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强基层青少年法治文化建设研究
——以常州市高新区检察院办案实践为视角

2012-04-02 06:57沈安琪
常州工学院学报(社科版) 2012年5期
关键词:犯罪法治青少年

沈安琪

(常州市高新区人民检察院,江苏 常州 213022)

法治文化,是指融注在人们心底和行为方式中的法治意识、法治原则、法治精神及其价值追求,是一个法治国度的法律制度、法律组织、法律设施所具有的文化内涵①。公民法律素质的成熟度和由此形成的整个社会的法治舆论、风尚和氛围都是广义的法治文化范畴。健全的法治文化不仅需要健全的法律制度,还需要社会成员具备高尚的法治精神。卢梭说:一切法律中最重要的法律,既不是铭刻在大理石上,也不是铭刻在铜表上,而是铭刻在公民的内心里。青少年是国家的未来,加强青少年法治文化建设,就是在建设司法体系和文字法规的同时,更要培养未来一代的法治观念,加强对他们价值、心态、行为的法制教育,使他们知法、懂法、用法,为建设法治国家提供广泛的民众基础,这也关系到我国法治建设的成败。中共十七届六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深化文化体制改革、推动社会主义文化大发展大繁荣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指出,加强法制宣传教育,弘扬社会主义法治精神,树立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提高全民法律素质,推动人人学法尊法守法用法,维护法律权威和社会公平正义。检察机关作为司法机关,在刑事诉讼中对未成年犯罪进行矫治的同时,还肩负着预防、降低未成年人犯罪率和教育、培养他们成长的重任。本文从基层法治工作实践出发,分析总结加强对青少年、尤其是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法治文化教育问题。

一、常州市高新区未成年人犯罪的特征

目前,常州市高新区现有人口46.05 万人,18周岁以下未成年人6.75 万人,占人口总数的14.66%。自2010年1月至2012年5月,常州市高新区检察院共受理未成年人犯罪案件88 人,除小部分案件启动附条件不起诉程序外,最终提起公诉的罪名主要集中在抢劫罪、盗窃罪、聚众斗殴罪、寻衅滋事罪、强奸罪、故意伤害罪六类,所占比例分别为受理案未成年人犯罪总数的29.55%,27.27%,13.64%,10.23%,6.82%,3.14%。从目前的数据分析,常州市高新区检察院办理的未成年人案件主要有以下特征。

(一)自然特征

1.从性别特征上看,男性占绝大多数,共计81 人,占总数的92.05%。女性7 人,占总数的7.95%。

2.从年龄特征来看,17 周岁涉嫌犯罪的居多,有53 人,占总数的60.23%;16 周岁的次之,有27 人,占总数的30.68%;15 周岁的较少,有6人,占总数的6.82%;14 周岁的最少,有2 人,占总数的2.27%。

3.从文化程度特征看,未成年犯的文化程度主要集中在小学初中文化。其中小学文化23 人,占总人数的26.14%;初中文化54 人,占总人数的61.36%;高中及同等文化程度11 人,占总人数的12.50%;无大学文化的未成年犯。

4.从身份特征来看,外来人员有50 人,占总数56.82%;本地人员38 人,占总数43.18%。无业人员7 人,占7.95%。

5.从前科记录看,有4 名未成年犯罪嫌疑人曾受到过刑事处分。

(二)犯罪特征

1.三年来涉嫌犯罪的总人数呈下降趋势,外来未成年人犯罪比例较高。

2010年涉嫌犯罪39 人,2011年为37 人,2012年上半年为12 人。涉嫌犯罪的人数目前来看逐年递减,但是下降的幅度不大,外来未成年人犯罪比例占全区未成年人犯罪总数的56.82%。

2.侵犯财产犯罪数量居高不下,扰乱公共秩序犯罪比例上升。

在三年受理的88 位未成年犯罪嫌疑人中,涉嫌侵犯财产罪的比率共占总数的56.82%,每年均居于未成年人犯罪之首。寻衅滋事、聚众斗殴类扰乱社会公共秩序的犯罪在2010年占17.95%,但在2011年和2012年5 个月中分别占全部犯罪的29.73%和25%,上升幅度较大。由此可以看出,青少年心态不稳定、盲目性强,容易受外界因素干扰,行为缺乏深思熟虑,不考虑后果,往往会激情犯罪。

3.未成年人结伙犯罪突出,犯罪危害性大。

绝大多数未成年人的犯罪行为因其年龄、心智原因,犯罪手段一般,社会危害性相对较小。但也因为他们年幼,独立能力有限,天性使他们结合成小团体,共同犯罪现象突出。参与作案的一般以老乡关系、同学关系为主,并且往往会相互鼓励,相互帮助,分工明确。本次统计的88 人中,有35 人为结伙犯罪,占总数的39.77%,他们的行为扰乱了学校和社会秩序。

4.违法犯罪突发性强,行为具有盲目性。

通过高新区院组织的心理专家测试,我们发现,未成年犯在9 项因素上与同龄群体有显著差异,他们更加乐群外向、情绪不稳定、责任心差、自卑感强、忧虑抑郁、悲观消极、内心矛盾冲突较多、不能合理支配自己的感情行为、紧张虚弱。根据相关资料调查显示,初次违法的年龄在11 岁以前者,以后约有65%再犯罪;12~15 岁初次违法的人中,再犯罪率占54%;初次违法在16~21 岁的人,再犯罪率约占46%。在成年累犯中,在少年时期已经有违法犯罪者,较少年时期没有违法犯罪者多7 倍②。少年时期形成的人格缺陷,不仅会诱发未成年人犯罪,对其成年之后的行为也会产生很大的影响。

二、造成未成年人法治文化缺失的因素

培育公民的法治文化,包涵了“十项要素”:法律认知,法律情感,法律理念,法律遵守,法律运用,法律维护,法律认知,法律关注,法律期待和法律参与。青少年时期是公民人生从幼稚走向成熟的时期,在这期间,有很多因素会导致其文化法治素质的缺失。未成年人犯罪的文化因素,主要存在两个方面,一是一些未成年人自身的文化水平低,造成其存在一些品质的缺陷,如缺乏自控能力和正确认知能力;二是不可否认,未成年人走上违法犯罪道路,大部分都受到外部因素的影响,主要体现在家庭环境、学校氛围和社会环境的影响。一旦未成年人受到外部环境的不良影响和诱惑,又未得到及时引导和教育,容易形成冲动、盲目的个性,做出不计后果的冒险行为。

(一)自身文化因素

青少年时期是身体和心智成长的重要时期,在这期间人的心理、生理发生剧烈变化,逐渐从幼稚走向成熟。但是由于其文化水平低、自控能力差,易冲动,易受社会不良风气的影响从而走上犯罪道路。有的青少年受到侵害后胆小怕事、不敢声张,助长了犯罪分子的气焰,导致犯罪嫌疑人逍遥法外。

1.盲目效仿

青少年心理发育尚未成熟,判断是非、处理问题的能力较差,但好奇心强,长于模仿。如一群高中生在住校时被师兄以打耳光等手段抢走钱财。等到他们成为高年级生时,便也依葫芦画瓢耍威风,向学弟、学妹们要钱,结果锒铛入狱。

2.片面躲避

笔者曾经听到过这样的案例:一名心理变态的嫌疑人,多次在小区内跟踪10 岁左右的小女孩,强迫小女孩小便,趁此机会抠摸其下身。检察官在提审时,其自己供述经常作案。但事后只有一名女孩报案,如果其他被害人早点报案,就可以避免其他小女孩遭到侵害。因此要加强弱势群体青少年的自我保护意识。

3.盲目反抗

青少年思想单纯,遇事不够冷静理智,容易秉持“人若犯我、我必犯人”的原始同态复仇观念。有的青少年遭遇犯罪侵害后,难以选择克制的防卫方法,仅凭年少血性进行反抗,会不必要地扩大损害后果,最后造成难以弥补的损伤。

(二)外部文化因素

1.家长文化素质偏低,疏于管教子女

通过日常办案,我们发现未成年犯的家庭经济往往比较困难,特别是一些外来流动人员,有的家庭非常困难。大部分未成年罪犯父母都只有小学或者初中文化,有的忙于打工疏于管教子女;有的经济条件差无法满足子女的物质虚荣心;有的家庭不健全。家庭教育不当,缺乏沟通与疏导,造成未成年犯性格自卑、孤僻、冷漠。这些青少年纠集在一起,有号召力的“带头大哥”组织其他未成年人进行盗窃、斗殴、轮奸等犯罪。还有的未成年罪犯,自己曾是受害人,自身被侵害后,帮助施暴者继续侵害其他人的利益。在我院办理的一起强奸幼女案中,一名初中女生赵某被强奸后,为得到所谓的好处费,帮助犯罪嫌疑人将同班3 位未满14 周岁的女生骗至某出租屋内卖淫。其间,赵某数晚夜不归宿,但母亲从未询问过她晚上去了哪里,做了什么。案发后,另外3 名受害人均休学在家,身心受到了极大的伤害。

2.应试教育模式的局限性

现有的应试教育模式过于强调学习成绩,少年犯中称自己成绩处于中下或者跟不上的高达48.3%,且在犯罪前往往遭到同龄人的排斥。重智育、轻德育,在中小学中普遍存在。学生学习负担重,处于高压状态下,一旦因成绩不好受到老师或者家长的批评,就会产生自卑、自暴自弃等不良心理,极易受到不良群体的影响而误入歧途。部分学校管理不到位,特别是一些中专和技校。去读这类学校的都是成绩较差的学生,部分学生不以学习为主要任务,学生之间拉帮结派、相互攀比、打架斗殴事件得不到重视,为犯罪埋下伏笔。

3.社会不良文化因素影响

目前我国正处于社会转型时期,社会经济发展不平衡,部分未成年人提早进入社会,他们受到享乐主义、拜金主义等思想的影响,受黄色、暴力的网络、音像、书刊的腐蚀与毒害,很容易走上违法犯罪的道路。而我国现有的文化娱乐场所管理不完善,未成年人健康文娱场所缺乏。虽然网吧、营业性游戏室、歌舞厅等娱乐场所明文规定对未成年人不得开放,但在网吧,经常可以看见幼稚的面孔,他们借他人身份证上网。他们出入各种娱乐场所,小小年纪,已有丰富的恋爱经验。未成年人人生观、婚恋观、价值观的不成熟,愤怒时的冲动、热恋时的盲从、失恋时的愤愤不平或绝望,也是导致案件发生的直接原因③。

三、加强青少年法治文化建设的对策思考

法治文化具有时代性和民族性,法治文化的建设也必须符合一个国家的现实国情,即符合我国的社会主义性质,中华民族的精神品质,离开了对传统的继承和延续,文化建设就会失去方向性。2012年3月我国通过的新《刑事诉讼法》,对未成年人犯罪作出了附条件不起诉等专门的程序性规定,就体现出刑事司法中对未成年人的保护。邓小平曾说过:“加强法制重要的是要进行教育,根本问题是教育人。”加强青少年法治文化建设,就是为青少年提供健康成长的精神家园。

(一)积极发挥司法机关对青少年法治文化建设的主导作用

1.加强对于青少年群体的法治文化教育

司法机关可以利用司法资源的优势,比如:提供典型案例,组织模拟法庭,让学生感受法律的公正,明白犯罪最终要受法律的制裁;举办司法、执法机关开放日,让学生走进公安局、检察院、法院、少管所,明白犯罪行为后果的严重性;参观戒毒所,进行毒品知识讲座,让学生远离毒品的诱惑;在寒暑假组织法制讲座,回答法律困惑,帮助建立“是非防线”;制作一部常州市青少年普法教育动画片,充分考虑中小学生必须培养的基本道德、法律意识,包括爱国意识、权利义务、交通安全意识、环境保护意识、自我保护意识以及分辨是非的能力,根据其生理、心理特点和接受能力,依托常州动漫产业设计出青少年易于接受的卡通形象,起一些琅琅上口的卡通名字,以校园和身边的故事诠释法律,教导青少年保护自己。

2.加强对涉罪未成年人的帮教

在案件的侦查、审查、起诉、审判各阶段尽可能减少诉讼时间。未成年人在诉讼程序中大多会产生心理负担,诉讼时间越长,其心理压力越大,抵触情绪越强。同时除了对案件事实证据进行搜集,还要对导致未成年人指控罪行的主客观原因、对未成年人特殊性格形成产生重大影响的情况进行调查,查清他们成长的过程、犯罪原因及作案的动机和目的④。司法实践充分证明,在办理未成年人案件时,并不能机械地追求其被判处有罪的结果,还要综合考虑案件事实、犯罪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认罪态度,本着教育挽救、治病救人的人文关怀精神,做出合理的处理。

常州市检察院日前成立全省首批未成年人检察专门机构——未成年人检察处。建立了“五位一体”未成年人检察机制,将批捕、起诉、预防、监所以及民事行政检察职能有机统一,依托社会企业等社会力量,成立“观护矫正工作站”,为涉罪外来未成年人提供取保候审条件。例如,常州市高新区检察院检察官们联合辖区内有社会责任感和爱心的大型知名企业,如常蒸蒸发器有限公司、江苏华捷服饰有限公司,江苏德春电子科技有限公司等,成立未成年人帮教工作站。将主观恶性小、罪行较轻、无取保候审条件的涉罪未成年人安排至这些公司工作,其犯罪情况除公司领导外,公司其他人员均不知道。他们也像一般职工一样工作、生活,并且同工同酬,待遇不受任何歧视。考虑到体力和文化因素,未成年犯罪嫌疑人主要从事勤杂工作,年满十六周岁的可以根据本人意愿操作技术。这一举措得到了广泛的好评。一方面,使本地无亲友的未成年犯罪嫌疑人有地方可去,降低了未成年犯人的羁押率;另一方面,他们靠自己的劳动获得生活来源,不再无所事事,混迹社会。实践证明,进入企业后,很多未成年人掌握了机床操作技术或者缝纫技术,学到了一技之长,为以后找工作打下了良好基础,甚至有些人因为表现突出,在案件审结后继续被公司留用。

(二)积极发挥学校对青少年法治文化建设的主体作用

1.大力开展对青少年的法治教育活动

绝大部分适龄青少年的大部分时间都是在学校中度过的,因此学校对于青少年法治文化建设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学校是培养青少年法制观念的主要阵地。中小学及高校均应该德智并重,特别应注重学生青春期的心理和生理教育。设立心理咨询室,对于出现情感障碍的未成年人及时疏导。聘请法制宣传员讲授课程、组织参观少教所、观摩庭审,提高青少年遵纪守法的意识。联合公安部门、文化部门对校园周边网吧、游戏室等进行环境整治,有效净化未成年人健康成长的外部环境。正是由于学校的教育,总的来说,在校生犯罪率很低。高新区检察院三年来办理的未成年在校生犯罪仅2 人,这跟学校预防得力有很大关系。

2.努力保证涉罪未成年人的继续学习权利

很多学校,一旦有学生违法犯罪后,往往就劝其主动转学、退学或是开除学籍。很多未成年犯不得不转而学习其他与之前所学无关的专业或者索性中断学业。这在某种程度上并不利于有罪错的青少年重新回归社会。我国签署的《联合国经济、社会、文化权利国际盟约》以及《联合国少年司法最低限度标准规则》等国际公约均规定人人有受教育的权利,教育应当尊重自由、平等,促进理解、宽容。涉嫌违法犯罪的未成年人在复学、升学、就业方面享有与其他未成年人相同的权利。因此,当案件终了之后,学校仍然应当接纳未成年人继续学习。

(三)积极发挥社区、家庭对青少年法治文化建设的影响作用

1.加强青少年法治文化教育外部环境培育

青少年的业余时间主要在社区中度过,特别是有些有不良行为的青少年往往都已不再继续上学。居委会要为本社区的青少年健康成长创立良好的外部环境,要加强社区的法治宣传,开展法治教育和法律帮扶活动。还可借鉴外国经验,建立全社区青少年社会服务网络,为青少年就业提供服务。家庭是社会的细胞,父母是孩子无声的榜样。父母要学法懂法,做守法公民。主动和孩子讲解法律故事,讨论典型案例,进行法治宣传。

2.对涉罪未成年人做好矫正转化工作

与成年人不同,青少年犯罪会影响其一生的发展,一个未成年人的堕落,会给一个家庭、一个家族带来悲剧性的打击。一次犯罪并不可怕,可怕的是心灵的堕落。因此1989年联合国《儿童权利公约》第3 条第1 款提出“关于儿童的一切行动,不论是公、私社会福利机构,法院,行政当局或立法机构执行,均应以儿童的最大利益为首要考虑”。在对青少年犯罪进行定罪量刑的时候,由于为其提供不良环境的家庭、学校和社会对青少年犯罪负有一定责任,那么刑法中罪责自负和报应刑的观念在青少年刑事司法中就应进行充分转化,认识到国家、社会和家庭对青少年犯罪所应承担的责任。街道、乡镇、社区携手,以“开启青少年心结、矫正问题青少年”为工作目标,从源头上预防未成年人犯罪,努力实现“社区未成年人零犯罪”。在相关社区成立未成年人特殊检察站即“365 阳光驿站”,为社区内未成年人提供更优化的成长环境,实现社区内未成年人“零犯罪”的目标。

(四)积极发挥文化部门对青少年法治文化建设的护航作用

各级文化部门要将法治文化建设与青少年的学习、活动、生活有机结合,开展各种主题教育活动,形成具有本地特色的法治文化品牌。在乡村、学校、企业、机关以及商场、公园、影院等公共场所充分挖掘各种有效资源,把辖区变成法治文化的大课堂。把枯燥的法律法规条文演变成具有文学性、艺术性、教育性、亲民性、温馨性的语言。设立健康文娱场所,使未成年外来务工人员的过剩精力得以释放,减少不安定因素。文化执法部门要加强对文化市场的检查,查处和打击毒害青少年身心健康的图书、光碟、动漫、游戏、玩具等污染产品,净化文化市场。

(五)积极发挥社会组织对青少年法治文化建设的参与作用

首先,要建立健全全社会加强青少年法治文化建设的领导和综合协调机构,由市政法委牵头,法院、检察院、公安局、司法局、教育局、文广新局、共青团、妇联、街道、社区等相关单位参加,制定全年工作计划,分解落实工作任务;其次,要健全制度机制,对成员单位工作进行督查,纳入全年考核指标;第三,发挥社会组织、志愿者组织的作用,吸收他们参与青少年法治文化建设;第四,加强对违法犯罪的青少年矫正工作,以澳大利亚为例,澳大利亚政府设立青少年司法局,由其专门从事违法犯罪的青少年非司法矫正工作。在青少年自愿参与矫正的情况下,为每一名涉案未成年人制定一个纠正完善计划,使其参与社会服务,加强心理指导,开设就业培训的课程,帮助其实现心理上和行动上的改变,从而使每个参与纠正计划的青少年得到符合个性的、良性的辅导、支持和矫正。我们也可以借鉴这种模式,实现违法犯罪的青少年心灵的救赎。

注释:

①刘斌:《中国当代法治文化的研究范畴》,《中国政法大学学报》,2009年第6 期,第6 页。

②王牧:《犯罪学》,吉林大学出版社,1992年,第179-180 页。

③在讯问未成年犯罪嫌疑人时,我们发现此类案件中的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往往都有较为强烈的情绪,并直接转化为作案动机。

④康树华:《预防未成年人犯罪与法制教育全书》(中卷),西苑出版社,1999年,第209 页。

[1]郭建安,郑则霞.社区矫正通论[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4.

[2]佟丽华.对未成年人有关的法学研究的反思[J].政法论坛,2001(6):22-31.

[3]张美英,祁胜辉.刑法的谦抑性原则在少年司法中的体现[J].青少年犯罪研究,2001(6):81-85.

[4]夏敏,高绍安.少年审判:惩戒与关爱——少年审判改革研讨会观点综述[J].中国审判,2007(12):56-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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