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企业应对反倾销日落复审的两则案例及策略分析

2012-04-02 19:21刘亚卓兰州理工大学
对外经贸实务 2012年2期
关键词:奥康反倾销税欧委会

■ 魏 琦 刘亚卓 兰州理工大学

在全球贸易的反倾销大战愈演愈烈之际,日落复审制度作为评判是否终止反倾销措施的一种复审制度,已成为企业重返国外市场的重要途径。而我国企业面对进口国的日落复审往往应诉不力,致使长期承受反倾销之苦。2002年到2010上半年,对我国实施反倾销措施排名前10的国家共对我国发起了103起日落复审,但成功日落的案件数仅有7起,占总量(103起)的17.5%。欧盟是我国最大的贸易伙伴,就日落复审来说,因成员国众多导致欧盟在日落复审过程中认定反倾销税终止后倾销和损害的可能性时规定较多。本文分别分析欧盟对我国日落复审成功与失败的两起案例,为我国企业找到突破日落复审从而重返国外市场的策略。

一、案例介绍

(一)成功案例:欧盟对中国鞋反倾销日落复审

2005年2月1日,鞋类产品配额制结束后仅一个月,欧盟成员国便正式对中国鞋类产品实施“预先进口许可监控措施”,收集中国鞋出口到本地区市场的数据。2005年7月应意大利企业的申诉,欧盟对产自中国的两个税号的劳保鞋发起反倾销调查。2006年10月5日,欧盟对此案作出肯定性终裁,除一家中国企业获得市场经济待遇,被“从轻处罚”裁以9.7%的反倾销税外,其他所有企业都被裁征收16.5%的反倾销税,期限2年,引起1200余家中国鞋企的强烈不满。据统计,反倾销税实施后我国向欧盟的鞋类出口额从2005年的20.8亿欧元降至2007年的17.8亿欧元,降幅达15%。2007年1月,奥康、泰马、金履、新生港元等中国鞋企向欧盟法院起诉,要求对裁定进行司法审查。

2008年10月4日,欧盟委员会宣布,将对中国以及越南产皮鞋的反倾销措施进行“日落复审”。因为复审期限为12-15个月,这意味着欧盟从2006年正式对从中国进口的皮鞋及童鞋征收为期两年的16.5%的反倾销税将再延长12至15个月。欧盟反倾销日落复审的程序是:欧委会经过研究先作出提议,然后由成员国代表进行投票,最后再交由欧委会作最后的决定。在这次复审过程中,个别企业积极应诉。但2009年12月,欧委会以14票支持,13票反对的表决结果,决定对华鞋以同样的税率继续征收反倾销税15个月,直到2011年3月31日。

2010年3月欧盟法院初审驳回奥康、泰马、金履、新生港元和万邦中国五家鞋企状告欧盟贸易委员会的诉讼请求,支持欧委会继续对来自中国的鞋类产品征收反倾销税。

2010年4月8日,中国政府上诉WTO,就中国诉欧盟对华皮鞋反倾销措施案提起设立专家组请求,正式启动世贸组织争端解决专家组审理程序。中方认为欧盟2006年的裁决和2009年的期满复审违反了WTO《反倾销协定》几乎所有的核心条款(含实质性条款和程序性条款)。同时,欧盟贸易委员会在反倾销调查中违反贸易公平原则,忽视中方鞋企所提交的证据,程序明显不当。欧盟法院在解读反倾销法律条款过程中,完全是依据欧盟2009年12月公布的对中国皮鞋日落复审的裁决结果,最主要的依据也是欧盟实地核查的情况,不符合WTO相关程序规则。在案件审查过程中,中方企业受到了欧盟贸易委员会的不公正待遇,没有获得足够的权利来为反倾销指控作辩护,欧盟的裁决与公平原则严重相背离。

2010年5月在其他鞋企宣布放弃上诉的情况下,奥康决定继续上诉至欧盟高院。2011年3月23日,欧委会发布公告,宣布针对自中国、越南进口以及澳门地区转运的皮鞋的反倾销措施将于2011年3月31正式终止。

(二)失败案例:欧盟对华金属硅反倾销日落复审

1989年2月,欧盟对原产于中国的金属硅进行反倾销立案调查,1990年7月,欧盟对此案作出肯定性终裁,并决定对我国征收198欧元/吨的反倾销税。1991年10月18日欧盟又对源自我国的金属硅发起反吸收调查。反吸收调查是欧盟(EU)反倾销法律体系中独特的制度设计。

吸收是指在征收反倾销税后,出口商通过降低出口价格,全部或部分补偿进口商因负担反倾销税而发生的相关费用,从而减少或消除反倾销税对进口商的影响。表现为:征收反倾销税后,市场价格不升反降或变化不明显,这对主管当局而言,说明反倾销措施没有达到预期效果,于是会重新展开一轮特殊的复审调查程序,即反吸收调查。

1992年6月2日裁定在原每吨征收198欧元反倾销税的基础上再征收每吨198欧元的反吸收税,反倾销税总额达到每吨396欧元

2002年10月,欧盟对原产于中国的金属硅进行第一次反倾销日落复审立案调查。2004年3月,欧盟决定继续征收反倾销税。2006年4月,欧盟委员会收到有关利益方的申诉,指控原产于中国的金属硅存在规避现象。即从1995年开始,中国金属硅经过不正当渠道进入南韩,然后出口到欧盟以避免反倾销关税。因此,欧盟委员会对原产于中国,经由韩国出口至欧盟的金属硅进行反规避调查。2007年1月19日,欧盟对原产于中国的硅金属作出反规避终裁:对原产于中国,自韩国转运的硅金属征收49%的反倾销税。

2009年3月,欧盟对原产于中国的金属硅进行第二次反倾销日落复审立案调查,并同时进行反倾销期中复审立案调查。2010年5月29日,欧盟委员会作出反倾销日落复审终裁:继续对原产于中国的金属硅征收反倾销税,同时继续对原产于中国、自韩国转运的硅金属征收反倾销税,普遍税率为19%。这起历时21年的反倾销案件依然不能成功日落。

二、案例分析

上述两起案例都是欧盟针对中国产品的,其中中国鞋案中虽然第1次日落复审裁定继续征收反倾销税,但在中国企业上述至欧盟法院、中国政府上诉至WTO后,裁定终止反倾销税继续征收,而金属硅案却历经两次复审仍不能成功日落。对比两起案例的复审过程,可以得出以下结论:

(一)企业联合积极应诉是成功日落的基础

企业被实施反倾销措施后,面对日落复审我国鞋企踊跃应诉。从4月份欧盟初裁开始,不断有鞋企、鞋业协会在不同场合讨论应对措施,举办研讨会。同时涉案企业加盟中国反倾销应对联盟参与听证、抗辩。中方组织了60多家涉案企业按时递交了欧盟发出的调查问卷。而在金属硅案例中,企业没有站在一个集体的角度来应对日落复审,应诉公司各执己见,没能形成统一的目标和思想。因此在气势上没有给欧盟更大的压力,对抗辩整体不利。故而,在日落复审过程中没能取得成功。

(二)行业协会的帮助为成功日落提供了后盾

在中国鞋案例中共有两次听证会,第一次是由中国轻工商会带队,协同温州、福建、广东地方商业协会做了抗辩。第二次听证会是由广东鞋业联盟为主,协同抽样企业和中国皮革协会进行抗辩。商会和协会给予较大的帮助与支持为企业应诉提供了坚强的后盾。但在金属硅案例中,行业协会没能在复审过程中给予企业相应的帮助及指导,从而使企业在不了解情况的状态下做了错误的决定。

(三)抗争到底是成功日落的支柱

在日落复审中不管我们有没有提出撤销反倾销措施的依据及对方提出的损害依据是否可信,企业都应坚定自身初始目标,勇敢的坚持下去。在上述中国鞋案例中尽管2009年12月欧委会日落复审裁定继续征收反倾销税,同时欧盟法院也裁定中国鞋企败诉。但奥康集团没有放弃,而是继续上诉到欧盟高院。在反倾销案件中直接向欧盟一审法院起诉的做法以前很少有企业采用过。

因法院诉讼与欧委会实施的反倾销调查程序是完全不同的法律程序,在提起诉讼过程中以及进入法庭抗辩程序都需要大量的证据、法律条文的认定和解释。而奥康有严格的管理流程和记录,完全可以应对各种冗长而严格的调查。因此走法律程序对奥康更为有利。奥康的坚持也给欧委会施加了巨大的压力来应对中国鞋的反倾销税。但在金属硅案例中,涉案企业在两次复审中都没有积极应诉,更没有通过各种途径来抗争。

(四)积极应对现场核查是成功日落的保证

现场核查就是欧委会根据被抽样企业递交的书面答辩数据,进行现场核对,查找其中是否存在纰漏和问题。在中国鞋案例中,从2009年1月9日起,欧盟委员会官员分成两组,对浙江奥康、福建建乐与广东元工业、番禺创信鞋业、华坚、通佳鞋业和佛山南海金履等7家被抽样企业进行实地核查工作。国内7家企业主要就关联公司的情况、各子公司产能产量问题、涉案产品和PCN(根据鞋的原材料进行分类)设置及出口的相关单据和销售明细账等环节充分准备,让欧盟官员看到中国鞋企正在与国际接轨,这对消除误解十分有利。

但在金属硅案例中,欧盟对包括晋能集团、中国蓝星集团、上海晋能国际贸易有限公司等13家中国企业进行了核查,但这13家公司在现场核查中准备不够充分,导致除山西大同晋能工业硅有限责任公司适用16.3%的反倾销税外,其余企业一概适用19%的反倾销税。

三、争取日落复审成功的策略分析

企业作为日落复审过程中的厉害关系者,在复审过程中发挥着至关重要的作用。故而,企业的行为将在很大程度上左右日落复审的结果。企业提高成功日落的策略有:

第一,要端正态度,积极应诉。企业在得知日落复审通知后,第一步应该做的就是:明确态度,积极应诉。日落复审决定着反倾销措施是否将继续进行,是企业和产品重回外国市场的重要手段。在金属硅案例中,我国多数涉案企业选择了规避反倾销措施去躲避欧盟的反倾销税。然而,在通过韩国转运的过程中又不能很好处理,被欧盟发起反规避调查,导致最终的反倾销税增加。由此可见,在面对反倾销措施时,使用逃避的手段是不行的。

第二,寻求国内支持。“日落复审”不仅是对那些获得单独税率企业的评估,更是对包括整个涉案国同类出口产品是否具有“再发”倾销可能性的全面评估。所以说企业在应对日落复审时并不是孤立的。在欧盟对中国鞋的案例中涉案企业就达到1200家。因此企业应申明案件的厉害关系,取得其他企业的认同,联合起来一起面对反倾销的日落复审。并尽自己的最大能力去搏得政府机构、行业协会等权威机构的支持,因为政府机构和行业协会在一定程度上更具有话语权,更能得到日落复审主管机关的认可和重视。而且,它们在国内更具号召力,能获得更多相关信息,有利于日后案件的应诉。

第三,完善自身应诉团队,提升应诉综合实力。日落复审主要是针对倾销和损害续发或再发“可能性”的论证,这就增加了应诉的难度。如中国对欧盟金属硅出口总量假如已经减少到“忽略不计”的水平,从损害认定上,如果是原审调查,该进口量不可能造成实质性的损害,欧盟会排除中国产品于反倾销措施之外。但如果是“日落复审”,是否存在实质性损害不是其调查所涉及的问题,欧盟审查的重点是措施的效用和终止措施的后果,并围绕“可能性”分析所有必要的信息数据,也就是说如果“可能性”存在,欧盟依然会对中国产品采取反倾销措施。因此企业要找到对该案件产品及反倾销法有深度认识的法律人才,建立日落复审的专业应诉团队。在应诉团队中还要有数据统计和分析方面的人才,因为在填写日落复审的调查问卷时,会有多项关于“可能性”的项目,比如涉案国企业的产能发展、使用率、企业的生产量变化、库存状况和变化、涉案产品的内需、出口其它市场的数量和价格变化、其它出口市场是否实施贸易限制措施、涉案产品产业的特性、出口数量减低的原因、价格或数量承诺的评估等。

第四,要考证国外提出的损害裁定依据。日落复审时往往是国外提出我国产品倾销的损害依据,而我国很少提出自己的数据,甚至很少质疑国外提出的所谓的损害裁定依据。所以,考证国外提出的损害裁定依据是很有必要的。我们可以通过在其替代国选择、数据来源等方面进行调查,确保其在统计分析过程中的合理性。如有问题,应及时向主管机关提出抗议。如在金属硅案例中,欧盟选择巴西作为计算中国涉案产品的正常价值,这显然有失公平,但我国企业却没有对此提出异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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