尹 巍
(中央民族大学少数民族语言文学系,北京 100081)
浅析中朝①小说之婚恋观
——以明清和李朝时期的爱情小说为中心
尹 巍
(中央民族大学少数民族语言文学系,北京 100081)
任何时期文学现象的出现及其文学内涵的演义,都离不开所处时代政治、经济、思想、文化等大环境的变化和支撑。小说作为一种叙事的艺术,是反映和阐释生活大环境的一种方式,它不能不提及人世间十分重要且人人向往的爱情主题。如果以“爱情”为主题,分析明清和李朝时期的小说中有关婚恋的态度观,进而剖析两国民众在民族感情等方面的异同所在,则有利于揭示两国其特定的文化内涵与文化价值。
中国小说;朝鲜小说;婚恋观
“文学的领域未必与国境相同,中国的文化及文学之留传普及四海,外国人之研讨中国学术,非始自今日,东方诸邻邦,自古颇为重视汉文学,因中国文字之使用,并不限于我疆我土,其流传于朝鲜、日本、安南等国,为时已久……此外,中国典籍亦大量外传,中国学术文化乃在日、韩、越等国生根发芽,四邻汉文学因之兴焉。”[1]朝鲜朝时代(1398-1887)在时间上大体与明清两代(1368-1911)相契合,在长达五百年的岁月里,经过众多文人的往来交流、留学生的求学活动、僧侣的渡海求法交游等过程,两国的文学艺术在传接授受中都有着很大的发展,尤其以小说创作为两国古代文学发展的最高峰,产出大量不同题材、不同类型的作品。如明清时期就有历史演义小说、神圣小说、世情小说、侠义公案等小说类型,朝鲜也出现了传奇小说,梦幻小说、寓言小说、英雄小说、爱情小说、家庭小说、家门小说、讲唱本体小说(盘所里系小说)等各种小说类型。[2]
无庸置疑的是,明清小说作为异民族的文学传入朝鲜之后,与已有的朝鲜小说相互碰撞产生了变异,也促进了朝鲜小说的发展。有位学者曾说过大致这样的话:东洋文学与西洋文学的共同基础是“人性”,东洋人读西洋作品会受感动,西洋人读东洋古典作品会有所感慨,是因为存在普通的“人性”。而“爱情”一直是“人性”之内永恒的主题与情感纽带,它不仅是人类得以繁衍生存的生命力,更是人类文化得以创造和发展的源动力。所以在各种文学作品中,我们都能注意到爱情以不同形式投射出现实的影子。小说这一叙述方式的诞生,使爱情以各种美丽的形式演绎,保持了旺盛的生命力,更成为了小说不可或缺的主题。而对于爱情这一情感话题在不同的时间和空间中的表现进行探索,成就了许多古典小说作品更为深刻的主题,奠定了在文化发展史中的非常地位。相信处于同一文化圈之内的古代中国和古代朝鲜的民众,更能够相互理解彼此作品中的喜怒哀乐。本文将紧紧围绕“爱情”这一主题,分析明清和李朝时期的小说中有关婚恋的态度,进而剖析两国民众在民族感情等方面的异同所在,揭示其特定的文化内涵与文化价值。
朱子理学产生于中国封建社会的后期,从宋后期起,历经元、明、清三个朝代约700年,一直作为官学占据着统治地位。明代是理学的鼎盛时期,也是理学开始瓦解的时期。朱元璋、朱棣父子极力推崇程朱理学,朱熹的地位被大大地提高,理学获得了独尊地位。朱熹提出:人性分“义理之性”与“气质之性”,前者产生“道心”,后者产生“人心”,而“道心”通“天理”,“人心”滋“人欲”。因此,道学的宗旨在于“存天理,灭人欲”。而他们所强调的“天理”就是指伦常礼教。在这样的名号下,不仅扼杀学术的自由,还禁锢人们的思想,而且这种宋明时期的道学(主要是程朱理学)在后期封建社会是占统治地位的思想。统治阶级的思想在一个社会里总是占统治地位。作为一个阶级而言,封建统治者对于男女的自由恋爱结婚的思想可动用手中掌握的国家权力和机器进行直接干预,他们始终以某些强调措施对待那些自由恋爱结婚者,并给予极力打击。所以很多明清小说中便出现了强调程朱理学规范的倾向。《刘生觅莲记》中女主人公所说的话值得我们注意:
“自天下有淫妇人,故天下无贞节男。瑜娘之遇辜生,吾不为也;崔莺之遇张生,吾不敢也;娇娘之遇审生,吾不愿也;伍娘之遇陈生,吾不屑也。倘达世垂情,附遂幽志,吾当百计喜筹,惟图成好相识,以为佳配,决不作恶姻缘,以遗话巴。”[3]
在很多类似这样的作品中,男女主人公都是互有爱慕之心,虽也私期暗约,但始终以礼相待,最后是明媒正娶,共结连理。他们的爱情虽然在循规蹈矩中进行,但“情”与“理”也不断地发生冲突,但占据上风的却始终是“礼”,春心的悸动严格地囿于父母之命、媒妁之言的框架中,众多的爱情小说作者们也竭力将爱情与封建礼仪融为一体。《刘生觅莲记》的最后以刘生于二美同谐花烛为终。它并不是赞美一男一女对爱情的忠贞不渝,而是以一夫多妻为荣为雅。而且还有一些作品为了宣扬一夫多妻的自然合理,居然编出姐妹同嫁一夫的故事,例如《双卿笔记》。
“教化为先”是明清时期小说的主流,大多数作者都相当强调作品向读者灌输封建思想的作用。比如在才子佳人小说中,明明是在描写情意绵绵的青年男女的恋爱故事,然而作者还是强调他们的目的是为了教育读者。“教化为先”几乎成了明初至清末小说的共同特点,尽管在不同时期、不同流派中他们的表现方式并不一致。但“教化为先”的传统得以确立并不断强化,是与当时的社会环境以及作者的思想状态有关。明太祖朱元璋登基之始就明确提出“治国之要,教化为先”。[4]于是,有利于各阶层民众实行精神奴役的程朱理学被统治者定为官方哲学,成为我国思想界的统治思想。清代的情形亦复如此,清初的康熙帝就提出“正人心,厚风俗”的主张。这种巨大的国家力量就是迫使小说创作走向“教化为先”道路的外在因素。
高丽末期,朱子学传入朝鲜以后,打破了当时佛教一统天下的局面,并为推翻高丽王朝,建立和巩固李氏朝鲜王朝开辟了道路。到了朝鲜初期,程朱理学为一些改革派人士作为政治的哲学理念,在制度的改革和制定上发挥了很大的作用。16世纪,程朱理学在朝鲜迎来了黄金时期,以李滉(退溪)为代表的一代杰出的朱子学家在哲学理论、伦理道理、政治文化等各个方面,全面继承、维护和发展了程朱理学,使朱子学在信仰、政治思想、文化教育以及人的意识形态等所有领域占据了支配地位。他认为“理气决是二物”“理气贵贱”“理为气之帅,气为理之卒”,即确定了理主宰万象的立场。他的“主体论”作为一种体系成为两班官僚集团的支配思想,而且这种思想在李朝持续达500年之久,使程朱理学深深融化到朝鲜文化之中,成为那个时期文化的主流。那时许多朝鲜的朱子学家都一直以朱子的正统思想作为基础,视“理”,即视王道、仁政、三纲、五伦为古今不变的道德法则,可以看出,这种道德法则作为封建的、家长制的、君子等级宗法社会的伦理思想理念。在朝鲜朝,程朱理学处于国教的地位,以一种统治理念也成为一种代表官方的学说。总的来说,两国统治者就是以“理即礼”的思想灌输来麻痹广大民众,这种思想也渗透到众多的作家思想深处,他们的作品也被打上了那个时代思想的烙印。
2.明清时期和李朝时期的婚恋观。
在古代社会,婚姻并非个人的私事,任何一种婚恋模式的选择无疑会反映出社会文化的价值及其取向,选择谁与自己终身相伴,也不完全取决于当事人的喜好和意志,而更多地受到家庭制度、社会价值和风俗习惯的制约。所以在漫长的历史进程中,诸如“父母之命,媒妁之言”“郎才女貌,门当户对”“饿死事小,失节事大”等婚姻观念决定了儿女婚姻的幸福,这些观念中有的从封建礼制上的肯定到政治上的认可,发展到以法律巩固,形成了风俗、礼教、法律三位一体的传统婚姻特质。
(1)婚姻“自主权”的抹杀。
“娶妻如之何?必告父母。娶妻如之何?非媒不得。”[5]随着父权制、家族制和私有制的逐步确立,儿女不仅被视为家族和家庭私有财产的一部分,而且还使他们的婚姻超越了单纯的个人选择关系,成为了保持和延续家族或家庭利益的手段,所以婚姻缔结的控制权便不可避免地落到了家长的手中。
“父母之命”包含着各种各样的目的,有些是借儿女婚姻进行政治联姻,扩大或巩固其政治权力,维护其所得利益;有些是门阀士族为了门当户对,维护名门望族,保持“高贵”血统;有些是指腹为婚,割襟为约;有些是为了自己与朋友的友谊与信誉;有些纯粹是为了聘财和嫁资的经济目的。当然,也有许多父母包办子女婚姻,是出于对子女的爱护,但他们首先考虑的是对方的社会地位、经济贫富、生活温饱等现实条件,而不是以子女的爱情为出发点。
在中国的历史上对于“媒人”的要求没有具体的记载,但在传统的婚姻中,从订婚到结婚必须请媒人搭桥,只有通过“媒妁之言”的婚姻才能合乎礼教和道德。首倡“父母之命,媒妁之言”的大概是孟子。《孟子·滕文公》上这样写道:“不待父母之命、媒妁之言,钻穴隙相窥,逾墙相从,父母国人皆贱之。”人们已经在潜移默化中接受了这种抹杀个人选择而是“父母之命,媒妁之言”的观念。
在朝鲜,一切男女之间的婚仪次序都是由“四礼便览”所规定,儿女婚姻的最终决定权也掌握父母手里。朝鲜的婚礼模仿中国的儒教婚礼的次序,以“六礼”(纳彩、问名、纳吉、纳徵、请期、亲迎)为基础,严格遵循其“六礼”所规定的六种结婚仪式和顺序。朝鲜时代的婚礼次序又以中国的“朱子家礼”和“四礼便览”为基础。议婚是举行婚礼的第一个阶段。议婚指的是举行婚礼之前,媒人往来于两家探听双方父母的意见,进行相互协调的结婚顺序之一。在这期间,结婚当事人自然被排除在外。因为当时朝鲜严格禁止自由恋爱,媒人在议婚的过程中起着很大的作用。所以从“父母之命,媒妁之言”中可以看出最大的特点:即为了家族的利益,可以否定男女当事人的自主权。纵观明清时期和李朝时期的小说,“父母之命,媒妁之言”在男女婚恋中起了举足轻重的作用,因此爱情的压抑现实与人的自然本性还是极不相和谐的。
(2)婚姻“对等性”的追求。
婚姻讲究“对等性”,在中国是很早就有的传统观念,主要表现在“郎才女貌”上。“才”是名利与权力的象征,于是男士们便会极尽所能地以这方面的成就来向对方证明自己值得被爱;而“貌”是通过自身魅力来展示的,于是女士们便会对自己的容貌、身材以及服饰打扮等方面费尽心思,期望自己被爱。在古代对男女双方才貌相当的要求是衡量是否适合结縭的重要尺度。一般情况女方对男方的才学品质要求更高一些,女子喜爱“才子”,而“才子”的“才”主要体现在诗词歌赋和文章上。这种择婿选才的标准与中国古代“万般皆下品,惟有读书高”及“学则优则仕”等传统文化观念有关,所以一直到明清乃至现代都是如此。
而才子对女性的“美貌”定义早有诗词证明:
关关雎鸠,在河之洲。窈窕淑女,君子好逑。
——《诗经》
天下佳人莫如臣东家子,增之一分则太长,减之一分则太短,著粉太白,施朱太赤。美如翠羽,肌如白雪,腰如束素。齿如含贝。嫣然一笑,惑阳城,迷下蔡。
——宋玉《登徒子好色赋》
其形也,翩若惊鸿,婉若游龙,荣曜秋菊,华茂春松。仿佛若轻云之蔽月,飘颻兮流风之回雪。远而望之,皎若太阳升朝霞,迫而察之,灼若芙蓉出绿波。
——曹植《洛神赋》
以上都是男子设计出来的他们心中的女性之偶像。
在朝鲜的《女教》中讲明女子有四德:“一曰妇德,二曰妇言,三曰妇容,四曰妇功”,把“女容”放在了第三位,强调“不敌颜色美丽也”,说最重要的是经常要洗漱,保持洁净。但文学作品中出现的言语还是和说教有所区别的。在朝鲜小说中出现的美女跟中国小说中出现的美女一样,都有着千篇一律的容貌,如“手如柔荑”“肤如凝脂”“领如蝤蛴”“齿如瓠犀”“巧笑倩兮”“美目盼兮”之类的描述。
这种对婚姻对等的追求,还主要表现在婚姻双方对等的等级观念,即“门当户对”。在中国古代很长的一段时间里,“门当户对”曾是左右婚配的一条重要准则。“门当户对”这个词是由住宅建筑上的“门挡”“户旦”两个词联合演化而来的。有地位的人家才有门挡、户旦作装饰的大门,平民百姓人家没有门挡、户旦。于是后人以门挡、户旦比喻门第,演绎出“门当户对”,借用于婚姻上的等级观念。
在阶级社会里,每个人都具有阶级的属性,从而也给婚姻打上了深厚的阶级烙印。作为统治阶级或各种既得利益集团,为了保持和扩大自身的政治、经济权益,常常把婚姻当成政治棋盘中的筹码,出现了一个个命运与共、利害攸关的不同阶级、不同层次的婚姻圈。社会上流行的各种谚语,如“龙配龙,凤配凤”,“官寻官,吏寻吏,做伙的寻了做饭的;鱼配鱼,虾配虾,华里虎(蛙的一种)寻乐疥蛤蟆”,还有“竹门对竹门,木门对木门”,[6]这些谚语都形象地反映了不同家庭的不同择偶圈。这也可以说是婚姻的社会属性。而且国家为了确保上层阶级的统治利益,会做出种种限定。比如在清朝,国家规定,良贱不能通婚。据清律记载:
凡家长与奴娶良人女为妻者,杖八十。女家(主婚人)减一等。不知者,不坐。其奴自娶者,罪亦如之。家长知情者,减二等。因而入籍(指家长而言)为婢者,杖一百。若妾以奴婢为良人而与良人为夫妻者,杖九十。(妾冒由家长,坐家长;由奴婢,坐奴婢。)各离异改正(谓之籍为婢之女,改正复良)[7]
规定良贱不能通婚并不始于清朝,但清政府沿袭不废。良民和贱民的等差,泾渭分明,确定良贱不能通婚,从政府的角度,主要是要保护良人的身份不致受到辱没,但更重要的是为了显示等级制度权威的不可动摇。
“结婚是一种政治的行为,是一种借新的联姻来扩大自己势力的机会;起决定作用的是家世的利益,而绝不是个人的意愿。”[8]这在封建的联姻制度中得到了充分体现,也在明清小说中得到很好的体现。《古今小说》的《闲云菴阮三偿怨债》讲述的就是陈大常为了找个名位相当的对象,对官媒说:“我家小姐年长,要选良姻,须是三般全的方可来说:一要当朝将相之子,二要才貌相当,三要名登黄甲。有此三者,立赘为婿;如少一件,枉自劳力。”由于陈父坚持“门当户对”的要求,把自己女儿的年龄都拖大了,却还没有合适的人家,导致自己女儿因情窦初开的失足而毁了一生的幸福。陈父是以“门当户对”的婚姻观来间接地毁了自己女儿的终身大事。
朝鲜实行的“良贱不婚制”(又被称为“贵贱不婚制”),使民间的“门当户对”婚姻观念更加严重。“良贱不婚制”在成宗16年(1485)通过《经过大典》立法而形成一种制度,虽然这项制度并不能彻底地阻止良贱通婚。首先在朝鲜时期“良贱不婚制”严格适用于宗室婚的实行,即宗室之子必须娶宰相之女,宗室之女必须以宰相之子作为通婚对象。这样的规定实质上是宗室无法与非士族之女建立婚姻关系。所以朝鲜社会的宗室婚是以身份为基础,其婚姻对象是极受限制的,而且喜欢严格区分两班、常民、良民贱民的朝鲜社会,又不允许良民和贱民之间的婚姻,即只建立士族之间的婚姻。所以无论是贵族还是底层民众的婚姻都是由统治阶级的政治经济的策略形态所操纵。这种国家的政策也影响到了小说,朝鲜小说中男女主人公身份也带有一种阶级的偏颇性。对于这种阶级的偏颇性也有人调查,在韩国学者金用淑的《古小说中的爱情观》论文中,她参照的古小说有96篇,其中建立婚恋关系(具备男女主人公具体身份的、有婚恋关系)的小说有59篇,在这59篇婚恋小说中,男女主人公符合“门当户对”的有53篇,从中可以看到“门当户对”对朝鲜民众的影响。造成这种现象也许有如下原因:①作者是两班贵族(亦或是没落的两班);②为了迎合两班阶级的读者群;③符合朝鲜民众想成为贵族的憧憬和梦想。
在明清时期和李朝时期,两国的朝廷为了巩固自己的统治而在思想政治上极力推行束缚人们思想的程朱理学。但情欲是男女之自然之性,是不能违背的“天禀本性”。悲剧总是由不能抗衡的社会势力造成的,在明清时期和李朝时期,这种不能抗衡的社会势力就是传统的儒教文化。封建婚姻扼杀了青年男女最起码的自主权利和自我价值。再加上国家政治法规的影响,大多数作家的作品仿佛成了国家机器的传声筒,将国家的思想从笔端表达。两国这一时期的婚恋小说很好地反映了国家的意识形态和当时的“父母之命,媒妁之言”“郎才女貌,门当户对”的婚姻观念,是那时两国婚姻观的折射。上层社会婚姻关系中门第观念之根深蒂固,民间的谈婚论嫁也大体相似,所谓“做官人不攀草鞋亲”“凤凰要把高枝占”,直到今天仍然有许多为人父母者未能逃脱这样的择偶标准。
注释
①现代朝鲜和韩国的古代文学同为一脉,文中的“朝鲜”一词是一个地理学上的概念,既指朝鲜半岛,又指半岛历史上的各个朝代,而非政治意义上的朝鲜。
[1]林明德.韩国汉文小说志兴衰及其研究[A].域外汉文小说论究[C].台湾学生书局,1989:29.
[2][韩]郑乡珍.韩国古典小说研究[M].首尔:三知院图书出版,2000.
[3]李蒙生,校点.刘生觅莲记[M].天津:百花文艺出版社,2002.
[4]陈大康.明代小说史[M].上海:婚丧海文艺出版社,2000:126.
[5]程俊英,蒋见元,注释.诗经·齐风·南山[M].长沙:岳麓书社,2000:91.
[6]转引自郭松义.伦理与生活——清代的婚姻关系[M].北京:商务印书馆,2000:27.
[7]大清律例通考校注.P452.
[8]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四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72:74.
Analysis of the View of Marriage and Love Described in Chinese and Korean Novels
Yin Wei
Any literary phenomena can not be separated from the era in which the political,economic,ideological,cultural and other environment people lived .Novel as a narrative art,which can be used to reflect and explain the life environment.Novel writers must concern the very important aspect of life___love and marriage among people.This article focuses on the"love story”,taking it as the theme of novels in the Ming,the Qing and the Li Chao Dynasties,analyzed the similarities and differences between Chinese and Korean in the national feelings.The paper tries to reveal its special cultural connotation and cultural value of two countries.
Chinese novel;Korean novel;view of marriage and love
I207.41
A
1672-6758( 2012) 09-0126-3
尹巍,在读博士,中央民族大学少数民族语言文学系。研究方向:中韩文学比较研究。
Class No.:I207.41Document Mark:A
(责任编辑:宋瑞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