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朝华
(楚雄师范学院,云南 楚雄 675000)
一
“把+N+V+了”句式是把字句中的一种典型形式,这种句式与一般把字句一样,不仅对动词有严格的限制,而且对动词与动态助词“了”的搭配也有严格要求。单音节动词,有的能直接与“了”搭配,如“打”、“骂”、“卖”、“脱”、“拆”等,有的不能直接与“了”搭配,如“拣”、“买”、“盖”、“借”、“爬”等;双音节动词能与“了”搭配的相对来说要自由一些,如“推翻”、“打败”、“发表”、“开除”、“表扬”等。可见,“把+N+V+了”句式中,动词与动态助词“了”的搭配并不是整齐的、对称的,而是一种“扭曲关系”(SkewedRelations),即“有时候是规则的,对称的,有时候是不规则的不对称的。”[1](P11—12)
单音节动词与“了”的搭配主要分为两种类型:一种是具有“得失”反义关系的单音节动词,表示“失”义的能与“了”直接搭配,表示“得”义的不能与“了”直接搭配,例如“把钱丢了”和“把钱拣了”,前者的动词“丢”表示“失”义,因此句子是合法的,后者的动词“拣”表示“得”义,因而句子不合法;[2]另一种是不表示具体动作的单音节动词和少部分性质形容词,沈家煊认为,性质形容词也属于动词。[3](P65)这类动词描述 “事件”的功能不强,但强调动作行为的结果,因此可以直接跟“了”搭配,一般来说,双音节动词只要是表示不如意的事情,或者是表示如意的事情,但包含动作行为和结果义的,大多都能与“了”搭配,如“偏又把疯丫头病了”和“把小儿子死了”,如“把小孩丢弃了”和“把小孩救活了”。
本文的目的在于说明,“把+N+V+了”句式是一种典型的把字句构式,其句法意义不等于“把”、N、V、“了”几个成分的简单相加,而是一种整体意义,表达的是说话者对某个“事件”的“主观处置”,[4]因此,句式中动词与动态助词“了”的搭配规律可以从构式体现的主观性上求得解释。下面分别进行说明。
二
作为把字句中的一个句式,“把+N+V+了”叙述的是说话者主观感觉中的一个“事件” (event),这个“事件”在时间上不仅有一个起始点,而且还包含“持续”和“结束”的过程。从结构上看,“事件”的发生由“把”和宾语表示,“事件”的发展和结束是通过动词和动态助词“了”来表达。这种句式也像小说一样,故事情节的发生发展是通过主人翁来完成的,但故事情节的叙述是由作者来进行的,因此作者的主观倾向总会灌注在故事情节中。“把+N+V+了”句式描述内容的一方面是一个客观“事件”,另外一方面又是说话者主观感觉中的一个“事件”,因此对体现“事件”结果的动词有特别的要求和选择。也就是说,只有能体现说话者对“事件”主观评价的动词才能进入这个句式中,崔希亮把能进入把字句中的动词总结为表示动作、活动、评价、感觉和生理运动等五种类型,[5]这大体也符合 “把 +N+V+了”句式对动词的要求。
单音节动词中,能够单独进入“把+N+V+了”句式的主要是包含“去除”语义特征的动词,[6]吴葆棠、王惠对此都有比较深入的研究。这类动词常见的有“剪、忘、退、卖、戒、拆、倒、放、杀、放、脱、吐、撤、刮、撕、砍、扔、丢、冲、关、剥”等,这类动词不仅表示动作行为,而且还包含动作行为的结果,因为符合说话者对“把+N+V+了”句式描述的“事件”的主观评价,所以跟“了”的搭配是自由的。例如:
(1)把房子卖了。
(2)把信撕了。
(3)把衣服当了。
(4)把头发剪了。
(5)把沟堵了。
上述例子中的动词对“事件”的评价是概括的,仅仅是对动作行为本身造成的结果作一般总结。而动作的结果可以从多个角度去看待,有的表示程度,有的表示情态,有的表示距离,等等,不过,单音节动词本身是不能表示具体结果的,因此,如果要表达说话者对“事件”的具体评价,则需要在动词后补充动词性、形容词性等语法成分。如:
(6)把门关好了。
(7)把肉切碎了。
(8)把狗打死了。
(9)把楼拆完了。
(10)把次品退回去了。
例 (6)至例 (10)的动词不添加补充成分也可以与“了”搭配,因为它们包含动作行为的结果;添加了补充成分之后,动作行为的结果显得更具体,因而说话者对“事件”的主观评价也显得多种多样。
有的单音节动词包含的语义特征与上面的动词刚好相反,带有明显的“得”义或“非去除”义,[2]这样的动词常见的有“拣、买、贴、收、领、填、救、记、盖、装、穿、煮、扫、干 (gān)、办、写、爬、坐、走、恨”等,这些动词通常是不能直接跟动态助词“了”搭配的。下面几个句子都是不合法的:
(11)把信写了。
(12)把大楼盖了。
(13)把粮食买了。
(14)把钱拣了。
(15)把路修了。
这几个例子不合法的原因并非是动词不表示动作行为的结果,而是不符合“把+N+V+了”句式叙述“事件”的先后顺序,因而不能反映说话者对“事件”的评价结果。沈家煊认为,“自由的结构式代表有界的完整事件”,[7]因此, “把 +N+V+了”结构中的各个成分必然是前后有序、连贯照应的。也就是说,成分与成分之间要遵守时间顺序原则,“事件”的发生、发展和结束要按照相同的方向来进行,否则,说话者是无法对“事件”作出评价的。从句法上看,“把+N+V+了”结构中介词“把”代表“事件”的第一时间状态,动词V代表“事件”的第二时间状态,动态助词“了”代表“事件”的第三时间状态。上述例子中,由于“把”的宾语是先于行为而存在的,[8]而动词 “写”、 “盖”、“买”、“拣”、“修”表示的是对未然事物实施的动作行为,所以,它们与介词“把”代表的时间是相互矛盾的,因而与表示“事件”结束的“了”不能搭配。
通常情况,“把+N+V+了”句式描述的是说话者主观感觉中主体对某某事物所进行的“处置”,因此“事件”的发生往往是由内而外,这就是包含“去除”义的动词之所以能够与“了”自由搭配的原因。当然,“事件”的发生也可以由外而内,但这并不是“把+N+V+了”句式所描述的“事件”的常态,因此动词往往都需要添加动词性、形容词性等成分来突显“事件”运动的方向。例 (11)至例 (15)通过添加其他成分后,句子就都变成合法的了。例如:
(16)把信写好了。
(17)把大楼盖完了。
(18)把粮食买回来了。
(19)把钱拣起了。
(20)把路修通了。
通过添加表示结果的成分后,“事件”运动的方向变成由外而内了。在常态句式中,“把”的宾语都是现实存在的,或者说有定的,所以动作行为是由内而外实施的;上述句子由于添加了补充成分,“把”的宾语变成了主体主观上认为存在的事物,这样,几个成分的时间顺序得到了调整,“事件”的发生、发展和结束也符合说话者的观察视角,动词与“了”的搭配也就顺理成章了。
“非去除”义动词与“了”的搭配还可通过改变“把”后名词的有定性来完成。从上述情况看,动词与“了”不能搭配的原因在于已然和未然的矛盾,那么,通过改变“把”后名词的性质,动词与“了”的时间关系也会得到协调。名词的有定性一般可通过添加名词、数量词或指示代词的方式来完成。例如:
(21)把几封信都写了。
(22)把那幢大楼盖了。
(23)把几百斤粮食买了。
(24)把地上的钱拣了。
(25)把那条路修了。
可见,无论是添加动词的补充成分还是名词的修饰成分,其目的都是为了理顺“事件”的时间先后顺序,调整主体实施动作行为的方向。只有这样,“非去除”义动词才能与“了”形成对称关系。
少数“非去除”义动词不需添加其他成分也能与“了”搭配,这些动词与表“去除”义的动词相比有很多共同特点,如表示动作行为、包含结果义等,最重要的是这些动词虽然表示的是“非去除”义,但它们与“把”的宾语在其他语言环境中常常形成习惯组合,因此当这些动词出现在“把+N+V+了”句式中时,“把”后的名词通常都会被看作是有定的或者主体认为是现实存在的。当这些要素满足了“把+N+V+了”句式描述“事件”的要求后,动词与“了”的配合同时也完成了说话者对“事件”的主观评价。例如:
(26)把礼物收了。
(27)把人救了。
(28)把票领了。
(29)把孩子生了。
(30)把门开了。
三
另一类与动态助词“了”能直接搭配的单音节动词与包含“去除”义的单音节动词是不同的,这些动词一般不表示动作行为,而只表示动作行为的结果,这些动词 (包括部分性质形容词)常见的有“病、伤、死、疯、瞎、聋、瘟、瘫、瘸、秃、哑、肿、烂、断、裂、坍、塌、破、折(shé)、爆、锈、乱、坏、臭、馊、酸、腥、歪、弯、白、湿”等,这些动词不能很好的叙述“事件”的发展过程,但能体现说话者对“事件”的主观评价,符合“把+N+V+了”句式表达的“说话者对‘事件’主观处置”的语法意义,因此能与“了”直接搭配。试比较下面几组句子:
(31)a把腿折了。b把腿打折了。
(32)a把头发白了。b把头发苦白了。
(33)a把老太太疯了。b把老太太逼疯了。
(34)a把嗓子哑了。b把嗓子喊哑了。
(35)a把衣服湿了。b把衣服淋湿了。
例 (31)至例 (35)中,a组突显的是“事件”的结果,而b组描述的“事件”不仅有动作行为,还包括动作行为产生的结果,所以a组和b组表示的“事件”的性质是不同的。a组的“事件”有发生和结束的过程,但没有发展这一环节;b组的“事件”既有时间起点,也有发展和结束的过程。可见,“把+N+V+了”句式如果能够体现出说话者对“事件”的评价结果,动作行为则不是必不可少的,而是可以不出现的。这也说明,“把+N+V+了”句式强调的不是“事件”的客观性,而是“事件”的主观性,也就是说话者对“事件”的定性。王惠认为这类句子的“动作”是承语境省略了,只留下表示动作“结果”的动词。[5]从“事件”的客观性来看,这种看法无疑是正确的,但“把+N+V+了”句式表示的是说话者的主观评价,强调的是结果,而且根据句法结构也找不出有什么省略的地方,因此,不应把表示“结果”的动词看作是省略了“动作”的形式。
前面讨论了“去除”义的动词一般都带有“结果”义,只不过这种“结果”不具体。实质上表示“去除”义的动词突显的是动作行为,“结果”只是一个伴随义,所以动词也能跟“了”组合。与之相反,上面的动词突显的是“结果”,而“动作行为”只是伴随义;我们可以推断,动作行为不一定产生结果,但结果一定经历了动作行为。所以,有的动词一定要添加表示结果的成分才能与“了”搭配,而表示“结果”的动词一般没有这个限制,因为有了“结果”,说明“事件”的发生是已然的,时间顺序是一致的,动作行为的方向是相同的。当然,表示“结果”的动词(含性质形容词)也不是都可以与“了”搭配的。例如:
(36)把他们来了。
(37)把花红了。
(38)把病人活了。
(39)把电影完了。
(40)把成绩好了。
上述例子中的动词“来”、 “红”、“活”、“完”、“好”不能跟“了”搭配的原因同样是因为它们不能反映说话者对“事件”的主观评价。与前面表示“结果”的动词相比,这几个动词都不具有“违愿”义,有的表示的甚至是“如愿”义,如“活”、“完”、“好”。为什么表示“违愿”的动词能与“了”直接搭配,而表示“如愿”的就不能呢?这涉及到人们对客观事物所采取的态度。通常情况,人们往往会把一个不如意的“结果”跟某个动作行为相联系,而对于一个如意的“结果”则不追究其产生的原因,比如头发的“白”往往跟“愁”联系在一起,而“疯”常常认为是“逼”造成的;对客观事物的态度也是这样,不如意往往就直接进行评价,如意的则需要突出强调才进行评价。由于“把+N+V+了”句式体现的语法意义是“主观处置”,所以表示“违愿”义的动词更适合说话者对“事件”的主观评价。因此,表示如意“结果”的动词需要添加相应动作行为的动词,句子才显得合法。上面几个句子通过添加表示动作行为的动词后,都变成合法的了。如:
(41)把他们叫来了。
(42)把花催红了。
(43)把病人救活了。
(44)把电影看完了。
(45)把成绩搞好了。
四
双音节动词与动态助词“了”的搭配比单音节动词要自由得多。不过,也有很多双音节动词不能进入“把+N+V+了”句式,比如“属于、存在、获得、讨厌、进行、帮助、讨厌”等。双音节动词进入“把+N+V+了”句式也有一些语义要求,比如表示“违愿”义的动词比表示“如愿”义的动词更容易进入句式中,包含结果义的动词比不包含结果义的动词更容易与“了”搭配。但总的来说,双音节动词进入“把+N+V+了”句式的条件是语义上必须符合说话者对“事件”的主观评价,因此像表示关系、存在、性质、行为等语义的动词是不能进入句式中的,因为这些动词对“事件”的叙述比较客观,不能反映说话者对“事件”的主观评判,同时也不符合“把+N+V+了”句式表达的语法意义。
能进入“把+N+V+了”句式的双音节动词大多是表示“违愿”义的,如“逮捕、开除、抛弃、镇压、粉碎、暴露、浪费、忘记、推翻、消灭、断绝、放弃、淘汰、抹杀”等,跟“违愿”义无关的动词相对较少,主要有“出版、发表、放松、加强、养活”等,不过,这些动词都是包含“结果”义的。
从语义强度上看,这些动词可以分为三种类型:第一种是“结果”义比较明显的。例如:
(46)把弃婴养活了。
(47)把力量削弱了。
(48)把机密泄漏了。
例中的动词都包含了动作行为和结果两个语义内容,前一个音节表示动作行为,后一个音节表示动作行为造成的结果。这些句子即使不借助动态助词“了”也能自立。
第二种类型是“结果”义不很明显,但前一个音节表示动作行为,后一个音节表示动作行为关涉的对象,与“了”组合后,“结果”义也能显示出来。如:
(49)把时间浪费了。
(50)把书出版了。
(51)把文章发表了。
这种类型的动词很少。第二个音节虽然是第一个音节关涉的对象,实际上也是对第一个音节语义的补充,因此也具有一定的“结果”义。但是,这类动词如果不与“了”组合,句子还不能完全自立。
第三种类型是“结果”义较少的,第一个音节和第二个音节在语义上是并列关系,两个音节都表示动作行为。但汉语的双音节本身就是一种语法手段,因此前后两个音节在语义上相互补充,同时,受类推的作用,第二个音节往往被看作是第一个音节造成的结果,所以,即使是并列关系的双音节动词常常也包含一定的“结果”义。例如:
(52)把小偷逮捕了。
(53)把黑山包围了。
(54)把赃物没收了。
例子中的动词都需要与“了”组合句子才能自立,这说明动词的“结果”义与第一种类型相比要弱得多。
根据这三类双音节动词的使用情况可以得出一个结论:凡是能描述不如意“事件”且包含结果义的双音节动词,一定可以与动态助词“了”搭配;只描述不如意“事件”或只包含结果义的双音节动词与动态助词“了”的搭配则要受到一定限制。下面的句子都是不成立的:
(55)把她讨厌了。
(56)把贫下中农压迫了。
(57)把联合会成立了。
例 (55)中的“讨厌”虽然具有“违愿”义,但描述的是心理性质,不包含结果义,因此需要添加表示结果的成分句子才合法;例 (56)的“压迫”是行为动词,虽然表示的也是“违愿”义,但不包含结果义,所以也需要添加表示结果的成分;例 (57)的“成立”表示的是传承行为,但不表示评价结果,所以也要通过添加其他成分才能使句子成立。
五
本文讨论了“把+N+V+了”句式中单音节动词和双音节动词与动态助词“了”的对称和不对称现象,实际上这种扭曲关系是受整个构式制约的,因此讨论动词与“了”的搭配不能不涉及到句式中的其他成分,从这点来说,扭曲关系体现在整个句式中。但是,在“把+N+V+了”句式中,只有动词和动态助词“了”的组合才能表示“事件”的结果,才能体现说话者对“事件”的主观评价,因此扭曲关系又是通过动词和动态助词“了”来体现的。值得提及的是,上面讨论的对称与不对称现象都是以具体名词为对象,事实上,抽象名词也常常进入“把+N+V+了”句式中,不过这时的抽象名词已经被说话者看成是表示具体事物了,因此,动词与“了”的搭配仍然要符合“把+N+V+了”句式对动词的要求。例如:
(58)把想法摆出来了。
(59)把眼光放远了。
(60)把问题解决了。
例子中“把”的宾语都是抽象名词,但通过隐喻的映射,在句子里都被看作是具体事物。由于动词“摆”、“放”既不表示“违愿”义,也不包含结果义,因此只能通过补充动词性成分或形容词性成分来突显“结果”,双音节动词“解决”由于包含了结果义,所以直接就与“了”搭配。但总的说来,抽象名词是很少进入“把+N+V+了”句式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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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沈家煊.语法六讲 [M].北京:商务印书馆,2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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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崔希亮.“把”字句的若干句法语义问题 [J].世界汉语教学,199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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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张伯江.论“把”字句的句式语义 [J].语言研究,200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