田千山
(中共韶关市委党校)
社会阶层良性流动的政策选择
——以新生代农民工市民化为例
田千山
(中共韶关市委党校)
社会阶层的良性流动需要合理的政策做前提条件,因为政策在打破社会阶层固化、抑制盲目流动、协调利益关系、维护社会稳定等方面有着举足轻重的作用。但现行的户籍制度及以此为基础建立的各种不平等政策,对社会阶层良性流动,特别是对新生代农民工市民化造成严重制约。对此,要突破现有城乡二元体制的限制,通过改革户籍政策、就业政策、社保政策和土地政策等,实现新生代农民工在城市里“进得来”、“干得爽”、“留得住”、“活得好”。
社会阶层;良性流动;政策;新生代农民工;市民化
“社会阶层是指全体社会成员按照一定等级标准划分彼此地位相互区别的社会集团。”[1]合理的社会阶层关系到人的全面发展,关系到社会矛盾的缓解,关系到社会发展的活力。一般情况下,一个社会的阶层间流动性越强,就意味着能为社会成员提供更多的机会和希望,反之,则社会的阶层间是相互封闭的。从这一意义上说,一个合理的社会阶层是源于社会阶层的良性流动。当然,这种阶层流动[2]是否良性不是与生俱来的,而是取决于政府的合理政策。因为按照托马斯·戴伊的理解:“凡是决定做的或不做的事情就是公共政策。”[3]政府是公共权力的掌控者,其通过输出政策对社会实行有效管理。这就要求政府在制定和执行政策的过程中,需要将促进社会阶层的良性流动、不断增强社会的活力,作为制定政策需要考量的重要因素,针对不同阶层、不同人群的需要,合理地选择政策,为促进和提升社会的和谐程度服务。
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大量的农村富余劳动力进城务工,为加快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发挥了重要作用。1984年,中国社科院张雨林教授给这一群体冠以“农民工”的概念,之后这一概念被社会各界广泛使用。时至今日,农民工这一群体发生了代际分化,据国家统计局2011年3月公布的数据,全国“80后”、“90后”农民工总人数已达8487万,占全部外出农民工总数的58.4%,该群体已成为农民工的主力军,官方亦称之为“新生代农民工”[4]。与老一代农民工不同,新生代农民工在成长环境、个人特征、就业情况、与家庭联系、城市适应性、流动模式等方面都发生了极大的变化,呈现“三高三低”(即受教育程度高、职业期望高、物质和精神享受高,工作耐力低、对土地的依恋程度低、对社会欠公平现象承受力较低)的特征。由于缺乏农村生活的兴趣,以及极少务农,重返农村对他们而言已成过去式。相反,他们对城市生活极其向往,“市民化”是他们梦寐以求的归宿。所谓市民化,是指使农民工获得与城市居民相同的合法身份和社会权利,如居留权、选举权、受教育权、劳动与社会保障权等,进而实现价值观以及生活方式等各方面向城市市民转化的过程。[5]然而,现实却使他们陷入“市民”与“农民”身份认同中的尴尬境地。一方面,他们依赖于城市的工作和生活,渴望进入、融入城市社会,吸收城市文明。另一方面,较低的经济、社会地位又使他们难以获得向上流动的资源积累。长此以往,城市将形成主流社会与边缘社会两个相互对立的社会结构。随着边缘社会的不断壮大,势必对主流社会造成强大的冲击,导致社会矛盾激化、社会秩序失范。如前文所述,政策是政府进行社会管理的工具,社会管理是否有效,关键在于政策是否适当。对此,从政策研究的角度,调低市民化的“门槛”,解决他们收入低、住房难、就医贵等制约新生代农民工在城市定居主要的困难和障碍,从而加快新生代农民工市民化的进程显得日益紧迫。
(一)打破阶层固化,营造开放社会——导向功能
阶层固化,是指在社会的层次结构中,处在不同地位的各社会阶层相互间流动受阻的情况。就新生代农民工而言,他们一般居住在房租较低、流动人口集中的城乡结合部、老城区,交往对象多为老乡。低信息、低资源的经济效应意味低发展机会,与主流社会严重脱节,“市民化”对他们来说成为遥不可及的奢望。而随着这一群体数量累积到一定规模时,严重固化的阶层关系极易激化各种社会危机。当然,这一切不是政府希望的结果。“任何政策,不仅要告诉人们什么是该做的,什么是不该做的,而且还要使人们明白,为什么要这样做而不那样做,怎样才能做得更好。”[6]其实,阶层固化在一定程度上存在有其客观性,这是不以个人意志为转移的,个人能力、机遇、家庭背景的不同都会影响到个人未来的发展。只有营造一个开放性的社会,尽量避免权力垄断、钱权勾结、裙带关系的影响,通过制定并实施各类政策,引导人们的行为或事物的发展朝着政策制定者所期望的方向发展,才能保证人们发展机会的均等,有效地打破阶层壁垒,让社会阶层流动畅通,社会流动率高,使人们能够通过后天的努力奋斗,实现上升流动到更高社会地位的愿望。
(二)抑制盲目流动,降低社会成本——控制功能
新生代农民工市民化是一个有序发展的过程,而是“至少需要两代人以上的努力”。因为尽管改革开放后,我国城市化和城镇化的建设步伐加快,但相对于工业化的发展要求来说仍然落后,且不可能在短时期内大规模地扩大城市范围。当前一些大中城市环境的恶化以及公共供给的不足就足以说明城市的接纳能力已是不堪重负。此外,数额庞大的市民化的社会成本显然也是新生代农民所无法承受的。“农民工市民化的社会成本包括私人发展成本与公共发展成本。其中私人发展成本是指农民工向城市居民转换所必须付出的私人生活成本、智力成本、住房成本与社会保障成本;公共发展成本是指农民工在市民化过程中,为保障城镇健康协调发展所必须的城市内的基础设施、生态环境与公共管理等基本功能要素的投资成本。”[7]据测算,每进入城市1人,需要个人支付成本1.45万元/人,公共支付成本1.05万元/人,总计转变一个农民为城市居民平均需支付社会总成本2.5万元/人。[8]
一哄而上市民化会导致农民工大规模地在城市积聚,给城市的生活配套、文化教育与社会治安等带来沉重的压力,最终压垮地方政府与阻碍经济的持续发展。因此,政府要出台一些控制性政策,既让城市有时间做好心理和物质上的准备,也让新生代农民工自身在思想文化和物质等方面打下良好基础,并引导新生代农民工向城市的平稳过渡,实现人口的合理流动,预防上述社会问题的发生。
(三)正视三元结构,协调利益关系——协调功能
随着数以亿计的农民工进城务工经商,传统的二元社会结构理论已经出现了明显的缺陷,中国社会的总体结构已经从改革以前的二元结构变成了今天的三元结构,进城农民工则是形成三元社会结构的重要力量。“所谓三元结构,是指在传统的城市市民和农村居民之间出现了新的一极——即流动的农民工,他们既不同于城市市民又不同于农村居民。”[9]当前,农民工在城市还只是处于一种经济上的交换关系,即农民工通过付出劳动获得相应的报酬,在身份和权利待遇上没有和城市市民同等。既不能享受所在城市的一切福利保障,同时也因背井离乡而享受不到户籍所在地的政府服务。亚当·斯密在论及政府在市场经济中的基本职责时提出:“政府尽可能地保护每个社会成员免受来自其他成员的不公正待遇和压迫。”[10]然而长期的城乡分割,使得政策制定者和执行者形成了根深蒂固的城乡分治观念,往往在政策的制定和执行上,或明或暗地疏忽和歧视农民工,而这恰恰是政治骚乱和社会骚乱最有可能的源泉。“国家的管理活动是一个复杂的系统过程,其中许多利益关系需要协调,以保证整个国家社会生活的和谐进行……显然,这些性质各异、错综复杂的关系,是不能靠长官意志或个人权威来协调的,而必须靠正确的政策。”[11]也就是说,政府的职能主要是通过政策的力量,协调不同的社会利益,将人们的利益分化和利益差别限制在一个恰当的范围内,以促成社会成员各得其所、和睦相处。
(四)缓解城乡矛盾,维护社会稳定——象征功能
传统社会形成的对农民的看法,以及计划经济时代确定的城乡二元户籍制,使得城乡间资源配置严重失衡:城市居民占有大量的经济、政治、文化资源,而农民工却极度缺乏这些社会资源。尽管新生代农民工生活在城市,但鉴于户籍归属原因,仍被排斥在体制外,具有显著的边缘性特征,其物质、精神文化和民主政治等方面的需求往往被漠视。“由于农民工在语言、生活习惯、人际交往方式、文化程度等多方面的巨大差异,他们与城里人之间出现了严重的沟通障碍,基本上被排斥在城市主流社会关系网络之外。”[12]
新生代农民工的受挫感在每一个社会交往的细节中被不断强化,相应地也产生了对城市居民更为强烈的抵触心理。不可否认,城市居民已经认识到了农民工对城市发展的贡献和他们所遭受的不公平待遇,认为政府应该更加善待农民工,但在涉及个人利益问题时,仍有不少市民对农民工存在着排斥心理。因为农民工在价值观念和生活方式方面表现出与城市生活的异质性,很容易在人们的想像中转化为城市居民难以接受的形象——肮脏、粗鲁、野蛮、不守规则、危险。诚然,加快新生代农民工市民化的进程,让他们看到希望,是确保城乡社会稳定乃至国家长治久安的必要之举。但新生代农民工市民化不是一蹴而就的,而是一个漫长的民生工程,需要建立一套相对完善的政策系统,并通过执行该系统影响公众的看法、观念或思想意识。
(一)横亘其间的二元户籍制
从世界范围看,大多数国家的“民事登记制度”(类似于我国的户籍制度),都允许人口的自由流动,没有户籍壁垒的限制。然而,我国的户籍制度却将农村人口与城市人口区分开来,并严格控制农村人口往城市流动。不可否认,20世纪50年代建立的这种以户籍制度为标志的城乡分割管理体制,在特殊时期内发挥了它的作用,但却在市场经济不断完善的今天,成为制约新生代农民工市民化的强大制度性力量。本来,户籍制度也无可厚非,但建立在此基础上的相关社会经济政策,以及由此形成的社会利益分配格局却错综复杂。“农民工”这一称谓本身就是户籍制度的产物。一般来说,现实身份与制度身份是一致的。新生代农民工长期在城市工作和生活,已经由单纯从事体力劳动向体力和脑力相结合的劳动转变,成为了事实上的城市居民;可由于身份仍然属于农民,其实际身份仍然未被现行户籍制度认可,仍然未被城市居民所认同,造成农民工现实身份与制度身份转换的分离。尽管近年来户籍制度进行了一系列重大改革,但这种制度的惯性作用依然存在,长期以来形成的负面影响不可能在短期内清除,大多数新生代农民工与他们的父兄辈一样,仍生活在城乡二元的“剪刀差”之下,难以获得和城市居民同等的待遇。
(二)推波助澜的不平等政策
1.就业政策方面。由来已久、依然存在、显失公平的城乡二元分割体制,以及依附于户籍制度的各种就业政策,使得新生代农民工无法取得与市民同等的劳动资格,其在就业机会、工资水平、就业保障等方面仍遭受政策性不公平待遇。首先是就业信息渠道不完善。相对城市市民,政府对于新生代农民工的就业问题很少关注,大量新生代农民工只能与自己相同处境的人相处和交往,生活在相对狭小的圈子里。入城的新生代农民工为了工作,往往要付出比市民更高的代价。寻找城市人的“剩余”工作,或是通过亲缘和地缘的社会关系介绍,成为了新生代农民工进城就业途径的主流。其次是就业权利的不平等。现实中,农民工大多会被放到一个与城市市民不同的劳动力市场上,不仅被剥夺了成为城市国有企事业和行政单位正式职工的资格,而且还从制度上被排斥在城市部分就业岗位之外,使进城农民工只能通过次级劳动力市场,寻觅那些工作稳定性差、收入低、劳动强度大、无福利和无保障等边缘性职业和岗位。此外,立法缺位及法制不健全也是新生代农民工就业制度不公平的原因之一。因此,尽管新生代农民工有较强的维权意识,但我国《劳动合同法》的规定过于原则,缺乏具体法律责任的规定,缺乏操作性,这就使得新生代农民工在维护合法权利时遭遇法律困境。
2.教育政策方面。长期以来,我国教育制度根据户籍、工作单位等进行学区划分,加之城乡义务教育投入政府主体的差异,城市政府不可能为进城农民工子女教育进行资金投入,进城农民工的子女因而被排斥在城市公办学校之外。这也阻止了他们实现个人的城市化。
进入21世纪以来,我国政府加大了解决这一问题的力度,但教育政策疲软仍是引发农民工子女教育不公平的最终根源。如新《义务教育法》第十二条虽然规定流入地政府应当为农民工子女提供平等接受义务教育的条件,但由于其中只是规定“应当”,而不是“必须”,因而,流入地政府在处理农民工子女的教育问题时常常敷衍了事,而流入地公办学校则变相设置“门槛”阻碍农民工子女入学,要么要求其交纳高额的借读费或赞助费,要么干脆借学校条件有限而拒收。[13]同时,学籍问题也使很多农民工子女的升学教育受到限制,存在着因为没有本地学籍而不能在城市上高中、不能参加当地的高考等限制,从而只得回家乡参加考试,增加了农村家庭向城市迁移的成本。此外,对新生代农民工自身的教育培训政策也存在一定程度的不公平性,尽管每个城市都有政府开办的就业中心,但大多数就业中心几乎全部是面向城市市民、为城市市民提供各种资格培训和再就业培训的,对外来的农民工并不开放。[14]
3.住房政策方面。自20世纪80年代以来的城镇住房改革,先后推出了提租发补贴、买房给优惠、建设经济适用房和安居工程、实施住房货币化补贴以及廉租住房等措施,但都是针对城市居民的。“无论是2007年12月由建设部等部委联合发布的《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还是2008年1月由财政部正式发布实施的《廉租住房保障资金管理办法》,都规定保障对象是‘城镇中低收入群体’,没有任何文字与农民工相关。”[15]由于没有城市户口,农民工无法享受经济适用房、廉租房等保障性住房的权利。第一代农民工很少把城市作为最后的归宿,最终都会回到农村,因此在城市一般都是租住简陋的民房、住工厂宿舍或工棚等,住房成本较低,住房问题并不突出。而新生代农民工留城意愿较强,他们在城市中的住房问题就成为了其留城的主要障碍。尽管相对于第一代农民工,新生代农民工在住房条件方面有了一些改善,但仍然以租赁房、工棚和单位宿舍为主要居住方式。“实际上,这些住房不但缺乏基本的公共设施,环境十分恶劣,而且这种建立在高流动性、不完整性上的孤岛式生活,既不具备乡土生活的稳定,也不利于农民工与城镇居民的整合与向上的流动。显然,这些大量低收入、低教育水平、低社会化服务与低层次的就业结构在某一特定区域的集中,加上政府对其放任自流的态度,就很容易形成类似于国外的‘贫民窟’。”[16]
4.社保政策方面。我国社会保障制度的设计基本是以户籍为基础,分别在城市和农村两个层面上进行。在城市,初步形成了以养老、医疗、失业保险以及最低生活保障为重点的社会保障制度总体框架,社会保障覆盖率达到90%以上,但其覆盖的都是市民。例如,1997年开始在全国推行的《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例》第二条规定:“持有非农业户口的城市居民,凡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均收入低于当地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均有从当地人民政府获得基本生活物质帮助的权利。”换句话说,农民工虽然工作、生活在城市,实现了职业上的转变,但在养老、医疗、卫生等社会基本保障上,却因其农民身份而被排斥于城市社会保障制度覆盖范围之外。与此同时,农村以村集体为主要依赖的社会保障体系在实行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以后,也逐渐丧失了功能。农民工在城市就业,从事工业生产,和城市居民面临着同样的生活风险和职业风险,却享受不到工伤保险、失业保险、养老保险,缺乏基本医疗保险和大病救助,更享受不到应得的单位福利和社区福利。社会保障的缺乏使进城农民工处于“随时面临生产无着”的状况,被迫过着一种不断在城乡之间迁移流动的“候鸟式”生活,农民工的社会保障仍然完全依赖于土地或务工的收入。这反过来又影响到他们工作和生活的稳定性,影响到他们参加社会保障的可能性和积极性,最终制约了我国的农民工市民化进程。
(一)改革户籍政策——让新生代农民工“进得来”
在农民工看来,市民在社会身份地位上明显是特殊阶层,而农民工则是“二等公民”,这是农民工对现行的具体制度不满意并发出社会公正诉求的根源。[17]实践证明,农民工问题的实质是户籍以及附加在户籍上的不公正待遇。也就是说,以户籍制度为核心的城乡二元管理制度已成为制约新生代农民工发展的重要瓶颈之一。要促进新生代农民工市民化,就必须改革现行不合理的户籍管理制度。一是建立城乡统一的户口登记管理制度。取消城乡户口差别,取消户口对居民迁移和流动的行政性限制和控制功能,变严格的户籍管理为户籍自由登记,以合法固定住所和相对稳定职业或合法生活来源为基本落户条件,由居民按照自己的意愿选择工作地或生活地作为户籍登记地点,改变当前在农民工群体中普遍存在的工作地与户籍登记地分离的局面。二是转换户籍管理功能,积极推进配套改革,逐渐弱化现行户籍政策所执行的控制流动和作为分配依据的功能;逐渐剥离户口制度背后的城市偏向性的各种福利制度,消除对农民事实上的歧视,使城乡居民的户籍管理方式趋于一致,建立城乡一体化的带有社会公共服务功能的新型的户籍制度。三是以身份证取代户口簿,解决“人户分离”的问题,实现以“户”为中心的静态管理向以“人”为中心的动态管理的转变,加强其为人口信息和民事关系证明服务的功能,完善居民身份证制度,加强居民身份证在社会管理中的作用。[12]
(二)改革就业政策——让新生代农民工“干得爽”
一是将农村就业纳入国家统一的就业政策范畴,取消各种就业准入制度,拆除对本地劳动力就业采取保护的“壁垒”,打破城乡就业分割格局,实现城乡居民就业的一体化,推动劳动力市场一体化,实现劳动力的有序流动和平等竞争就业,真正建立起双向选择、合理有序流动的农民工就业新机制。二是取消招工中针对农村劳动力的歧视性政策,实行劳动者凭学历、技能等自主择业、平等竞争,使农村劳动力获得与城镇居民平等的就业机会。三是按照“公平对待,合理引导,完善管理,搞好服务”的方针,大力发展有组织的劳务输出,开展劳务输出输入对接活动,加强劳动力输出地与输入地政府间的信息交流与合作,建立劳动力供求预警机制,加强针对农民工的就业引导,建立有利于外出就业及合理流动就业的机制。四是加大对农民工就业培训的财政支持力度,加强对农民工的职业技能培训,有条件的地方可以尝试启动农民工职业能力证书试点工作,同时积极与有关部门合作,加强贫困地区劳动力转移培训和促进就业工作,以提高农民工参与统一劳动力市场的竞争能力。[18]
(三)改革社保政策——让新生代农民工“留得住”
社会保障是以国民权利为核心的保障体系,而国民权利是以平等分享为其基本特征的。由市场机制内在缺陷所带来的社会贫富悬殊等问题,与社会普遍接受的公正水准相差太大,当这种差距达到一定的临界点就可能爆发大规模的社会危机。[19]可以说,政府作为社会保障制度建设的组织者、政策制定者,有顺应社会保障发展规律,建立农民工社会保障制度的责任和义务。建立和完善新生代农民工的社会保障体系是解决其“市民待遇”问题的核心。
一是根据新生代农民工就业部门和行业的千差万别、职业流动性强以及其自身的需要等现状,现实的选择是有重点、有差别地建立起社会保障,逐渐向统一、规范的社会保障体系过渡。二是新生代农民工多从事重、险、累、差工作,加上用人单位劳动保护措施不力,农民工工伤事故频繁发生,因此,工伤保险制度应成为农民工社会保障的首选,以分散农民工进城的风险。三是要建立农民工疾病尤其是重大疾病保障制度,防止农民工生病时失去工作而陷入贫困境地。四是对于已进城落户并已放弃土地的农民工,提供最低生活保障和与城市职工相同的养老保障制度,这既有利于化解农民工可能面临的失业风险,也有利于吸引更多的农民进城落户。此外,还要为新生代农民工建立必要的社会救援制度,如在遭遇天灾人祸时的紧急救济、特殊情况下的贫困救助、合法权益受损或遭受不公待遇时的法律援助等。
(四)改革土地政策——让新生代农民工“活得好”
要使新生代农民工安心地转变为市民,就必须解决新生代农民工与土地的“脐带”关系,建立适宜新生代农民工市民化和农村市场经济发展需要的农村土地流转制度。我国目前已有很多地区开展了农村土地流转的试点工作,但就目前的土地流转制度改革而言,仍然没能够成为促使新生代农民工进入城市的动力和保障,相反还是一种负担。应积极探索一条符合新生代农民工从农村退出的有效途径,使部分有能力的新生代农民工能够在城市中安居乐业。一是在明确界定集体产权的前提下,推行土地股份制,让农民工土地折股,建立土地股份合作社或股份制农业企业,使农民工取得其应得的股权与红利收入。二是允许农民工将土地承包权一次性转让给第三者或村委会使用,在达成协议后,付给农民工转让费,作为其转化为市民后参与社会保障的启动资金。三是以法律的形式确认农民对土地的长期经营权,并可以自由转让、抵押出租,也可委托信托服务公司通过合法手段实现土地经营权的有偿流转。同时,还要积极探索和建立农村人口进城宅基地置换制度,降低农民工在城市置房的成本和迁移成本。此外,加快城市土地制度与农地征用制度的改革,将本属于农民的农地非农化的巨额增值收益作为第二代农民工市民化的专项基金,分担相应的城市安居、基础设施建设等的成本,为上述制度改革和推动第二代农民工市民化提供财政基础。[20]
[1]百度百科.社会阶层[EB/OL].http://baike.baidu.com/view/205686.htm#7.
[2]阶层流动,是指个人或群体在整个社会群体中所处的经济、社会地位,以及社会属性包括收入水平、生活质量、社会地位、职业特征等多元指标的变化,核心的表现为财产、权力、社会声望的变化。参考田华纲.论促进社会阶层良性流动的公共政策选择[J].学习与实践,2009(6):121-125.
[3]Thomas R.Dye,Understanding Public Policy(6th ed.),Englewood Cliffs,N.J.:Prentice-Hall Inc.,1987:18.
[4]中国国家统计局.新生代农民工的数量、结构和特点[EB/OL].http://www.stats.gov.cn/tjfx/fxbg/t20110310_402710032.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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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olicy Choice of Social Benign Movement——With the New Generation of Migrant Workers'Citizenization for Example
Tian Qianshan
(Party School of CPC Shaoguan Municipal Committee)
The benign movement of social classes need reasonable policy premise condition,because the policy plays a decisive role in breaking the fixed social classes,inhibiting blind flow,coordinating the relationship of interests and safeguarding social stability.However,the existing household registration system and a variety of unequal policies on social stratum cause serious constraints on the benign movement,especially for the citizenization of new generation of migrant workers.Therefore,the government should break through the limitation of existing urban and rural binary system and realize the new generation of migrant workers'"entering smoothly""doing well""staying down"and"living well"by the reform of household registration policy,employment policy,social security policy and land policy.
Social Classes;Benign Flow;Policy;the New Generation of Migrant Workers;Citizenization
D422.8
A
1006-1789(2012)01-0022-06
2011-12-15
田千山,中共韶关市委党校党建教研室,博士,主要研究方向为地方政府公共政策。
责任编辑 裘晓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