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元两朝禁武及其影响

2012-04-12 03:43
山东社会科学 2012年10期
关键词:习武武术民间

高 虹

(山东师范大学 体育学院,山东 济南 250014)

一、法律与武术文化问题的提出

中国的武术文化源远流长,博大精深,中国武术史研究也就格外受到中外学者的关注。20世纪70年代,日本学者松田隆智撰写《中国武术史略》一书,对中国武术典籍、重要拳种的流变作了精湛的考述,对中国传统武术文化也有精辟的见解,比如他指出了通过史料研究中国武术史的多种困难:中国近世武术家重现实而轻形式;农民练武者都是文盲的农民,各派保守而排他;武术家当中盛行英雄崇拜之风,明代以后伪书流传,等等。其中也指出了封建统治者对中国古代武术文化的影响:“武术往往被革命家或邪教集团或农民暴动所利用,所以武术家常受到当时统治者所仇视,于是就有些武术家隐姓埋名,有些用假名,特别是在金、元等异氏族统治中国的时期,这种倾向更烈”①[日]松田隆智:《中国武术史略》,吕彦、阎海译,四川科学技术出版社1984年版,第1-3页。。松田在这里指出的中国武术发展史上的这种现象,确曾存在过。汉族建立的封建王朝忌讳甚至仇视武术家,唯恐他们“以武犯上”,限制或禁止民间习武。金、元统治者以少数族君临中原汉地,为了维护其统治,不仅制定种种民族防范和民族压迫政策,而且从法律上严格禁止汉人、南人习武弄棒,结果是阻止了民间武术强身运动的进行,阻碍了武术技术的进步,从而造成了武术家、武术古籍等等的“历史空白时期”。这一历史现象值得探讨。松田只是提到了这一现象,而没有展开论述,这与其书的体例有关。笔者受松田《中国武术史略》的启发,考察金元时期的法律是如何禁止民间武术习练的,以及这一时期武术家的基本状况。

二、金、元两朝禁止民间习武的法律规定

禁止民众习武的法律并非金朝、元朝才有,宋朝时就有。宋代的《庆元条法事类》明确规定:“诸结集社众、阅习武艺(杆棒链椎之属亦是)者,教师及为首人,徒二年,余各杖一百。许人告,其应习者不坐”。②谢深甫:《庆元条法事类》卷80《杂门》,中国书店影印本1990年版,第26页。满族人建立的清朝也有,见于清朝人朱轼编的《大清律例集解》。大约是因为金朝和元朝不仅实行封建等级制度,而且还实行民族压迫、民族防范制度的缘故,松田的著作才特别强调金朝和元朝对武术家的仇视。金朝是12世纪初期女真人在我国北方建立的少数民族王朝,在灭亡北宋之后占领淮河秦岭以北的广大地区。女真人以少数族统治中原汉地,为了实现其长久统治,制定民族等级制度,曾经将其统治下的民族划分为女真、渤海、契丹、汉儿、南人五个等级。汉儿是指原辽朝的汉人,南人则是指的原北宋的汉人。南人的地位最低,是比汉儿更受歧视、更受压迫的人。为了防范汉儿、南人反抗其统治,金章宗明昌四年(1193年)三月,“制定民习角觝、枪棒罪”①《金史》卷10《章宗本纪三》,中华书局点校本1983年版,第228页。,禁止民众学习角觝术和枪棒等器械技能,唯恐民众掌握了和他们斗争的本领。

14世纪初,蒙古族英雄成吉思汗在蒙古草原上建立了大蒙古国。这个国家经过半个世纪的征战,到忽必烈时期,灭亡了南宋,结束了多个政权割据对峙的局面。元朝的统一,有许多积极的意义,如奠定了中国疆域的规模、促进了中华民族多民族大家族的发展等等。但是元朝在制度方面有许多不合理的地方,民族压迫、民族防范政策更甚于金朝。元朝实行四等人制,蒙古人是第一等人,色目人是第二等人,汉人是第三等人,南人是第四等人。这四个等级的人无论是在政治上的地位,还是在经济上的地位、法律上的地位,皆不平等。为了防止人口占多数的汉人、南人的反抗,统治者禁止汉人、南人持兵器,也禁止汉人、南人练习武艺。元朝灭亡南宋没几年,就颁布了一条“禁治习学枪棒”的法令,这条法令收入在元朝的法律文书汇编《元典章》中,其内容为:

至元二十一年(1284年)六月,福建行省准中书省咨:据御史台呈:照得近年各路府州司县官司,以催辨为急务,以劝课为具文。所以奸民不事本业,游手逐末,甚者习学相扑,或弄枪棒。有精于其事者,各出钱帛,拜以为师。各处社长等人,恬不知禁,有司亦不究问。长此不已,风俗恣悍,狂妄之端,或自此 生。今后军民诸色人等,如有习学相扑,或弄枪棒,许诸人首告是实,教师及习学人并决七十七下,拜师钱物给告人充赏。两邻知而不首,减犯人罪一等。社长知情故纵,减犯人罪二等。庶几恣悍之风不作,凶强之技不传,驯化民情,坐消变故。此于政治所系非轻。本台乞遍下合属,严行禁治施行。②《 元典章》第五十七卷“禁治习学枪棒”,陈高华、张帆、刘晓、党宝海点校,中华书局、天津古籍出版社联合出版2011年版,第1939-1940页。

上面引文中说的“相扑”即是摔跤,在元代也叫角觝或角抵,本来是蒙古、女真、汉人等多民族共同喜爱的体育活动。这项活动有一定的娱乐性,宫廷中甚至也有此类表演。但统治者却把相扑等武艺当作“凶强之技”,把学习相扑的民众,与舞枪弄棒的民众一样被称作“奸民”。统治者认为民众习武,会导致民风恣悍,狂妄滋事。索性连军士的武艺也废了。其措施首先是惩罚武术教师和学习者,决杖七十七大板,且鼓励告密,拜师钱物给告密人充赏。其次是实行连坐制度,习武人的邻居如果知情而不告发,要决杖六十七下。社长(乡村基层管理者)如果知情故纵,则决笞五十七下。统治者以此恐吓民众,使民众成为驯化的只知种田纳税的工具。他们甚至要让“凶强之技不传”,就是要让武术失传,也就不会对统治者造成威胁了。所谓武术于国家政治所系非轻,即民众尚武的风习关系到封建国家的长治久安。

元世祖至元二十七年(1290年)十二月和元英宗时期,朝廷多次重申法令,禁止汉人执兵器和练武,如英宗至治二年(1322年)春正月,“禁汉人执兵器出猎及习武艺”。③《元史》卷28《英宗本纪二》,中华书局点校本1983年版,第619页。至元二十七年禁令见该书卷16《世祖本纪十三》,第339页。又,《元史》卷一〇五《刑法志》记载:“诸弃本逐末习用角觝之戏学攻刺之术者,师弟子并杖七十七。”据此推测,元顺帝时期制定的新法典中仍然有此类规定,成为了金元朝统治制度的一部分。上述法律规定必然阻碍这项健身强体活动的开展、普及,阻碍了武术文化的传承和发扬光大。

三、武术文化在金、元时期受法律制约艰难发展

金元统治者从法律上禁治民众习练武艺,喜爱练武的人只有在隐蔽的环境中进行,不同门派难以交流技艺,也不利于武术行业的进步。本来,读书人热衷仕途,与没有文化或读书甚少的武术家在职业方面南辕北辙,他们又知道法律的有关规定,所以与武术家更不相往来了。因此那个时期的武术文化只能通过口耳相传,几乎不可能通过书籍的形式比较广泛地流传到后世。再者,中国古代的民众普遍贫困,终日为温饱操劳奔波,没有财力也没有精力学习武艺。练武者多是民间乡村有一定经济能力的富户或小工商业者(大地主或大商人之家多倚仗其财力,通过科举考试或其它方式进入仕途),此阶层中人出现了不少武术家,而且这些武术家往往成为反抗封建统治的中坚力量。这一点也正如松田隆智《中国武术史略》所述及到的那般情形。

武术家们并没有被金朝、元朝的法律完全打压下去。他们积聚力量,乘时而起。金朝末年,统治者对山东地区农民的剥削和压迫更趋严重,这一地区农民迅速组织起来,爆发了红袄军反金起义。红袄军最重要的首领李全、杨妙真夫妻就是两位武术家。李全(?-1231)是潍州北海(今山东潍坊)人,曾做过贩牛马、屠宰的行当,在河里淤土中偶得铁枪杆,长七八尺,于是就上打成枪头,重可四十五斤。李全天天练习击刺,枪法逐日精进,加以弓马矫捷,能于马背上运使铁枪,时号“李铁枪”。①《 宋史》卷476《李全传》,中华书局点校本1997年版,第13817页。周密:《齐东野语》卷九“李全”条,中华书局点校本1983年版,第157页。其妻杨妙真是青州(今山东青州)杨家堡人,一名“四娘子”,多智略,性凶悍,善骑射。宋人周密的《齐东野语》记载杨妙真“臂力过人,能马上运双刀,所向披靡”,②周密:《齐东野语》,中华书局点校本1983年版,第158页。是颇有传奇色彩的女中豪杰。杨氏是当地的富户,妙真的兄长杨安儿也曾是红袄军领袖。李、杨夫妇领导的起义军给金朝的统治以沉重打击。元朝的情形也差不多,尽管元朝三令五申,民众不得习武,但仍有许多武术家隐藏在民间。至元朝后期农民起义风起云涌,武术家们便大展拳脚。元顺帝至元三年(1337年)在汝宁信阳州(今河南信阳)率众起义的农民军领袖“棒胡”(本名胡闰儿),是一位武术家,因擅长使棒被称作“棒胡”。③《元史》卷39《顺帝本纪二》,中华书局点校本1983年版,第838页。农民起义军领袖韩林儿的部将有一位叫“大刀敖”的,④《明史》卷122《韩林儿传》,中华书局点校本1987年版,第3683页。当是一位擅长使大刀的武术家。郭子兴是元末农民军领袖之一,本是一位侠客,为人骁悍善斗,手下有许多“壮士”。⑤《明史》卷122《郭子兴传》,中华书局点校本1987年版,第3680页。这些“壮士”当不乏习武之人。元明时期的史籍中,此类记载甚多。武术家或在某地首倡起义,或参加起义军,壮大了元末农民起义军的力量,加速了元朝的灭亡。

古代参加农民起义的武术家往往被当作“盗贼”而记入史书,少数起义成功的则成了新的封建王朝的官僚,更多的武术家则湮没在历史的长河里了。当然更难有文人记载他们的武术技艺了。古代以维护封建统治、维护等级制度及民族不平等制度等为主要特征的法律禁止百姓习武,阻碍了武术技艺的进步,也阻碍了武术文化的传承。这是中国传统武术文化中值得重视的一种现象,值得深思。

四、金、元两朝法律禁武产生的消极影响及启示

纵观中国历史,历代统治王朝对待武术的态度大不相同。但总体来说,大多数王朝对武术发展和民间习武采取了肯定或默认的态度,而限制或以法律明文禁止民间习武的则往往是少数民族统治占据中原的朝代。这也是中国历史上出现的一个特有现象。秦朝“尊法尚功”,主张以武力统一天下,始皇帝扫平六国,一统霸业。汉朝强调“文治武功”,前有高祖皇帝提三尺剑斩白蛇起事,“大风起兮云飞扬,威加海内兮归故乡,安得猛士兮守四方”,中有文景之治,后有汉武帝北伐匈奴,卫青、霍去病荡平边关。隋唐时期更是“文武并重”,在科考选才上实行“文武双举”,隋、唐文臣武将人才辈出,星光灿烂,异彩纷呈;同时又由于尊崇儒释道佛,加上对寺庙道观的保护,进一步使少林、武当、太极等各种武术流派发扬光大起来。至金、元时期,由于两朝统治阶级害怕民间造反危及统治,均以法律条文明确规定禁止民间习武,中华武术的发展在金、元两朝进入低谷和黑暗时期。而金、元两朝禁止民间习武的现象在中华民族的历史长河中只是一个特定的历史阶段和特殊历史时期。

虽然金、元王朝已随着农民起义土崩瓦解,早已成为历史烟云,但金、元时期对民间武术的禁止对中华武术发展所造成的破坏和影响却是巨大的。一是它中断了中华民族几千年尊文崇武的传统,使中华民族一直引以为豪的武术体育受到抑制和摧残,阻碍了我国武术事业的进步和发展;二是淡化了我国民间“习武强身”、“以武建功”的观念,削弱了我国武术发展的民间基础;三是金、元两朝相继二百余年的历史,中断了中华武术文化的研究和传承,致使大量武术典籍散失和武术成果难以用文字的形式保存下来。

重视武术研究,传承武术文化,发扬武术传统,振兴民族武术事业,以立法形式推动民族武术事业的发展,是一件功在当代,利在千秋的大事。武术事业的发展,既有武术自身特有的魅力和生命力,也需要武术文化、武术传统和武术氛围传承和营造,当然也离不开政府的重视、提倡与鼓励,离不开法律的明确规定与支持。发扬和光大中华武术,促进中华武术走向世界,尽快成为世界重大体育赛事的一项议程,需要广大体育爱好者的共同努力和几代人的辛苦劳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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