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水利厅关于印发《河南省水利厅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的通知

2012-04-09 01:10
河南水利年鉴 2012年0期
关键词:决策程序厅长水利厅

河南省水利厅关于印发《河南省水利厅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的通知

豫水政资〔2011〕24号

厅直属各单位: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国务院关于加强法治政府建设的意见》(国发〔2010〕33号)和《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法治政府建设的实施意见》(豫政〔2011〕62号),规范水利厅重大行政决策行为,推进决策科学化、民主化和法制化,我厅制定了《河南省水利厅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现印发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附件:《河南省水利厅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

二○一一年十月九日

附件

河南省水利厅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

第一条为规范水利厅重大行政决策行为,推进决策科学化、民主化和法制化,根据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国务院关于加强法治政府建设的意见》(国发〔2010〕33号)、《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法治政府建设的实施意见》(豫政〔2011〕62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厅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水利厅重大行政决策的作出、执行、监督等活动,适用本规定。

有关突发事件应对的决策程序,适用突发事件应对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重大行政决策,包括下列事项:

(一)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和水利部重要指示、决定和工作部署的实施意见和措施;

(二)制定全省水利工作的发展战略、中长期规划及年度计划;

(三)制定或者调整水利综合规划、重要的流域规划、区域规划和专业规划;

(四)拟订地方性水法规、规章草案,制定、修改、废止重要的规范性文件;

(五)制定全省水利工作的重大政策措施;

(六)研究重大水利资金安排、使用;

(七)研究重大水利建设项目和重大国有资产处置;

(八)需要厅决策的其他重大事项。

第四条建立健全重大行政决策事项公众参与、专家论证、合法性审查和厅领导集体讨论决定相结合的行政决策机制,实行依法决策、科学决策、民主决策。

第五条厅长代表本厅对重大行政事项行使决策权。

分管厅领导协助厅长行使决策权。

厅有关处室应当为厅重大行政决策提供专业咨询、法律等有关服务。

第六条重大行政决策建议的提出和决策事项的确定,应当遵循下列规定:

(一)有关处室和厅属单位提出的重大行政决策建议,经分管厅领导审核后报厅长确定;

(二)分管厅领导提出的重大行政决策建议,报厅长确定;

(三)厅长提出的重大行政决策建议,直接进入决策程序;

(四)人大代表、政协委员通过建议、提案方式提出的重大行政决策建议,由有关处室和单位研究提出意见,经分管厅领导审核后报厅长确定。

决策承办单位依照规定职责确定或者由厅长指定。

第七条决策承办单位对重大行政决策应当开展调查研究工作,内容包括决策事项的现状、必要性、可行性、利弊分析以及决策风险评估等。

调查研究工作完成后,决策承办单位应当提出可行性研究报告和重大行政决策的备选方案。

第八条实行重大行政决策听取意见制度。

重大行政决策事项涉及面广或者与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利益密切相关的,除依法不得公开的外,应当向社会公开,并根据决策事项对公众影响的范围、程度,广泛听取公众意见。

听取意见可以采取书面征求意见、发放调查问卷、召开座谈会、举行听证会、专家咨询论证、公示等方式进行。

重大行政决策涉及其他相关部门职能的,应当征求相关部门的意见。

第九条重大行政决策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召开听证会:

(一)涉及重大公共利益的;

(二)涉及群众切身利益的;

(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听证的;

(四)本厅认为应当组织听证的其他事项。

听证会由厅水政水资源处代表本厅组织,听证会形成的听证报告作为厅重大行政决策的重要依据。

第十条决策承办单位组织专家咨询论证的,应当根据决策事项的内容和复杂程度,从相关领域邀请5名以上专家或者委托专业研究机构,对重大行政决策的科学性、必要性、可行性等问题进行咨询论证。

决策承办单位应当对专家或者专业研究机构的论证意见进行归纳整理,形成论证报告。

第十一条决策承办单位应当将各方提出的意见和建议进行归纳整理,采纳合理的意见和建议,对决策备选方案进行修改,形成决策方案草案及说明。

第十二条对涉及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重大行政决策,应当交由厅水政水资源处或者组织有关专家对决策方案草案是否超越法定权限、是否违反法定程序、是否符合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等进行合法性审查。

未经合法性审查或者经审查不合法的,不得提请厅作出决策。

特别重大、疑难、复杂的决策事项,水政水资源处应当邀请相关专家进行合法性论证。

第十三条重大行政决策实行集体决定制度,具体以厅长办公会议的形式,并作出决定。

提请厅长办公会议讨论决定重大行政决策事项,决策承办单位应当向厅办公室报送下列材料:

(一)决策方案草案和说明;

(二)听取意见情况;

(三)合法性审查情况;

(四)主要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

(五)会议需要的其他材料。

第十四条厅长办公会议讨论决定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由厅长或者其委托的厅领导主持。

在讨论决策方案草案时,会议组成人员应当充分发表意见。

会议主持人应当根据会议讨论情况,作出通过、不予通过、修改、搁置或者再次讨论的决定。

讨论决策方案草案,应当详细记录会议讨论情况、会议参加人员的意见或者建议、会议主持人的决定意见。

第十五条厅长办公会议对决策事项进行工作任务和责任分解,明确牵头领导、执行单位和工作要求。厅办公室负责形成会议纪要。

涉及多位厅领导分管工作范围的决策事项,原则上由一位分管厅领导负责,有关厅领导配合。

第十六条重大行政决策需要省政府批准的,厅提出决策意见后,按程序报省政府批准。

第十七条决策执行单位应当根据厅重大行政决策的具体要求,制定决策执行方案,明确责任领导和责任人,全面、及时、正确地贯彻执行厅重大行政决策,确保决策执行的质量和进度,不得拒不执行、不完全执行、推诿执行、拖延执行。

第十八条分管厅领导应当经常了解决策执行单位落实厅重大行政决策的有关情况,及时协调解决执行过程中出现的问题;涉及多位分管厅领导且问题复杂的,可以提请厅长召开专题会议,研究解决存在的问题,完善落实决策的措施。

第十九条厅办公室会同纪检监察室负责决策执行的检查、督办工作,采取跟踪检查、督促催办等方式,了解和掌握决策执行的情况、进度和存在的问题,并及时向厅长和分管领导报告督查情况。

厅办公室负责厅重大行政决策执行情况的检查、督促、考核等工作,并及时向厅领导报告。

第二十条实行重大行政决策实施情况后评价制度,通过抽样检查、跟踪调查、评估等方式,及时发现决策执行中存在的问题,适时调整和完善决策。

重大行政决策在执行中因不可抗力或者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可能导致决策目标部分或者全部不能实现的,决策执行单位应当及时向厅领导报告,经厅长办公会议讨论,根据实际情况作出继续执行、停止执行、暂缓执行或者修改决策的决定。

第二十一条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依照有关规定追究有关责任人员的责任:

(一)未按规定听取意见或者组织论证的;

(二)应当听证而未听证作出决策的;

(三)未经合法性审查或者经审查不合法作出决策的;

(四)未经集体讨论作出决策的;

(五)执行不力,导致重大决策不能正确执行的;

(六)其他应当追究责任的情形。

第二十二条厅属各单位重大决策的作出、执行、监督等活动,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二十三条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2011年10月9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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