冯 红
(石家庄学院 政法系,河北 石家庄 050035)
基于榷盐制度的宋代国富论与民富论探析
冯 红
(石家庄学院 政法系,河北 石家庄 050035)
在中国古代经济思想史上,存在着两种相互竞争的思想,即民富论与国富论。民富论以儒家思想为代表,认为以礼为基础的义高于利,礼义决定并派生利,主张民富而后才能国富论,民富是第一性的,反对政府过度聚敛。国富论以管商之学和轻重理论为代表,认为先利后义,以利导民,主张国富必须先于民富,国富是第一性的,并极力主张政府控制天下财富。禁榷制度在宋代经济活动中起着重要作用,其中以宋代榷盐制度为代表,从中可以管窥国富论与民富论在宋代经济生活中的作用与影响。
国富论;民富论;儒家思想;管商之学;宋代经济
每当谈起中国古代经济思想时,人们首先会想到儒家思想。但是,在中国古代经济生活中,实际起作用的、占主导地位的往往不是统治者所宣称的儒家思想,而是管商之学与轻重理论,中国古代经济之特色大都与此有着某种联系。在政府与经济的关系方面,儒家主张民富论,而管商之学和轻重理论则主张国富论,虽然二者都主张国富、民富,并均以国富作为最终追求,但是,在国富与民富孰先孰后、何为民富、国富与民富的关系等问题上存有分歧,甚至形成对立。民富论基于儒家的民本思想,认为以礼为基础的义高于利,礼义决定并派生利,偏重富民,认为民富是第一性的,反对政府聚敛。作为国富论代表中的管商之学和轻重理论则认为先利后义,以利导民,国富必须先于民富,国富是第一性的,赞成政府绝对控制天下财富,即主张聚敛。虽然国富论也支持民富,但不同于民富论。管商之学认为民富有前提条件,就是保证国先富,并且国家对民富应有节制,由国家掌握民富的程度。在国富与民富的关系中,民富论认为君主似百姓的父母,没有子女富而父母贫的道理,故百姓贫则国贫,百姓富则国富。国富论则持相反的观点,认为富民与富国是矛盾的,认为百姓富则国贫,百姓贫则国富。
本文拟以宋代榷盐制度作为切入点,探究民富论与国富论两种经济思想对宋代经济的作用与影响。
在宋代的榷盐之制中,官府要参与经营、垄断产权、支配经营权。在宋代,盐分为池盐(以解盐为主)、海盐、井盐以及崖盐(或岩盐),除岩盐是自然生成之盐外,其它三种盐都需要经过加工制作才能完成。宋代盐的生产方式主要有两种:一种是政府直接经营盐的生产,如陕西(今属山西)解盐的生产;另一种是私人经营盐的生产。在政府直接经营盐的生产中,如以解盐生产为例,盐的生产者或是服劳役,或是交盐税。在劳役制中,国家仅支付极少的费用给进行生产的民户(生产解盐的民户被称之为畦户)。漆侠先生对此作过折算:“国家给畦户仅45 040文,而从畦户那里攫得的盐达116 500斤,是封建国家用一文钱即可攫占畦户的2.6斤盐。”[1]932畦户在劳役制下“官司旁缘侵剥”[2]4419,卷181《食货志下三·盐上》。虽然天圣四年(1026),宋代官府对劳役制进行了变更,以宽其力。嘉祐六年(1061)又将畦户的劳役年限普遍地缩短至3年,同时“又减畦户之半,稍以庸夫代之”[2]4419,卷181《食货志下三·盐上》,减少劳役人数,雇人代替。但是由国家直接经营盐的生产方式并没有改变。在政府直接经营盐的生产中,除劳役制外,还有盐税制,如两浙、淮东路的海盐生产。在两浙、淮东路的海盐生产中,亭户承担了主要的生产任务,各亭户之间经济实力不等,有实力雄厚的盐场主,也有经济实力薄弱的小盐农,其中盐农占多数。此外,“两浙又役军士定课鬻焉”[2]4427,卷181《食货志下三·盐上》。在亭户生产过程中,国家将生产工具贷给亭户,以促进生产。为保证亭户专事盐业生产,借贷又附有条件,如不得用于兼事农耕,要专门用于从事盐业生产。国家为了将亭户束缚于盐业生产,攫占高额的盐利,设立了诸多禁令:一,禁止亭户投军,“投充军者杖八十”“断讫放停,押归本业”;二,禁止亭户逃离本场,“逃移往别处盐场煎盐之人,并乞依亭户投军法断罪,仍押归本案”[3]26之13,《食货》;三,禁止亭户改业,“淮浙亭户旧法,父祖曾充亭户之人,子孙改业日久,亦合依旧盐场充应”[3]27之22,《食货》。国家还严禁私人进行盐的生产。如建隆二年(961),宋太祖下诏:“私炼者三斤死,擅货官盐入禁法地分者十斤死,以蚕盐贸易及入城市者,二十斤已上杖脊二十、配役一年……”[3]23之18,《食货》。宋 仁 宗 天 圣 元 年 (1023)六月,三司盐铁判官俞献卿就对此进行过描述:“诸处盐场亭户实无牛具者,许令买置,召三人已上作保,赴都盐仓监官处印验,收入簿帐,给与为主,依例克纳盐货,不得耕犁私田,借赁与人。”[3]23之31,《食货》亭户在政府的直接监督下进行生产,成品盐除缴纳盐税外,余盐由政府全部收购。
在宋代盐的经销中,其经销方式也有两种:一种是官榷,从盐的运输到销售都由政府垄断经营,在盐的贸易中,官榷占有重要的地位。采取这种经销方式的地区,称之为禁榷区,“凡禁榷之地,官立标识,候望以晓民。”[2]4414,卷181《食货志下三·盐上》在官榷之制中,盐的运输常由衙前、民夫以力役的形式承担。这成为了百姓的重负,造成很多人破产。在销售过程中,官吏常采取抑配的方法,按户配盐,强行将盐摊派给百姓。在官搬官卖中,盐品中还被掺杂使假,且官价又高,多是物劣价高,所以贩私盐者众,正如“江、湖漕盐既杂恶,又官估高,故百姓利食私盐,而并海民以鱼盐为业,用工省而得利厚,由是盗贩者 众”[4]4739,卷196,嘉祐七年二月辛巳记事。另一种是允许商人贩卖。虽然政府不直接经销,但对商人贩卖过程中的各个环节,政府都有严格的控制。首先,商人到京师榷货务交纳见钱,或到边防地区交纳粮草,取得国家对解盐或淮盐的销售许可。然后,商人才能将盐再销往非官榷的地区,采取这种经销方式的地区,称为通商地区。在通商地区,盐的经销也各有不同。比如买扑制①扑指竞争、搏斗。买扑制就是指私人互出价格,以投标竞争的方式承包官府的某项事务。唐代晚期就出现了私人买扑(投标竞争)官营的酒务、税场的经营方式。到宋代,买扑制更加广泛,比如官营工商业、禁榷专卖、商税征收等领域都有由私人买扑承包经营的方式。,宋代买扑制首先施用于酒税、商税中,后逐步发展到盐的贸易活动中,尤其在两浙、江西以及在川峡路较为流行。此外,还有实行的比较彻底的通商法。由于河北路与契丹辽国接壤,属军事重地。为了巩固河北边防,河北在盐的产销中曾实行较彻底的通商法。如宋太祖开宝三年特降墨敕,河北盐“听民间贾贩,唯收税钱,不许官榷”[5]95,卷11《官政一》。各种盐“并许通行,量收税钱,每斤过税一文、住税二文,隐而不税悉没官,以其半给捕人充赏,仍于州府城内置场收税。”[3]23之18,《食货》在通商法中,还有盐钞法,亦称盐引法。这主要是由于宋辽战争,国家“切于馈饷”,鼓励“商人输刍粮塞下”“执文券至京师,偿以缗钱,或移文江、淮给茶盐”[4]687,卷30端拱二年九月记事。在天圣元年(1023),就确立了这种以盐引支付入中粮草以解决边防军需的方式。同时,为鼓励商人到沿边入纳粮草,国家还对商人进行补贴,支付一定的额外报酬,称为“加饶”“加抬”,或者“虚估”。此外,在盐的经销中,政府还根据盐的不同产地和产量规定了不同产区的盐应销往不同的指定地域“对号入座”,称为“地分”。如登、密二州的京东盐或东北盐供应京东路诸州军(今山东省大部分地区),滨、沧二州的河北盐供应河北诸州军和青、淄、齐三州。井盐供应川峡四路等等。上述地区的划分就像一个个格子,不同产区的盐放在不同的格子中。但在现实中,这些格子排列得并不合理,常常造成劳民伤财。
由于官府牢牢把持盐业的生产与流通,控制着“利源”,所以盐利源源不断地输入国家财政,盐利成为宋朝财政收入中的重要组成部分。漆侠先生在《中国经济通史》(宋代经济卷)指出“盐利从北宋太宗时的100%递增至140%、300%,至宋徽宗时高达1060%,亦即增长了10倍多。南宋疆土虽然削小,也高达906%,略低于宋徽宗、宋神宗两朝,较其它诸朝为高”[1]977。漆先生还用数字说明了在宋代国家财政中,盐利比重呈不断扩大的趋势:“宋真宗天禧末货币总收入为2 650余万贯,盐利350余万贯,占总数13.2%;宋仁宗时总收入3 900万贯,盐利715万贯,占18.3%;宋高宗绍兴末年总收入为3 540余万贯,盐利1 930余万,占54.2%;宋孝宗淳熙末总收入为4 530余万,盐利2 196万,占48.4%。南宋盐利占国家财政收入48.4%~54.2%,这是宋代财政结构一个明显的重要的变化。”[1]977维持如此高额的盐利收入的根本保证正是榷盐制度。
宋代官府控制日常必需品的生产与销售,其思想渊源源于国富论的“利出一孔”。商鞅认为“民之所欲万,而利之所出一。民非一政无以致欲,故作一”[6]39,《说民》。《管子·国蓄》写到:“利出于一孔者,其国无敌;出二孔者,其兵不诎;出三孔者,不可以举兵;出四孔者,其国必亡。先王知其然,故塞民之养,隘其利途。故予之在君,夺之在君。”[7]543,《国蓄》宋人李觏就指出“天下生物,而不自用,用之者人;人之有财,而不自治,治之者君。”[8]85这实际上是对“利出一孔”的另一种表述方式。换句话就是“稍收轻重敛散之权,归之公上”[9]364。如果做不到这一点,“则阡陌闾巷之贱人,皆能私取予之势,擅万物之利,以与人主争黔首,而放其无穷之欲,非必贵强桀大而后能”[9]409-410。
“利出一空(孔)”是实现国富论的根本,其实质就是强调国家通过控制社会财富,实现政治统治。汪圣铎先生认为,“经济管理上的‘利出一孔’,恰恰是政治思想上的大一统和君主专制的一种补充,前者为后者提供物质保障”[10]41。田昌五先生则指出:中国封建帝制时代的工商业在所有制结构上,一直是官营国有工商业居于主导地位。在经营管理上,封建政府直接经营管理、禁榷垄断和多重操纵控制着工商业,呈现出政治权力对经济实施强烈干预的突出特点[11]36-40。经济需要官府干预,干预的目的是为了使经济向更好的、更有序的方向发展,以满足社会公众利益的需求。但如果管制过了度,就会出现管制上的盲点,漏洞百出,造成社会经济的畸形。
在宋代榷盐制度中,“利”是国家律令政策的风向标,获利是第一要务。在盐税制下的亭户不仅承担繁重的二税及各种附加税,而且政府向亭户征购的盐价非常低微。例如,政府借贷给亭户的生产工具常以盐折纳,但以盐所折之价又比市场价格低很多,政府从中即可盘剥亭户获利。蔡京集团上台后,对盐法进行了变革,不仅加强了官榷法,同时还扩大通商法,目的就是尽可能多地攫取更大的盐利。结果是物价飞涨,中小盐业生产者纷纷破产,劣质盐充斥着市场,百姓不是吃不到好盐,就是吃不起盐,并承受盐钞抑配的沉重负担。一些中小商人在其中也受到沉重的打击,只有少数与蔡京集团有联系的交引铺和豪商巨贾大获其利。南宋时期沿用并发展了蔡京集团的盐钞法。蔡京集团所实行之盐钞法的核心是废除湖南、江西等路的官搬官卖,变官搬官卖为政府发售运销许可证——盐钞,在减少官搬官卖的运输成本和人员成本、包装成本等的同时,直接将盐利集中到最高当局手中,其实质是增加中央的财政收入,但使地方财政变得更加困难,百姓更加困窘。
在获利原则的指导下,禁榷收入在宋朝财政中的重要地位,从南宋理学家胡寅对禁榷制度的批评中就可以看出,他说:“凡江海山林薮泽鱼盐金石茗荈之利,皆王政所弛者,设法著令无不榷取。”[12]卷21《总论理财之道(下)》这种无限追求财利的政策正是体现了国富论的主张。国富论主张应先保证国富,正所谓“国多财则远者来”[7]1,《牧民》,国家应聚集较 多 的 财 富,才 可 耕 战,才 可 治 国[7]563,《山权数》。正所谓“富者必治,治者必富;强者必富,富者必强,故曰:治强之道,论其本也”[6]72,《立本》。这与民富论中先民富的观点正相反。民富论认为富民与富国是一致的,只有民富了,国才能实现真正的富足。孔子言:“诗云,恺悌君子,民之父母,未见其子富而父母贫者也。”[13]卷7《政理》《论语·颜渊》又言:“百姓足,君孰与不足?百姓不足,君孰与足?”[14]851,《颜渊上》故 “因 民 之 所 利 而 利之”[14]1371,《尧曰》。孟轲也主张“民为贵,社稷次之,君为轻”[15]973,《尽心》,故“取于民有制”[15]333,《尽心》。荀况也指出:“下贫则上贫,下富则上富。”[16]194,《富国》只是人们常常“知利国之为利,而不知利民之为大利。知专于取利而可以得利,而不知薄于取利而可以大得利也”[12]卷28《山泽之利上》。宋代欧阳修也曾通过论述一切皆取之于民来论证民富论的道理。他曾上书:“昔之画财利者易为工,今之言财利者难为术。昔者之民,赋税而已。故其不足,则铸山煮海,榷酒与茶,征关市而算舟车,尚有可为之法以苟一时之用。自汉、魏迄今,其法日增,其取益细,今取民之法尽矣。”[17]641,卷45《居士集·通进司上书》宋代学者陈舜俞上书当时的宰相:“方今土田之赋、关市山海之利,取于民悉矣。朝廷进剥刻之吏以羡余为有功,郡县校征科之劳,以残忍为称职。天下有禁外之禁,小人犯法无有完肤;天下有赋外之赋,生民饥寒不能厪免。吁,可谓穷矣!”[18]157,卷10《上时相书》
可是,从宋代榷盐之制的实施效果来看,官府用禁榷制度敛财,民贫了、弱了,但国未富,社会秩序也更加混乱。正如“今则每有支费,尝遣使诸路,取索钱帛,以供公上。京师无大储积,至于天下诸 路,仅 能 自 给”[19]381,卷22《国论要目·富国》。 出 现 了“多财本以富国,财既多而国愈贫;加赋本以就事,赋既加而事愈散”[20]8,《上宁宗皇帝札子》的矛盾局面,正所谓“古者财愈少而愈治,今者财愈多而愈不治;古者财愈少而有余,今者财愈多而不足。”[20]773,《财总论》这似乎印证了《礼记·大学》那句“财聚则民散,财散则民聚”[21]1675,卷60《大学》。据此宋代思想家叶适从官府理财不仅是为解决政府的财政需要更是为增殖社会财富的观点出发,指出:“今日财之四患:一曰总经制钱之患,二曰折帛之患,三曰和买之患,四曰茶盐之患。四患去则财少,财少则有余,有余则逸。”[20]773-774他提出了“财以少而后富”[20]784,《四屯驻大兵》的观点,就是要先保证民富,主张宽减民力,减轻百姓的负担,以便可达到民富而后国富的目的。但是在宋代冗官、冗兵、冗费的财政支出压力下,叶适等民富论的主张根本没有机会实行,反而是国富论的主张大行其道。
在宋代榷盐制度中,因为盐多利,政府严格控制着盐的生产与流通,掠夺盐利,以利导民。这体现了国富论先利后义的主张。管仲曾言:“仓廪实而知礼节,衣食足而知荣辱”[22]2132,卷62《管晏列传》。只有在解决了经济问题,有了物质的保障,才能论及其它。国富论认为治国的关键在于“利”,应以利导民,牵之以利。民富论对此则持相反的观点,认为在“义”与“利”中,义是第一性,利是第二性。“礼以行义,义以生利,利以平民,政之大节也。”[23]1894,卷25《成公二年》礼义派生利,正如“君子先慎乎徳,有徳此(乃)有人,有人此有土,有土此有财,有财此有用”,故“徳者本也,财者末也”[21]1675,卷60《大学》。治国时,不能以利导民,更不能以求利作为国家的根本,“放于利而行”则“多怨”[14]253,《里仁上》,所 以,仁 义 应 为 治 国 的 根 本。可见,不同的义利观是国富论与民富论差异的思想根源。
在宋代,以利导民的实施效果如何呢?在宋仁宗时期,范仲淹实行新政时就指出:“天下茶盐出于山海,是地之利以养万民也。”但“近古以来,官禁其源”,造成“人多犯法”。就此他批评官榷之制“是有司与民争利,作为此制,皆非先王之法也。”[24]3673,卷151庆历四年七月丙戌记事对此最高统治者宋仁宗也言:“茶盐民所食,而强设法以禁之,致犯法者众。”[4]2505,卷107天圣七年三月甲申记事苏轼也言:“自汉以来,盐铁酒茗之禁,称贷榷易之利,皆心知其非而冒行之,故辞曲而民为盗。”他认为“今欲严刑妄赏以去盗,不若捐利以予民,衣食足而盗贼自止。”[24]135,卷4《上初即位论治道二首·刑政》因为在苏轼看来,影响天下治乱的最重要因素是正确处理“义”“利”关系,“夫圣人之于天下,所恃以为牢固不拔者,在乎天下之民可与为善,而不可与为恶也。昔者三代之民,见危而授命,见利而不忘义。……其心安于为善,而忸怩于不义,是故有所不为。夫民知有所不为,则天下不可以敌,甲兵不可以威,利禄不可以诱,可杀可辱可饥可寒而不可与叛,此三代之所以享国长久而不拔也。”[24]253-254,卷8《策论·安万民》
在宋代,无论是官营还是私营,盐的生产与流通,几乎都被宋代官府严格控制和垄断,其思想根源更多的是源于国富论中的管商之学和轻重理论。这似乎与中国古代社会在政治上宣扬的儒家仁义思想相矛盾,其实不然。主张民富论的儒家理论是从意识形态方面,通过教化人心来服务于君主专制统治;而国富论中的管商之学和轻重理论则从保证官府财政收入方面为君主专制下的国家机器运转提供财政支持,二者互为君主专制政体的表里。但从另一个角度看,这种阳儒阴法之下的禁榷制度也是中国古代经济衰落的重要原因之一。宋代禁榷制度对宋代经济发展的重创就是中国古代经济发展史的一个缩影。正如林甘泉先生曾指出:在国家政治职能的实现过程中,当封建国家对经济发展的作用超越了条件所允许的范围时,其对经济的发展更多的是起到了破坏作用[25]208-230。汪圣铎先生也指出国家对经济的调节和干预应与国家的管理能力相一致,否则超负荷的运转会造成管理负担与管理能力的尖锐矛盾[10]145-185。当封建国家运用禁榷制度控制和支配社会经济生活时,也抑制了民间工商业发展,限制了私营经济的发展空间,导致封建经济趋缓。
[1]漆侠.中国经济通史:宋代经济卷[M].北京:经济日报出版社,1999.
[2]脱脱,等.宋史[M].北京:中华书局,1985.
[3]徐松.宋会要辑稿[M].北京:中华书局,1957.
[4]李焘.续资治通鉴长编[M].上海师范大学古籍整理研究所、华东师范大学古籍整理研究所点校本.北京:中华书局,2004.
[5]朱易安,傅璇琮等全宋笔记本[C]//沈括.梦溪笔谈.郑州:大象出版社,2006.
[6]蒋礼鸿.商君书锥指本[M].北京:中华书局,1986.
[7]颜昌峣.管子校释本[M].长沙:岳麓书社,1996.
[8]李觏.李觏集[M].北京:中华书局,1981.
[9]王安石.王文公文集[M].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1974.
[10]汪圣铎.轻重与沉浮[M].南宁:广西人民出版社,1989.
[11]田昌五.中国历史体系新论[M].济南:山东大学出版社,1995.
[12]丘濬.大学衍义补[M].影印文渊阁四库全书本.台北:中国台湾商务印书馆,1986.
[13]刘向.说苑[M].影印文渊阁四库全书本.台北:中国台湾商务印书馆,1986.
[14]程树德.论语集释本[M].程俊英,蒋见元,点校.北京:中华书局,1990.
[15]杨伯峻.孟子译注本[M].北京:中华书局,1988.
[16]荀子[M].王先谦,撰,王星贤,点校.荀子集解本.北京:中华书局,1988.
[17]欧阳修.欧阳修全集[M].李逸安点校本.北京:中华书局,2001.
[18]四川大学古籍整理研究所.宋集珍本丛刊[C]//陈舜俞.都官集.北京:线装书局,2004.
[19]蔡襄.蔡襄集[M].吴以宁点校蔡襄集本.上海:上海古籍出版社,1996.
[20]叶适.叶适集[M].刘公纯,王孝鱼,李哲夫点校本.北京:中华书局,1961.
[21]礼记正义[M].汉郑玄注,唐孔颖达疏.影印十三经注疏本.北京:中华书局,1980.
[22]司马迁.史记[M].北京:中华书局,1973.
[23]左丘明,春秋左传正义[M].晋杜预注,唐孔颖达疏.影印十三经注疏本.北京:中华书局,1980.
[24]苏轼.苏轼文集[M].孔凡礼点校本.北京:中华书局,1986.
[25]林甘泉.论秦汉封建国家的农业政策——关于政治权力与经济发展关系的考察[C]//第十六届国际历史科学大会中国学者论文集.北京:中华书局,1985.
The Theory and Practice of the Wealth of Nations Based on Salt System of the Song Dynasty
FENG Hong
(Department of Politics and Law,Shijiazhuang College,Shijiazhuang,Hebei 050035,China)
In the ancient history of Chinese ecnomic thought,there were two competitive thoughts:the wealth of nations and the weath of people.The fomer was represented by confucianism,deeming Yi more important than Li.Li was determined and derived form Li and Yi.They urged people to be rich first,and then the country to be against the excessive amassing government.The later was represented by Guan Zhong and Shang Yang,they thought Li was important than Yi,they wanted to lead people by Li,and they urged nation to be rich first.The weath must be controled by government.The system of prohibition of abuse rights played an important role in the ecnomic action in the Song Dynasty,and it was represented by the governmental salt system of the Song Dynasty.The discussion can help people recognize the role and influence of the thoughts to the Song Dynasty.
the wealth of nations;the weath of people;Confucianism;the theory of Guan and Shang;the economy of the Song Dynasty
D929
A
1005-6378(2012)04-0007-05
2011-06-16
2011年度河北省社会科学基金项目《国富论与民富论:两宋经济思想的研究》(HB11LJ004)
冯红(1979-),女,河北石家庄人,石家庄学院政法系讲师,博士,主要研究方向:宋代法制史。
[责任编辑 王雅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