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青松
(东北林业大学,黑龙江哈尔滨 150040)
政治社会学视角下林业企业社会责任体系构建
王青松
(东北林业大学,黑龙江哈尔滨 150040)
林业企业不仅是一个经济组织,同时也是社会组织,具有社会性,因此需要承担社会责任。从政治社会学视角,提出林业企业的社会责任包括经济责任、生态责任、文化责任,并从国家与社会互动关系的角度,提出林业企业社会责任的承担具有的重要政治社会价值。
林业企业;政治社会学;社会责任;价值
近年来,极端天气频发、生态环境问题引起世界各国的广泛关注,人们越来越认识到人类的生存质量与环境的关系密不可分。2009年6月,温家宝总理在中央林业工作会议上强调,“林业在贯彻可持续发展战略中具有重要地位,在生态建设中具有首要地位,在西部大开发中具有基础地位,在应对气候变化中具有特殊地位。”因此,现代林业企业在寻求自身发展的同时,如何担负起相应的社会责任,以实现经济效益、生态效益和社会效益的和谐统一,是当前林业企业发展过程中的主要问题。
林业企业社会责任属于企业社会责任的一种,迄今为止学术界对于企业社会责任的研究成果非常丰富。学术界公认的完整意义上的“企业社会责任”概念是由英国学者欧利文·谢尔顿1924年提出的,他认为企业在生产商品获取利润的同时也应关注产业内外各种群体的需要,企业的经营应该有利于增强社区服务水平,为社区利益作出贡献,社区利益作为企业社会责任的一种衡量尺度,应远高于企业盈利。之后,学者们主要从社会契约论角度、利益相关者理论角度对企业社会责任的内涵做了界定。在中国,关于企业社会责任的系统研究始于改革开放以后,学者们从社会学、管理学、经济学、伦理学和政治学等视角对企业社会责任进行了探讨[1]。
在可检索的文献中,有关林业企业社会责任的研究并不多。胡江、陈刚华(2007)[2]认为林业企业应当履行其经济责任,保护生态、促进人与自然和谐的责任,可持续发展与节约资源的责任,培训员工、保证员工健康和待遇的责任,承担发展科技和自主知识产权的责任。印中华、宋维明、田明华(2011)[3]认为,林业企业不仅是股东谋取利润的工具,还需要承担对消费者、供应者、竞争者、所有者、员工、环境、社区以及政府等多重利益相关者的责任。蒋德启,田治威(2011)[4]基于森林资源的特点,认为林业企业应承担森林持续经营的社会责任,基于产销链应承担采购、生产和销售环节的社会责任;在生产环节,应承担森林可持续经营和森林认证的责任;在销售环节应承担林产品绿色营销的社会责任。文献检索发现,既有的对林业企业社会责任的研究基本上是在经济学、管理学的范畴内展开,林业企业社会责任的政治社会价值有待进一步诠释,本文将对此进行探索。
《布莱克维尔政治学百科全书》将政治社会学定义为“对社会结构与政治体制、社会与政治的相互关系进行研究的科学。”拉什将政治社会学的任务界定为:“探究和解释政治和社会之间、社会制度和政治制度之间、社会行为和政治行为之间的关系。”[5]简言之,政治社会学是对政治与社会相互关系的考察。
从政治社会学的视野看:
首先,林业企业具有社会性。林业企业作为一个经济实体,以盈利为目的;但同时林业企业作为一个社会组织,处于社会环境之中,是社会系统中的一种次级群体,具有社会性。林业企业的社会性决定了其不仅要有盈利的目的,而且需要承担服务社会,奉献社会的责任。林业企业服务社会、奉献社会,不仅表现在林业企业为社会提供优质的林产品与服务上,更表现在林业企业能为社会承担更多的责任与义务上。
其次,政治的核心问题是权力,政治关系的基础是经济关系。林业企业生存于一定社会之中,以一定的政治权力架构和经济关系体系为约束,必须让渡一部分权力给政府或社会,以换取企业在有序竞争的市场中生存,在复杂的社会矛盾冲突中发展。因此,无论从政治道德规范、政治法律还是政治制度来看,林业企业都必须承担相应的社会责任。反过来,林业企业社会责任的增强,也会提升其政治地位和决策中的话语权。
基于此,在综合国内外学者对企业社会责任的内涵界定的基础上,本文提出林业企业的社会责任包括经济责任、生态责任、文化责任。
国外许多学者认为,企业社会责任中位于处于最基础地位的是经济责任,没有经济责任,其他责任无从考虑。对于企业经济责任的界定,最早认为是维护股东利益的最大化,但是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以及人们对社会责任认识的深入,企业经济责任的内容也随之不断扩展。美国著名经济伦理学家乔治·恩德勒认为,企业既要追求经济上的盈利,又应把对环境和社会效益的追求纳入到经济盈利的过程中。林业企业由于其生产产品及原材料使用的特殊性,决定了其承担的经济责任是按社会需求高效率地生产物品和提供服务,维持林业企业的正常运行和所有者的投资利益。具体而言,林业企业的经济责任至少应包括两个方面:
首先,要提高林业企业的经济效率。科斯认为,企业存在的理由是降低交易成本,这实质上就是通过成本的降低来达到提高效率的目的。林业企业可以通过节约、高效、综合、循环地利用林业资源,提高自身的效率,效率的提高,收益的增加,相应的会通过增加纳税的方式增加社会总收入;或者由于生产率的提高,扩大再生产,增加就业岗位;或者可以发展以森林旅游为主的林业第三产业,在几乎不增加碳排放的情况下,增加就业岗位和 GDP总量,从而对社会有所贡献。同时,林业企业为社会提供木材等原材料,是社会生产总过程中的一个环节,现代林业企业通过自身生产行为中的良性变化来推进社会生产总过程的低碳行为,增强企业效率,满足社会需求,从而充分发挥森林的经济效益、生态效益和社会效益。
其次,林业企业需要建立相对公平合理的利益分配机制。在提高林业企业经济效益的同时,还需要建立公平合理的利益分配机制。利益相关者理论认为企业是所有利益相关者实现其利益的契约联结。因此,林业企业在实现股东利益的最大化的经济责任时,还应该建立一个相对公平合理的企业利益分配机制,保障企业员工、消费者、政府等利益相关者的利益。
马克思曾经说过,劳动首先是人和自然之间的过程,是人以自身的活动来引起、调整和控制人和自然之间的物质变换的过程。林业企业是人与自然物质资源变换的实体场所,它的生产过程也就是人类进行物质变换的过程。林业企业的生产对象是森林资源,即森林、林木、林地以及依托森林、林木、林地生存的野生动植物、微生物等。所以,林业企业的存在应该具有保护自然生态环境的天然责任。如果林业企业割裂了物质变换的过程,将会破坏自然原有的系统构造机能,威胁所有生命的生存和生长,从而使人与自然环境之间不能完成生命能量的转换和循环。纵观当今世界,环境状况日益恶化,大气、水、海洋的污染日益严重,野生动植物生存面临危机,森林及矿产过度开采,给人类生存和发展带来了很大威胁。而森林可以起到保持水土、净化空气、改善环境和保持生态平衡多种功能。所以林业企业应当在提高企业效能和效率的同时,积极建立和实施环境保护策略。营林企业要对森林进行合理培育和科学采伐,在发挥森林经济效益的同时,最大限度地发挥森林的生态效益,承担其生态责任。林产品加工企业在生产中,应采取低碳环保的生产工艺,生产出绿色环保的林产品,满足消费者对林产品经济价值和生态价值的双重需求。林产品流通企业要通过市场准入机制、森林认证等方式为社会提供可持续经营的木材及其他林产品,保证市场上流通的林产品来源于合法经营的木材,避免非法木材进入流通领域,从而确保林产品的生产不会对生态环境造成不利影响。通过这三类企业的积极努力,可以实现从培育、生产加工到流通环节的生态责任。
2011年10月,《中共中央关于深化文化体制改革 推动社会主义文化大发展大繁荣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中指出,深化文化体制改革需要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以科学发展为主题。2009年6月,中央召开的首次林业工作会议明确指出实现科学发展必须把发展林业作为重大举措,建设生态文明必须把发展林业作为首要任务。因此,林业发展仅有产业和生态是不够的,如果仅仅提倡林业企业的可持续经营而没有将其上升到文化价值层面,那么它仅仅可以理解为从技术、经济角度上的经营技术体系,只有将可持续发展和可持续经营理念,将生态理念作为一种文化责任贯穿到林业企业的生产行为过程中,才能使经营森林成为一种社会行为,才能产生完美的科学经营系统。林业企业的经营理念应该扎根于社会文化中,使生态和产业要素融入文化系统中,走人与自然和谐共生之路[6]。林业企业的文化责任的核心是构建生态文化,为生态文明建设做贡献。林业企业要将生态理念作为自己经营的指导思想,贯穿到企业经营的各个方面,要以可持续发展作为指导思想,善待自然、保持人和自然之间的生态平衡,实现企业、人和社会的可持续发展,提高林业企业的核心竞争力和生命力。在这一过程中,要加强对企业经营者和员工的教育,正确处理企业经济责任、生态责任和文化责任之间的关系,增强生态文明意识,自觉维护生态文明。在所有的行动中,坚持科学发展观,正确制订和确定林业企业发展战略和规划,大力发展低碳经济,合理利用林业资源,努力提高资源利用率,保护好后备资源,实现林业资源的永续利用,为林业企业的长远发展进行科学的谋划。
从国家与社会互动关系的角度看,林业企业社会责任的承担具有重要的政治社会价值:
林业企业通过承担其经济责任,提高生产效率和经济效益,为国内市场提供更多的林产品,可以降低我国对林产品进口的依赖程度。近年来我国的原木进口量猛增,从1999年的1 013.5万立方米提高到了2010年原木进口3 434.75万立方米[7]。国家林业局预计,到 2015年我国木材缺口数将高达 3亿立方米。而出于生态环境的压力以及促进本国木材产业发展的考虑,世界主要木材出口国家纷纷采取措施限制木材出口。例如,我国最大的进口木材来源国——俄罗斯于2008年底宣布2009年将出口木材关税上调到80%以上。拥有非洲“森林王国”之称的加蓬,也决定从2010年1月起禁止原木出口[8]。随着世界经济进入后金融危机时代,全球经济和贸易增速下滑,国际贸易保护主义不断增强。据商务部提供的相关数据,2000—2010年中国林产品出口贸易摩擦案件共发生20余起,累计涉案金额达16.37亿美元。中国主要林产品从2002年起几乎每年都遭受了不同程度的来自欧盟、美国和加拿大等发达国家发起的反倾销和反补贴调查。截至2010年,中国连续 15年成为遭受反倾销调查最多的国家,连续 4年成为遭反补贴调查最多的国家[9]。因此,从长远看,要从根本上解决我国木材供给安全问题,就要立足国内,林业企业要大力培育人工用材林资源,在生产过程中改善生产工艺,转变粗放型经营模式,尽量减少资源消耗和废物排放,提高林产品的附加价,使林木资源的价值都得到充分体现和利用,夯实森林资源培育和优质木材资源储备这两个基础,这在一定程度上将有助于缓解木材缺口局面,减少进口依赖,增强自力更生能力,减少贸易摩擦及绿色壁垒,进而维护我国的经济安全。
林业企业承担生态责任,并将生态意识融入到文化中,有助于提升中国的国家形象。目前,在国际气候合作治理中,林业问题、生态环境保护问题是世界各国关注的焦点,也是履行《京都议定书》等许多重要国际公约的主要途径,更是国际气候谈判中的核心议题之一。能否在国际谈判中增强话语权,直接关系到中国作为一个负责任大国的形象,也关乎中国的国际地位。1995年中国政府制定了《中国21世纪议程——林业行动计划》,提出中国21世纪林业发展的各阶段目标,并指出2050年我国将建成比较完备的林业生态体系和比较发达的林业产业体系。2007年,中国政府发布了《中国应对气候变化国家方案》,提出了林业增加温室气体吸收汇、维护和扩大森林生态系统整体功能、构建良好生态环境的政策措施。2009年,中国国务院总理温家宝在中央林业工作会议上,明确提出应对气候变化必须把发展林业作为战略选择。同年,国家林业局发布了《应对气候变化林业行动计划》,指导各级林业部门开展应对气候变化工作。据统计,1980—2005年,中国通过持续不断地开展植树造林和森林管理活动,累计净吸收二氧化碳46.8亿吨,通过控制毁林,减少排放二氧化碳4.3亿吨,两项合计51.1亿吨。全国森林净吸收的二氧化碳,相当于同期工业排放总量的 8%,对减缓全球气候变暖做出了重要贡献[10]。2003至2008年,森林面积净增2 054万公顷,森林蓄积量净增11.23亿立方米,人工林保存面积达6 168.84万公顷,居世界第一。同时以森林资源为经营对象的林业产业是绿色的低碳产业。发展以森林资源培育为主的林业第一产业,扩大森林面积,提高森林质量,可以不断增加森林碳汇总量。发展以木材加工为主的林业第二产业,增加木材使用数量,延长木材使用寿命,可以提高木质林产品在整个碳贮存中的比重。森林是一种具有可再生、可降解的绿色能源。
总之,中国通过植树造林、通过林业企业的可持续经营,发展低碳经济,减少碳排放量,通过中国林业政策同国际间的利益相协调,从而寻求全球经济发展和环境保护的平衡,这可以减弱生态问题国际化和政治化对中国的消极影响,为更好地履行有关国际条约打下日益坚实的基础,从而维护和提高中国的国家形象。
[1]魏亚南,吴右.国外企业社会责任定义发展的研究综述[J].商业时代,2011(24).
[2]胡江,陈刚华.林业企业应当承担的社会责任[J].中国林业,2007(7).
[3]印中华,宋维明,等.中国林业企业社会责任的思考[J].世界林业研究,2011(4).
[4]蒋德启,田治威.试论我国林业企业的社会责任[J].林业经济,2011(8).
[5]景跃进.政治社会学:主题、取向与学科[J].江苏社会科学,2006(6).
[6]曹玉昆,张丽丽.基于现代林业的国有森工企业文化建设研究[J].东北农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0(4).
[7]国家林业局.2011中国林业发展报告[EB/OL].http ://www.forestry.gov.cn/portal/jjyj/s/1585/content-510554.html.
[8]程宝栋.全球金融危机下我国木材贸易发展及政策取向[J].林业经济,2009(8).
[9]印中华,宋维明,等.中国林业产业应对国际贸易壁垒的策略研究[J].世界林业研究,2011(12).
[10]中国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编制.中国应对气候变化国家方案[EB/OL].2007-06-04.http://www.sdpc.gov.cn/xwfb/t20070604_139486.htm.
An Analysis of the Social Responsibility of Forestry Enterprises Seen from Political Sociology Perspective
WANG Qingsong
(Northeast Forest University, Harbin, Heilongjiang 150040)
Forestry enterprise is both an economic organization and a social organization, and therefore needs to take social responsibility. From the perspective of political sociology, this paper presents the social responsibility a forestry corporation shall bear, including economic responsibility, ecological responsibility, and cultural responsibility. Then from the perspective of state and social interaction, the paper holds the fact that forestry enterprises shall bear certain social responsibility has an important political and social value.
forestry enterprises; political sociology; social responsibility; value
C914
A
1009-8135(2012)04-0052-04
2012-04-22
王青松(1980-),女,山西晋城人,东北林业大学讲师,在读博士,从事政治学、林业经济管理研究。
本文系中央高校基本科研业务费专项资金项目“基于政治社会学视角的林业企业社会责任研究”(DL11AC06)和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11BJY101)阶段性成果
(责任编辑:于开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