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水利厅关于印发《河南省水利基本建设项目勘察设计审查审批管理暂行办法(试行)》的通知
豫水计〔2011〕96号
各省辖市、省直管试点县(市)水利(水务)局:
为加强水利基本建设项目勘察、设计、审查审批管理,提高前期工作质量,确保工程安全,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我厅制定了《河南省水利基本建设项目勘察设计审查审批管理暂行办法(试行)》,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在执行过程中若有意见或建议,请及时反馈。
附件:河南省水利基本建设项目勘察设计审查审批管理暂行办法(试行)
二○一一年九月八日
附件:
河南省水利基本建设项目勘察设计审查审批管理暂行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加强水利基本建设项目勘察、设计、审查审批管理,保证前期工作质量,确保工程安全,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水利工程质量管理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我省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水利基本建设项目是指通过固定资产投资形成水利固定资产并发挥社会和经济效益的水利项目。水利基本建设项目按其功能和作用分为公益性、准公益性和经营性三类。
第三条水利基本建设项目勘察、设计应按照国家及省有关规定积极推行招标和投标。
第四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水利基本建设项目工程勘察、设计、审查审批活动,应遵守本办法。
第二章 资质资格管理
第五条工程勘察、设计市场实行从业单位资质、个人执业资格准入制和登记备案制。
第六条勘察、设计单位应当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承揽工程勘察、设计业务。禁止工程勘察、设计单位超越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或者以其他工程勘察、设计单位的名义承揽工程勘察、设计业务。禁止工程勘察、设计单位允许其他单位或个人以本单位的名义承揽工程勘察、设计业务。
第七条从事工程勘察、设计活动的专业技术人员,实行执业资格注册管理制度。未经注册的工程勘察、设计人员,不得以注册执业人员的名义从事工程勘察、设计活动。
第八条工程勘察、设计注册执业人员和其他专业技术人员只能受聘于一个工程勘察、设计单位;未受聘于工程勘察、设计单位的,不得从事工程的勘察、设计活动。
第九条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本规定,加强对资质的监督管理,对违反资质管理规定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十条加强对勘察设计单位动态管理,建立勘察设计单位登记备案制,对勘察设计单位资质、业务范围、从业人员、业绩等基本资料进行登记,并定期向省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反馈,向社会公开。
第十一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水利基本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的单位必须向省水利厅申请登记备案,未经省水利厅登记备案的勘察、设计单位提交的成果,省水利厅不予受理。
第三章 勘察设计招标投标
第十二条水利基本建设项目勘察设计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范围和标准的,必须依法进行招标。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标。
第十三条招投标活动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等原则。勘察设计招标工作由招标人负责。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干涉招标投标活动。
第十四条建设项目勘察设计招投标工作应按照有关规定执行。对于违反法律法规的,依法进行查处。
第四章 勘察设计审查审批
第十五条工程勘察是指根据建设工程的要求,查明、分析、评价建设场地的地质地理环境特征和岩土工程条件,编制工程勘察文件的活动。工程设计是根据工程的要求,对工程所需的技术、经济、资源、环境等条件进行综合分析、论证,编制工程设计文件的活动。审查审批是指按照国家有关政策要求,对工程勘察、设计成果进行审查和批复的活动。
第十六条工程勘察、设计、审查审批必须坚持科学发展观和为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服务的指导思想,必须与社会、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与水利发展目标相适应,做到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环境资源效益相统一。
第十七条勘察、设计、审查审批必须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和规程规范,严格执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执行国家有关保密规定。
第十八条从事工程勘察、设计活动,应当坚持先勘察、后设计、再施工的原则。
第十九条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加强对工程勘察、设计活动的监督管理。各有关单位必须依法进行工程勘察、设计和咨询,并对成果质量负责。
第二十条鼓励在工程勘察、设计活动中采用先进技术、先进工艺、先进设备、新型材料和现代管理方法。
第五章 工程勘察
第二十一条勘察工作是设计工作的依据,是保证建设质量的基础,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必须重视勘察工作,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开展勘察工作。
第二十二条工程地质勘察一般分为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初步设计、招标设计、施工图设计等阶段。各勘察阶段工作应与相应阶段设计工作深度相适应。
第二十三条各阶段工程地质勘察的任务应依据勘察任务书或勘察合同以及有关规程规范的要求确定。勘察任务书或勘察合同应明确设计阶段、设计意图、工程技术指标和勘察要求,并应附有工程布置示意图。
第二十四条项目勘察实行现场勘察的原则,勘察单位在开展野外工作之前,应收集和分析工程地区已有的地质资料,进行野外踏勘,了解场地的自然条件和工作条件,结合设计方案,按规范要求编制工程地质勘察大纲。勘察大纲在执行过程中可以根据地质情况变化适当调整。
第二十五条勘察工作应综合利用坑、孔、洞、井等勘探工程,岩土试验应采用室内试验和原位测试相结合的方法进行。
第二十六条勘察工作的各项原始资料应真实、准确、完整,并应及时整理和综合分析,编制和提交工程地质勘察报告,满足工程设计需要,符合国家规范要求。
第六章 工程设计
第二十七条工程设计是保证工程质量的关键,设计质量的好坏直接影响着工程项目、社会效益和投资效益的发挥,关系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必须重视设计工作,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开展设计工作。
第二十八条工程设计一般分为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初步设计、招标设计、施工图设计等阶段。各设计阶段工作应与相应阶段设计工作深度相适应。
第二十九条设计应贯彻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遵循有关规程和规范。
第三十条设计应在调查、勘察、研究的基础上,依据可靠资料,从技术、经济、社会、环境等方面进行分析认证,经方案比较,提出设计成果。
第三十一条设计计算成果应安全可靠,成果报告章节完整,文字说明清楚,图纸清晰,附件、附图齐全,满足工程质量、安全需要。
第三十二条设计单位在设计文件中选用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应当注明规格、型号、性能等技术指标,其质量要求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
除有特殊要求建筑材料、专用设备、工艺生产线等外,设计单位不得指定生产厂、供应商。
第七章 审查审批
第三十三条专家审查制度是水利基本建设项目技术审查的基本制度。
第三十四条审查可采用水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审查或水行政主管部门委托有相应资质的勘察、设计、咨询单位组织审查的方式。
第三十五条审查专家应遵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按照国家政策方针、各项规划和现行规范、规程、规定的要求,以满足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为基础,从项目的建设必要性、经济合理性、技术可行性、方案安全性等方面,对项目进行科学严谨的审查,给出客观公正和准确的审查意见。专家审查应坚持现场审查和科学、民主决策的原则。
第三十六条根据项目规模、技术复杂程度和专业要求,审查专家应从《河南省水利基本建设项目勘察设计专家库》中选取。审查专家采取回避制度,参与设计文件编制工作的以及其他有利害关系需要回避的专家不得参加审查活动。
第三十七条审查专家应提交书面审查意见,由专家组组长签名。专家对审查意见负终身技术责任。
第三十八条委托承担审查的勘察、设计、咨询单位实行单位负责制,应在审查结束后,向水行政主管部门提交加盖单位公章的《专家审查报告》,并对审查报告的成果负终身技术责任。
第三十九条水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专家审查全程政策指导和监督,遵循“谁审批,谁负责”的原则,严格落实责任追究制。
第四十条专家审查意见是行政审批的重要依据。行政审批应在专家审查意见的基础上,以国家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为基础,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进行审批。对不满足行政审批要求的专家审查意见,水行政主管部门可要求重新出具专家审查意见。
第四十一条审查专家、审查单位及相关人员不得利用审查工作为本单位或个人谋取不正当利益,不得泄露应当保密的内容。
第八章 质量管理
第四十二条以勘察设计单位信用管理、勘察设计单位内部质量管理和勘察设计成果质量评价管理为基础,构建质量管理体系,加强勘察设计成果质量管理。
第四十三条加强勘察设计单位信用信息管理,对勘察设计单位基本信息、良好行为记录信息和不良行为记录信息等信用信息进行及时有效采集和发布,建立勘察设计单位信用信息体系,逐步构建诚实守信的良好环境。
第四十四条严格按照《质量管理和质量保证》体系标准,建立健全勘察设计单位质量保证体系,完善成果校核、审查制度,落实质量责任制度,加强成果质量过程控制。
第四十五条全面开展勘察设计成果质量评价,审查单位要结合项目审查,对勘察设计单位提交审查的成果进行质量评价,对成果评价结论为不合格的单位将依据相关规定予以处理。
第四十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对勘察设计质量事故、质量缺陷进行检举、控告、投诉的权利。
第九章 附 则
第四十七条本办法由河南省水利厅负责解释。
第四十八条本办法自印发日起施行。
2011年9月8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