吴礼宁
(华北水利水电学院,郑州450046)
论货币宪法的基本原则
吴礼宁
(华北水利水电学院,郑州450046)
货币权力既具有积极的能动性,又具有巨大的侵益性。货币宪法旨在规范货币权力的行使,防范因货币权力滥用而对人民造成的伤害与侵犯。为实现此一目的,货币宪法确立了自己的基本原则,大体包括货币民主、货币主权、货币权力有限、金本位制、中央银行独立性限制等原则。这些原则构成了货币宪法的基本命题,也是型构货币宪法规则体系的基础。
货币宪法;货币民主;货币主权;金本位制
在一国政治、经济生活中,货币权力具有决定性的影响,该权力在具有不可替代的能动性的同时,还具有难以防范的侵益性。因此,如何在发挥其正功能的同时,将其对人民造成的伤害降到最低,就成为现代宪法的必然使命,而建立符合立宪主义精神的货币体制,则是最有效的选择。如果我们将注意力转向规范货币体制的所有正式规则,那么我们可以将这些规则统称为“货币宪法”①。作为部门宪法,货币宪法必然要遵循立宪主义的基本精神,实践人民主权、人权保障、分权制衡等基本的宪法原则,表现在货币领域则是货币民主、国家主权、货币权力有限、宪法财产权保障等原则,同时基于其独特的调整对象,货币宪法还应确立金本位制、中央银行独立性限制等基本原则。
人民的统治只有通过具体的管理活动才能得到实现,而这一过程也就是参与的过程。具体到货币领域同样如此,无论是货币体系的建立,货币权力的配置,货币政策的制定、执行,货币发行限额的确定,货币本位制的选择等,都应当以人民的民主讨论为前提。因此,货币民主构成了其他货币宪法原则的前提,并且货币宪法体系的构建也必须建立在该原则的基础之上。货币民主原则的确立,不仅可以对货币行为进行一般意义上的指导,并且可以确保货币、金融立法符合法治的基本精神,还能够为全体人民提供一个表达自己利益诉求、维护自身财产权益的机制和平台。这是因为,一方面,货币民主原则可以保证人民参与到货币、金融法律的制定和执行过程,进而保证货币、金融法律都是公民讨论的结果,且货币立法也只有获得多数人的同意才能被通过。
有学者认为,货币主权包括“发行货币的权力,决定和改变币值的权力,调整一国货币或任何其他货币在其境内使用的权力”②。当然,这是从狭义的角度上来说的,事实上一国的货币主权还应包括货币立法权、货币政策制定和执行权、货币发行监督权、货币本位的选择权、货币增量和存款准备金率的确定权等内容。当然我们没有必要从货币主权中分出司法权来,就货币主权而言,主要可以分为立法权和执行权两部分。在国际上,货币主权的享有是国家独立自主的象征,也是各国平等参与国际货币金融事务独立执行对外货币政策的权力。国际常设法院认为,一国拥有规制自己货币的权力,这是一个公认的准则③。从其本质上来说,货币发行是一种征税行为,并且人民找不到“逃脱”或者“逃避”通货膨胀税的绝对可能④。而税收以公法契约为基础,人民通过契约将征税权授予国家,国际税收专约争议解决机制的存在,则说明税收主权的绝对性⑤。货币权力也是如此,人民通过宪法将该项权力授予国家,并且该权力不可让渡。当然,在国际交往的过程中,国家可以参加与货币、金融有关的国际条约,这也被认为有来自人民的授权,因为人民授予国家的货币权力之中包含了签订国际条约的权力。但这不等于说国家可以在任何条款上签字,凡是损害一国货币发行权、定价权等核心权力的条款,都会损及全体人民的利益,因此人民在制定宪法时并未将此类权力授予国家,国家也无权出让此种权力。货币主权是人民财产自由的保障,无论对内对外,一国政府都不得让渡最基本的货币权力。
同其他公权力一样,货币权力也是一把双刃剑,在具有不可替代的能动性的同时,又具有巨大的侵益性。因此,货币宪法同样应当秉承权力有限和人权保障的基本理念,通过驾驭货币权力的制度设计,防范因货币权力滥用给人民造成的伤害。货币发行权的限制成了一个悬而未决的难题。但即便如此,仍应确立一些必要的用以限制货币权力的规则和原则。在笔者看来,最主要的是确立这样几项子原则:其一,确立货币权力法定原则;其二,确立货币分权原则;其三,确立货币应急权力限制原则。然而这几项原则也只是徒具形式上的意义,当金银本位被废止,国家开始发行一种不可兑换的符号货币,所有限制货币发行权的设想都无异于画饼充饥,因此,最后我们还必须寻求恢复金本位制。
中央银行与一般银行或商业银行的根本区分在于是否享有特权⑥,对货币发行权的垄断,是中央银行最基本、最核心的标志。中央银行分为国有和私有两种类型,在二战之前,除中国、苏联、瑞典和保加利亚外,各国的央行均由私人创办或官商合办⑦。作为私人的金融机构,盈利是其根本目的,因此它们总是希望减少政府的干预,并不遗余力地谋求自身的独立地位。而国有的中央银行,也总是以维护健全的货币和稳定的价格为借口反对政府财政部门的干预。于是独立性成了中央银行孜孜不倦的追求,央行高度自由、独立于政治的观点,一直被吹捧。为防范中央银行权力的滥用,必须对中央银行的独立性加以限制,将其行为置于人民和其他政府部门的监督之下,而不能任其为所欲为。
金本位制原则是货币宪法的核心原则,只有该原则才能从根本上抑制通货膨胀,保持币值稳定,并使人民的财产权不致遭受货币当局的洗劫。金本位制原则要求:(1)实现贵金属的自由兑换和熔铸;(2)金、银等金属货币进入流通领域,其流通、输出、输入均不受限制;(3)纸币发行以金属货币存量和整体经济规模为依据,不得超发纸币;(4)金属货币是无限法偿货币。
金本位制的最大作用是它可以对货币行为实施外在的纪律约束,货币当局受到金本位制的约束,在发行货币时便不能为所欲为。随着人类社会、经济的迅速发展以及货币需求量的增加,符号货币的出现不可避免,但是货币的可兑换性以及黄金准备制度的确立,可以保证币值的稳定,也是保证人民财富不被掠夺的根本规则。历史经验显示,在实行金本位制的时代,物价水平并没有出现上涨的趋势,然而当黄金不能自由兑换,即金本位被纸币本位制取代之后,物价大幅上涨成为各国普遍的现象,即便是主要的发达国家也不例外⑧。哈耶克曾将金本位制视为一种落伍的机制,并错误地把英国货币贬值归罪于央行国有化,但他却在别的地方指出,造成货币贬值的是与金本位的脱钩,之前的币制稳定则是因为受到金本位纪律的约束,在金本位制下,英国和美国保持了近200年的物价稳定,并说不受金本位制约束的政府,我们有充分理由不去信任它⑨。然而金本位制最终被废止,取而代之的是信用货币制度。当信用货币制度出现之后,中央银行开始发行不兑换的纸币并由国家立法强制其流通,纸币的价值亦由立法加以规定。然而国家立法虽可规定纸币的面值,却不能决定并保证纸币的购买力,在必要的时候人们会选择放弃使用纸币。由于纸币发行不再受金本位制的约束,货币当局便可以自由地调节供应量以干预经济,政府还会印制纸币换取人民手中的财产,以满足财政需求。既然像哈耶克所说的,今天人们已经知道,控制货币数量以防止货币购买力的剧烈波动的愿望是可以实现的,所以再也不能容忍政府不负责任的做法⑩。他的建议是实现货币的非国家化,但显然是行不通的。至于货币本位制的选择,似乎已经成为历史,但是犹他州通过立法承认金银合法货币地位的举动,又重新引起人们关于金本位制的思考。而在金本位制全面恢复之前,弗里德曼夫妇提出的将货币存量的增速控制在3%~5%的幅度的货币规则,不失为一种有效的替代机制。
除战争之外,金融危机已经成为人类历史上最难愈合的伤口,甚至有日益恶化的趋势。危机的根源则在于货币权力的不受控制,以及长期以来过度宽松的货币政策。货币宪法的基本宗旨,即在于消除金融危机得以发生的根源,而上述基本原则的确立则有助于货币宪法目标的实现。当然,除上述原则外,货币宪法还有其他的价值追求和基本要求,如对应于货币民主和货币权力有限原则,提出了人民财产权的宪法保障问题;货币民主原则还要求货币权力的公开与透明,要求实现通胀税收入国家所有,即实现通胀收入来自于民、用之于民;从金本位制原则和货币主权原则出发,引申出对固定汇率制的要求。所有这些原则和要求,构成了货币宪法的基本命题,也是型构货币宪法规则体系的基础。
注释:
①参见Peter Bernholz.Monetary Regimes and Inflation-History, Economic and Political Relationships.Cheltenham,UK/Massachu⁃setts,USA:Edward Elgar.Paperback.2006,pp.5。
②韩龙:《国家货币主权的构成与限制问题——兼对美元持续贬值的国际法思考》,《福建金融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9年第5期。
③龙骁:《论国家的货币创造权》,《经济研究导刊》2010年第24期。
④[澳]布伦南、[美]布坎南:《宪政经济学》,冯克利等译,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4年版,第149页。
⑤刘永伟:《国家税收主权的绝对性考——以国际税收专约争议解决机制为视角》,《法商研究》2010年第5期。
⑥梁钜文:《中央银行制度概论》,上海大东书局1931年版,第1页。
⑦尹洪霞、刘振海:《中央银行与金融监管》,中国金融出版社2005年版,第13页。
⑧参见Peter Bernholz,Politics,Central Bank,Monetary Regime and Government Bankruptcy。
⑨⑩[英]哈耶克:《货币的非国家化》,姚中秋译,新星出版社2007年版,第36、174页。
责任编辑韩成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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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7-905X(2012)09-0019-02
2012-05-01
教育部2010年度人文社会科学研究规划项目(10YJA820075);教育部2012年度青年基金项目(12YJC8201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