韩文书
(新疆喀什师范学院 思政部,新疆 喀什 844000)
良心作为一个古老的伦理范畴早已见诸于中外伦理学家的著述中。古希腊的文献中就有“不是为了害怕,而是为了良心”的记载,我国最早使用这一概念的是孟子。《孟子·告子上》曰:“虽存乎于人者,岂无仁义之心哉,其所以放其良心者,亦犹斧斤之于木也……”可见,孟子把良心看做是人的本性。但在伦理学发展史上对良心论贡献最大、影响最深的是巴特勒和卢梭,而尤以卢梭最为重要。关于卢梭,长期以来人们只重视其“自然状态说”,关*其社会契约论和熟悉《爱弥儿》,而对其良心观则较少了解,本文试图就卢梭的良心观作一简要概括和评述。
第一 ,15—18世纪的社会现实是卢梭良心观形成的客观社会基础。15—16世纪的文艺复兴以人性反对神性,科学理性反对教会信仰,对封建禁欲主义和教会道德进行了无情的揭露和批判,促进了欧洲的思想解放和科学文化的复兴,但也明显存在着过分美化个人外表和虚荣心增长的不足,社会风气中到处浸透着由金钱文明所支撑的色食欲和利己心,呈现出低级趣味和精神颓废;继之而来的17—18世纪的启蒙运动更加高扬理性,认为人的理性是判断一切事物存在的唯一标准。启蒙主义者的理性主张促进了生产力的发展和科学文化艺术的繁荣,但也存在着自文艺复兴以来的整个社会物质主义膨胀所带来的物质腐化和道德堕落。卢梭深刻洞察到这一现象,认为科学、艺术和文明的进步是以社会道德普遍沦丧为代价的。科学和文明制造了欲望,从而给人类天真质朴的心灵套上了沉重的枷锁,所以重提世界上最可贵的东西,认为自由、情感和道德良知是拯救现实社会的当务之急。
第二,卢梭认为,人类之所以区别动物就在于人是有意志的生灵,而意志本身就是自由。自由意志不仅是人类所拥有的一切财富中最为可贵的东西,而且也是一切道德生活的重要前提,但人的行为在缺乏指导时总是盲目的、任意的,必须对其加以规范才能够走上符合自然秩序的正轨,这个规范人们行为和意志的监护者就是良心。可见,卢梭的良心观是为了说明其意志自由和建立道德律而必不可少的一个环节。
卢梭的良心观并没有像他的自然状态说和社会契约论那样有一个系统的严密论证,而是散见于他的作品中,这就给我们研究其良心思想带来困难,但是他在《爱弥儿》中还是有一段关于良心的经典论述的。卢梭说:“良心呀﹗良心﹗你是圣洁的本能,永不消逝的天国的声音,是你在妥妥当当地引导一个虽然是蒙昧无知然而聪明和自由的人,是你在不差不错地判断善恶,使人形同上帝,是你使人的天性善良和行为合乎道德,没有你我就感觉不到我身上有优于禽兽的地方,没有你,我只能按我没有条理的见解和没有准绳的理智可悲地作一桩错事又一桩错事。”[1]417卢梭的良心观包括以下几方面的内容:
第一,良心的界定及产生根源。卢梭认为,良心是人生来就有的一种道德本能,是人们灵魂深处天生就有的一种正义感和道德原则,这种正义感和道德原则并不是脱离社会而孤立存在的,是在社会中产生的,“社会道德的实践,给人们的心中带来了人类的爱”[2]352,社会道德实践是良心的源泉,人的社会地位和道德实践决定着人的良心。
第二,良心的特征及作用。卢梭认为,良心具有自律性的特点。既然良心是生存的起点,那它就是神圣的,它不需要任何外在的人或物作判断和决定,良心本身就是善恶的最高判断标准,它所作出的决定就是最后的决定。同时由于良心的源泉在于社会道德实践,因此不同的人由于社会地位和道德实践不同从而使良心具有多样性的特点。在卢梭看来,现实社会生活中并不是人人都有良心,也不是人人都没有良心,帝王、贵族、富人由于心狠、冷漠,没有怜悯心和同情心,因而没有良心;穷人由于能体会和同情穷人的痛苦,才有怜悯心、仁慈心和正义感,才有良心,良心是因人而异的。良心的作用就是一种感觉,良心的形成完全遵循着感觉论的原则。卢梭说:“由于我们的求善避恶并不是学来的,而是大自然使我们具有这样一个意志,所以我们好善厌恶之心犹如我们的自爱一样,是天生的,良心的作用并不是判断,而是感觉。”[1]416我们顺从自然的秩序,就是听从良心的召唤,良心是人类行为的呵护人。良心这种情感会根据人类行为是否符合上帝创造的美妙和谐的自然给人以惩罚。
第三,良心与理性的关系。卢梭认为,人天生秉承着理性和良心。人不仅能被动地接受外物的表象,而且能从事物的表象中找到联系,正是由于我们天性中具有理性的结果,但理性并不能保证人去恶从善,它随时会走向歧途,为了保证人们行为的正当性,必须以良心作为人行为的监护人,良心比理性更重要,在人的理性采纳一些道德法则之前,人的感情早已自发地遵循了这些法则,人的道德本能在没有任何外力协助的情况下,实施着这些法则。卢梭说,他所做的坦白的基础更多的是正直感和公正感,而不是事实的真实性。他在实践中所遵循的是良心的指引而不是抽象的是非概念,因为在卢梭看来良心并非只是结果,有知识的人并不一定有道德,而且理性往往蒙蔽人的良心,而使人迷失方向。相反,良心却是人类灵魂最后的归宿,是所有哲学家中最理智的哲学家,良心比理智更重要。
最后,良心与契约社会的关系。卢梭认为,良心不仅是人生存的出发点,而且也是社会契约的出发点。良心既然是不可剥夺的,是善恶的判断者,那么就必须从自己的良心出发订立契约,同时也凭着它收回给出去的权利,良心需要在生存中培养起来。同时卢梭认为,按人的良心构成的社会是一种民主社会。
第一,卢梭的良心观具有道德自律性和动机论的特点。卢梭生活的时代,在道德实践方面,主要有两种伦理思想:一种是基督教的道德思想,另一种是启蒙运动的理性主义伦理思想。基督教伦理思想认为,上帝是人们道德行为的基础和判断善恶的标准,人的一切道德行为都出于上帝的意志和特殊安排。上帝不仅对人的善行负责,而且也是人的恶行的潜在原因;启蒙思想家则站在功利主义立场上,认为理性是判断善恶的标准。这两种伦理思想都具有他律性的特点,都以某个外在于人的立法者或绝对主宰例如上帝或理性作为保证的道德观,把自己排除到一种对自己的道德行为无能为力的尴尬境界。而卢梭则认为,道德生活是人区别于动物的根本,意志自由是一切道德生活的前提,人的一切道德行为并不是上帝的意志或为了维护某种外在的利益,而是出于自己内心的良知。上帝并不能杜绝人世的各种罪恶,理性也常常蒙蔽我们的良知,使我们迷失道德的方向,这种他律并不能给人带来幸福。相反,良心却是人的灵魂最好的向导,它能实现道德与幸福的完美结合,人在道德方面应当是自律的,而不是他律的。道德自律的根据就是人的意志自由和良心,我们只有坚持善良动机,凭良心去进行道德实践,才能最终进入充满魅力的至善境界。同时卢梭还认为,一个人不遵从自己的自由意志和良心而追求道德时,他是不顾虑别人指责的,也不考虑行为的后果。由此可见,卢梭的良心论具有明显的道德自律性和唯动机论的特点。卢梭的良心自律性和动机论对其后的情感主义伦理学和康德的义务论伦理学影响较大。
第二,卢梭的良心观具有思想启蒙和现实批判的意义。马丁·路得作为文艺复兴时代宗教改革的发起人,面对教皇的压迫,毅然举起良心的大旗。他认为,良心是他敢于抵抗强大教皇权威的最终力量,开辟了用良心对抗上帝的先声。继之而来的笛卡尔,以“我知故我在”的怀疑精神在认识论领域建立自己的知识大厦来对抗上帝。卢梭秉承前人对宗教的批判精神,在道德领域掀起良心革命,认为所谓的启蒙就是揭示人的良心,让每一个人都认识自己的良知及其判断的不可侵犯性,表现了他的启蒙思维和批判精神。卢梭的良心观不仅具有反宗教的意味,而且其批判的矛头直接指向当时的现实。卢梭生活在18世纪,当时随着自然科学的发展和资产阶级革命的胜利进军,经过启蒙思想家的宣传和推动,理性和科学成为人们崇拜的对象,功利主义和物质主义成为时尚,倡导以追求现实幸福为最高目标的效果论道德观盛行一时,但在理性和科学背后也滋生了奢侈、物欲和感官快乐等不良道德风气。卢梭敏锐地洞察到这一点,看到科学和理性知识并不必然给人们带来真正的幸福,反而造成了人们道德的丧失,文明的发展与道德的进步背道而驰,于是正像古希腊的苏格拉底一样,“他把自己比作一只牛芒,神派遣他到雅典来是因为这个国家就像一匹肥大懒惰的迟钝昏睡的骏马,很需要一只牛芒随时叮嘱它,责备它,使他从昏睡中惊醒而腾飞”[3]73。卢梭也深为当时的道德境况担忧,而主张从唤起人的道德良心入手,把“人生而自由,却无不在枷锁中”的人们从现实社会中拯救出来。由此可见,卢梭在理性最具权威的时代,公然以朴实无华的天然情感良心来反对矫揉造作的理性,在功利主义至上的社会里大声疾呼一种天国情调的良心,在传统宗教遭受灭顶之灾中义无反顾地承担拯救人类灵魂的使命。应该说,这在当时是多么的难能可贵。
第三,卢梭的良心观具有夸大良心的作用、否定理性的片面性。马克思主义认为,良心是一个具体的历史的范畴,它既非天生的良知良能,也不是生来就有的道德本能和判断善恶的原则,它决定于各个时代的社会经济关系。“良心是由人的知识和全部社会生活方式来决定的。”[4]152良心作为一种道德现象,它是社会存在的反映,社会生产关系本身的性质乃是良心形成过程中起决定作用的东西。良心是指在对他人对社会的关系中对自己行为负有的道德责任感,而非同情心,是个人的道德原则和规范。众所周知,理性与道德有着密切的关系,一个人对自己所负的道德义务认识越深刻,他的道德责任感也就越强烈,他的良心对自己行为的指导和纠正作用就越大,他的良心也就愈高尚,离开了一定的社会关系和理性的知识,人的良心就失去了基础并因缺乏指导而迷失方向。
同时,人的道德良心应该随着科技的进步、理智的完善而不断进步和有着更为丰富的客观内容。良心并不是一成不变的,随着社会经济关系的不断变革,良心就有不同的客观内容。在阶级社会里,良心是有阶级性的。马克思在揭露资产阶级法庭对哥特沙克及其同志审判时就明确了良心的阶级性,“共和党的良心不同于保守党人的良心,有产者的良心不同于无产者的良心,有思想的人的良心不同于没有思想的人的良心”[4]152。道德与人类文明的进步应该是正相关发展的,而不是卢梭认为的那样——社会文明每前进一步都伴随着精神和道德的堕落。单从个人情感来说,卢梭所处的时代是一个世态炎凉、连问路都需要付钱的金钱至上的社会,卢梭据此大呼人的良心是应该的,但他也不能由此而否定社会文明的进程和发展方向。
第四,卢梭的良心观具有明显的重动机轻效果、重自律忽他律的不足。马克思主义认为,人不仅仅是手段、工具,人更是目的,人是手段与目的的统一体。作为生活在一定社会关系中的人,既享有权利也要履行义务。人是自由与必然的统一体,因此,道德评价应坚持动机和效果的统一。卢梭坚持按良心去行为,认为良心是判断行为善恶的最高原则和唯一标准,这样卢梭就看到了理性和知识在道德伦理方面的不足。的确,道德不同于科学,事实不等于价值,理性不同于情感。卢梭的这一认识是有一定见地的,他的这一思想为大卫·休谟所继承并进而提出事实与价值的休谟问题,康德对之进行了回应,这一点卢梭是有贡献的,是值得肯定的。但卢梭以此来否定物质利益和社会生活实际,纯粹用一种主观的毫无实际生活内容的良心来说明道德行为的善恶,这不但不符合实际,也没有任何积极意义可言。单凭自己的良心和自由意志就可实现市民社会的稳定和发展,那么社会的义务、法律、制度等就不起作用了?良心、自由意志等道德自律固然体现道德实践的特殊性,但道德实践不仅仅只有伦理规范在起作用,一个人的行为的善恶正当与否,社会的稳定与发展,不仅仅需要道德规范,还需要其他规范、制度等与之相协调共同起作用,他律也是必不可少的。
我们生活的时代是一个物质主义膨胀的时代,迅猛发展的科技使我们的物质生活日益丰富多彩,但同时一些人的灵魂却受到扭曲而失去道德的方向,卢梭所担心的社会状况并没有随着时间的推移和科技的进步而完全改观。正如温家宝总理在2011年4月同国务院参事和中央文史研究馆馆员座谈时所讲到的那样:“近年来相继发生毒奶粉、瘦肉精、地沟油、彩色馒头等事件,这些恶性的食品安全事件足以表明,诚信的缺失、道德的滑坡已经到了何等严重的地步,一个国家,如果没有国民素质的提高和道德的力量,绝不可能成为一个真正强大的国家、一个受人尊敬的国家。”在我们建设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过程中重提卢梭的道德良心并没有过时,卢梭的良心观仍是我们要深刻认识和领会的。
[参考文献]
[1] 卢梭.爱弥儿:下卷[M].李平沤,译.北京:商务印书馆,1981.
[2] 卢梭:爱弥儿:上卷[M].李平沤,译.北京:商务印书馆,1981.
[3] 田海平.西方伦理精神[M].南京:东南大学出版社,1998.
[4] 马克思,恩格斯.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6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 196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