立法也该适时跟进。如要适时修订国家出口法律法规政策,修改外贸法,制定出口行业及其产品管理法等;也要考虑修订税收征管法,重新整合我国税收法律法规,适时开征资源税、物业税、节能税和排污税法等新税种;在国民收入分配和社会保障法律制度上,也可制定国民收入最低保障法、国民福利保障法等法律;在促进政府行政职能转变等方面,可适时制定政府行政服务管理法、行政职能转变条例、行政业绩考核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劳动者再教育法,建议将劳动者再教育制度化和固定化,使之成为我国劳动者的权利内容之一等等。

注释:

① 社会保险法并不等于社会保障法,社会保障法具有极其广泛的内容,社会保险法也仅仅是它的核心内容之一。社会保险法实施中最为重要的是,让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能在全国自由流转起来。

② 对消费侵权纠纷案件受理,可以考虑实行一些特殊措施,如消费者维权简易诉讼机制、诉讼费用缓缴、消费者协会支持起诉制度等,明确生产者及销售者举证倒置责任,目的在于方便消费者维权诉讼等。

③“三拍工程”指在工程建设项目决策、施工等活动中,项目审批主管部门的决策缺乏民主性、法律程序性,表现为“即拍拍脑袋定项目、拍拍胸脯上项目、拍拍大腿下项目”。

[1] 佚名.2009年中央经济工作会议在北京召开[N].人民日报,2009-12-08(1).

[2] 李克强.关于调整经济结构促进持续发展的几个问题[J].求是,2010(11):3-15.

[3] 佚名.2010年中央经济工作在北京举行[N].人民日报,2010-12-13(1).

[4] 刘云亮.循环经济的法律解读[J].南京大学学报(哲学人文社会科学版),2010(6):148-154.

[5] 黄海.发达国家发展低碳经济政策的导向和启示[J].环境经济,2009(11):19-22.

[6] 全林远,赵周贤.经济结构调整的核心是实现"两个转变"[J].前线,2010(4):33-34.

D922.29

A

1674-8557(2012)01-064-07

2011-11-29

中国法学会2011年法学研究课题(2011CLS-D11124)

刘云亮(1965-),男,海南定安人,海南大学法学院教授,硕士生导师。

(责任编辑 张 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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