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晓升
(华中科技大学哲学系,武汉430074)
马克思把资本主义看做是正义制度了吗?
王晓升
(华中科技大学哲学系,武汉430074)
当代西方一些学者在努力分析马克思对于正义概念的理解的基础上认为,马克思承认资本主义制度是正义的。确实,马克思曾经在不同的地方在不同的意义上使用正义概念。但是没有在任何一个意义上,马克思确认资本主义制度是正义的。资产阶级思想家把平等的权利看做是判断正义的基础,而在马克思看来,即使权利是平等的,这也并不意味着这种制度就是正义的。
正义;马克思;资本主义制度
随着罗尔斯的《正义论》的出版,正义问题的研究成为政治哲学以及社会历史理论研究中的重大问题。一些西方学者按照罗尔斯的正义观来判断制度的正义性,把资本主义制度看做是一种正义制度,他们甚至从马克思那里找到了依据:马克思也承认资本主义制度是正义的。因此,重新思考马克思对于资本主义制度的正义性的思考具有重要的意义。其中的一个重要问题——资本主义制度也就是基于劳动力的买卖基础上的分配制度究竟是不是正义制度,成为人们讨论的核心问题之一。在这里,我们主要考察,马克思究竟认为资本主义制度是正义制度还是认为资本主义制度是不正义制度这一重要问题。
斯蒂文·卢克斯在总结西方学者讨论马克思对待资本主义制度的态度问题时认为,西方学者在这个问题上主要有四种观点:
第一,马克思认为,资本家和工人之间的关系是正义的。第二,马克思认为,资本家和工人之间的关系是不正义的。第三,马克思认为,资本家和工人之间的关系既是正义的,又是不正义的——就是说,一方面是正义的,另一方面又是不正义的。第四,马克思认为,资本家与工人之间的关系既不是正义的,又不是不正义的。[1]58
这四种观点各有自己的论据。罗伯特·塔克和伍德持第一种观点。伍德在《马克思对正义的批判》以及《马克思论权利和正义:答胡萨米》中详细论述了他的观点。按照伍德的观点,马克思认为资本主义是正义的。这是因为,正义是判断一个社会总体的法律上的标准,虽然马克思没有从法哲学或者政治哲学的意义上提出正义概念,但是马克思也有自己的正义观,一种历史意义上的正义观(历史主义正义观)。按照这个正义观,正义的含义是由一定的生产方式所决定的。在资本主义社会,占据主导地位的正义观念就是在私有财产权利基础上的自由买卖。按照资本主义社会中占据主导地位的正义观念,资本主义是正义的。他们认为,马克思虽然批判了资本主义社会,但是却并不是因为这个社会不正义而批判它。应该说,马克思在《资本论》中批判资本主义不是从道德和法律的角度批判资本主义,而是从资本主义社会中的生产关系和生产力之间的内在矛盾的角度来批判资本主义,是从历史观的角度批判资本主义。他们在马克思那里找到了许多相关的证据:
难道资产者不是断言今天的分配是“公平的”吗?难道它事实上不是在现今的生产方式基础上唯一“公平的”分配吗?难道经济关系是由法的概念来调节,而不是相反,从经济关系产生出法的关系吗?难道各种社会主义宗派分子关于“公平的”分配不是有各种极为不同的观念吗?[2]302
“在这里平等的权利按照原则仍然是资产阶级的权利,虽然原则和实践在这里已不再互相矛盾,而在商品交换中,等价物的交换只是平均来说才存在,不是存在于每个个别场合。”[2]304“劳动力维持一天只费半个工作日,而劳动力却能劳动一整天,因此,劳动力使用一天所创造的价值比劳动力自身一天的价值大一倍。这种情况对买者是一种特别的幸运,对卖者也绝不是不公平。”[3]“生产当事人之间进行的交易的正义性在于:这种交易是从生产关系中作为自然结果产生出来的。这种经济交易作为当事人的意志行为,作为他们的共同意志的表示,作为可以由国家强加给立约双方的契约,表现在法律形式上……这些形式只是表示这个内容。这个内容,只要与生产方式相适应,相一致,就是正义的;只要与生产方式相矛盾,就是非正义的。在资本主义生产方式的基础上,奴隶制是非正义的;在商品质量上弄虚作假也是非正义的。”[4]379
伍德得出结论:“对马克思来说,无论资本主义是什么,它似乎并不是不正义的。”[5]对伍德的观点,胡萨米提出了质疑和批判。胡萨米承认,“马克思在这个主题(正义这个主题——引者)上直接和明确的陈述很少,但是在他的整个著作的许多段落中,他使用了关于正义的哲学讨论中典型地运用的语言,并用以谴责资本主义的不正义。”[6]28他认为,伍德对马克思的解释中存在着两个问题。第一个问题是,伍德没有仔细阅读马克思,没有把马克思的讽刺的语气与正面的陈述区分开来。从上述所引用的有关段落中,我们可以看到,马克思问:“难道资产者不是断言今天的分配是‘公平的’吗?”这是一个反问句。在这个反问句中,马克思不仅没有肯定资本主义制度是公正的,反而暗示了资本主义制度的不公正。我们看到,马克思在使用“公平”这个词的时候,打上了引号,这种所谓的“公平”并不是真正的公平,而是资产阶级所认为的公平。胡萨米的第二个批判意见是,伍德没有把马克思的道德社会学和道德理论区分开来。虽然马克思承认,正义的标准是由生产方式所决定的,但是,这是一种道德社会学的观点,而不是马克思的道德理论。按照马克思的道德理论,对于资本主义生产方式的评价不能仅仅按照这种生产方式所决定的正义标准,而且还要按照无产阶级的正义标准来衡量。他说:“可以肯定地说,马克思不可能从资本主义自身的法律立场来评价资本主义,并对它作出这样的判断,因为,根据他自己的简化的观点,资本家的实践并不违背资本主义的经济规律和法律规范。马克思是从道德的立场作出这个判断的。马克思认为,这个立场也是无产阶级的立场。”[6]62他还进一步强调,马克思对资本主义分配方式的评价主要是道德的,而不是法律的。[6]63他强调,正是从这种道德立场上,马克思认为,资本家掠夺了工人阶级,工人阶级受到了剥削。但是,马克思所谓的“掠夺”与正义不正义无关。他认为,所谓的“掠夺”实际上并非掠夺,而是资本家“帮助创造属于剥削的东西。”[7]
戈瑞·杨支持第三种观点。在他看来,马克思在他的理论中把交换过程和生产过程区分了开来。在交换过程中,人们是按照资本主义社会中的法律原则来进行的。因此,交换过程是正义的,而在生产过程中资本家剥削了工人。因此,生产过程是不正义的[8]。应该说,他的这种说法也是有一定的依据的[1]64-66。
米勒主张第四种观点,他认为:“没有一处文本可以绝对地、明确地声明资本主义是正义的。如果马克思不把正义看做是一个要么适合的政治建议要么适合的科学分析的范畴,那么这是一个人应该期望看到的。”[9]75这就是说马克思没有把“正义”作为适合的政治建议或者科学分析的范畴。在马克思那里,“正义”的概念应该是一个受到质疑和批判的概念。在马克思看来,“正义的通常含义是不可取的”[9]76。既然如此,那么对马克思来说,用正义概念来评述资本主义并不是一个恰当的方法。因此,对马克思来说,资本主义既不是正义的,也不是不正义的。
针对上述争论,一些学者进行了反思,他们把责任都归结到马克思头上。科恩认为,虽然马克思认为资本主义是不正义的,但是马克思本人却没有明确地意识到这一点。乔恩·埃尔斯特也有类似的观点,他认为,马克思不知道如何正确地描述他对资本主义的非正义性的批判。[1]67他认为,马克思有多层次的正义概念,按照他的理解,在马克思那里正义有等级之分。斯蒂文·卢克斯接受了科恩和埃尔斯特的观点。他也认为,马克思没有明确的正义观,或者说,马克思的正义概念不够明晰。他把埃尔斯特的观点进一步细化。他认为,马克思有四个层次的正义观念:第一个层次的正义概念是,马克思对正义的功能解释。按照这种功能解释,资本主义社会的正义观是从资本主义社会的生产关系中产生出来的。如果资本主义社会的工资关系(从平均情况来看,并排除了欺诈等)是正义的,那么这有助于稳定资本主义社会的秩序。值得注意的是,这是一种功能解释,而不是对资本主义社会的道德辩护。第二个层次,马克思对资本主义社会中的正义标准进行了内涵的批判。这就是说,虽然从交换关系的外在形式来看,资本主义具有了形式正义的特点,但是它实质上却是不正义的。在资本主义社会的生产过程中,平等交换是一种假象,在这种假象的背后隐藏着剥削和控制。因此,从实质性的意义上来说,资本主义的雇佣劳动制度是不正义的。第三种含义是,马克思从非资本主义的标准也就是初级社会主义的标准批判了资本主义,或者说,马克思从“外在的”(超出资本主义生产方式之外的)正义标准来批判资本主义。从共产主义的初级阶段即社会主义的正义观来看,资本主义没有进行按劳分配(除了适当的扣除外)。第四个层次,马克思还从共产主义的高级阶段来看待资本主义,对证明资本主义剥削正义的标准和观点进行了批判。从这个角度来看,“正义”是阶级社会中的概念,正义和不正义是阶级社会的属性,而在共产主义社会中,“正义”或者“不正义”不再是一个适当的评价概念。从共产主义社会的角度来看,资本主义社会既不是正义的,也不是不正义的。
既然马克思有这么多不同意义上的正义概念,那么,马克思究竟认为,资本主义社会是正义的还是不正义的呢?斯蒂文·卢克斯认为,“马克思坚持所有这些观点,同时也采用了所有这些视角。”[1]72虽然,我同意斯蒂文·卢克斯所进行的这四种区分,即正义概念可能有这几种不同的用法。马克思也曾经这样使用过。但是我不同意他所得出的结论。我在很大程度上接受科恩的观点,这就是马克思一定在一个非相对主义的意义上指明资本家是盗窃者。
于是现在的问题就是,我们如何把马克思对于正义概念的四个层次的区分与一种确定意义上的资本家是盗窃者的观点一致起来?
四种含义中,最值得商榷的是第一和第三种含义。即在马克思那里,资本主义社会中的劳动力的买卖究竟是不是正义的。伍德和戈瑞·杨在一定程度上认为,马克思承认劳动力的买卖是正义的。而劳动力的买卖是资本主义经济制度的核心。如果劳动力的买卖是正义的,那么资本主义制度是正义的。马克思究竟有没有像斯蒂文·卢克斯所说的那样,在功能意义上使用了正义概念?
首先,马克思是不是在功能意义上使用了“正义”概念?我认为,马克思没有在功能意义上使用“正义”概念。应该承认,对于许多资产阶级思想家来说,正义概念具有功能性意义,这就是,如果资本主义社会是正义的,那么这个社会的社会秩序就应该得到维护。如果马克思也在功能意义上使用“正义”概念,这就意味着,马克思承认资本主义制度应该得到维护,则马克思就没有必要揭露和批判资本主义制度,没有必要号召工人阶级团结起来推翻资本主义制度。客观地说,资本主义社会中主流的正义观是在资本主义生产方式的基础上产生的。这种正义观就是用来维护资本主义制度的。如果马克思也在功能意义上使用正义概念,承认资本主义制度应该得到维护,那么这与马克思否定资本主义制度的理论和实践不符合。
既然马克思不赞同这种在资本主义生产方式的基础上产生的正义观念,马克思为什么在《资本论》中说,资本主义社会的交换关系具有“正义性”呢?如果我们详细阅读马克思《资本论》中关于资本主义交换关系的“正义性”的文字,我们就可以清楚看出马克思这段文字的真正意义。马克思这段文字是用来批判吉尔巴特的所谓“自然正义”观念的。吉尔巴特说:“一个借钱为了获取利润的人,应该把利润的一部分给予贷出者,这是一个不言而喻的合乎自然正义的原则。”[4]379马克思认为,这根本就不是什么“天然正义”,这种正义是在资本主义生产关系基础上发生的正义。在这种生产关系基础上发生的正义的特点表现为,自由交换基础上的契约平等。马克思在这里实际上说明了,“正义”与生产方式的内在关系。这表明,对马克思来说,正义与权利、自由等概念一样,是一定生产方式基础上所产生的概念。或者说,这些概念的内涵是由一定的生产方式所决定的。它们都具有意识形态的特性。从这个意义上来说,马克思在第一个意义上所使用的“正义”概念,不是功能性概念,而是意识形态意义上的“概念”。马克思对这个正义概念是持否定态度的。
第二,第一个意义上的“正义”概念是不是没有价值意义?斯蒂文·卢克斯和伍德等人都认为,在功能意义上使用的正义概念没有价值意义。如果这里所说的功能意义是指,正义概念的内涵是由生产方式所决定的,那么马克思确实在这个意义上使用了“概念”。但是当伍德等人把“正义”概念说成是功能概念的时候,他们否认了这个概念具有道德的意义。按照他们的看法,似乎马克思使用这个“正义”概念的时候,马克思不是要从道德上肯定或者否定资本主义,而是要表明,资本主义社会中的正义概念满足了资本主义生产方式的功能需要。然而,如果这个“正义”概念不包括任何价值的内容,那么它又如何能够满足资本主义生产方式的功能需要?显然,这个正义观念对资本主义的生产方式进行了价值的评价,说明这种生产方式是正当的,应该得到维护。“正义”概念所具有的维护资本主义生产方式的功能是建立在他的规范意义的基础上的。如果“正义”概念没有规范性内容,它也不可能履行它为资本主义生产方式辩护的功能。
第三,马克思清楚地指出,评价一种生产方式是否正当,不能用这一生产方式所决定的价值观或者意识形态来进行。即资本主义社会中的主流“正义观”不能用来评价资本主义生产方式。马克思说:“我们判断一个人不能以他对自己的看法为根据,同样,我们判断这样一个变革时代也不能以它的意识为根据”。[10]我们不能用资本主义时代的主流意识形态来判断这个社会,或者说,不能用它的主流正义观来评价这个社会,而要以其他的价值观来评价这个社会。这就是要从“外在的”标准也就是第三个含义上的社会主义标准。由此。从社会主义立场上来看,资本家在劳动力的买卖中是不正当的,他的行为是一种盗窃行为。
人们或许会说,虽然在资本主义社会中劳动力的买卖在道德上是不正当的,或者也可以说,这是不公正的,但是,它对平等权利的强调在道德上应该是正当的,或者说是“公正的”。
就平等权利来说,从《论犹太人问题》开始直到《哥达纲领批判》,马克思都对“权利”概念进行了分析。在《论犹太人问题》中,马克思讨论了人的权利的两个方面:“私人权利”和“公民权利”。而在《哥达纲领批判》中,马克思不再讨论“公民权利”了,而主要讨论“私人权利”。这是因为,在马克思的构想中,共产主义是自由个人的联合体,传统意义上的国家不存在了,以公民权利来抗拒国家已经失去意义。在对待个人权利问题上,马克思一方面强调,平等权利是资产阶级权利,“在这里平等的权利按照原则仍然是资产阶级权利”共产主义社会应该“完全超出资产阶级权利的狭隘眼界”;另一方面又强调,在共产主义的初级阶段,对平等权利的承认是不可避免的。马克思强调:“权利绝不可能超出社会的经济结构以及由经济结构制约的社会的文化发展。”[2]304-305
那么为什么平等权利是资产阶级的权利呢?这里所说的平等权利是私人权利。按照资产阶级的人权观念,所有的人都有平等的支配自己的财产的权利以及个人自由支配自己的身体的权利。正如一个人可以支配自己的财产,并把这个财产作为资本来获取剩余价值一样,一个人也可以自由支配自己的身体,并获得物质的财富。在资本主义社会中虽然所有人在支配财产和自己的身体的权利上是一致的,但是不同的人所拥有的财产是不同的。有更多财产的人可以购买别人的劳动力,从而获取剩余价值。因此抽象的平等的财产权利只有形式的平等,而不是实质的平等。马克思承认,在共产主义的第一阶段,虽然作为生产资料的私有财产不存在了,虽然所有的人都可以平等地共同支配物质生产资料,但是每个人的能力是不同的,他们的社会关系也是不同的。这些不同的能力和社会关系也会造成社会不平等。在这里,“生产者的权利是和他们提供的劳动成比例的;平等就在于以同一的尺度——劳动——来计量。但是,一个人在体力或智力上胜过另一个人,因此在同一时间内提供较多的劳动,或者能够劳动较长的时间;而劳动,为了要使它能够成为一种尺度,就必须按照它的时间或强度来确定,不然它就不成其为尺度了。这种平等的权利,对不同等的劳动来说是不平等的权利。它不承认任何阶级差别,因为每个人都像其他人一样只是劳动者;但是它默认不同等的个人天赋,因而也就默认不同等的工作能力是天然特权。所以就它的内容来讲,它像一切权利一样是一种不平等的权利。权利,就它的本性来讲,只在于使用同一的尺度;但是不同等的个人(而如果他们不是不同等的,他们就不成其为不同的个人)要用同一的尺度去计量,就只有从同一个角度去看待他们,从一个特定的方面去对待他们,例如在现在所讲的这个场合,把他们只当做劳动者;再不把他们看做别的什么,把其他一切都撇开了。其次,一个劳动者已经结婚,另一个则没有;一个劳动者的子女较多,另一个的子女较少,如此等等。在劳动成果相同、从而由社会消费品中分得的份额相同的条件下,某一个人事实上所得到的比另一个人多些,也就比另一个人富些,如此等等。要避免所有这些弊病,权利就不应当是平等的,而应当是不平等的。”[2]304-305
在马克思看来,这种具有资产阶级特征的平等权利只是在形式上是平等的,而实际上不平等。在这里,我们特别注意,马克思承认,在共产主义的第一阶段,这种抽象的平等权利虽然是一种资产阶级权利,但是承认这种资产阶级权利是“不可避免的”。只有到了发达的共产主义阶段,平等权利就失去了存在的基础。在这个时候,人们不再需要凭借个人的劳动成就来获得物质生活资料,而是按照需要获得个人的物质生活条件。
在这里,我们有必要强调两点:
第一,关于个人权利的问题。长期以来平等权利,也就是《人权宣言》中所说的个人权利一直被看做是资产阶级权利,并受到了排斥和否定。一些人用《哥达纲领批判》中关于平等权利是资产阶级权利的观点来否定人权。在他们看来,社会主义似乎可以不讲人权,如果讲人权,就背离了马克思主义。而实际上在马克思看来,在共产主义的第一阶段,平等的人权是不可避免的。一些资产阶级思想家抓住了社会主义历史上曾经出现过的蔑视人权,否定所有人都应该享有基本人权的做法,而污蔑马克思主义。在他们看来,“马克思主义倾向于反对人权”[1]85,而社会主义实践否定人权似乎是必然的。按照他们的看法,社会主义观念与人权是对立的。他们发现,人权的大棒是他们对付社会主义的有力武器。马克思所批判的资产阶级权利主要是指那种与财富的分配有关的权利,而不是人的一切权利。马克思明确指出,权利不能超出经济结构的制约。在资本主义社会,人们对权利的理解主要是与经济利益有关的个人权利(以及与此相关的言论自由权利、信仰自由权利等),而权利还应该包含其他与经济利益无关的个人权利,比如自由发展自己的能力的权利,自我实现的权利。这种权利在资本主义社会中是难于想象的,这是因为资本主义的经济结构决定了人的自我实现缺乏必要的社会物质生活条件,而在共产主义社会它或许成为人的基本权利。为此,我们认为马克思没有一般地否定人权。
第二,关于权利应该是不平等的问题。马克思强调,权利不应该是平等的,而应该是不平等的。这并不意味着,马克思要回到传统社会那种个人权利不平等的状态。一些人可以利用手里的权力来剥夺其他人的权利。当马克思说“权利不应该是平等的,而应该是不平等的”的时候,马克思所说的这个“权利”不是法律意义上“权利”,也不是经济意义上的“权利”。这种法律和经济意义上的“权利”意味着,一个人可以自由地利用自己在财产或者能力上的优势而获得利益。这是一个人的“权利”。而在共产主义社会中,这种意义上的权利失去了基础。或者如罗尔斯在他的正义的条件中所说的那种情况。从这个意义上说,这里无所谓经济或者法律上的权利的平等或者不平等的问题。我认为,马克思在这里所说的权利,主要是指个人的能力的自由发挥,或者说,每个人都可以借助于新的社会条件而自由地实现自我价值。在这种新的社会状况下,一个人如何自我实现、自我实现的状况如何,这是不平等的。我们可以把马克思这里所说的权利理解为一种道德权利。从这种立场来说,共产主义社会超越了阶级社会中讨论正义或者不正义的范围。或者说,共产主义超出了正义问题讨论的范围。
摩尔实际上是把马克思关于权利的观点加以进一步拓展了。他不仅在法律和经济的权利范围内理解马克思的上述思想,而且从普遍的社会规范的意义上理解马克思的思想。他认为,按照马克思的观点,人和人之间都是有差别的,如果按照抽象的社会规范来约束人,这都是不平等的。他说:“任何采用普遍规则的社会制度,无论它多么复杂,都不能照顾到个人互不相同的一切方面。应用这样的规则就会导致将同一标准应用于不同的情况”。[1]69按照这样的理解,马克思否定了一切社会规则,至少在共产主义社会中,人们是不要社会规则的。如果有规则,那么规则对于不同的人是不平等的。如果一切社会规则对不同的人都是不平等的,那么取消一切社会规则就使社会成为真正的平等社会。这可能吗?显然,虽然马克思强调人的差异性,但是,马克思主要是从经济意义上强调这种差异性,强调社会规则的制定应该注意这些差异性,但是,这并不意味着马克思否定一切社会规则。马克思主义的平等要求既不是平等地重视一切个人差异,也不是不顾个人差异的完全平等。马克思否定了资产阶级的平等权利,否定了那种伴随人的差异(一种与平等权利有关的社会差异)而产生的阶级差别,但是马克思并不否定人和人之间的其他社会差别,这种差别是人的个性和自我实现的表现。正是在这个意义上,我们就可以理解恩格斯在《反杜林论》中所说的“无产阶级的平等要求的实际内容都是消灭阶级”[2]448。
而以罗尔斯为代表的自由主义思想家把平等的自由看做是判断社会制度是否正义的首要原则。这种正义观是马克思所批判的资产阶级正义观。按照马克思的正义观,即使罗尔斯的正义观得到实现,资本主义社会仍然是不正义的。
[1]斯蒂文·卢克斯.马克思主义与道德[M].北京:高等教育出版社,2009.
[2]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3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95.
[3]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23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72:219.
[4]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25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74.
[5]Allen Wood.The Marxian Critique of Justice[J].Philosophy & Public Affairs,1972,1,(3):244 -282.
[6]Ziyad I.Husami.Marx on Distributive Justice[J].Philosophy & Public Affairs.1978,8,(1).
[7]Allen Wood.Karl Marx[M].Routledge & Kegan Paul plc,2004:139.
[8]Gray Young.Justice and Capitalist Production:Marx and Bourgeois Ideology[J].Canadian Journal of Philosophy,1978,8,(3):434.
[9]米勒.分析马克思[M].北京:高等教育出版社,2009.
[10]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2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95:33.
B1
A
1007-4937(2012)04-0006-05
2012-02-15
王晓升(1962-),男,江苏射阳人,教授,哲学博士,从事国外马克思主义研究。
〔责任编辑:姜昱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