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大国兴衰与国际法的互动关系
---以美国的历史经验为例

2012-04-12 04:22彭何利
山东社会科学 2012年7期
关键词:国际法大国秩序

彭何利

(武汉大学国际问题研究院,湖北武汉430072)

论大国兴衰与国际法的互动关系
---以美国的历史经验为例

彭何利

(武汉大学国际问题研究院,湖北武汉430072)

在"无政府"状态下的国际社会,国与国之间权力的不平等是显而易见的,大国间的权力政治与国际法的发展相生相伴,共同促进国际法律秩序的形成和演变.纵观美国的大国成长史,其中既有对国际法的有效利用,也有对国际法的扭曲与践踏.新世纪的美国,作为当今世界唯一的超级大国,仍将平衡在权力与国际法之间.这对我们有积极的启示意义:一方面应当认清权力政治与国际法相互依赖的现实关系;另一方面要超越权力政治,积极参与国际法律秩序的构建.

权力;权力政治;国际法;大国

近年来,"大国兴衰"或"大国崛起"成为我国学界研究的热点问题.最初该问题的研究主要集中在政治学、经济学、历史学等领域,国际法学者的关注和参与活跃并加强了对该问题的研究.在"无政府"状态下的国际社会,国与国之间权力的不平等是显而易见的,大国间的权力政治与国际法的发展相生相伴,共同促进国际法律秩序的形成和演变.①彭何利:《论权力政治与国际法---兼论美国霸权对国际法的现实挑战》,《国际论坛》2012年第1期.纵观15世纪以来的大国兴衰史和国际法律秩序的变迁史,虽然大国的崛起或成长与国际法的整体变迁史并不完全一致,但任何一个成功崛起的大国都依赖于良好的外部环境,而国际法是大国减少与他国争端与摩擦的有效手段.本文拟在现有研究成果的基础上,进一步揭示大国的兴衰及其与国际法的互动关系,从美国大国成长与国际法互动的历史经验中得出对中国的启示.

一、大国的兴衰与研究的视角

"大国"这一概念由来已久,在古代就出现过许多举世闻名的世界性大国,如我们熟知的美索不达米亚王国、波斯帝国,而在欧洲地区的罗马帝国、古代希腊斯巴达和拜占庭帝国也对世界历史进程产生过巨大的影响,又如在东方曾经盛极一时的大秦帝国、两汉王朝、大唐盛世以及宋元文明都将中华文化传播到世界各地,并确立了范围广大的东方儒教世界.因此,从某种意义上说,古代世界发展史实际上就是大国的发展交往史,大国的兴衰演变是世界历史记载中的基本脉络和主线.然而,当人类步入近代社会以后,国家有了民族国家的涵义,掀起了真正波澜壮阔的大国兴衰史,先后有葡萄牙、西班牙、荷兰、英国、法国、德国、日本、苏联、美国相继崛起,成为现代意义上的大国.②封永平:《大国崛起困境的超越:认同建构与变迁》,华东师范大学博士学位论文,2006年,第18页.如今,中国崛起已成为国际社会关注的焦点.随着时间的推移,未来世界将会有更多的新兴大国崛起.由此可见,大国的成长存在一定的周期性,这种大国的崛起与衰落构成了世界历史发展的主体.

根据大国成长的历史周期律,西方一些国际政治学者构建了世界政治发展变化的周期理论,最早提出该理论的是康德拉季耶夫和汤因比.①康德拉季耶夫指出,在1780年之后的200多年里,世界经济出现了三个大的周期,每个周期大约持续50年.汤因比认为,16世纪以后,国际体系便存在着一个以115年为周期的"全面战争"与"全面和平"的大循环.转引自丁松泉:《"国际政治周期性规律"的有效性与限度》,《国际关系学院学报》2005年第1期此后,乔治.莫德尔斯基和罗伯特.吉尔平进一步提出了霸权周期理论.莫德尔斯基认为,大国的兴衰有四个阶段,即全球战争、大国权力地位的承认、权力合法性的丧失、权力的分散.前两个阶段是大国成长的阶段,后两个阶段是大国衰落的阶段,而世界政治史随着大国的兴衰呈现周期性的发展规律.通过对16世纪到20世纪的500年的国际冲突的分析,莫德尔斯基划分了五个世界政治周期,依次是葡萄牙时代(1495-1580)、荷兰时代(1580-1688)、英国时代(1688-1792)、英国时代(1792 -1914)、美国时代(1914-).②郭树勇:《大国成长的逻辑》,北京大学出版社2006年版,第8页.之后,吉尔平进一步提出了霸权稳定论的理论,认为霸权国的更替呈现出周期的规律,而霸权战争则是促使国际体系变革的决定性因素.③郭学堂:《国际政治周期性规律中的新问题和新思路》,《战略与管理》1997年第1期,第26-31页.在国际法领域,最早将大国问题与国际法联系起来的是德国著名国际法学者威赫姆.G.格瑞威(Wilhelm G.Grewe).他在《国际法的历史分期》(The Epochs of International law)一书中指出大国的更替主导着国际法律秩序的变革,并将国际法的发展分为五个历史周期,即西班牙时代(1494-1648)、法国时代(1648-1815)、英国时代(1815-1919)、英美共治时代(1919-1944)、美苏争霸时代(1944-1989).晚近一些国际法学者在此基础上作了进一步的研究,并将其发展为"霸权国际法"理论,如维格兹德特勒夫(Detlev Vagts)的《霸权国际法论》、迈克尔.拜耳与格奥尔诺特(Georg Nolte)合编的《美国霸权与国际法》、戴维.亨德里克森(David C.Hendrickson)的《帝国时代的国际法》(Intenational Law in Times of Empire)以及尼科.克利斯奇(Nico Krisch)的《霸权时代的国际法:不平等的权力与国际法律秩序的形成》(International Law in Times of Hegemony:Unequal Power and the Shaping of the International Legal Order)等.国际法学者的关注并参与活跃并加强了对大国兴衰问题的研究.易显河教授在其《国家主权平等与"领袖型国家"的正当性》④SienhoYee,Sovereign Equality of States and the Legitimacy of"Leader States",in Ronald St.John Macdonald and Douglas M.Johnston(eds.), Towards World Constitutionalism(MartinusNijhoff2005),pp.737-772.一文中深入剖析了主权平等原则与大国的关系,指出大国如何在遵守主权原则的基础上成为一个真正意义的大国,即"领袖型"国家.很多学者还从中国和平发展的现实需要出发,就中国和平发展与国际法的交互关系与理论构建发表了一系列的论文.⑤主要论文有饶戈平教授的《国际法律秩序与中国的和平发展》、曾令良教授的《论中国和平发展与国际法的交互影响和作用》;罗国强博士的《"和平崛起"与新世纪国际法的理论构建》、李杰豪博士的《论中国和平发展与国际法律秩序的交互影响》以及牟文富与朱新山博士的《中国的和平发展与国际现状的规范性构建》等等.值得注意的是,湘潭大学的蔡高强副教授在其论文《大国崛起与国际法的发展---兼谈中国和平崛起的国际法环境》中考察了在大国崛起背景下国际法律秩序的演变,并对中国能否成为新的国际法律秩序的推动者进行了探讨.

二、大国与国际法律秩序的互动关系

(一)大国与国际法的关系是和谐与矛盾的统一

从法社会学来看,"法归根到底是调整一定社会关系的行为规范,它深嵌于社会母体之中,是社会和文化的一个组成部分".⑥田成有:《法律社会学的学理与应用》,中国检察出版社2002年版,第13页.这说明包括国际法在内的任何法律都根源于一定的"物质的生活关系",都是适应国家和社会生活的需要而产生的,必须以特定的社会关系作为其调整的对象.然而,与国内社会不同,国际社会是由众多主权平等的国家组成的,缺乏一个超国家的国际性权威的社会系统.此种特殊社会关系系统导致国际法的显著特点之一是,国家"既是国际法的制定者,也是国际法的解释者和执行者",⑦李杰豪:《论"无政府状态"下国际法之遵守---以利益分析为基点》,《当代世界与社会主义》2007年第6期,第95-99页.即使是自愿协商的规则也依赖于主权国家的执行意志.⑧Afred van Statden,Between the Rule of Power and the Power of Rule:In Search of an Effective World Order,Martinus Nijhoff Publisher,Leiden/ Boston,2007,p.102.在此情况下,"权利的捍卫通常需要依靠自助机制,而不是通过司法程序,但自助需要依赖主权国家各自的实力、意志与能力,通常大国比小国更易诉诸实力、具有更大的能力捍卫他们的主张",这就会导致主权的形式平等遭遇权力的现实不平等的尴尬.⑨[澳]杰里.辛普森:《大国与法外国家》,朱利江译,北京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第55页.因此,国际法不应"看成是一种脱离权力和社会过程的机械的法条和规则,而应被视为在一个考虑政治及其它变量的背景中试图解决实际问题的决策者所作出能动反应的结果".①转引自喻锋、黄德明:《国际关系与国际法的关联性剖析》,《现代国际关系》2004年第8期,第31-37页.但另一方面,根植于这种横向关系结构的国际法又承载着维护国际秩序的功能.这就要求所有国家特别是大国遵守共同的行为准则,体现国际社会所有主权国家的共同利益,约束国家行为,以确保国际法得以有效遵守.②曾令良:《论中国和平发展与国际法的交互影响和作用》,《中国法学》2006年第4期,第110-119页.作为维护整个国际社会利益的国际法不能被肆意违反,必须广泛适用于国际社会,即使是大国也须承担履行国际义务的责任.尽管大国的短期利益会促使其违反国际法,导致国际社会出现"无政府"状态,并陷入秩序混乱状态,但从长远看,没有一个国家会一直与国际法规则背道而驰,因为国际经济利益是所有国家生存与繁荣的基础,而此种经济利益的维系需要有效的国际法体系提供稳定的国际秩序.③Michael Byers,(ed.),the Role of Law in International Politics:Essays in International Relations and International Law,Oxford University Press, 2000,p.7.有鉴于此,笔者认为,国际法的功效远超于其局限性,而大国与国际法并非总是相互冲突,而是在矛盾中推动着国际法律秩序的演变.

(二)大国崛起对国际法律秩序演变的促进

自15世纪以来,随着世界历史的发展,国家间关系日趋紧密,所以大国的成长不仅依赖于良好的国内环境,更依赖于与他国友好关系的发展,而国际法正是基于一个相互依存的国家间关系而产生的,并为维护这一基础的存在与发展而提供一定的制度架构以及设立特定国家间行为的秩序模式,即国际法律秩序.因此,任何大国的成长不仅要遵守现有的国际法律秩序,更要"创造有利于维护自身利益与发展的国际法律新秩序",④⑦蔡高强:《大国崛起与国际法的发展---兼谈中国和平崛起的国际法环境》,《湘潭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9年第4期,第61-65、61-65、61-65页.从而促进国际法律秩序的演变.

纵观近代以来世界主要大国崛起和国际法的发展历程,我们不难发现,大国对于促进现代国际法的形成与完善发挥了重要作用.现代国际法起源于1648年的《威斯特伐利亚和约》,该《和约》是荷兰、英国、法国等新兴大国反对中世纪封建秩序的产物.《和约》确定了一系列国际法新原则和新制度,充分体现了上述新兴大国对欧洲合理秩序的早期主张.此后,随着各大国实力的进一步增强,国际法也需要不断的修改和完善,特别是在1789年法国大革命的影响下,"法国提出了许多国际法新规范如国家的基本权利和义务、废除关于战争的旧规则和制度等".⑤赖文斌、欧阳升、温湘频:《大国关系与国际法》,《商丘职业技术学院学报》2006年第4期,第9-11页.然而,法国的大国成长之路并非一帆风顺,而是不断遭到其他大国的制约.经过多番较量,法国在拿破仑战争中战败.《维也纳和约》的签订标志着"四大国"(英、俄、普、法)协调机制的正式建立,并由此在法律上获得了"合法化"的霸权.此后,它们不断以各种"合法性"的借口瓜分世界和奴役他国.这种大国主宰、小国陪衬的格局成为欧洲协作的常态,直到第一次世界大战爆发才彻底瓦解.⑥杨泽伟:《宏观国际史》,武汉大学出版社2001年版,第88-89页.第一次世界大战的爆发是国际法发展的新的转折点,也是德、日、意等国崛起并对老牌欧洲强国维持的国际法律秩序提出挑战的必然产物.在国际力量对比发生新的变化的情况下,凡尔赛---华盛顿国际法律秩序诞生了.该体系"在国际法史上占有重要地位,它不仅是传统意义上的和平条约,而且标志着国际法律秩序的建立,这将推动国际法的完善".⑦曾令良:《论中国和平发展与国际法的交互影响和作用》,《中国法学》2006年第4期,第110-119页.然而,该体系在将苏联排除在外、美国的利益无法得到满足以及德、意、日等国各怀鬼胎的形势下注定是昙花一现.第二次世界大战成为当代国际法律秩序变革的转折点,此时,国际力量对比已经产生了重大变化,美、苏已成为世界政治中的重要支配力量,它们与老牌强国英国共同勾画战后世界秩序,通过了诸多宣言、公告,并达成各种协议,构建起雅尔塔法律体制.⑧蔡高强:《大国崛起与国际法的发展---兼谈中国和平崛起的国际法环境》,《湘潭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9年第4期,第61-65、61-65、61-65页.因此,在美、苏两个超级大国的影响下,国际法进入了一个新的发展阶段.

(三)国际法对大国崛起的制约与促进

长期以来,国际法常常被视为一种"弱法".在传统国际法律秩序中,由于强国在国际权力体系中处于支配地位,其常常违反国际法,"20世纪两次世界大战的爆发及其给人类造成的史无前例的灾难,便是国家权力与行为缺乏国际法律机制制约的极端例证".⑦曾令良:《论中国和平发展与国际法的交互影响和作用》,《中国法学》2006年第4期,第110-119页.如今,当代国际法律秩序也屡遭大国的冲击.例如,美国作为唯一的超级大国,妄图凭借其各方面的超群的优势建立单级世界,仅在冷战结束后就先后主导发动了科索沃战争(1999)、阿富汗战争(2001)、伊拉克战争(2003)、利比亚战争(2011)四次战争,这些战争对联合国集体安全机制产生了巨大冲击,①李罗胜:《论大国的崛起对国际法律秩序的影响》,《知识经济》2008年第10期,第14页、第61页.暴露了国际法维护世界和平的局限性.然而,虽然我们列举了许多例子说明大国忽视或是践踏国际法的事件,但在实践中大国也都在寻求国际法对其自身利益的保护,因而在某种程度上也愿接受国际法的约束.回顾大国兴衰的历程,我们可以看出,几乎所有大国在其崛起的历程中,都曾自觉或不自觉地引证某种国际法来说明其行为的合理性.②谭再文:《大国作用的侵蚀---对国际关系中大国逻辑的一种思考》,《国际观察》2004年第4期,第45-52页;李罗胜:《论大国崛起对国际法的影响》,《知识经济》2008年第10期,第14页、第61页.例如,英、荷两国为获得海上强国地位,曾援引海洋自由原则反对西班牙对海洋权益的垄断,美国曾援引主权独立与互不干涉内政等国际法原则反对西欧各国对拉美的干涉等.另一方面,通过诉诸武力而成长的大国不仅要付出极大的代价,而且会给他国及整个国际社会带来惨重的灾难,③曾令良:《论中国和平发展与国际法的交互影响和作用》,《中国法学》2006年第4期,第110-119页.德、日的大国崛起之路就是此类失败经验的明证.因此,在"无政府"状态的国际社会中,国际法是解决此类安全困境的有效手段.作为调整国家间行为的规范,国际法有助于保证国际社会有限的稳定性与预见性,④[美]熊玠:《无政府状态与世界秩序》,余逊达、张铁军译,浙江人民出版社2001年版,第243页.从而为一国的崛起进程提供一个良好的国际环境,树立真正的大国形象.总之,大国与国际法相互依赖,共同促进国际社会迈向更加有序的发展道路.

三、美国与国际法互动的经验与教训

在权力政治与国际法相互制约影响的前提下,美国的大国成长历程与国际法在矛盾中推动着国际法律秩序的形成和演变,在此期间,美国既有对国际法的有效利用,也有对国际法的扭曲与践踏.

第一,国际法在英美之间权力和平转移中发挥了重要作用.根据现实主义国际关系理论,权力冲突是国际体系的基本特征.在此情况下,如何实现权力从霸权国向新兴大国的和平转移就成为国际关系中的难题,美国却在大国崛起进程中和平地实现了权力从英国向美国的转移.目前,许多国际关系学者或从均势或从文化认同的理论视角解释这一特殊权力转移的动因.笔者认为,制度认同是两国和平的前提,国际法是化解冲突的有效手段.如前所述,由于英美之间的特殊历史渊源,独立后的美国法继承了许多英国法的传统,并几乎全盘吸收了英国法学者的国际法理念,这为两国奠定了重要的制度认同基础.《杰伊条约》的签订是两国通过国际法解决纠纷的良好开端.进入19世纪,作为新崛起的大国,美国不可避免地与当时的世界霸主英国产生权力冲突,从领土争夺到美国内战再到美洲地区的纠纷,美国都坚定不移地通过以仲裁为主的法律手段解决了两国的冲突,并最终使英国退出美洲地区的权力争夺.20世纪以后,英国霸权逐渐衰落,美国并没有急于使用武力挑战现有的国际法律秩序,而是利用两次世界大战提供的契机通过重构国际法律秩序全面取代了英国的霸权.可见,国际法在促进两国和平转移权力方面发挥了显著作用.这表明新兴大国的崛起并不必然意味着对抗或战争,而是可以在既定的法律制度框架内实现和平共处.

第二,美国对待国际法的双重态度有损国际法的有效性.美国在面对头号强国英国时,自始至终成为国际法的坚定捍卫者与执行者.然而,在世界大国的崛起进程中,美国在对待弱者与弱国时却呈现出另一付面孔,从对印第安人土地的掠夺到对墨西哥领土的兼并,再到美西战争,美国为了实现其对外权力扩张的野心,都曾不惜扭曲或践踏国际法.第一次世界大战爆发伊始,为避免卷入战争,美国宣布中立,并以中立国的权利为由与交战双方展开激烈的论战.面对实力相对弱小的德国,在积极维护其中立国权利的同时,却未严格遵守中立国的义务,并最终倒向了以英国为首的协约国一方.同样,第二次世界大战爆发后,作为现代集体安全条约体系的主要缔造者,美国并没有真正履行其国际义务,当日本法西斯强权公然违反国际条约义务时,美国不愿意采取制裁措施,此种姑息态度最终导致现代国际法体系的崩溃.冷战开始后,受意识形态因素的影响,美国对待国际法的态度发生进一步分裂,在资本主义世界体系内,美国通过区域国际法规则促进国家间关系的互动,而对待社会主义体系,美国频频对小国采取非法的干涉行动,严重损害了国家主权平等的原则.冷战结束后,自由主义意识形态进一步发酵,美国对待自己与他者采取了完全不同的标准,即对内捍卫"主权",对外推进"人权".美国对待国际法态度的矛盾性和不完整性已严重背离了国际法的公平与正义价值,进而不利于国际法的有效遵守.⑤彭何利:《建构主义视角下身份认同对美国当代国际法观的影响》,《太平洋学报》2011年第3期,第45-53页.

四、美国崛起过程中对待国际法的态度给中国的启示

第一,认清权力政治与国际法相互制约影响的现实.从美国大国成长的历史可以看出,权力是美国对外行为的主要动因,国际法仅是对其在国际体系中权力地位的确认与反映.二者相互依赖并相互渗透.冷战结束后,作为唯一的超级大国,美国比以往更加深入地以其独特的价值观为导向将其权力渗透到国际法规则中.因此,在现行国际法规则的运行中,在美国霸权与国际法无法获得良性互动的前提下,国际法治很难彰显正义且有序运行.作为一个发展中的大国,我们必须认清国际社会的现实特点,即在完美法治建立前,国际法的立法、守法、司法均被打上了强权政治的烙印.为此,我们不能盲目地接受西方权力主导下建构的国际法规则,并通过国际司法途径解决一切涉及领土主权与国家安全的纠纷,而应谨慎地采取政治与法律相结合的争端解决路径."九一八"事变后,国民政府就曾在割裂权力与国际法的情况下一味信奉国际法的效力,致使中国遭受严重损失,这一历史教训至今仍有现实借鉴意义.②何志鹏:《大国政治中的司法困境---国际法院"科索沃独立咨询意见"的思考与启示》,《法商研究》2010年第6期,第55-62页.

第二,超越权力政治,积极参与国际法律秩序的构建.国际法是"西方文明"的产物,自近代以来,我国对待国际法的态度经历了从被迫接受到排斥再到融入的曲折历程.当前,随着中国经济的快速发展和综合实力的不断增强,中国在国际权力体系中的地位显著提高,这为中国积极参与国际法律秩序的构建提供了强有力的物质基础.然而,如果中国仅遵循美国大国成长的逻辑,势必陷入新一轮的权力政治与国际法渗透进程,这将严重侵蚀国际法的公平、正义等原则,进而损害弱国或小国的权益,不利于国际社会的和谐共处.因此,在中国未来的大国成长过程中,我们应当超越狭隘的权力政治或国家利益观,以全人类共同利益为终极目标,积极主动地参与国际立法进程,并在此范围内守法、司法与执法,才能真正获得大国成长的合法性和正当性基础,并最终实现大国复兴之梦.

(责任编辑:周文升wszhou66@126.com)

DF90

A

1003-4145[2012]07-0113-04

2012-03-10

彭何利,武汉大学国际问题研究院博士研究生,研究方向为国际关系与国际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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