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国义
(哈尔滨商业大学金融学院,哈尔滨 150028)
黑龙江省民间投资体制与全国一致,例如,民间固定资产投资主管部门均为政府发展改革委员会(或发展改革局),需要核准或者备案的投资项目范围相同,民间投资可以进入的产业领域一样。我国各地的民间投资体制具有同质性的特征,这与我国投资体制的高度统一性具有密切的关系。黑龙江省民间投资体制改革与全国同步,体制最突出的先进性表现在投资项目备案制的推行,符合市场经济的规则。但是,在同样的体制下,黑龙江省民间投资规模比较小。例如,2010年,黑龙江省个体经济固定资产投资454.7亿元,占黑龙江省、吉林省、辽宁省、内蒙古自治区个体经济投资总量的7.3%[1]。2011年,黑龙江省民间固定资产投资3 694.4亿元,占全省全社会固定资产投资的51.3%[2],而同期广东省民间固定资产投资10 053.32亿元,占全省全社会固定资产投资的 59.4%[3],江苏省同期民间固定资产投资17 198.2亿元,占全省全社会固定资产投资的65.4%[4]。黑龙江省民间不乏投资来源,2012年5月末,全省本外币各项存款余额15 638.6亿元,大于本外币各项贷款余额9 779.0亿元[5],贷款与存款之比是0.6253∶1。有关黑龙江省民间投资存在问题的原因大多从一些现象或者细节上研究民间投资存在问题及其原因,诸如地方经济总量小,民间投资机会少,民间创业意识不强等,却很少从黑龙江省民间投资体制更深层次上进行分析。本文试图在黑龙江省民间投资体制深层次研究上有所突破,在此基础上,提出深化黑龙江省民间投资体制改革的新思路,以促进黑龙江省民间投资能有突破性的发展。
黑龙江省民间投资面临的体制障碍并不是黑龙江省一地独有,其实也是全国民间投资面临的体制障碍,因为我国的投资体制是高度统一的,各省不能另搞一套。但是,黑龙江省的省情,使民间投资面临的体制障碍的副作用被放大了。
分析投资渠道,需要先对黑龙江省民间投资类型、民间投资者类型、民间投资渠道类型进行分析。
1.按照投资者的目的和盈利模式分类,民间投资分为五大类。第一类是经营型投资,即投资者投资创办企业或者购并现有企业,然后自己直接经营企业或者招聘职业经理人经营企业,赚取经营利润;第二类是开发型投资,即投资者投资创办企业或者购并现有企业后,把企业整体转让给他人,赚取转让价格与投资成本之间的差额收益;第三类是分红型投资,即投资者投资于企业或者基金,自己不参与企业或基金经营,投资本金长期不收回,目的是赚取企业或者基金的利润分红,收益率不确定;第四类是固定收益型投资,即投资者投资于企业优先股或者债券等,不参与企业或者债券发行人的经营,目的是长期赚取固定收益,收益率是确定的;第五类是投机型投资,即投资者投资于企业或者其他投资对象,可能参与也可能不参与企业经营,目的是为了在投资工具(例如股票、艺术品、古董、房地产等)市场价格上涨后卖出获取卖出价格与投资成本之间的差额收益。
2.按照投资者能力、偏好、条件和投资方式分类,黑龙江省民间投资者可以分为五大类。第一类是资本充足的实业经营型投资主体,即自己拥有足够的资本用于投资,喜欢和有能力经营实体经济,投资方式以创办、改扩建企业或购并企业并进行经营的民间投资主体;第二类是资本短缺的实业经营型投资主体,即自己资本不足,但是喜欢和有能力经营实体经济,投资方式以创办、改扩建企业或购并企业并进行经营的民间投资主体;第三类是专职资本运作型投资者,即以资本运作为专门职业,不喜欢和没有能力经营实体经济,但是具有资本运作能力,专靠资本运作获取收益的民间投资者,此类投资者有的拥有雄厚的资本实力,有的则需要融入资金;第四类是运用自有资本的业余型投资者,该类投资者自己拥有一定数量的资本,但是自己本身有一份或更多的其他工作或者叫主业,利用业余时间运用自己的资本进行投资,目的是使资本保值增值;第五类是具有融资需求的业余型投资者,该类投资者具有丰富的投资经验和很强的投资意识,不满足于运用有限的自有资本,希望能够通过融资扩大自己可运用的资本规模。
3.按照投资的组织形式和流程分,黑龙江省民间投资渠道主要分八大类。第一类是自行创办企业和本企业自我直接投资的渠道,其中,本企业自我直接投资是指企业自身改建、扩建、更新改造等固定资产投资、流动资产投资和无形资产投资。投资者通过该条渠道投资,需要与政府多个部门打交道,投资周期比较长,其投资效率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政府的办事效率,其投资效益则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企业自身投资决策能力、投资过程的管理水平和投资回收期内的经营管理水平。第二类是沪深证券交易所的投资渠道。投资者需要在证券公司开立证券账户和资金账户以及在相关银行开立保证金存管账户,需要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或深圳证券交易所的交易系统委托买卖证券,需要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或者深圳分公司办理过户手续。通过证券交易所投资渠道可以进行股票投资、债券投资、证券投资基金投资、权证投资以及其他证券类品种的投资。该条投资渠道对民间投资者来说比较省力,手续简单,决策的自主性很强。第三类是期货交易所投资渠道,包括商品期货交易和股指期货交易,该类型投资渠道的特点是手续简单但是风险很大。第四类是天津和本省产权交易所投资渠道,该投资渠道手续不复杂,但是目前尚不方便,其中,黑龙江省产权交易所挂牌交易的品种也很少。第五类是商业银行投资渠道,主要提供各类理财产品。第六类是保险公司投资渠道,主要提供分红型保险单、投资连结型保险单。第七类是信托投资公司投资渠道,主要提供信托计划。第八类是收藏品交易市场投资渠道,可以为投资者提供钱币、邮票、艺术品、古董等收藏品。
投资渠道垄断,主要表现在运用自有资本的业余型投资者,要进行分红型的股权投资,必须通过证券交易所投资渠道申购新发行股票或者购买二级市场股票。由于在证券交易所发行股票价格太高,二级市场股票交易价格也很高,加之股票发行公司即上市公司经常不分红或者分红金额很小,所以通过证券交易所投资股票的收益率非常低。这样,就使得运用自有资本进行分红型投资的业余型投资者没有了投资选择。
由于我国金融业实行全国统一管理的制度,地方政府参与金融管理的权力极其有限。这就使得具有很强的地方色彩的民间融资渠道遇到了制度障碍。
融资渠道的制度障碍主要体现在民间借贷方面。学术界对民间借贷没有统一的定义,法院则把自然人与自然人之间、自然人与非金融机构的法人之间、自然人与非金融机构的其他组织机构之间的货币借贷纠纷和国库券等无记名的有价证券借贷纠纷纳入民间借贷纠纷案件来受理。根据法院对民间借贷纠纷案件受理范围的界定,加之企业之间的借贷,可以给民间借贷下一个定义:民间借贷是指自然人之间、自然人和非金融机构的企业和其他组织之间、非金融机构的民间企事业单位之间进行的借贷。民间借贷的制度障碍在于按照现在的体制,地方政府想规范本地的民间借贷行为,把民间借贷置于阳光之下,却没有权力,而国家又没有制定民间借贷的具体操作规范,中央政府部门没有关于民间借贷的具体制度,以致造成了民间借贷的指导性制度的缺失。但是,这并不意味者民间借贷可以自由进行,而是具有惩罚性的法律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设有“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和“集资诈骗罪”两项罪名,规定犯集资诈骗罪“数额特别巨大并且给国家和人民利益造成特别重大损失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第一条规定:违反国家金融管理法律规定,向社会公众(包括单位和个人)吸收资金的行为,同时具备下列四个条件的,除刑法另有规定的以外,应当认定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未经有关部门依法批准或者借用合法经营的形式吸收资金;通过媒体、推介会、传单、手机短信等途径向社会公开宣传;承诺在一定期限内以货币、实物、股权等方式还本付息或者给付回报;向社会公众即社会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第二条规定:实施下列行为之一,符合本解释第一条第一款规定的条件的,应当依照刑法规定,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定罪处罚:不具有房产销售的真实内容或者不以房产销售为主要目的,以返本销售、售后包租、约定回购、销售房产份额等方式非法吸收资金的;以转让林权并代为管护等方式非法吸收资金的;以代种植(养殖)、租种植(养殖)、联合种植(养殖)等方式非法吸收资金的;不具有销售商品、提供服务的真实内容或者不以销售商品、提供服务为主要目的,以商品回购、寄存代售等方式非法吸收资金的;不具有发行股票、债券的真实内容,以虚假转让股权、发售虚构债券等方式非法吸收资金的;不具有募集基金的真实内容,以假借境外基金、发售虚构基金等方式非法吸收资金的;不具有销售保险的真实内容,以假冒保险公司、伪造保险单据等方式非法吸收资金的;以投资入股的方式非法吸收资金的;以委托理财的方式非法吸收资金的;利用民间“会”、“社”等组织非法吸收资金的;其他非法吸收资金的行为。
在现实中,不少人因民间借贷合法与非法界限没有把握好而触犯了刑法,受到了法律追究。如果对民间借贷具体规范,并将其过程纳入监督之下,民间借贷者的法律风险就会大大降低。然而,大一统的金融监管体系无力顾及单笔金额较小、资金流动不经过正规的账务体系、业务多样复杂的民间借贷,而具有监管便利条件的地方政府要采取措施把民间借贷纳入阳光之下进行监管,却不具有监管权力,地方政府还面临违法的风险。
投资管理的信息障碍主要体现在两个环节。
第一个环节是在民间投资的决策环节。对于投资者而言,不能在政府网站上比较容易地查询到民间投资所需要的全部信息,包括与民间投资直接相关的法律法规、政府规章、投资政策、投资流程、已开工投资项目信息等。目前的网站内容更新不及时,外商投资信息多于民间投资信息。原因是政府部门的服务质量与其利益关联不大,另外,政府部门也不了解民间投资者需要哪些信息。投资是一种既复杂又有较大风险的活动,有较多和较高质量的服务需求,客观上需要进一步强化对民间投资的服务质量。
对于政府各管理部门如投资项目核准部门、环境保护职能部门等来说,难以掌握投资者所报资料的真实程度,原因在于政府部门工作人员在办公室很难掌握投资项目的真实信息,只能依靠投资者所报材料进行主观判断。
第二个环节是在项目实施环节。对于政府部门而言,人手少,不可能天天到所有的投资项目现场进行监管,很难掌握所有投资项目的所有信息。有些违章建筑业主就是钻了这一监管漏洞。从投资体制找原因,是单纯依赖于政府监管而没有发挥媒体记者和社会公众监督作用的结果。目前,黑龙江省民间投资管理由政府部门分工负责,但是民间投资零星分散,项目众多,单靠政府部门监督管理难以覆盖全部民间投资的全部过程,还需要为媒体和社会公众的监督管理提供有利条件。民间投资需要鼓励,但也需要严格的监督管理,以使其健康发展,不能认为黑龙江省民间投资不足就可以先放松管理让其发展起来再强化管理。
在实行中央政府统一政策的框架内和在本级政府的权限范围内采取有效措施,进一步深化改革,以调动民间投资者的积极性,同时,政府进一步发挥服务与监管双重职能,既提高民间投资效率,又促进民间投资健康发展。
建议政府有关部门从政府的角度,考虑挖掘那些追求分红或固定收益的民间投资者资本潜力为地方经济发展服务。可行的办法是如果现有的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经济效益好,有扩建计划,但是银行贷款等筹资渠道不能完全满足资金需要,则可以帮助企业申请发行企业债券,债券利率高于同期银行储蓄利率。如果有盈利性的国有新建项目,政府也可以帮助协调以项目业主名义申请发行建设债券,或者通过信托公司发行信托受益券,必要时财政部门提供补贴,以维持一定的民间资本收益率。关于优先股,可以争取证监会、发改委等国家有关部门的支持,在黑龙江省不具备到证券交易所发行普通股股票的企业推行优先股制度,这也能够弥补黑龙江省上市公司少的缺陷。
国务院同意在浙江省温州市进行民间金融改革试点。黑龙江省应该争取国家支持,早日在本省区域内将民间借贷置于阳光下,使其步入规范化、有序化轨道,降低民间投资者的法律风险和信用风险,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同时,充分挖掘民间资本的潜力,为民间投资拓展一条合法的融资渠道。
为了方便民间借贷者,应该在每一个城市(镇)都建立一个民间借贷服务中心。每一个村庄也应该有一个登记注册的民间借贷服务组织。民间借贷者进入有形市场是自愿还是强制?如果自愿,恐怕无人进入市场。可规定单笔借贷金额满100万元,或者同一借款人借入资金余额满100万元的,必须进入民间借贷有形市场,小额借贷采取自愿原则。从借贷主体看,借贷双方应为企业(存款类金融企业除外)或者个人。从资金用途看,民间借贷有形市场中的借贷资金用途仅限于借款人的经营性活动,包括合法性投资活动、合法性生产、销售及相关服务活动。从借贷标的看,民间借贷有形市场中的借贷标的只限于货币,包括现金及存款,不包括有价证券或实物。从币种来看,可以包括人民币和其他国家和地区的货币。
民间借贷有形市场的运行实行“挂牌+协商”的制度。首先,资金供求双方将自身基本资料提交给民间借贷有形市场服务机构。其次,资金需求方推出借款项目,写明拟借款金额、借款最高利率、借款用途、还款计划等,这可称之为“借款项目证券化”。凡是不具备在境内外股票市场发行股票条件并且在银行和贷款公司筹集不到足额资金的企业和创业个人需要筹集资金的,均可将筹资项目“证券化”,申请在民间借贷有形市场挂牌,同时提交筹资项目具体信息。资金供应方推出放贷项目,写明可放贷金额、放贷最低利率、要求还款时间等,这可称之为“资金使用权证券化”。凡是有闲置资金想投资的个人和民营企业,均可到民间借贷有形市场出售资金使用权。服务机构将资金供应项目与资金需求项目分别赋予交易代码,将代码及报价(利率)挂牌。资金供求双方均可在输入密码后进入服务机构信息系统查看借款项目与放贷项目的基本资料。再次,如果资金供求双方有相互交易的意愿,则可通过服务机构安排双方面谈或电话谈,达成交易意愿后到服务机构柜台或者通过互联网办理交易协议和资金过户手续。资金供应方认为有必要时,可对筹资项目进行现场考察,然后决定向哪一个筹资项目投资。
民间借贷有形市场实行诚信奖惩机制。由服务机构负责建立诚信档案,借贷双方遵守承诺的信息记录在案,并每年给借贷主体诚信评级一次。凡是在一个完整年度里没有发生本金或者利息逾期未还的情形,也未出现挪用借款用途的情形的借贷主体,本年度可被评为AAA级诚信度。
民间借贷有形市场应建立比较周密的经营风险防范体系。例如,实行放贷保证金制度、借款资金流动跟踪制度等。放贷保证金制度规定贷款人应该先在服务机构指定的商业银行开立保证金账户,将拟贷出资金存入保证金账户。借款资金流动跟踪制度规定借款人每半年将借入资金使用与归还情况以书面形式报告给服务机构。
1.各级政府在本地区建立统一的“投资服务大厅”,其功能是:供投资者查询纸质的与投资相关的法律、法规、行政规章、政府政策、城市规划;供投资者了解各类投资需要办理的手续和经办部门以及投资者需要提交的资料;供投资者查询的电子文档,包括与纸质资料相同的内容、纸质材料所没有的信息如投资地的资源、环境等;帮助投资者联系投资论证的专家;政府鼓励投资的项目目录;需要投资的项目信息;投资者在大厅内就能够办理各种审批手续、核准手续或者备案手续以及注册手续。
2.各级各地方政府部门对社会公布禁止类项目名录、限制类项目、预警类项目名录和鼓励类项目名录。禁止类项目名录具有强制性约束作用。限制类项目按照现行政策执行。预警类项目就是该类项目竞争激烈,盈利较困难,但是,投资与否由民间资本所有者自己决策,政府不以产能过剩为理由阻止,投资风险由民间资本所有者自己承担。鼓励类项目是政府有优惠政策的项目。
3.提高各级各地方政府以及各政府部门的网站信息质量。目前,各级各地各政府部门一般均建有网站或者网页,但是存在信息老化、更新不及时以及信息不全面的问题。应该加大政府网站的信息量,提高政府网站的信息质量,为民间资本投入实体经济起到参谋作用。如果有条件,可以开展网络办公,通过网络完成注册或者申报备案手续。如果条件允许,各地都应该设立一个“投资服务网”,供那些有条件上网的民间投资者提供各类政府所能提供和所应该提供的信息。如果设有“互动”栏目回答民间资本所有者提出的问题就更好了。
4.发挥社会监督的作用。实业经营型民间资本的最大特点是其运作的载体即企业实体或者项目实体对环境、对社会、对他人产生较大影响,例如,具有污染环境、破坏资源、危害他人身体健康的可能性。因此,对实业经营型民间资本运行状态进行监督是必要的。政府对某些投资项目的审批、核准有一定的局限性,因为政府工作人员未必能够全面掌握投资项目的所有信息,所以监督漏洞在所难免。这就要发挥媒体和社会公众的监督作用。各地各级各相关部门均应设立投诉渠道,并且能够随时受理和处理媒体和公众的举报,以便使民间资本健康运行。
另外,政府应改变每年一次的“年检制度”,实行两年一次年检的制度,以减少收费;改变“重准入门槛,轻经营过程”的管理习惯,实行“放宽准入条件,严格经营过程”的管理习惯;改书面监督为网络监督。
[1]黑龙江省统计局.黑龙江省统计年鉴[M].北京:中国统计出版社,2011:686.
[2]黑龙江省统计局.2011年全省民营经济持续健康发展[EB/OL].http://www.hlj.stats.gov.cn/jjfx/jdfx/15996.htm,2012,7,13.
[3]廖宴思.2011年广东民营经济平稳发展 总量突破两万亿元[EB/OL].http://www.chinanews.com/df/2012/03-22/3765808.shtm l,2012,3,22.
[4]江苏省统计局.江苏省2011年全省民营经济发展综述[EB/OL].http://www.jiangsu.gov.cn/xxgk/tjxx/tjgb/201206/t20120620_739178.htm l,2012,6,15.
[5]中国人民银行哈尔滨中心支行.2012年5月黑龙江金融数据统计分析[EB/OL].http://haerbin.pbc.gov.cn/publish/haerbin/1244/,2012,6,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