凡在湖南省行政区域范围内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从事安监系统监管的重点行业(领域)并依法取得安全生产(经营)许可证和营业执照的生产经营单位及冶金行业企业均可为被保险人,包括4个方面:
1、非煤矿矿山、尾矿库;
2、危险化学品生产、批发、储存、零售经营及使用单位;
3、烟花爆竹生产、批发、储存、零售经营单位;
4、冶金生产企业。
▲注意:
第一条中的被保险人经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审查批准安全设施设计的建设(新建、改建、扩建)活动纳入参保范围。
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的保障范围主要有四个方面:
1、第三人人身和财产损失。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从事生产、建设、经营、储存、销售、使用等活动,因生产安全事故造成第三人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授权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认定为生产安全责任事故,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经济赔偿责任的,保险人根据保险合同的约定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和行政法规(不包括港澳台地区法律),对第三人死亡、伤残(含医疗费用)和财产损失予以赔偿。
2、抢险救援费用。保险事故发生后,在组织事故抢险救援过程中,被保险人根据签订的应急救援协议由专业应急救援队伍及设备参与救援,或当地政府根据应急救援需要动员事故发生单位以外的专业救援队伍、临时组建抢险救援队伍或征用设施、设备,或采取紧急疏散安置等抢险救援措施,或采取实施急救等相关措施产生的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费用,保险人根据签订保险合同约定予以赔偿。
保险事故发生后,对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被困人员获救后的或救援人员在救援过程中受伤的急救费用,以及其他合理、必要的应急救援费用,保险人根据保险合同的约定予以赔偿。
3、事故鉴定费用。保险事故发生后,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授权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为查明事故原因和责任而聘请具备资质的专业机构(部门)进行检测、评估(评价)、鉴定,并出具有法定证明效力鉴定报告所发生的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费用,保险人根据本保险合同的约定予以赔偿。
4、法律服务费用。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因保险事故责任而被提起仲裁或者诉讼的,对应由被保险人支付的仲裁或诉讼费、律师费以及事先经保险人书面同意支付的其他必要合理的费用,保险人按照保险合同约定负责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