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艳芳
(空军航空维修技术学院公共课教学部,湖南长沙410124)
法学视阈下公司治理与企业社会责任的分化融合*
张艳芳
(空军航空维修技术学院公共课教学部,湖南长沙410124)
现代企业出现是“公司治理”与“企业社会责任”共同的源头。尽管公司治理与企业社会责任后续发展过程中出现了一定程度的分化,公司治理更关注公司内部的制度安排,体现效率的价值追求;企业社会责任更强调外部社会的整体利益,体现公平的价值追求。然而,两者却具有共同的理论内核——责任。这种做好份内之事的“主观责任”成为公司治理与企业社会责任融合的基础。未来我国立法应在“责任”内核指引下,借鉴各国“共同治理”的成功经验,促进公司治理与企业社会责任深度融合。
公司治理;企业社会责任;法律径路;职工参与;股东提案权制度
随着社会责任运动蓬勃兴起,越来越多的学者将研究的重点转向对企业社会责任实现路径的探讨,希望完善公司治理以促使企业履行社会责任。在法学视阈下考量该命题,现有的研究思路倾向于根据利益相关者理论完善《公司法》,吸收利益相关者参与公司治理,以促使企业履行社会责任。而遵循该研究径路,虽然社会责任被加入了公司治理结构中,促使企业履行社会责任的相关治理机制仍缺乏实践操作性,社会责任与公司治理仍然是“两张皮”,无法有效融合。实践的迷茫,促使我们不得不重新审视将企业社会责任融入公司治理结构过程中面临的挑战,分析公司治理与企业社会责任分化的原因,进而探寻两者互动的基础,以更好的推动公司治理与社会责任融合的实践。
公司治理的源头可追溯到20世纪初现代企业的诞生。在现代企业诞生之前,企业的形式以古典企业为主,企业在经营管理上具有产权结构单一,企业所有权与经营权合一的特点,这些特点使得企业产权结构,投资者保护等问题并未凸显,对企业主的激励约束问题也显得相对次要。所以在古典企业,围绕所有者与经营者之间责、权、利配置的公司治理安排无法体现其重要意义,公司治理尚未作为一个独立的研究课题而存在。20世纪20-30年代,企业规模的膨胀以及支薪经理的出现使企业的性质发生了根本性的变化,企业进入了以有限责任及职业经理人为主要特征的现代企业阶段。现代企业具有产权结构复杂、企业所有权与经营权分离的特点,这也使得保护投资者权益、协调投资者关系、激励并约束经理人行为等问题变得日益重要。可以说,只有在现代企业中,以配置所有人和经营者权利及责任为中心任务的公司治理问题才成为一个重要的理论与实践课题。
社会责任思想萌芽于古希腊时代。在古典企业时期,由于企业性质上的私人性和依附性,其社会责任问题更多地表现为企业主个人的社会责任,企业社会责任问题并未凸显。现代企业诞生以后,由于企业规模的激增以及公共性的凸现,企业行为对社会的影响越来越大。根据戴维斯提出的“权利责任模型”,公司的社会责任来自于他所拥有的社会权利,责任就是权力的对等物。[1]企业社会责任问题由此逐渐引人关注,而现代企业独立法人地位的确立也为社会责任的承担奠定了制度基础与组织基础。
从公司治理和企业社会责任理论的发展来看,尽管两者有不同的发展轨迹,但两者都是伴随现代企业的产生而出现的。现代企业的产生拉近了企业与社会的关系,也促进了公司治理和企业社会责任理论的产生与发展。
现代大企业的出现,使得公司治理与企业社会责任两大问题凸现。由于各自侧重点的不同,公司治理与企业社会责任理论在发展过程中出现了分化和背离的倾向。
传统公司治理中,营利是公司唯一的目的。因此,公司治理更关注效率问题,更注重资本的供给及股东权利的保护。公司治理结构的设计都取决于保护股东利益和维护公司利益的考量。而企业社会责任则要求企业在追求效率的同时更多兼顾公平的价值追求。正如学者所说“公司的社会责任意味着重新定义公司的目标,除了利润最大化外,还要加入一些社会价值。”[2]
公司治理关注的范围涉及企业激励约束经理人的制度安排、股东权利保护的机制设计、公司董事会、监事会等机构设置等诸多方面,主要从公司内部视角研究公司利益相关者之间激励约束的制度安排,旨在协调各利益相关者的关系;而企业社会责任理论则主要从外部社会角度,关注企业社会责任的界定、应否履行社会责任、如何履行社会责任及履行社会责任的效果与评价等问题,旨在协调企业与社会的关系。
从公司治理与企业社会责任的分化与背离来看,要实现两者的融合必然先分析一个问题:企业追求内部企业利益与实现外部社会责任之间存在对立关系吗?大多数公司社会责任文献认为企业私有利润与社会公共利益之间存在对立关系,企业追逐利润,不能直接服务于公益,如果不通过公司社会责任约束公司的逐利行为,公司行为就会与公益背道而驰。事实上,如果企业不能创造利润,就会消亡,也就谈不上对社会做出贡献和履行社会责任了。从这个意义上说企业追求内部企业利益与实现外部社会责任之间并不对立,企业实现利润目标与承担社会责任是可以最终协调的。正由于这种可协调性,也使得以实现企业效率追求和利益协调为本旨的公司治理机制设计成为企业实现社会责任的预期径路。遵循该径路,当人们提供利益相关者理论作为公司治理与企业社会责任融合的理论支撑时,却面临着理论与实践的双重尴尬。理论界无法诠释利益相关者的范围,而实践中让有影响的利益相关者都参与公司治理,其内部矛盾性就难以协调,可能带来董事会决策低效或权利滥用;理论界无力界定对利益相关者保护的边界,直接导致实践中企业未履行社会责任时,利益相关者无法通过诉讼进行维权。由此可见,利益相关者治理并不能为公司治理与公司社会责任的融合提供坚实的理论支撑,要实现二者之融合需要寻求更坚实的理论基础。
当我们摒弃利益相关者治理理论,将视线转向社会中的企业主体时,却不难发现,企业社会责任与公司治理机制存在着共同的核心理论——责任。这也为探索两者的融合之路指明了方向。
《汉语大辞典》对“责任”的解释包括两重含义:一是主观责任,即尽心尽力的去做好份内应做的事以及使人负起某种职务和职责;二是客观责任,是做不好份内应做的事而应承担的过失。法学意义上的“责任”也包含两重语义:一是关系责任,即一方主体基于他方主体的某种关系而负有的义务;二是方式责任,即负有关系责任(即义务)的主体不履行其关系责任所应承担的否定性后果。[3]
1.公司治理中的“责任”概念。传统公司治理是基于公司所有者和经营者之间的“委托代理”关系及相伴而来的“受托责任”而产生的。股东享有因投资入股而形成的所有权,经营者接受委托,代理股东对公司行使控制权以实现股东投资利益最大化。随着公司所有权结构的日趋复杂,经营者对股东的受托责任日益突出,解决因所有权和控制权相分离而产生的股东和经理层间的权责问题,成为公司治理的中心任务。尽管众多学者从所有权安排、决策机制设置、组织机构制衡等多角度对“公司治理”做出了不同的表述,但“责任”始终是隐藏在公司制度设计中、贯穿公司治理始终的重要概念。公司治理虽然表现为各种制度安排、决策机制与组织设计等,但其根源仍然是“责任”。这种责任既是“主观责任”,即经理人按照权利义务对等(制衡)原则而承担的符合实现公司利益最大化的份内义务;也是“关系责任”,即经理人基于股东赋予的公司管理控制权而对公司所应承担的责任。
2.企业社会责任中的“责任”概念。与公司治理把“责任”隐含在各种机制设计与制度安排不同,在企业社会责任概念中,“责任”始终被放在十分重要的地位而明确提出。“公司社会责任之父”鲍恩在《商人的社会责任》中就将其界定为:公司按照社会的目标和价值,向有关政府靠拢,作出相应的决策,或采取理想的具体行动的义务。[4]尽管学界至今对“企业社会责任”仍存在各种界说,但毫无疑问,社会责任思想强调的是企业对社会目标和价值观所应承担的责任。虽然,自20世纪70年代后,企业社会责任理论研究重点已由企业应否承担社会责任转向企业应如何承担社会责任,但是“责任”仍是企业社会责任思想的核心。这种“责任”既是“主观责任”,即企业在谋求股东利益最大化之外所负有的,自觉自愿地维护和增进社会利益的义务。[5]也是“方式责任”,即企业必须履行法律所规定的社会责任,否则将承担法律责任或面临惩罚。
3.“责任”是公司治理与企业社会责任的共同内核。考察公司治理与企业社会责任,不难发觉两者都蕴涵权力与责任的制衡,凸显了“责任”的重要,体现了一种应当承担的使命、一种担当。不同的是,公司治理将受托责任、权责制衡隐含在相关组织制度设计中,强调的是对公司应承担的使命,体现的是公司管理机构的权利制约关系;企业社会责任则特别凸显企业对社会利益和社会发展的自觉义务,强调的是对社会应承担的使命,体现的是企业与其他社会公民的权利制约关系。实际上,无论是公司治理所承载的对公司的使命还是企业社会责任所强调的对社会的担当,都是一种尽职尽责的做好份内之事的“主观责任”。毋庸质疑,公司理顺治理结构,有利于维护投资者、员工、债权人的利益,促进企业长远发展,实际上也是履行社会责任的重要表现,正如学者所说:“做好自己”也是企业对社会应当承担的一种责任。[6]而这也成为公司治理与企业社会责任最终实现融合的根源。综上所述,尽管公司治理与企业社会责任自现代企业诞生后各有侧重并各自发展成一套独立完整的理论体系,但“责任”始终是两者共同的理论内核,是两者融合的理论基础。
1.各国法律将企业社会责任融入公司治理的有效借鉴。从企业社会责任运动的发展来看,各国都将优化公司治理结构视为促使企业履行社会责任的重要途径。例如:美国致力于通过改革董事的义务责任体系以强化公司的社会责任;欧洲国家主要依靠建立职工参与公司机关制度来实现公司的社会责任;而日本则在公司债权人利益保护上独树一帜。[7]此外,国际组织也积极参与公司治理与企业社会责任融合的探索,制定和推出了一系列相关指导原则。例如,2004年版的《0ECD公司治理准则》就特别强调公司治理结构的框架应当确认利益相关者的合法权利,并鼓励公司和利益相关者在创造财富和工作机会以及为保持企业财务健全方面应积极地进行合作。各国及国际组织虽然在将企业社会责任融入公司治理方面规定各不相同,但却有着共同的思路和趋势——关注共同治理,这也为我国公司治理与企业社会责任融合提供了有效借鉴。
2.我国法律将企业社会责任融入公司治理的可能路径。由于我国《公司法》是在股东本位这一传统理念下构建公司治理结构的。因此,公司治理结构在促进企业社会责任方面履行方面仍存在不少问题,这集中反映在公司治理结构不能有效发挥制衡与激励作用,无法形成公司权利机构的相互制衡;无法激励董事严格遵守义务,维护股东和其他利益相关者的利益;公司治理结构不仅不能有效承担公司利益最大化的责任,也无法促使公司承担社会利益最大化的责任。有鉴于此,我国应在公司治理与企业社会责任理论共同的“责任”内核指引下,积极借鉴各国“共同治理”的成功经验,探索更完善的将企业社会责任融入公司治理的法律路径。具体制度设计如下:
(1)通过职工参与公司治理促进企业履行社会责任。职工是公司最适宜的监控者和公司利益最有力的维护者,职工参与公司治理结构是落实企业社会责任最直接的体现。对此,首先应推行统一的职工董事、职工监事制度。尽管我国新《公司法》已打破所有制界限对职工董事、职工监事制度作出了规定,但该规定属选择性规范,不具强制性,尤其对于股份有限公司来说,董事会成员中职工代表可有可无,弹性极大。因此,笔者建议《公司法》应明确规定凡公司职工超过一定人数,不论其所有制性质,都必须统一推行职工董事、监事制度,并明确在董事会和监事会中职工代表所占比例。其次,要明确职工董事、职工监事的职责,通过立法和企业章程确定其在董事会和监事会中的地位。例如,规定董事会的决议须经过一定比例的职工董事同意方能通过。再次,要保证职工董事在决策表决、获取信息,事务表达,报酬请求等方面与股东董事享有实质平等权。最后,应完善职工参与公司治理权益受侵害的救济机制。《公司法》应规定当公司董事、经理等经营管理人员,利用其职权侵犯职工权益时,有关责任人员必须承担赔偿损失的民事责任。
(2)建立股东提案权制度促进企业履行社会责任。股东提案权制度是指占一定股份的股东可在公司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书发出前,以书面形式要求董事会将特定事项作为股东大会的议题,并要求董事会将其要点记载于会议通知中,费用由公司承担的制度。正如台湾学者学者刘连煜所说:股东提案制度,旨在表达股东对公司有关问题的意见,说明公司其他股东采纳相同的看法。[8]笔者认为我国应尽快通过立法确立股东提案权制度,在一定程度上给予小股东足够的发言权,使其有充分参与公司决策的机会。这既有利于突破“一股独大”的局面,使公司的决策在更大程度上代表各方面的利益,也可以促使公司经营者在面对具有争议的决策时,集思广益,进而采取更符合社会大众对公司期望的行为,更好践行社会责任。
(3)明确股东、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责任,建立相匹配的救济制度促进企业履行社会责任。
在公司的治理结构中,股东会是公司的最高权力机构和决策机构;管理层作为公司事务的执行机关,也享有领导和决策的权限。而公司没有履行社会责任,从根本上说是股东会决策失误或管理层执行失职所致。因此,基于权利与义务(责任)相匹配的原则,股东、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承担相关责任,以更好地落实企业社会责任。在规定责任的同时,《公司法》也需提供相匹配的救济制度,例如公司人格否认制度、股东诉讼制度、代表人诉讼制度等,甚至我们还可以借鉴美国的集团诉讼制度,使消费者及中小股东的利益得到更好的保护。
(4)债权人参与公司治理促进企业履行社会责任。在我国,银行贷款是企业资金最主要的来源,因此,银行往往是企业最大的债权人。而债权人的贷款风险越大,债权人就越关注企业的经营决策。所以,银行参与公司治理、监督公司运营是有动力和优势的。同时,银行发放给公司的贷款主要来源于储户的公共存款,公司吸收银行参与治理,体现了对贷款资金安全的担责,是公司承担社会责任的体现。在日本、德国等主银行制的国家,银行通过直接参与公司治理,约束经理人员,有效促成了企业社会责任的履行。然而,按照我国《证券法》和《商业银行法》的规定,商业银行是禁止持有公司股票的。因此,我国不会照搬国外的主银行制,但可以借鉴国外银行参与公司治理的合理成分:首先,允许银行派驻代表进入公司董事会和监事会,更好的监督公司的运行及财务状况;其次,允许商业银行在公司财务状况恶化时,对企业进行相机治理,比如运用“债转股”方式调整公司资本结构,对公司进行重组;再次,允许商业银行持有公司债权的同时,持有公司股权,以强化银行介入公司治理的能力和动力,但应限制份额,以减少金融震荡风险;最后,应建立表决权信托制度,在维护小股东权益同时,使金融机构在自身权利份额以外,掌握更多投票权,增强介入公司治理的能力。
[1]沈洪寿,沈艺峰.公司社会责任起源与演变[M].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2007:5.
[2]王红一.公司法功能与结构法社会学分析——公司立法问题研究[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2:129.
[3]李文臣.企业社会责任的内涵与履行——基于公司、责任与社会的研究[J].中国矿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1(2).
[4]Howard R Bowen:Social Responsibilities of the Businessman[M].New York:Harper&Brothers,1953.5-10.
[5]陈雷.企业社会责任:概念、争论、标准与限度——基于权利意识的一种考量[J].经济与社会发展,2010(6).
[6]史际春,肖竹,冯辉.论公司社会责任:法律义务、道德责任及其他[J].首都师范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8(2).
[7]田春雷.我国企业社会责任制度的反思与完善——以中日社会责任制度比较为视角[J].兰州学刊,2009(1).
[8]刘连煜.公司治理与公司社会责任[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1:182.
Differentiation and Integration of Corporate Governance and Corporate Social Responsibility from Perspective of Law
ZHANG Yanfang
(Department of Public Teaching.Air Force Aeronautical Maintenance Technical college,Changsha 410124,China)
The emergence about the modern enterprise is a common source of the“corporate governance”and“corporate social responsibility”.Although“the corporate governance”and“corporate social responsibility”have a certain degree of differentiation in the process of subsequent development,corporate governance pays more attention to the internal system arrangement of corporation,which embodies the pursuit of value on efficiency;corporate social responsibility attaches more importance to the whole benefit of external society,which embodies the pursuit of value on fairness.However,these two have the common core theory-responsibility.This“Subjective responsibility”of pulling its weight has become the basis of integration of corporate governance and corporate social responsibility.Chinese legislation in the future should promote the integration of corporate governance and corporate social responsibility in depth drawing on the successful experience of other countries on“co-governance”under the guidance of“responsibility”.
corporate governance;corporate social responsibility;legal approach;employee participation;system of shareholders’proposal rights
D922.291
A
1674-117X(2012)02-0081-05
10.3969/j.issn.1674-117X.2012.02.017
2012-02-26
湖南省教育厅高等学校科学研究项目“企业社会责任促进机制的法学研究”(11C0011)
张艳芳(1974-),女,湖南株洲人,空军航空维修技术学院讲师,法律硕士,主要从事经济法研究。
责任编辑:黄声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