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我国专利重复授权问题的法律思考

2012-04-01 09:07
关键词:干系外观设计专利权人

白 丽

(忻州师范学院法律系,山西忻州034000)

对我国专利重复授权问题的法律思考

白 丽

(忻州师范学院法律系,山西忻州034000)

禁止专利重复授权是专利法中的核心内容。目前,我国经过修订的《专利法》,虽然对于专利制度的完善起到了一定的促进作用,但是对于重复授权的问题,并没有给予彻底的解决,无论是在理论界还是在司法实践当中,都存在一些问题。因此,通过有效的制度建设,避免法律重复授权并解决相关的侵权诉讼,具有重要的法律意义和社会意义。

专利;重复授权;争议;制度建设

专利权制度的构建,对于我国的经济发展和科技进步具有重要的推动作用。目前,我国经过修订的《专利法》,虽然对于专利制度的完善起到了一定的促进作用,但专利重复授权的问题并未得到有效解决,无论是在理论界还是在司法实践当中,都存在着一些问题。这些问题的存在,不仅使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难以得到保证,也大大降低了专利法的公信力。

一、禁止专利重复授权的法律价值分析

由于科学研究在空间上的分布较为不均衡,一些发明创造会出现异形同构的现象。这些在本质上类似、形式上雷同的发明创造,存在提出专利申请时同时获得专利授权的可能性,这就构成了专利重复授权。这里的“重复授权”强调的是,技术方案相同甚至等同的专利权再次出现。无疑,这里的“再次”,应当放在“同一时期”这一时空前提下进行断定。在特定的同一时期内,一旦出现本质上相同的发明创造被授予大于一项且同时处于有效状态的专利权,就构成了专利重复授权。从本质上来看,专利权属于一种产权。根据制度经济学的观点,产权具有排他性、实施产权的约束性和产权结构的历史选择性等属性。[1](P124~125)这种特性决定了一项发明创造只能被允许授予一项专利权,以保证其垄断性。

专利重复授权,不仅会大幅度地增加审查人员的工作量,造成人力、财力、物力的浪费,更会对专利权的公信力造成严重的负面影响。[2](P91~93)这是因为,基于专利的发明创造本质,专利的授权应当具有不容置疑的独立性。专利重复授权的出现,使这种独立性被破坏,也打乱了发明人与国家或社会公众之间的专利“契约”的对价平衡机制,使专利权的独立性、法律性、公信性无从体现。

从历史渊源的角度来看,专利法的出现,正是出于尊重知识、技术和创造的目的,鼓励和促进科技进步。专利法的出台,为专利权人、利益干系人和社会公众提供了一种“稳压器”,保障各方的利益不受侵犯。因此,立法目的决定了专利法应当避免专利重复授权现象的出现。

禁止专利重复授权,具有多重法律价值。对于专利权人来说,禁止专利重复授权,可以有效避免自身利益受到威胁。[3]专利权人进行专利申请,需要向外界公布自己独立创造的技术信息,其目的也正在于在专利法赋予的特定时限内通过实施许可等途径获得一定的经济收益。这种利益是独立的、排他的、不容侵犯的,如果出现专利重复授权的现象,专利权人的利益就缺乏有效保障。同时,专利重复授权通常会引起法律诉讼,使重复授权的各个主体受到严重干扰。

从利益干系人的角度来看,禁止专利重复授权,可以有效避免侵权控诉的影响。专利权的主要利益干系人是通过专利许可合同实施某项专利的第三方。根据法律精神,这些利益干系人的经济利益同样应该得到有效保障。如果出现专利重复授权的现象,这些利益干系人就会在不知情的情况下侵犯另一项或更多的专利,从而存在受到侵权控诉的可能。对于社会公众而言,专利重复授权使他们不能自由享有、使用已经进入公共领域的发明创造。

二、当前我国专利重复授权相关的争议分析

(一)专利的范围界定存在争议

在21世纪,法律意识已经得到普及。禁止专利重复授权,已经在不同国家得到法律部门和社会公众的普遍认可。但是,对于专利的范围界定,则尚未达成共识。在多数国家,专利的范围被限定在“发明”这一概念上。在这些国家,实用新型制度并不受到法律保障。[4]可以说,在国际范围内,专利重复授权,意味着发明专利的多次授权。

在我国,情况则有所不同。发明、实用新型技术和外观设计均被作为专利对待,这在客观上导致专利重复授权的覆盖范围更为广泛。同时,这也加大了解决专利重复授权问题的难度。

(二)对重复授权的理解存在分歧

根据我国专利法的有关规定,同一申请人的同样的发明创造的选择性授权和先后授权得到国家法律的认可,这又在相当程度上加剧了解决专利重复授权问题的难度。在司法实践中,对于专利重复授权,存在不同类型的理解,这种理论性的争议与我国法律现代化的发展趋势是背道而驰的。

(三)既有法律体系与专利重复授权的关系

在我国,从权利设置的层面来看,实用新型和发明专利之间的重复授权存在显著差别。但是,它们涉及的对象均是技术方案,除了保护期限之外,两者的独占权均得到法律认可。一旦发明专利和实用新型被重复授权,会造成执法中的理解混乱和执行偏差。因此,既有法律体系与专利重复授权存在相互加强的现象。

(四)有关“同样的发明创造”的认定

专利重复授权,意味着同样的发明创造被授予多项的专利权。在这里,如何理解“同样的发明创造”,就成为界定专利重复授权的法律基础和逻辑前提。[5]在这一点上,理论界存在一定的争议。

(五)重复授权后的救济制度分析

专利重复授权的存在,会对专利权人、利益干系人、社会公众造成相当程度的负面影响。如何合理确定司法部门、专利主管部门、专利管理机构的职责和权限,并保证专利权人和利益干系人的合法权益,成为亟待解决的重要课题。

三、加强我国专利授权制度建设

专利重复授权会导致专利权的“名存实亡”,禁止专利重复授权,具有重要的法律价值。因此,通过有效的制度建设,避免法律重复授权并解决相关的侵权诉讼,具有重要的法律意义和社会意义。

(一)透过法律价值平衡各方的利益

法律的存在价值,不仅仅在于各项条文规定,而且在于对各方利益的保护及协调。从我国专利立法及修改的情况来看,有关立法重点已经从保护专利权人利益向保护社会公众利益过渡。

根据国外发达国家的经验,平衡专利权人与公众权利之间的矛盾,是专利权存在的重要价值。例如,美国专利法不重视实用新型,而对外观设计进行了专门的、独立的立法,这就有效避免了专利重复授权出现的可能,也对各方的利益进行了清晰的范围界定。因此,我国法律部门要转变立法精神和执法观念,在专利法制度建设的进程中,有效借鉴国外发达国家的经验,将重点放在保护社会公众的利益方面,使各个方面的利益能够得到有效的平衡。

(二)在立法上要细化

专利重复授权,在很大程度上是由于立法工作不够细致引起的。因此,要解决专利重复授权的问题,就要从立法工作的细化入手,对发明创造、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及保护期限的概念和范围进行清晰的界定。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可以针对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进行单独立法,这样可以有效解决专利方面的逻辑混乱和限制过多等情形。

(三)申请阶段的相互转换制度

在专利法的司法实践中,应当保障有关制度具有较强的可操作性。发明和实用新型在申请阶段相互转化,保障专利申请人在发明不被授权的情况下可以进行实用新型的申请。这不仅能降低申请人的经济成本,也可以降低专利行政管理部门的工作复杂程度。同时,允许发明和实用新型在申请阶段进行相互转化,既可以保护专利权人的合法权益,还可以有效规避禁止专利重复授权的例外规定,从而使专利法的整体法律体系显得更加稳健和合理。

(四)构建临时保护制度

考虑到我国专利立法及执法现状,应当有效加强发明专利申请的临时保护,进一步保障申请人的权益。目前,这种临时保护还不具有鲜明的排他性。在司法实践中,可以进行合理化规定,在临时保护的时间段内,如果发现未经授权实施其技术的情形,申请人可以要求对方支付一定比例的技术使用费。如果双方或多方存在争议的,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有关部门也要加快对此类情形的审查程序,以便更早地确定各方的权利,加强专利法的公信力。

(五)实施检索报告制度

检索报告制度是指由于不经过实质审查而登记的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可能不符合授权的实质要求,为有效防止外界各方违法行为的侵犯,对已登记的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进行适法性和有效性确认的制度。[6]我国专利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建立体系完整、分类精详的专利检索报告制度,便于有关方面就发明创造、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进行信息检索,并据此做出策略调整。

四、结语

由于立法失误和执法偏差,专利重复授权是专利法领域的重要缺陷,在有关概念界定上也存在着显著的逻辑混乱现象。笔者通过对有关概念的回顾和相关争议的剖析,结合国外先进经验,提出了专利重复授权制度建设的若干建议。在法律全球化、现代化、规范化的宏观背景下,切实完善专利法制度,构建与国际专利制度接轨的法律制度体系,对技术、创造进行鼓励,对于积极推动经济建设的大局,具有重要意义。

[1]卢现祥.制度经济学[M].北京:中国发展出版社,2004.

[2]程永顺.中国专利诉讼[M].北京:知识产权出版社,2005.

[3]高永迈.重复授权的专利可构成对在先专利的侵权[N].中国专利报,1990-08-24(4).

[4]王桂玲.禁止专利重复授权研究[D].中国政法大学,2008.

[5]田丹.对中国专利法中“禁止重复授权”原则的分析[J].法制与社会,2008(9).

[6]张广良.论专利权保护范围的确定原则[J].电子知识产权,2009(10).

责任编辑 叶利荣 E-mail:yelirong@126.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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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73-1395(2012)09-0029-03

2012-05-10

白丽(1981-),女,山西保德人,讲师,硕士,主要从事企业法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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