确立法律信仰的价值祈求与皈依

2012-04-07 11:11刘福霞
河北开放大学学报 2012年1期
关键词:执法者信仰民众

刘福霞

(河北广播电视大学,河北石家庄 050071)

确立法律信仰的价值祈求与皈依

刘福霞

(河北广播电视大学,河北石家庄 050071)

中国传统社会秩序游离于法律之外,对伦理道德以外企图以法律协调人际关系的做法避而远之,影响至今,法律也难以确立其至上性与权威性,现实中崇尚权力高于信仰法律。唯有民众对法律正义、公平价值的普遍认同和信仰,法律才能成为解决一切问题最终的选择和方向。

法律信仰;法律权威;困境

中共十五大提出依法治国的理论,所谓“依法治国”,就是依照体现人民意志和社会发展规律的法律治理国家,要求国家的政治、经济运作、社会各方面的活动统统依照法律进行,而不受任何个人意志的干预、阻碍或破坏。依法治国、建立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理论,符合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实际的治国方略和价值选择。如任何一个国家步入法治化一样,引领中国步入法治正轨应具备两方面要素,为社会主流价值观所支持、认同的法律制度以及制度所蕴涵的普世价值和精神的虔诚、信仰,二者缺一不可。

一、法律体系建设的努力和困惑

自1982年以来,我国进入到一个大规模立法时期,且在1993年后进一步加快了立法的速度,依靠国家权力的推动,用最短的时间建立起形式上如西方国家同样完备、并在框架和结构上极力模仿西方司法成就的法律体系。基于我国复杂的历史和现实国情,立法者的目的和初衷已然值得感动良久,但我们不可否认的是,任何一个国家的法律制度都非生而完美,都经历了一个日益演进、不断磨合、日臻完善的过程,我国的立法建设不可能越过这一环节,所以大规模快速立法的遗漏和偏差也显现无余,具体体现在立法忽视社会理性、高高在上、脱离社会基础、难以契合民众的实际需求和实践,立法者常常以某种目的性很强的“理想”强行拖曳着社会朝着既定的方向发展。法律脱离社会发展的实际需求和经济基础,单纯模仿和片面追求制度设计形式上的完美,顾此失彼已难掩偏颇之嫌。立法者的局限性在于,他们对规则的认定和判断与普通民众存在着落差和距离,对事件的洞察和反应存在差异。当这种差异和距离在民众心中日益“放大”,当造成差异和距离的“理想”越来越脱离现实、不切实际,当这种“理想”已然与司法建设造成损害无法挽回,法律瑕疵凸现,难免为民众诟病,而作为法律后盾的国家和政府自然也一并被视为损害后果和由此产生社会危机的源头。

另一方面,尽管民众诉诸法律的初衷并不完全相同,仅仅是习惯抑或本能,但法律的适用只要是“益众”而非“祸众”,法律能够给绝大多数人带来利益,民众没有理由不去忠诚和信仰。这就要求法律必须是确定的、透明的,尽可能减少纰漏,人们对自身行为的后果依照法律可以推测出明确的、而非可以随意改动的结论,不会因为人的不同,结果有所不同,人们就会安于生活在法律规则之下,守法成为每个人共同遵从的共识和底线。但由于法律术语模糊、执法者随意解释及个人好恶而造成裁决的不可测性甚至不公正性,这一切使得法律无法获得肯定和认同,不可避免地损害了法律的权威和尊严。

二、法律信仰的虚无与迷失

法律不被信仰是一个世界性的现象,基于我国的历史和现实国情,主要表现在以下方面:

1.法律臣服于权力,依附性毁损了法律的尊严

经过启蒙思想的锤炼,法律应当幻化和衍生出一种独立的价值观,即公平、正义、自由、民主,无须依附任何一种既存价值观,如培根在《论司法》中所言:法律所在之处,乃一种神圣之地,使心灵充满日新月异的景仰和敬畏,一如头上的璀璨星空。

我国由于长期受封建专制思想影响,对于权力的膜拜、信仰远胜于对法律的认可和期待。唯权力是从,销蚀了民众对法律的热情和信心,成为法律信仰形成的桎梏。而权力也冷淡和漠视法律,领导批示、决定,都可能左右甚至代替法律。每当此时,法律显得那样苍白和无奈,因为它已沦为权力的附庸,在被权力支配和利用。法律实施中,同事不同果,同罪不同罚,所有这些都在不断削弱法律固有的权威,损害着法律应有的尊严,动摇着人们对法律的期望,阻滞了人们对法律的信仰。

2.法律缺乏历史积累和传承

历史的积累和沉淀为我们提供长久思考和细致分析的坐标和方向,受各种因素的影响,我们的法律没有延续性,人为割裂了现实回顾和汲取历史经验、教训的机会,并理所当然地认为是历史的使命和创举。与过去决裂的最大害处就在于忽视和否定了一种长期以来具有普适性、确定性和天然理性的价值判断标准,瓦解了传统中的浪漫主义因素,从根本上消除了个体融入社会的愿望,只留下工具理性对个体的主宰,法律传承遭到巨大的伤害。

现行立法充分体现了与历史决裂的态度,在大多数中国人看来,法律向前看,关注现实问题,历史向后看,关注过往,完全不相干。尽管许多现实问题还需要从历史中寻求答案,但无视我们仍居于发展中国家的现实基础,完全否定法制建设与历史的继承和发展,使法律的过渡突兀,法律渊源苍白无物,同时又无法在形式上极力模仿而内涵上极力限制的现代西方法律体系中找到自己的历史体现和现实坐标。快速大规模立法只能立足于解决现实问题和短时间内可预见的问题,这可能是任何发展中国家法制发展过程中都无法回避和克服的难题。

3.法律的工具性意义被放大

我们仅仅是一个名义上由法律整合起来的社会,法律背后的行政权力在我们的社会生活中闪烁着超乎寻常的魅力。在“官本位”的政治文化背景下法律无法获得至高无上的权威,更不可能成为约束行政权力的重要力量。依附于权力的法律若彰显其独立品格和自由民主精神,还需要更深层次的东西来支撑自己。由此,现实中的法律只是一种工具和策略,人们一旦认为法律有助于其利益诉求就将法律推到前台,而一旦认为法律有碍于自己意志的实现就摒弃、破坏法律,当权者如此,民众亦如此。法律从不曾成为人们内心的信仰,而只是功利性的利用工具而已,这种功利性的法律文化背景难以适应现代法治精神的要求,于法制建设有损无益。法律这种功利主义思想的存在,无疑会加剧冷却社会公众心中炽热的法律情感。

4.司法行政化和地方化,民众的法律期望值下降

代表公权力的行政权力应保持对法律的尊重和认可,这一点至关重要。我国宪法虽然规定了审判机关和检察机关地位的独立性,但司法系统组织人事关系都处于行政权力辖制的运行机制下,独立司法只能是方向和理想,在现实中司法只能置于行政权力之后。行政权力裹挟司法,固然在中央直至地方政治、经济、文化建设方面作出了不可磨灭、有目共睹的贡献,法律服务、让位于中央和地方政府建设,但其独立性也丧失殆尽。司法逐步行政化、地方化,导致案件结果偏颇、行政色彩浓厚、办案效益低下,更严重的是导致腐败问题滋生和蔓延。行政权力对司法的干预,瓦解了社会建立在法治基础上的共识,进而阻塞社会良性进步的途径。

三、法律信仰的构建与方向

法律信仰是什么?是基于内心感受而形成的对法律价值的普遍认同,对法律的坚定信念和尊重,是自觉守法的升华。美国著名法学家伯尔曼先生认为,“法律必须被信仰,否则它将形同虚设。”法律信仰是实现法治的内在动力,离开了信仰,法律永远只能是一个工具。因此,要实现依法治国,就需要培养全社会对法律的信仰,以下方面不可或缺:

1.民众的认同和尊重,是立法的价值取向

美国200余年浩如烟海的立法,不能说没有缺漏和犹疑,但却护佑了这个世界头号强国的固若磐石和与时俱进,守护了美利坚子民的百年福祉和自由。法律所蕴涵和彰显的公平、正义之理想,是人们在心灵深处所确信和依赖的一种超越生命本身的价值,为维护其神圣不可侵犯,人们愿意付出甚于生命的代价去守护,而法律也乐意成为民众的精神家园。当人们认为法律可以维护正义、权利和自由时,这种意识恰依赖于法律的确定和自主。当法律不确定、不自主时,势必导致法律的危机。法律为大众所肯定和认同,需要的是一套稳定、透明、良性运行、反映民众需求、维护大众利益的法律制度,依法执法,无论结果如何都欣然接受,由此才会唤起大众对法的尊重和敬仰。

2.立法要基于理性,不能与社会脱节

法律在国家的非战争状态下,不再是统治阶级压迫被统治阶级的暴力工具,而是在民众的平等基础上达成的共同合意,充分体现大众的诉求和权利。由于我国悠远的专制集权体制没有孕育出天赋人权的平等思想,民主和法治意识欠缺,官本位思想严重,执政者从不认为手中的权力为民众赋予,立法和执法应充分考虑和尊重民众的意见,却自负认为秉承天意享有特权,利用手中权力把个人信仰强加于法律实践和法律秩序中,法律充分体现的不是民众的意志,而是执政者的意志。这样的法律远离民众,与社会现实脱节,只能束之高阁。法律只有获得大众广泛的支持和认同,代表和体现民众的的情感需求和理性趋向,这样的立法才能深入人心,才能为民众信仰。

3.执法者的信仰就是整个国家的信仰

代表国家执法的法官、检察官和警察是法律良性运行的保证和庇佑。执法者代表着公权力,只有无条件准确地执行法律、尊重法律、捍卫法律直至信仰法律,为万千民众的福祉守护和奉献,法律在人们心中才能光芒无限、常驻不衰。公权力对法律的尊重和服从在我国现阶段显得尤为重要,公权力漠视法律的麻木状态是民众建立法律信仰的最大冲击和障碍,这与执法者的能力和素质密切相关。目前执法者的状况的确不容乐观:一是不懂法,大量非专业人员加入执法队伍,对法律妄加理解和应用,民众无法预测法律后果,对法律的畏惧和不安全感加剧;二是不尊重法,视法律为冰冷的工具,畏上欺下,枉法不公,拉大了民众与法律的距离;三是不信任法,试想一下,连执法者本身都无法保持其对法律的信任,民众如何能相信?当然这与立法的疏漏、模糊、偏差给执法者造成的困窘有关,执法者在犹疑和彷徨时传达给民众的困惑无疑会加倍放大;四是不信仰法,法的内涵对于执法者抑或大众都少了一份吸引力。

四、结束语

在美国有一个重要的倾向,或者说社会观念,即认为法律是解决一切问题最后的方向。美国的制度之所以能够相对稳定很久,不能不说是他们的法律制度将极具对抗性的诸多矛盾化解在了制度中,即便是政治问题。我们既然提出了法治国家的目标,就再无选择,唯有孤注一掷,上下求索,在前方终会建成一个中国特色的法律帝国:法律代表真理,弥漫在世间。法律规定恰好都是我们的社会生活所必需,少一分则疏,多一分则繁,人们甚至不会明显感受到法律的存在。法律在社会整合的过程中不可替代,人的精神除了合法性之外无所依附,法律成为社会中一切事物合法性的来源,在这种情况下,人们遵守法律不是因为别的,只因为法律是法律而已。

[1](美)哈罗德·J.伯尔曼.法律与宗教[M].梁治平,译.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3.

[2]高仰光.马克斯·韦伯与当代中国人的法律信仰[J].比较法研究,2011,(3).

[3]田宝会,孙永巍.论公民法律信仰的形成及意义[J].法制与社会,2009,(1).

[4]王蓉蓉.法律信仰之探讨[J].法制与社会,2010,(8).

Establishing the Value of Praying and Conversion in the Law Belief

LIU Fuxia

(Hebei Radio&TV University,Shijiazhuang,Hebei 050071,China)

The traditional Chinese social order dissociatesoutside the law,more often takes an ethical appeal than attempts the practice of law to coordinate people’s relationships.This impact is still there.It is difficult to establish the supremacy and authority of law.In reality,power is more respected than law belief.Only when people generally recognize the belief of legal justice and fair value of law,can the law become the ultimate choice and direction to solve all problems.

law belief;law authority;predicament

D90

A

1008-469X(2012)01-0060-03

2011-12-13

刘福霞(1971-),女,河北乐亭人,高级讲师,主要从事西方法律制度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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