影子银行的发展及其监管

2012-04-01 21:47周卫江
财经理论与实践 2012年3期
关键词:影子贷款资产

周卫江

(四川大学 经济学院,四川 成都 610042)*

一、引 言

自2008年全球金融危机发生后,影子银行受到越来越多的关注。2010年7月,美国通过了《多德-弗兰克法案》,对产生系统性风险的影子银行提出新的监管要求。在2010年11月G20首尔峰会上,加强对影子银行的监管成为会议议题之一,要求金融稳定委员会(FSB)提出加强影子银行监督管理的可行性建议。中国银监会近年来也将防范影子银行风险提上重要议事日程,防止影子银行风险向银行体系传导。

在放松金融管制和金融自由化的背景下,影子银行得到了快速发展,并形成了极其庞大的规模。影子银行这一概念的形成是在本世纪初,随后针对影子银行的研究开始逐渐增多。各国政府和国际金融组织在认真反思影子银行对全球金融危机影响的基础上,纷纷提出了加强影子银行监管的措施。在我国的银行体系之外,仍然存在着接受较少监管依然提供融资服务的机构,也存在一些类似资产证券化的业务,这些都具备了影子银行的特征,其潜在风险和在局部地区形成的借贷风波已经引起了监管部门的高度关注。本文试图借鉴国内外对于影子银行研究的最新成果结合我国影子银行发展动态,提出对其监管的政策建议。

二、国外影子银行的发展与特征分析

(一)影子银行的发展历史

2007年,美国太平洋投资管理公司董事保罗·麦考利(Paul McCully)首次提出影子银行系统(shadow banking system)[1],2010年5月6日美国财长盖特纳在向金融危机调查委员会就金融危机起因作证时指出,“影子银行是指在传统银行监管范围之外提供基础银行类服务的金融机构和金融活动网络。”[2]2010年4月7日,美联储主席伯南克在达拉斯地方议会演讲时谈到“影子银行”时讲:“这些中介机构之所以被称为影子银行是因为它们提供的服务形成了对商业银行的竞争或是替代,更重要的是,银行的负债是存款,而影子银行的负债不是存款。而且影子银行的杠杆率更高,风险透明度也不如商业银行。”[3]

影子银行出现的根本原因在于上个世纪70年代以来金融体系发生了根本性的变化,金融创新和80年代储蓄银行危机暴露出当传统银行面临着来自货币市场共同基金(MMMFs)等非银行机构的竞争,即使有限制存款利率上限的Q条例的保护也无济于事,许多储蓄贷款机构遭受挤兑,损失惨重并导致数以百计机构的破产。这次危机催生了两项新的法律,即1989年《金融机构改革、复兴和实施法案》和1991年《联邦存款保险公司改进法案》,这两项法案的目的在于改进金融监管体系,但实际效果却成为金融机构试图在监管框架外发展的动力。

1999年11月4日美国参众两院通过的《金融服务现代化法》和2000年底通过的《大宗商品期货现代化法》为影子银行的大规模崛起铺平了道路。《金融服务现代化法》以强调“效率和竞争”为立法观念,全面整合了美国的金融法律体系,结束了自《格拉斯-斯蒂格尔法》制定以来长达66年的银行、证券、保险分业经营的格局。《金融服务现代化法》生效后,商业银行开始大举进入投行业务,通过提供优惠贷款条件,争取客户的承销和并购业务,同时扩大了抵押支持证券(MBS)和担保债务凭证(CDO)等证券化和信用衍生品业务;一些大型人寿保险公司竞相收购投资银行;美国国际集团(AIG)和联合保险公司则大规模参与信用衍生品交易。《大宗商品期货现代化法》明确规定,场外交易(OTC)产品不在监管当局的管辖范围之内。以信用违约互换(CDS)为代表的信用衍生产品和证券化都属于场外交易产品,发展速度十分惊人,其规模越来越大。据国际清算银行的估计,截至2005年底,全球范围内的CDS名义价值总计13.9万亿美元,到2008年9月底,预估的名义总额为58万亿美元。经过不断发展,影子银行的规模与传统银行体系几乎相似,以美国为例,在其巅峰时期资产约为10.5万亿美元,甚至超过了商业银行总资产[6]。

纽约联邦储备银行的研究人员Pozsar等(2006)将影子银行分为三类:一是政府赞助的影子银行,以房利美和房地美为典型代表;二是内部影子银行,主要包括金融控股公司、SIV(结构投资载体)等;三是外部影子银行,是指银行系统之外具有影子银行特点的机构,主要包括投资银行、对冲基金、私募股权基金、货币市场基金等[7]。

(二)影子银行的运行机制

传统银行系统包括三个参与者:存款人、借款人和银行,影子银行系统也有三个参与者:存款人、借款人和专业化的非银行金融中介(即影子银行)。和传统银行系统相比,在影子银行系统中,存款人的资金不存入银行,而是投入货币市场共同基金和其他类似基金;借款人同样得到贷款,但其来源不仅仅来自于存款机构,还来自于综合经营的金融公司等机构。影子银行系统同样也起到信用中介作用,但和传统银行系统相比,其信用转换的过程要复杂得多,一般来说,包括以下四个步骤:

1.贷款起源。金融机构通过商业票据、中期票据和债券进行融资。

2.贷款仓库。由多渠道或单一渠道中转机构发行资产支持商业票据(ABCP)进行融资。这些中转机构是金融公司发起的具有独立所有权的公司,职能主要是购买资产,然后以所购资产为基础发行商业票据,发起公司试图通过中转公司将风险移至表外,中转公司资本金很少且其资产在发起公司的资产负债表外,破产后对其发起公司影响较小。多渠道中转机构向多家公司购买资产,单一渠道中转机构则向一家公司购买资产。

3.资产证券化。资产证券化就是将能够产生现金流的资产转化为可交易债券的过程,通常由发起人将证券化资产出售给一家特殊目的机构(SPV),或者由SPV主动购买可证券化的资产;然后,SPV将这些资产汇集成资产池(Assets Pool),再以该资产池所产生的现金流为支撑在金融市场上发行有价证券融资;最后,用资产池产生的现金流来清偿所发行的有价证券。其典型产物就是ABS(资产支持证券)和更加复杂的CDO(担保债务凭证)。

4.批发性融资。最后,证券化产品在批发性融资市场上取得资金,资金的提供者包括货币市场共同资金,另外还有众多直接货币市场投资者,包括短期资金批发市场(Repo)、商业票据和资产支持商业票据等工具、固定收益共同基金、养老基金等。

(三)对影子银行的评价

1.影子银行是应市场需求而产生的。影子银行是商业银行在发展到一定阶段后应运而生的结果:一是迎合了商业银行规避监管资本约束的需求。1988年《巴塞尔协议》对商业银行提出了最低资本充足率要求,该协议对提高银行稳定性和创造银行间公平竞争环境发挥了巨大作用,但同时也加大了银行的经营成本,尤其面对投资银行等非银行金融机构的竞争,银行的利润回报面临较大的压力。商业银行通过影子银行体系将贷款证券化并移至表外,其监管资本要求也相应大幅下降。二是适应商业银行追求资产安全的需求。在资产证券化过程中,贷款通过打包、评级进入资产池,成为可以交易的产品,使原来集中在商业银行的贷款风险分散到保险公司、基金等众多机构投资者;通过设计CDS等信用衍生产品,在不需要将贷款转移出财务报表的情况下,把长期困扰商业银行的信用风险转移出去。三是符合商业银行加速资产流动的需求。商业银行通过资产证券化使期限长的贷款变为流动性更强的债券,可以在资本市场上定价和自由交易,通过交易获取资金,迅速扩大资产负债表,资产流动性明显提高。

2.影子银行与传统银行互为补充。传统银行业以融资中介为主要功能,主要依靠吸收存款、发放贷款和创造货币作为运行基础。影子银行则是以金融服务为核心,它是应市场多样化的需求而产生的,其资金来源不是储蓄存款,而是通过商业票据、中期票据和债券进行融资;盈利模式不是为了赚取利差,而是通过交易活动赚取中间业务收入;它充分体现了金融业的创新精神,产品创新和服务创新层出不穷,甚至可以为金融消费者提供“量身定制”的服务,某种程度上讲,影子银行的存在可以极大提高金融业包括传统银行业的运行效率。

3.客观看待影子银行的风险。当所有市场参与者持理性预期的时候,影子银行可以改进经济福利,它有利于更好地分散风险,提高杠杆率,从而促进生产性投资,只要所有的投资者都了解风险,系统就是稳定的。但是影子银行系统具有期限错配、高杠杆率的特征,容易受到意外冲击的影响,当外来投资者的资金量非常大时,影子银行系统的规模就会非常庞大,证券化又起到了提高杠杆率和集中系统性风险的作用,促使承担风险总量的上升。加之影子银行与传统银行的紧密联系,加剧了金融市场的顺周期性和资产泡沫的风险积聚,极易演化为整个金融体系的系统性风险。但是,也应该看到,历史上多次爆发的金融危机证明,金融体系内生的不稳定性决定金融危机难以根本消除,影子银行的风险只是金融体系风险的一部分,不能将2008年金融危机的起因全部归咎于影子银行。影子银行有其存在的合理性,不应该从根本上抹杀,而是应该采取监管措施规范影子银行发展,有效防范影子银行风险。

三、国外影子银行监管的发展与最新动向

(一)金融危机爆发前对影子银行监管的状况

1.对影子银行的监管较少。影子银行得到发展的一个重要原因就是为了规避监管,和影子银行的发展相比,监管具有一定的滞后性。构成影子银行体系的工具、市场和机构通常都比较复杂,部分机构和业务接受非银行金融监管机构的监管,大多数则游离于监管体系之外,甚至不在监管机构的统计范围内。而且影子银行的市场变化非常快,基于影子银行数据分析的跟踪监管也很困难。

2.审慎监管仅限于银行,没有延伸到影子银行体系。美联储没有法定权力对于银行控股公司之外从事银行业务的主要机构实施资本要求,无权监管投资银行、类似AIG的多元化金融机构以及众多在抵押贷款、消费信贷、商业信贷等市场与银行开展竞争的非银行金融机构;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SEC)无权设定覆盖投资银行所有活动的统一资本要求;美国储蓄监理署(OTS)从储蓄机构的监管机构演变为银行控股公司的监管机构,负责对诸如AIG、GE、摩根斯坦利等大型金融机构实施监管,面对这些“大而不能倒”的跨国企业,美国储蓄监理署没有足够的能力进行监管;没有一家机构被授权对货币市场基金引发的风险采取行动。一个仅针对传统银行业审慎和良好的监管体制并不能保护更加复杂金融体系的整体安全与稳定。

(二)金融危机爆发后对影子银行监管的反思及变化

金融危机引发了对影子银行监管的反思,一些国家监管当局和国际监管机构纷纷出台针对影子银行及其产品的监管措施,对影子银行实施更加严格的监管。

1.《多德-弗兰克法案》针对影子银行监管的措施。2010年7月21日,美国总统奥巴马签署了《多德-弗兰克华尔街改革和消费者保护法案》,该法案被认为是1933年《格拉斯-斯蒂格尔法》以来最为重要的银行监管法案,其中对影子银行监管的措施包括:为防范可能的系统性风险,在经过金融稳定监管委员会2/3多数投票通过后,有权将其认为对美国金融市场构成威胁的非银行金融机构纳入美联储监管范围;针对场外交易(OTC)衍生产品监管普遍缺失的状况,将由证券交易委员会和商品期货交易委员会对其实施监管;针对过去对冲基金监管缺失的状况,法案要求资产规模达到1.5亿美元的对冲基金、私募股权基金在证券交易委员会登记,提供交易信息和头寸信息,并接受证券交易委员会的检查和系统风险评估;同时要求提高场外交易衍生产品、资产支持证券、对冲基金等受到较少监管机构和产品的透明度[10]。

2.对短期资金再回购市场(Repo Market)的监管措施。美联储被授权建立一个更加稳定的资金市场系统,设法解决短期资金再回购市场不稳定状况,确保其未来更加审慎经营。美联储对市场设置了风险管理方面的要求,包括:设置资本标准和质押贷款的标准条件,帮助建立更加完善的交易程序,当出现风险或是风险管理措施不当时,美联储被授权可以采取强制性措施。

3.对货币市场共同基金制定更高的标准。证券交易委员会针对货币市场共同基金,制定了加强流动性、信用标准和信息披露的新规定。证券交易委员会要求更多的信息披露,包括资产支持证券的贷款数据,确保投资者在作决定时所需的信息。

4.主张赋予融资渠道狭窄银行(Narrow Funding Banks)特许专营权。2010年9月17日,美联储发布了对影子银行系统的监管评述,提出建立融资渠道狭窄银行,该银行是介于证券化产品和最后投资者之间的机构,所有证券化产品只能卖给融资渠道狭窄银行,其他所有机构都不允许购买资产支持证券,与购买资产支持证券不同,最后投资者买到的是融资渠道狭窄银行的负债。此举是为了将证券化产品纳入监管范畴,银行监管机构负责设计和监管融资渠道狭窄银行投资组合标准,并开放中央银行的贴现窗口来解决流动性问题。

5.金融稳定委员会关于影子银行监管的意见。按照20国集团在2010年11月首尔峰会上关于加强影子银行监管的要求,金融稳定委员会于2011年4月发布了研究报告并指出,在影子银行系统中,需要监管当局重点关注的有两个方面,一是那些涉及期限转换、流动性转换、信用转换、高杠杆而可能产生系统风险的信用中介;二是逃避监管和监管套利的行为。

6.巴塞尔委员会对于影子银行业务的新规定。2009年7月,巴塞尔委员会在新发布的《新资本协议框架完善协议》中对债务抵押证券的再证券化提高了风险权重,要求加强对资产证券化业务风险和识别表外风险暴露的指导,对证券化表外交易活动和风险暴露的信息披露提出了更高的要求[11]。

(三)对国外影子银行监管新措施的评价

从近年来国外加强对影子银行监管的措施来看,主要的变化在于将影子银行纳入监管范畴,防止出现系统性风险,同时在提高透明度、严格机构注册、计提准备金、满足资本充足率要求、限制银行自营交易等方面提出监管要求。同时也可以看出,国外监管当局担心对影子银行过度监管将降低金融业的创新能力和竞争力,在出台的监管措施中对影子银行的设立和业务并无更多的限制。这样的监管思路还是基于发挥市场自我调节作用,全球金融自由化和金融创新的基本格局依然没有改变。

四、对我国影子银行发展及其监管的启示

(一)我国影子银行的特征及其风险分析

关于我国是否存在影子银行以及对影子银行的界定一直存在着争议,有一种观点认为,我国没有影子银行,因为所有金融机构都是依法设立并受到监管的;另外一种观点认为,影子银行是相对商业银行而存在的,把商业银行之外所有非银行机构都归于影子银行,包括:信托公司、财务公司、融资租赁公司、小额贷款公司、典当行等。上述观点值得商榷。参照国外影子银行特征定义并结合我国金融业现状,我国影子银行可以用两个标准进行界定,一看是否受到监管,二看是否有类似资产证券化业务,符合以上任一条件均可纳入影子银行的范畴。比照以上标准,我国影子银行大致可分为以下四类,其特征及风险表现为:

1.以银行贷款为主要来源提供融资的机构。根据肖和麦金农的金融深化理论,我国属于金融管制比较严格的国家,利率市场定价机制至今尚未形成,受“存款利率上限和贷款利率下限”保护的利差收入仍然是商业银行营业收入的主要来源。在这种保护机制下,即使压低贷款利率也能够有稳定的利差收入,追求贷款规模成为商业银行自然的选择。虽然商业银行对中小企业有较强的议价能力,但由于受贷款条件限制以及对风险的厌恶,银行依然倾向于将贷款投放到大型企业,大量的中小企业难以从银行渠道取得成本较低的资金。相反,一些能够从银行以较低利率取得贷款的机构则会利用银行贷款利率和市场真实利率差赚取利润,比如:国内一些大型企业将银行取得的贷款通过财务公司、金融子公司或是委托贷款等方式发放给其他企业,一些担保公司以企业名义取得银行贷款后从事再贷款业务。

上述业务模式作为银行体系之外的融资渠道,有其存在的市场基础,但是其风险也不容小觑,主要体现在:一是资金在银行体外循环,银行失去对资金的控制,一旦出现行业风险或是经济下行,风险最终将传导至银行。二是机构在再贷款过程中,货币供给乘数被放大,削弱了货币政策和宏观调控的效果。三是缺乏相应的监管机构,其规模和数量目前都缺乏相应的统计数据,对金融系统造成的风险难以估计。四是存在道德风险。由于贷款利率“差价”的存在,银行内部人员可能将贷款发放给从事再贷款业务的机构并从中牟利。

2.融资类银信理财合作业务具备了影子银行特征。近年来,由于受贷款规模限制,商业银行加大了与信托公司合作力度,通过发行理财产品,将一些本来应该表内发放的贷款委托信托公司贷款,为了腾出贷款额度,银行还将一些信贷资产转让给信托公司。通过银信合作,银行将表内资产移至表外,规避了对贷款规模的限制。银信合作规模急剧扩大,银信合作业务的规模在2009年9月末尚不足6千亿元,但到了2010年7月银信合作理财产品规模就突破了2万亿元,而银行在2010年2季度的信贷投放总额也不过2万亿元左右[12]。

融资类银信理财合作业务的风险在于:一是削弱了货币政策和宏观调控政策的效果。二是在投资者-银行-信托公司-企业这个长的链条中,信托公司实质上只是起到投资管道作用,最终风险还是由银行承担,表外风险可能转化为表内风险。三是存在着道德风险。投资者往往对理财产品的风险缺乏足够的认识,不排除银行将资产质量不好的贷款经过处理成为理财产品销售给投资者的情况,如果理财产品集中在某个行业(比如房地产),当行业状况良好时,贷款质量问题被掩盖,但一旦出现行业性亏损,贷款质量问题暴露出来,可能引发系统性风险,这与引起美国次贷危机的次级债有一定的相似性。

3.地方政府融资平台。2008年,为应对全球金融危机,中国政府启动了规模达4万亿元的经济增长计划,地方政府为解决资金配套问题,纷纷成立地方融资平台,截至2010年底,全国省、市、县三级政府共设立融资平台公司6576家,政府性债务余额49710.68亿元,占地方政府性债务余额的46.38%①。平台公司主要以土地为质押,从银行取得贷款,再投入到能够产生现金流回报的项目。地方融资平台投资项目多数是基础设施项目,投资回收周期较长,与银行贷款存在期限错配,且土地作为质押品受房地产行业变化影响较大。尽管银监会等部门已经出台措施对地方融资平台风险进行防控,但都是通过商业银行传导监管要求,目前还没有直接针对地方融资平台的监管机构,其运行情况主要取决地方政府的信用程度和管理水平,脱离于监管体系之外的地方融资平台也具备了影子银行的特征[13]。

4.游离于正规金融体系之外的民间借贷、“地下钱庄”、网络融资等。在我国一些民间金融发达地区,民间借贷作为正规金融有益和必要的补充,在一定程度上缓解了中小企业的资金困难。但民间借贷游离于正规金融之外,存在着交易隐蔽、监管缺位、法律地位不确定、风险不易监控,以及容易滋生非法融资、洗钱犯罪等问题。作为贷款主体的中小企业在银根紧缩和市场状况不佳的情况下,一旦无力偿还高息贷款可能导致资金链断裂,除了造成民间贷款方的损失外,风险还有可能向银行体系传导,甚至形成局部系统性风险。2011年下半年以来温州地区出现的民间借贷危机就是风险的集中体现。

(二)政策建议

1.区别对待国内影子银行,既要发挥其作为融资渠道补充的有益作用,也要有效防范其风险。发达国家影子银行典型特征是以资产证券化为核心的产品创新,而我国影子银行的典型特征是以套利性融资为核心的市场创新。对我国各类影子银行的融资功能要区别看待,采取差别化的监管措施。

(1)要坚决防止利用银行贷款提供融资的行为。大型企业和担保公司利用自己的优势地位,从银行取得贷款,再次通过隐蔽形式发放出去赚取资金的差价,这种行为加大了中小企业的融资成本,造成社会总福利的下降。商业银行要摸清大型企业和担保公司担保贷款的真实用途,按照银监会“三个办法、一个指引”的要求,加强对贷款发放、支付和贷后各个环节的管理,防止贷款被挪用套利。

(2)有效防范地方政府融资平台风险。平台公司举借的债务资金主要投向回收期较长的公益或准公益性项目,对于促进地方基础建设起到了积极作用。但多数项目盈利能力较弱,一些本来应该由财政资金解决的项目通过银行商业贷款实现,有悖于商业银行贷款原则,再加之部分融资平台公司管理不规范,存在法人治理结构不完善,资本金到位率低等问题,截至2010年末,已有26.37%共计1734家融资平台公司出现亏损②。融资平台风险已经引起了国务院的重视,于2010年6月下发了《关于加强地方政府融资平台公司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政部、发改委、人民银行、银监会也联合制定了相关措施,对融资平台公司进行清理规范,加强融资平台公司的融资管理和商业银行的放贷管理,制止地方政府违规担保承诺行为,这些措施针对性很强,但需要地方政府积极配合落实,防止平台风险向银行体系传递。

(3)引导民间融资健康发展。在存款利率实际为负利率和中小企业融资难的双重因素影响下,民间借贷有其存在的空间。民间借贷体现了通过市场配置金融资源,促进了多层次信贷市场的形成和发展。当前需要加快规范民间借贷的立法,明确有资金者的放贷权利,界定合法放贷和非法集资的界限,推动民间借贷合法化,并促使其规范运作,提高透明度。

2.将银行表外业务作为推动我国金融创新的有益尝试。针对融资类银信理财合作业务风险,银监会自2009年以来出台了一系列严厉的监管政策,规定银信合作理财产品不得投资于理财产品发行银行自身的信贷资产或票据资产,要求银信合作的信贷资产在2011年底全部转入表内并计提拨备;要求信托公司融资类业务余额占银信理财合作业务余额的比例不得高于30%;同时,对银行业金融机构的信贷资产转让业务提出了更严格的要求。在严厉的监管措施下,可以预见银信合作业务中的融资类产品将大幅下降,从监管部门防范风险的角度来看这些措施针对性强,效果明显。但是,也要看到,无论是融资类银信理财合作业务,还是信贷资产转让业务,都是基于市场供求关系和市场定价基础上的创新,对于改变当前银行同质化竞争有积极意义。国外影子银行的经验也证明,资产证券化运用得当可以帮助银行分散风险,提高银行业的服务水平,有助于提高金融体系的效率。表外业务创新将是我国银行业业务创新的方向,在这个过程中,要处理好银行业安全与效率、创新与风险之间的关系,积极稳妥地推进。

3.推进利率市场化改革。我国影子银行的主要功能是提供套利性融资服务,这与我国利率市场化改革滞后直接相关。我国无论存款利率和贷款利率都不能真实反映资金的稀缺程度和供求关系,一方面,使得处于优势地位、能够以较低价格取得银行贷款的大企业和地方政府获取了寻租空间和产生投资冲动,另一方面,也催生了融资类银信理财合作、民间借贷等基于市场需求而出现的产品与服务。在利率市场化改革完成以前,难以根除这类影子银行的存在,因为即使旧的影子银行模式消失,由于资金的趋利性,也会出现新的影子银行模式。通过利率市场化改革,商业银行拥有资金自主定价权,商业银行的竞争将由规模竞争变为价格竞争,贷款价格更能真实反映贷款风险水平,才能从根本上消除我国影子银行存在的基础,使那些消极作用的影子银行因无利可图而消失,同时促使那些起到积极作用的影子银行合法透明运作,防止监管套利和监管真空。

注释:

①②数据来源: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署审计结果公告(2011年第35号),《全国地方政府性债务审计结果》。

[1]Bill Gross.Beware Our Shadow Banking System[N/OL].http://money.cnn.com/2007/11/27/news/newsmakers/gross_banking.fortune/2007-11-27.

[2]Timothy F.Geithner.Causes of the Financial Crisis and the Case for Reform[EB/OL].http://fcic-static.law.stanford.edu/cdn_media/fcic-testimony/2010-0506-Geithner.pdf/2010-05-06.

[3]Ben S.Bernanke.Economic Challenges:Past,Present,and Future[N/OL].http://www.federalreserve.gov/newsevents/speech/20100407a.htm/2010-04-07.

[4]冯迪凡.全球监管者应关注影子银行体系治理[N].第一财经日报,2011-05-20.

[5]FSB.Shadow Banking:Scoping the Issues[EB/OL].http://www.financialstabilityboard.org/publications/r_110412a.pdf,2011-04-12.

[6]辛乔利.影子银行[M].北京:中国经济出版社,2010.

[7]Zoltan Pozsar,Tobias Adrian,Adam Ashcraft,Hayley Boesky.Shadow Banking[EB/OL].http://www.ny.frb.org/research/staff_reports/sr458.pdf,2010-07.

[8]黄真,康承东.雷曼破产对我国金融创新的启示[A].防范风险应对危机:2009中国金融青年论坛文集[C].北京:中国金融出版社,2009.

[9]Gary Gorton,Andrew Metrick.Regulating the Shadow Banking System[N/OL].http://www.brookings.edu/~/media/Files/Programs/ES/BPEA/2010_fall_bpea_papers/2010fall_gorton.pdf,2010-09-01.

[10]周卫江.美国金融监管的历史性变革——评析《多德-弗兰克法案》[J].金融论坛,2011,(3):74-79.

[11]龚明华,张晓朴,文竹.影子银行的风险与监管[J].中国金融,2011,(3):41-44.

[12]朱小川.近年来银信合作的监管政策的变化、效果及挑战[J].上海金融,2011,(7):55.

[13]王修华,刘灿,金洁.地方政府融资平台测算与规范发展研究[J].财经理论与实践,2011,(2):25-29.

[14]李扬.影子银行体系发展与金融创新[J].中国金融,2011,(12):31-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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