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昆仑
(河北体育学院,石家庄 050041)
早期高尔夫球与捶丸规则比较研究
王昆仑
(河北体育学院,石家庄 050041)
采用文献资料法和比较分析法,对1744年的高尔夫球规则与1282年刻印的 《丸经》中有关捶丸的规则进行了比较研究,结果表明,两者具有明显的一致性与同质性。据此认为,捶丸规则与最早的高尔夫球规则不仅存在先后之分、详略之别,而且存在源流关系。同时认为,捶丸规则内容丰富翔实,具有向域外传播推广的实证;最早的高尔夫球规则简单实用,后经不断完善而沿传至今。
捶丸;高尔夫球;规则;比较研究
据考证,现代高尔夫球规则最早见诸文字的时间是1744年3月7日。它是由爱丁堡高尔夫球荣誉团体草拟的,主要用于时年4月2日举行的一场比赛。该规则仅有13条,记录在一张羊皮纸上。这13条规则被一些学者称为高尔夫球运动历史上最早的法典,它不仅主导了一场具有里程碑意义的赛事,也把高尔夫球从一种口头约定的游戏变成了一项球类运动项目。
美国的加里·麦科德在其所著的 《高尔夫》中说:“利斯被称为高尔夫球组织机构的诞生地。1744年,威廉·圣·克莱尔在利斯组建了第一个高尔夫俱乐部,命名为高尔夫绅士荣誉公司。该公司后来发展成为爱丁堡高尔夫公司。”[1]应当说,在高尔夫球运动发展的初期,该公司的作用无可替代。有资料表明,该俱乐部组织的第一场正规比赛,就是由22名球员在一个5洞球场进行的,他们通过角逐来争夺一根银制球杆。据说,比赛的场地设施非常简单,所谓的发球台也不过是小沙堆而已。该比赛的获胜者是爱丁堡的一名外科医生,他被授予 “高尔夫球首领”的称号,13条规则就有他本人的亲笔签名。这一史料是1937年被一位名叫C.B Clapcott的先生在爱丁堡高尔夫球荣誉团体的小册子的最后两页发现的。加里·麦科德所著的 《高尔夫》记载,第一位高尔夫球首领的签字是这样写的:“John Rattray Captain of the Golf 1744,March 7,1744”。[1]然而,对苏格兰高尔夫球运动传播发展具有深远影响的是皇家古典高尔夫球俱乐部,它是在原圣安德鲁斯高尔夫球协会基础上组建的。该俱乐部通过组织不列颠公开赛、业余赛和与美国高尔夫球协会联合制定比赛规则等,将高尔夫球的传播范围不断扩展,同时也使得高尔夫球规则不断完善,并沿传至今。
捶丸是我国古代球类运动项目之一。在介绍捶丸规则之前,首先需要了解元世祖至元十九年 (1282年)出版的一部专门论述捶丸的著作—— 《丸经》,它是现存最为完整的古代体育专著之一。作者在该书的序中隐去了姓名,只留下“书于宁志斋之西轩”的字样。后来人们便把作者尊称为“宁志老人”。捶丸源于何时?《丸经》中并无明确交待。作者只在序中说:“至宋徽宗、金章宗皆爱捶丸。”[2]有人据此推测,捶丸最晚形成于北宋徽宗宣和七年 (1125年)。还有学者依据史料认为捶丸产生于南唐 “李中主”李璟和 “李后主”李煜在位时期,即公元943—975年。宁志老人在序中说:“捶丸,古战国之遗策也。”[2]说捶丸是由 《庄子》记载的熊宜僚弄丸的故事演变而来,似乎不够准确,体育史专家郭绍虞在 《中国体育史》第九编第七章中就曾指出:“后世捶丸之戏非其制也。”如果说 “丸”或与丸相关的游戏派生于 “弄丸”,似乎更加贴切。事实上,只要粗略考察中国古代球类运动的发展脉络就不难发现,捶丸无疑是蹴鞠 (蹋鞠)、马球、步打球等传承、演变的必然结果。
捶丸是一种什么样的游戏呢?捶丸,顾名思义,捶,即击打;丸,即球。通俗地讲,捶丸就是以棒击球入穴的游戏。捶丸所用的棒,有撺棒、杓棒、朴棒、单手、鹰嘴等多种类型。一套棒,根据数量不同分为全副、中副和小副,依次为10根、8根和8根以下,供人在不同条件下选用。捶丸的场地一般设在野外,场地设球洞 (穴、窝)、球基 (发球台)、标志旗、障碍物等;球基和球洞的距离,近者一丈,远者50—60步,最远不超过100步。比赛分团体赛和个人赛。其中,团体赛根据人数分为大会、中会和小会。个人赛也就是2人组,“二人为单对”,“各逞其能也”。
《丸经》共分32章,通篇文辞典雅,字字珠玑,不仅介绍了捶丸的起源、意义、内容和方法,也提出了捶丸的规则与道德品质要求,看得出作者既是颇具文化修养的文人,也是深谙捶丸游戏的高手。作者是按照古代书籍的范例、文法、语体等来介绍捶丸的,与我们通常见到的各种运动项目的介绍有所不同,其规则描述比较分散,如:第一章承式章,主要讲的是球场礼仪和品德修养,其中也含有对参赛者的要求和罚则;第二章崇古章,主要介绍了捶丸的方法,但也包含一些准则要求,等等。因此,只有通篇审视才能很好地理解捶丸的规则。
早期高尔夫球的13条规则,分别有不同的翻译文本,下面我们依据张萍、王钰所译加里·麦科德所著 《高尔夫》中的规则和刘秉果、张生平的 《丸经》校释[2],就两种规则逐条进行对比分析。
“1.你必须在这个洞一杆长的距离内发球。”
当时高尔夫球场还没有单独的发球区。但是,开球总要有相对固定的区域,所以高尔夫球规则把开球范围限定在一球杆的长度之内。参赛者将球打进洞后才能打下一球洞。与此规则相对应的比赛场地并不像现在这样大。
捶丸要求在相对固定的位置开球,这个固定区域被称作球基。“基,纵不盈尺,横亦不盈尺 (原注:纵,长也。横,阔也)”(《定基章》)。捶丸的 “基”长和宽均不超过一尺,而高尔夫球发球台的长度在一杆之内,要大一些。两者都有相对固定的发球区域,只是大小不同。
“2.你的球座必须在地面上。”
当时的球座是什么样呢?有资料介绍,当时用于发球的球座只不过是用沙子堆积而成的小土堆而已。后来才有了将球架起来的球梯,便于将球打得更远。
捶丸发球时,停球点可以 “择地而处之,直向而画之”(《定基章》),“放土安基,随埨起垒”,“土尖垒起,样子有添无减,捶者若将于顶上按实,即算输一筹”(《崇古章》)。在 “基”中堆起来的土堆形状应当是尖的,大小相差无几,而球应置于自然松软的土堆尖顶上,不能将其按实。
早期高尔夫球的所谓球座,以及捶丸停球的位置,都是在地面上用土堆起来的,而不是用任何东西架起来的。
“3.球一旦发出后不得换球。”
这应当是高尔夫球最早的 “一球制”原则。开球后,球的大与小、轻与重,以及球所处的位置,都是不能随意变动的。但有一种情况例外,即在第八条中,如果丢失球允许另换一只球,但必须接受罚杆。
《丸经·宁志章》规定:“赧莫赧于易,耻莫耻于复。既易既复,同朋尽败。”按照原注意思,“易”即更换球或更换球的位置,“复”即连续击球。在比赛中更换球、更换球的位置或连续击球,不仅自己要认输,而且判同伴失败。另外,在 《决胜章》中也规定:失棒、换棒、拿死球、换死球等18种情况均为失败,即所谓 “众为已败之形”。
“4.不得为方便自己的击球而移动任何石块、骨状物或任何丢弃的坏杆,除非在果岭上,并且在你的球的一杆范围内。”
高尔夫球最早的规则规定,在果岭上允许清除距离球一杆范围内的影响击球的障碍物,但在一杆距离以外的障碍物是不可移动的。
捶丸在确定发球点时,允许清除障碍物,“瓦砾则除之(若有瓦砾、草木等物,除毕然后画基)”(《定基章》)。但在其他区域中遇有障碍物是不能移动的,“及有妨阻,无复动移”(《记止章》)。
“5.如果你的球是在水中或任何带水的泥坑中,你可以选择将球拿起来,并放在该障碍后面开球,你可以用任何一根球杆,但你要让你的对手一杆,因为你把球拿起来了。”
这一条是说,遇有水障碍,包括陷入水中或泥中,可以将球拿起来,然后置于障碍物的后面,也就是远离球洞的地方继续击球,但应接受罚杆。
关于捶丸的场地,《丸经》中提到,“宜乎视土燥湿坚坌而安基,择地平峻凹凸以制胜”(《序》)。并无水域的记述。
“6.如果你的球在任何地点与另一只球接触,你应把第一只球拿起来,直到将你的球击打完毕。”
这一条是说,在比赛时如果出现两球接触,允许将前面的球拿起来继续击打,以免击打到另一只球。完成击球后,被拿起的球应当复位。这与现在的高尔夫球规则相同。
捶丸时对球与球的接触也有严格要求,两球相并,俱不可动,“凡动于我……彼乃为败”(《记止章》)。凡是撞击了对方的球,就算是输了,而对手不受影响,可以将被撞击的球按预先画的标记复位。
“先登者生之徒,后撞者死之计”(《崇古章》)。击球入窝时,不是故意而是误撞了别人的球,算输一筹。为了防止球被移动,捶丸时允许在停球的地方做标记, “丸至之所,当以杖画 (原注:记其止也。)”同时要求 “因人上画 (原注:球儿被人踢动,只教本人上画。若是自家上画,死了球儿)”(《崇古章》)“凡动于我 (原注:或球撞,或衣动,或足动,或手动,或棒动,或他物动球也),令安画首 (原注:令彼动我球者,代我安于初所画之前头)”(《崇古章》)。
从上述资料不难发现,捶丸时如果两只球接触,也包括对方的球挡住了自己球的运行线路,既不允许将球拿起,也不允许以球撞球,只能绕开对方的球。
谈到最早的高尔夫球比赛,加里·麦科德说:“我最爱的是第6条。后来 ‘接触’被修订为 ‘在6英寸内’,成为了障碍球规则。这个障碍球的意思是:当对手的球停在你的球和球洞之间,你不可以给他的球作标记并让他拿走,只能是找到一条绕开它的路线。”加里·麦科德所说和所感兴趣的 “障碍球”,是在13条规则以后修订的,与现行的规则不同,但与捶丸是一致的。
“7.在击球入洞时,要诚实,不要击打你对手的球,不要在通往球洞的道路上躺卧。”
这一条中所谓 “击打对手的球”,可以理解为错击球。击打他人的球和在球洞周围躺卧,是绝对不允许的。
捶丸规定:“错丸弃之 (原注:错击他人球者算输)”(《处用章》)。还规定,从球至球窝的通道上,不准人为地设置障碍,“阻利勿许”(《处用章》)。若 “逾埨越纵,从累其主”(《崇古章》)。意思是,同伴或随从在球道上影响他人击球,判主人输一筹。如果球打在对手身上,其责任在对手,应接受处罚,“中身为败,复从我击”(《记止章》)。而击球者可以选择重新击打或就地停球。捶丸的罚则也很严厉,如果在别人击球时施加影响,将被逐出赛场,“为妨除之 (原注:或前或后、或左或右,影响他人使棒,如此者除之)”(《处用章》)。
“8.如果你的球丢失,你应当走回到你方才击球的地方再抛一只球,但你要让给你的对手一杆。”
关于遗失球的问题,捶丸没有明确的记述。不过遗失球势必要换球,而换球是不允许的,若换球则可判 “同朋尽败”,这在第3条中已有描述。
“9.不允许在击球入洞时在通往球洞的路上用球杆或其他任何东西做标记。”
借助球杆和其他东西做标记,是为了创造有利于自己击球的条件,但这种标记有可能成为他人击球的障碍,所以是绝对不允许的。
捶丸没有用球杆做标记的描述,主要是因为捶丸时所用的棒如杓棒、撺棒、朴棒,均有专门的存放装备,用完后均要放回原处。《因地章》记载:“朴棒、单手,盛于革囊;撺棒、杓棒,盛于提篮也。”使用一种棒击球时,其余球种棒均在各自的革囊或提篮内。此外,《丸经》还规定,“毋教以利 (原注:不许指与人地形埨道便利处,教者算输)”(《处用章》)。也就是说,为同伴提供帮助,也是不允许的。
“10.如果你的球击出后被其他人、马、狗或别的东西挡住,你必须在停球地点重新击打该球。”
捶丸规定 “中身为败,复从我击 (原注:我球着他人身上,他人为败,取我之球再复击之。不击,亦从我心)”(《记止章》)。意思是说,如果一方击出的球被他人身体挡住,则判他人犯规,而击球者可以选择重新击球,也可以选择就地停球,这与第5条中的描述基本相同。
“11.如果球杆在举起后下落击球时损坏,应该被算作1杆。”
击球时球杆损坏纯属个人行为,之所以将其作为规则的专门条款来约束,主要与当时球杆的材质、场地的大小有关。在比赛中球杆折断的情况,在当时或许是经常发生的。
《丸经》没有对球杆折断加以限定,但在 《取材章》中专门介绍了球棒的材质与制作。如:“秋冬取木,用其坚也”,“春夏天气温暖,筋胶相合”,柄与头用 “牛筋、牛胶”粘合,柄用 “南方大竹,刚劲厚实”等等。如此坚固耐用的球棒,在使用时折断的情况或许很少发生。无论怎样,在击球时球杆损坏当属个人行为,理应受罚。
“12.谁的球离球洞最远,谁就应该首先击球。”
捶丸对发球顺序规定得更详细:“远者先,近者后;左者先,右者后 (原注:离窝远者先击,若头棒者,左边先击)”,“所以置先后之序也 (原注:此乃定先后之法也)”(《置序章》)。
“13.所有为保护球场而设置的沟渠、排水沟或土堤等都不应视为障碍区。但可以将球拿起来,用铁杆发球。”
这一条与第5条比较,相同的是,都允许将球拿起来继续比赛;不同的是,沟渠、排水沟、土地等不属于障碍区,所以没有规定是否接受罚杆。
据 《丸经·因地章》记载,捶丸的场地都比较复杂,“地形有平者、有凸者、有凹者、有峻者、有仰者、有阻者、有妨者”,所谓 “妨者”或 “阻者”,就包括 “墙壁”、 “木石”等。为了避免因熟悉场地而影响公平比赛的情况,捶丸强调 “熟地必革”,也就是要经常更换场地。另外,同一场地的球穴设置也是动态的。所以,捶丸时要求根据不同的地形选择不同的击球方法,如 “阻者欲越 (原注:窝与球相隔,必高超可至)”。因此,捶丸时无论何种情况,将球拿起来是绝对不允许的。
依据实证资料,最早的高尔夫球规则记载在羊皮纸上,上有被称为 “第一位高尔夫球首领”的John Rattray的签名,于1744年3月7日由苏格兰的爱丁堡高尔夫球员荣誉团体制订,虽时隔193年才被发现,且为手写稿,应为可信史料。中国古代捶丸的规则详细记载在元世祖至元十九年(1282年)问世的 《丸经》一书中。《丸经》为 “旧刻”本,作者完稿后就刻印了,是元代正式出版的书籍。从记载资料看,两种规则的产生时间相隔462年。
高尔夫球最早见诸于文字的史料,是1457年苏格兰议会的文件。要了解苏格兰早期高尔夫球历史,只能通过一些零散的传说窥其一斑。此外,最早的高尔夫球规则也只有13条,所承载的内容毕竟有限,对照现在的高尔夫球规则未免过于简单。捶丸则不同,除了 《丸经》32章内容,还有壁画、绘画、瓷器、出土文物等考古资料作为辅证。通过这些资料,我们不仅可以了解掌握捶丸的全貌,还可以按照现代体育竞赛规程范例,在文中对比的13条规则之外,再列出若干条目,比如礼仪规范、品德要求、裁决方法等,从而整理出更为完整的捶丸规则。
从最早的高尔夫球规则与捶丸规则的对比中,我们不难发现,捶丸与高尔夫球尽管名称不同、地域不同,但运动项目的核心内容,如场地与球洞设置、球杆与球的制作、比赛方法与基本罚则等,具有明显的一致性与同质性特征,据此分析认为,二者可能存在源与流的关系。捶丸成于北宋,盛于元明,至清代则不见史料记载,前后只有三四百年历史;而在西方,产生于苏格兰的高尔夫球传承不衰,其规则不断修订和完善,并沿传至今。虽然两种规则可能存在源流关系,但究竟谁是源谁是流,目前还难有定论。不过,捶丸东传高丽国 (今朝鲜)已有佐证[3],就是出版于公元14世纪中期高丽国的 《朴通事谚解》。该书记载,朴通事将 “捶丸”的比赛方法、所需器材均带回国内。由此可以推测,在元帝国纵横欧亚大陆的时代,派驻异域的将士及往来于水路、驿道的西域商人、罗马教士、俄罗斯使者等,将捶丸游戏方法、书籍、器材等传播于欧亚大陆,是有可能的。
对捶丸的研究,前有郭绍虞、郝更生、唐豪等为代表的老前辈,后有凌洪龄、刘秉果等为代表的研究队伍,产生了一些颇有价值的研究成果。他们为什么筚路蓝缕、孜孜以求?原因在于距我们相对遥远的年代,类似现代高尔夫球的运动项目,就已经在古老的中华大地出现,并且成为一项非常系统和成熟的球类运动项目了。此外,《丸经》作为体育专著,在中华文化宝库中始终闪耀着夺目的光彩,进一步深入研究,不仅有助于研究捶丸起源演变的过程,也有助于了解和获取当时有关经济、文化、社会等多方面的信息,更有助于现代高尔夫球运动在中国的广泛传播。
作为学者,我们在研究高尔夫球起源、流变、发展以及高尔夫球设施、技术、规则的过程中,既肯定 《丸经》作为古代体育专著在体育文化、道德操守等方面的现代价值,也不怀疑捶丸与高尔夫球的源流关系,然而,若说高尔夫球起源于中国,或者说高尔夫球规则源于中国的捶丸,的确需要花费更多的时间和精力做深入系统的研究,同时也有待于中西方学者联合实施跨国行动。我们有理由相信,随着研究的逐步深入,如同统一足球起源说一样,捶丸与高尔夫球的源流关系、捶丸外传的途径、载体等实证资料定会昭示天下,为世人所认同。
[1] 加里·麦科德.高尔夫[M].张萍,王钰,译.北京:机械工业出版社,2004.
[2] 刘秉果,张生平.捶丸:中国古代的高尔夫球[M].上海:上海古籍出版社,2005.
[3] 王昆仑.高尔夫球称谓考辨[J].河北体育学院学报,2011(1):1-3.
The Comparative Study of Golf at the Early Stage and the Rules of Chuiwan
WANG Kun-lun
(Hebei Institute of Physical Education,Shijiazhuang 050041,China)
With the methods of literature review and comparative analysis,this paper makes comparative analysis on the golf rules in 1744and rules of Chuiwan in“WanJing”in 1282.The result shows that rules of both have uniformity and homogeny.It is thought that the Chuiwan rules and early golf rules do not only have different orders and level of details,but also origin relations.It holds that the content of Chuiwan rules,which is full and accurate,has the evidence of spreading to foreign countries.The earliest golf rules are simple and practical and pass on until now after continuous improvement.
Chuiwan;golf;rule;comparative study
G849.3
A
1008-3596(2012)03-0006-04
2012-01-25
王昆仑 (1959-),男,河北任丘人,教授,研究方向为高尔夫球运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