曾凡云
(北京师范大学 历史学院,北京 100875)
蒋介石在南京建立国民政府后,为维护国民党一党统治,声称依照孙中山《建国大纲》之规定,在“训政”时期将继续实施“以党建国”的方针。为此,国民党提出以“三民主义”来“统一”社会上的各种思想,并颁布了一系列限制思想言论自由的政策法令。这些政策显然与留学欧美的自由主义知识分子的主张相矛盾,遂引起他们巨大反感。为维护思想言论自由,以胡适、罗隆基等为代表的自由主义知识分子以“人权”为旗号,抨击国民党的“愚民”政策,掀起了轰轰烈烈的人权运动,因此他们也被称为“人权派”。①目前对于“人权派”的研究主要集中在单纯地分析“人权派”的自由、宪政及人权思想诸方面,作为自由主义知识分子的代表,“人权派”提出的这些政治思想实际上是对当时国民党在 “训政”时期的“国家大问题”[1]上提出自己的观点,因此,探讨这些自由主义知识分子的国家观对于了解这一时期内知识分子的思想发展脉络具有重要意义。
“政治制度上先决的问题自然是对国家(State)的态度。”[2]“人权派”对目前的国家是什么态度呢?罗隆基认为,首先,国家是一种工具,即“国家是全体国民互相裁制彼此合作以达到某种共同目的的工具。”其次,“国家所要达到的目的,……是求全体国民的共同幸福。”基于此,罗隆基指出国家的功用就是保护国民权利;在于培养与发展;国家要供给人民一种和平,安宁,秩序,公道的环境。[3]所以人权派站在这种“国家观”的立场上,必然坚决反对一党专政的“独裁政治”,根本否认国民党有“训政”的必要。
与此同时,胡适也“充分利用”自己的知识,“客观”地对中国“今日的实际需要”进行观察后,得出了他对当时中国社会状况以及如何进行社会革命的认识。胡适认为,造成当时中国落后没有能力抵抗帝国主义入侵的原因并不是资本主义和资产阶级,也不是军阀,[4]甚至也不包括帝国主义;中国社会中只存在“五个大仇敌”,即“贫穷”“疾病”“愚昧”“贪污”“扰乱”。他认为只有打倒这“五个大仇敌”,才能建立一个“治安的,普遍繁荣的,文明的,现代的统一国家。”那如何达到这一目的地呢?胡适认为,所谓“革命的路和演进的道路是相对的,比较的,而不是绝对相反的。”政治上所谓的“革命”也都是历史演进的结果,其区别仅仅在于“革命往往多含一点自觉的努力,而历史演进往往多是不知不觉的自然变化。”同时,他也讽刺那些把武装暴动当作中国革命唯一方法的人,指责他们只是“用一种盲目势力来替代那一种盲目势力,这算不得真革命”,其结果只能造成“兵化为匪,匪化为兵,造成一个兵匪世界而已。”既使所谓“有主义的革命”,胡适也认为那“大都是向壁虚造一些革命对象,然后高喊打倒那个自造的革命对象”而已。因此,他反对走“暴力推翻暴力”的革命道路,主张采用“自觉改革”来代替“盲动”的革命,即通过充分“采用世界的科学知识与方法,一步一步的作自觉的改革,在自觉的指导之下一点一滴的收不断的改革之全功。”[5]
“人权派”站在自己对国家和社会革命道路的认识基础上,首先反对独裁政治,主张专家政治,即专家治国。“人权派”根本否认国民党有“训政”的必要,他们认为国民党采用“党在国上”的独裁制度是一切“内在的罪恶,本身就不足为训”,实际上是“‘建国’上南辕北辙的方法。”[6]所以他们主张依靠“平民政治”与“专家政治”来建国、治国。作为一个真正民主政治的政府,罗隆基认为它至少应该具备两个条件:“一是由人民委托的治权,二是有专家知识的行政。”因此,要把国家建立成为真正民主的国家,作为代表民意的立法机关的代表必须包含三点:一是“议员一定要用普通选举制产生”;二是“在选举上选民有绝对的集会结社思想言论的自由,换言之,打消党外无党的限制,各政党站在平等的地位上竞争选举”;三是“制定选举违法舞弊法,限制武力,金钱,及其他非法手段,干涉选举”。[7]
“人权派”认为中国目前政治上的紊乱状况,大部分的罪孽是在行政上。这主要表现在社会上存有“两种恶势力”:一是“武人政治”,二是“分赃政治(Spoil System)。”[8]要纠正社会上的这两种弊病,解决当时政府的最大危机——“以一班没有现代知识训练的人统治一个几乎完全没有现代设备的国家,而丝毫没有监督指导的机关”。[9]在20世纪的行政已经成为一种科学的时候,20世纪的行政人员 “要有专门知识”,也就是说,20世纪的政治是“专家政治”,“没有专家政治,什么样的主义,都谈不上。”[10]胡适也认为“今后必须尊重专家,宴请专家去顾问政治,解决难题;没有专门研究的人,不配担负国家和社会的重要责任。”[11]罗隆基更是详细列出了“专家政治”的政治制度建设的条件,主要包括:采取公开的竞争的考试制;用法律保障官吏的任期;采科学的分级及订薪制;订定官吏违法舞弊法;订定官吏的退职养老制等;吏治制度与教育制度联合进行。[12]总之,要解决当时中国的“建国”问题,“人权派”认为最紧要的是实行“专家政治”。通过“专家政治”,消极的方面,可先要除去“武人政治”和“分赃政治”,积极方面,要实行选举制度与考试制度。[13]行政机关有了专家人才,国家的政治制度问题大部分就能解决,因而“国家的兴旺发展不成问题了”。
其次,“人权派”主张民主政治应与法治相结合。为了尽快在“重武不重法”的中国建立起民主政治制度,罗隆基主张应立刻召集国民大会,制定宪法。因为“没有宪法,国家的政治制度”就没有根据。但是,这个国民大会的代表必须包括各行各业、各党各派、各地方的代表,也应包括相当数量的专家代表,只有在这样的国民大会中,制定出的宪法才是符合人民利益的宪法。胡适也指出:我们“第一件应该制定一个中华民国的宪法。至少,至少,也应该制定所谓训政时期的约法。”[14]因为在“宪法之下正可以做训导人民的工作;而没有宪法或约法,则训政只能是专制,决不能训练人民走上民主的路。”而且,“立一个根本大法,使政府的各机关不得逾越他们的法定权限,使他们不得侵犯人民的权利,——这才是民主政治的训练。程度幼稚的民族,人民固然需要训练,政府也需要训练。……人民需要训练的是宪法之下的公民生活。政府与党部诸公需要的训练是宪法之下的法治生活。”[15]因此,“人权派”认为,“法治的真义,是政府守法,是政府的一举一动,以法为准的,不凭执政者意气上的成见为准则。”也就是说,“法治根本与执政者个人的专横独断的权力是不相并立的。”[16]然而在目前“训政”体制下,事实上并非如此。“人权派”认为,有权力有地位的独裁者仍是“法治”上的重要障碍;执政者并不是守法的模范,因而处理事情也不可能依据法律、尊重法律。当然,对于国民党通过所谓国民会议制定的 《中华民国训政时期约法草案》,这种事实上是“主权在党”而不是“主权在民”的《约法草案》只能是“母亲骗孩子的把戏!”[17]因为《约法》中明确规定了“训政时期由中国国民党代表大会代表国民大会行使中央统治权,中国国民党全国代表大会闭会时,其职权由中国国民党中央执行委员会行使之。”[18]这明明就是“党治之下,完完全全剥夺人民的主权”,而《约法草案》上却还明文规定着“主权在民”,而不敢光明磊落地承认“主权在党”原则。以法治的观点来看,“人权派”指出,“主权不能委托给人”这一原则,就在于“人民的代议机关,都不能行使国民的主权,一部分人所组成的团体,更无论了。因为主权失了,政治上主仆的位置就颠倒了。”[19]
在中国建立一个自由、民主、宪政的现代化国家,是近代自由知识分子梦寐以求的目标。在1930年前后的中国,显然仍是“人治”而不是“法治”的社会,在这一现实面前,中国自由知识分子并没有退缩,其中尤以胡适、罗隆基、梁实秋等为代表的“人权派”高举“人权”旗帜,向国民党的独裁政治发起了挑战。他们列举国民党摧残压迫人权的事实,无情地揭露国民党“党在国上”的独裁制度;他们主张在中国建立一个民主、法治、言论自由的国家,这一主张有利于中国社会的进步,因此具有一定的现实意义和进步意义。
但是,作为以留学欧美的自由主义知识分子为主体的“人权派”,他们怀抱欧美资本主义的民主政治和言论自由,脱离当时的中国国情考虑问题,因此也不可能正确认识当时中国的社会性质。所以他们的国家观不可避免带有一定的局限性。
首先,“人权派”不能认清当时中国的社会性质,即否认中国是一个半殖民地半封建社会。在“人权派”看来,当时中国社会的真正敌人既不是国际帝国主义,也不是国内封建势力,因为“帝国主义不能侵害那五鬼不入之国”,而“封建制度早已在二千年前崩坏了”。[20]所以中国当时真正敌人只是“贫穷”“疾病”“愚昧”“贪污”“扰乱”。此种对中国社会性质地论断,在梁漱溟看来,真可谓“轻率大胆,真堪惊诧!”[21]梁漱溟指出,事实上是“疾病,愚昧,皆与贫穷为缘;贪污则与扰乱有关;贫穷则是直接出于帝国主义的经济侵略;扰乱则间接由帝国主义之操纵军阀而来;故帝国主义实为症结所在。”帝国主义都扼死了我们产业开发的出路,“不与他为敌,其将奈何?”[22]因此,“人权派”看不到当时中国的问题已不是中国人自己的问题,而成为世界问题的一部分了,因此也就不知道中国问题的解决必须在反抗帝国主义的运动中才能解决;而对于当时在中国社会中仍然存在的封建势力也视而不见,甚至加以否定。“人权派”这种对当时中国社会性质的看法是完全违背历史事实的。历史已经证明:在当时的中国,要建立真正民主政治的国家,必须首先解决反帝国主义的民族问题和反封建主义的社会民主问题。否则,任何再好听的口号也只能是昙花一现,被当时的时代主题所吞没。
其次,“人权派”作为民族资产阶级的政治派别,不明白“革命”的真意,因此对于当时国家的改造,他们认为只能走改良之路。“人权派”都不满意当时中国的现状,也都反对那种懒惰的“听其自然”的心理。但是,在其“仔细观察”中国的实际需要和中国在世界的地位后,他们主张改造社会的观点“始终是以革命附属于渐进的改革”,即“以渐进的改革去注释革命”。[23]胡适认为,“革命不过是人力在那自然演进的缓步徐行的历程上,有意地加上了一鞭”,即“加上人功的督促”。[24]从方法上说也是这样,“革命的根本方法在于人功促进一种变化。而所谓‘人功’有和平与暴力的不同。宣传与鼓吹,组织与运动,使少数人的主张逐渐成为多数人的主张,或由立法,或由选举竞争,使新的主张能替代旧的制度,这是和平的人功促进。”所以,“武装暴动不过是革命方法的一种”,而“中国今日需要的,不是那用暴力专制而制造革命的革命,也不是那用暴力推翻暴力的革命,也不是那悬空捏造革命对象因而用来鼓吹革命的革命。”[25]然而,历史一再证明,在当时的中国用和平的方法是不能根本废除旧制度的。而且胡适也曾经指出,历史已经指明了“每一次的前进,总不免同时引起了不少的反动势力。”[26]既然如此,不用暴力打倒反动势力,怎么能有前进的可能呢?所以连同情胡适的梁漱溟也不得不对其说道:“先生不要以为暴力革命是偶然的发狂”,[27]乃是事实所必需。没有革命就没有进化,革命中含有进步的变化,所谓进步的变化就是符合历史发展的变化,这才是革命的真义。
总之,“人权派”作为改良主义思想的代表,与20世纪20年代初的“好人政府”及“制宪救国”等思潮是一脉相承的。作为当时中国自由主义知识分子的代表,“人权派”主张以“民主、自由、法治”来建国,对国民党“党在国上”的“训政”建国论进行了严厉批评。但是,“人权派”并不是真正地反对国民党,只是对“现在已得中国政治权的国民党”给予“善意的期望与善意的批判”,希望国民党“努力做的好”才“故愿意时时批评它的主张,组织,和实际的行为。批评的目的是希望它自身改善。”[28]因此,他们只是呼吁国民政府制定约法保障人权。而且我们也看得出,“人权派”在要求人权的同时,提出可以依据思想自由的原则达到解决共产主义的目的。他们指出:“必须承认共产主义的存在”,[29]即为完成国家统一,可以“寻求包括中共合法化在内的政治自由之实现”。[30]事实上,“人权派”承认共产主义存在的目的是要向国民党献“根本解决中国共产问题”的大计。罗隆基认为,应该从这几步着手:一是解放思想,重自由不重“统一”;二是改革政制,即“以民治代替‘党治’”。只要做到这两步,“人权派”认为“共产党不剿自灭了”,[31]国家的统一也就可以完成了。因此,“人权派”与国民党的建国策略的区别,绝不是根本政治立场上的分别,而只是策略上的差别。是什么策略呢?他们自己已经说得清清楚楚,就是“剿共工作……的策略”。[32]所以,“人权派”所追求的民主政治绝不是单纯要求“人权”的问题。
注 释:
① “人权派”是指以胡适、罗隆基等人为代表的部分留学欧美的资产阶级自由知识分子,由于他们的文章大都发表在《新月》月刊杂志上,因而也成为“新月人权派”;而“人权运动”则是“人权派”掀起的争取人权的一系列活动,如发表关于争取人权的文章,组织争取人权的集会、演讲、结社等等。
[1]曹伯言整理.胡适日记全编(5)[Z].合肥:安徽教育出版社,2001.377.
[2][3][6][7][12]罗隆基.我们要什么样的政治制度 [J].新月,1930, 2(12).
[4]胡适.答梁漱溟先生[J].新月,1930,3(1).
[5][20][25]胡适.我们走那条路[J].新月,1929,2(10).
[8][10][13]罗隆基.专家政治[J].新月,1929,2.
[9]胡适.我们要我们的自由[A].胡适文集(11)[C].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1998.144.
[11]胡适.思想革命与思想自由[A].胡适文集(11)[C].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1998.200.
[14]胡适.人权与约法[J].新月,1929,2(2).
[15]胡适.我们什么时候才可以有宪法?[J].新月,1929,2(4).
[16]罗隆基.什么是法治[J].新月,1930,3(11).
[17][19]罗隆基.对训政时期约法的批判[J].新月,1929,(8).
[18]荣孟源.中国国民党历次全国代表大会及中央全会资料(上)[Z].北京:光明日报出版社,1985.947.
[21][22]梁漱溟.敬以请教胡适之先生[J].新月,1929,3(1).
[23]叶青.胡适批判(下)[M].上海:新垦书店,1934.787.
[24]胡适.白话文学史[A].胡适文集(8)[C].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1998.151.
[26]胡适.惨痛的回忆与反省[J].独立评论,1932,(18).
[27]梁漱溟.敬以请教胡适之先生[J].新月,1929,3(1).
[28]胡适.我们对于政治的主张[A].胡适文集(11)[C].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1998.165.
[29]罗隆基.告压迫言论自由者[J].新月,1929,2(6-7).
[30]水羽信男.20世纪30年代的中国政治和自由主义知识分子[A].一九三O年代的中国(下)[C].北京: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6.593.
[31]罗隆基.论中国的共产[J].新月,1930,3(10).
[32]瞿秋白.中国人权派的真面目[J].布尔什维克,1931,4(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