赵 巍
(福建师范大学 公共管理学院,福建 福州 350007)
高校科技成果转化:现状、问题及对策
赵 巍
(福建师范大学 公共管理学院,福建 福州 350007)
目前,我国高校在科技成果转化方面并不理想,主要面临的问题有:创新链条缺乏总体布局、科技研发市场意识不强、资金不足、政策法规不健全和中介技术市场发育不完善等。应借鉴美国高校的成功经验做法,建立健全科研人员考评机制,完善法规体系,加强资金支持,加大税收政策优惠力度以及提高科技中介服务水平,以逐步提升我国高校科技成果转化率。
高校;成果转化;存在问题
高校是我国三大科技创新主体之一,蕴藏着丰富的人力、智力和信息资源,然而与之形成鲜明对比的是,我国高校在科技成果转化方面却不尽人意,主要表现为技术转移规模较小,转移资金不足,成果转化率远远落后于发达国家等,严重影响了我国整体的科技创新能力和产业化水平。当前,合理借鉴发达国家成功的经验做法,完善政策法规体系,提高高校科技成果转化率,实现科技成果产业化发展,已成为我国的一项紧迫任务。
据教育部科技司《高等学校科技统计资料汇编》显示,我国高校目前从事科学技术研究的人员大约有67万人,占全国科研力量的22%,完成的科研成果和发表的论文占全国总数的70%以上;国家重点实验室有61.7%建在高校,国家工程(技术)研究中心有26%设在高校,全国高校还设有各类研究机构5000个;高校拥有两院院士662人,占全国总数的49.7%;高校承担了国家科技攻关项目的四分之一,承担的863项目、973项目分别占全国总数的三分之一以上,获得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项目占全国的70%以上;在2006年的国家三大奖中,国家自然科学奖、国家技术发明奖、国家科技进步奖高校获奖数目分别占全国总数的55.1%、64.4%和53.6%。[1](P36)2004年我国高校申请专利12997项,占全国总申请量的4.7%,授权专利5505项,占全国总授权量的3.6%。[2](P46)这些数字表明,高校已是我国科技原始创新和科研开发的一支重要力量。
即使如此,我国高校在科技成果转化为现实生产力方面仍不理想。我国高校虽然每年有1万项左右的科技成果通过了鉴定,但这些科研成果转化为现实生产力的只占总数的15%~20%,远远低于发达国家60%~80%的水平,且只有5%的成果形成产业化,专利实施率也仅有30%左右,大量的科研成果被束之高阁。[3](P54)这一方面浪费了大量的科研资源,另一方面也使得很多企业找不到所需要的科技成果,形成科技成果过剩和短缺并存的局面。
目前,我国高校科技成果转化存在以下一些问题,这些问题如不得到较好的解决,将极大地制约高校科技成果的有效转化。
第一,政府对科技创新链缺乏总体布局。在我国,高校主要从事基础研究和基础应用研究,企业主要以产业技术开发和科技成果转化为主,但由于政府对创新链缺乏总体规划和布局,致使大多数科研机构与产业界之间的联系不紧密,这一方面使得许多的原始创新成果未能及时有效地转化为生产力;另一方面,也使得产业技术开发难以获得基础应用研究成果的理论支撑,造成了原始科技创新与技术开发之间的脱节。
第三,高校科技成果转化的投入资金仍然不足。一项科研成果要想实现产业化,必须先经历资金需求较大的中间应用放大实验阶段。由于此阶段还未得到市场和企业的完全认可,投资风险较大,因此企业投入资金的积极性不高,再加上政府的科技投入不足和金融市场对科技成果转化的支持不够,致使我国的科技成果在此实验阶段出现了严重的资金不足,许多科技成果不能经过中试阶段而直接以不成熟的技术上市。另外,我国大部分国有企业自主创新能力较弱,安排技术创新的资金又较少,使得不少企事业单位虽有心应用新技术成果却又无能为力,增加了高校科技成果再次开发的难度。在美国,大约有50%的高新技术是通过风险投资基金的帮助而实现转化的,而我国科研成果转化引入的风险投资基金还不到10%,因此,我国科技成果转化的风险投资支持力度严重不足。
第四,高校科技成果转化政策法规尚不健全,激励机制尚不完善。目前,我国还缺乏《促进科技成果转化》、《科技成果定价法》、《科技进步法》等相关政策法规及其实施细则,虽然已制定了促进科技创新和成果转化的税收政策、知识产权政策、金融政策和人才政策等,但相互间却没有建立起有机的联系,难以形成一个完整系统的法律体系。另外,我国高校科技成果转化激励机制长期偏向精神奖励,物质利益激励较少,如在收入分配上将科技人员划入二三线,在住房安排上以工龄长短而不是按贡献大小作为标准等,这极大地挫伤了科研人员的工作积极性,也使得科研岗位成了无人问津的岗位。长此以往,高校科研人员将逐渐与市场脱离,陷入申请课题—出版专著—成果鉴定—评定职称—再申请课题的恶性循环之中。
第五,高校科技成果转化中介技术市场发育不完善。在发达国家的高校内部,一般来说,既设立了专门的研究机构,也设立了大量的专利公司、咨询公司和联络办事处等中介机构,以负责校企合作事宜以及科研成果的转化服务。目前,我国高校中介技术市场发育还很不完善。首先,科技成果转化技术市场信息渠道不健全。我国大多数科技成果技术转化市场功能单一,结构不健全,科技中介工作缺乏有效的信息交流网络平台,提供的信息服务不及时或缺乏准确性。高校科技信息交流多为内部流通和循环,与企业的信息交流还不顺畅,导致高校科技机构与生产部门的科技成果的供需信息交流不畅,高校众多的科技成果难以满足生产部门的需要,生产部门急需的科技成果又无科技单位研制开发。其次,科技成果转化技术市场评价、推广能力弱。目前我国的技术中介市场系统一般只能起到联络和沟通作用,有效的评估咨询服务体系尚未形成,对科技成果的价值评估缺乏一套切实可行,比较规范的办法,无法为成果使用单位提供高质量的咨询服务。同时,各高校科技中介服务专业化程度不强,市场开拓能力差,又缺少协作机制。各高校的科技管理部门、高校科技中介机构与社会上的科技中介机构及社会上的技术经纪人之间的联系和合作比较少,难以实现全方位的服务。
近20年来,美国大学科技成果转化率以及所产生的社会收益均位居世界各国前列,其成功的经验和做法主要有:
第一,以市场为主导的高校办学理念。在美国,高校与政府、企业都是亲密的合作伙伴。它们积极利用自身的人才和科研优势,对学校所在地或周围企业、经济发展提供智力支持。美国梅森大学鼓励教授用20%的时间到企业兼职,梅森大学企业中心则为当地企业提供免费的咨询服务。同时,各类企业的年度捐助、大量的企业咨询和课题以及合作研究等,也为高校提供了稳定的资金支持。
第二,完善的法律体系。1980年,美国政府颁布了促进科技成果转化的最重要法律《拜杜法案》,其核心是允许美国各大学为联邦政府资助的科研成果申请专利,并通过技术转让而形成商业化,由此明确了科技成果知识产权的归属问题。另外,美国政府还颁布了其他一系列法律,如《小企业创新开发方案》等,目前,已形成了一个较为完善的法律体系,其新技术新成果向社会的转移推广基本都是依法而行,靠法保护,按法取酬,高校科技成果转化已基本走上法制化轨道。
第三,强大的资本支持。2001年美国获得科研经费最多的前十名高校,其科研经费的70%来自于联邦或州政府。2003年宾夕法尼亚大学从联邦政府得到的研究拨款和合同款项是5.76亿美元,占其总科研经费6.96亿美元的82.7%。斯坦福大学2003年科研经费约为8亿美元,其中85%来自政府。[4](P93)另外,美国企业也是科研资金的主要支持者之一。2000年美国用于应用研究的经费约为550亿美元,其中企业界的投入为364亿美元,占到其总数的66.1%;用于试验发展的经费约为1617亿美元,企业界投入1284亿美元,占到总数的79.4%。[5](P27)
第四,成熟的中介服务组织。20世纪80年代以后,美国各高校内部纷纷成立了专门的技术转移管理服务机构,虽然名称不尽相同,但其职能基本相同,即寻求新的技术发明,评估各专利潜在的市场价值,负责与有能力、有兴趣、有合作意向的企业进行联络,并与企业谈判,签署转让协议;为有条件创立新公司的科研人员提供项目孵化的部分资金,寻找管理人员等。这些中介组织的产生和发展,促进了大学与工业界的合作研究与成果转化。
第一,建立健全合理的考评机制。要加快高校去行政化、去官本位化进程,建立起“服务企业、服务社会”的高校办学理念,改革现行的高校领导和科研人员考核机制,将对高校领导和科研人员的考评指标转变为以满足企业需求,满足社会需求,以科研成果所产生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等为主,让科技成果转化工作与基础研究工作平起平坐,提高科研人员进行科技转化的积极性。
第二,不断完善法律法规体系。我国应在《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的基础上,先行制定一部专门针对大学科技成果转化的《国家技术转移法》,以统领技术转移的相关法律法规。要健全知识产权制度,明确科研成果在国家、单位和科技人员之间的法律归属问题。对《专利法》、《著作权法》中的职务成果与非职务成果做出更具操作性的规定,提升其可执行度。要以立法的形式实行利益划分的三三三制原则,即专利使用费净收后的现金三分之一给发明者,三分之一给发明者所在的部门(如院系),三分之一给发明者所在学校,以明确利益分配。
第三,加强资金支持力度。要将科技成果转化纳入课题申请,安排专项资金用于科技研究之后的后续转化工作。要建立高校与企业信息交流合作制度,让企业及时掌握高校的最新科技研发进度,以积极吸收企业资金加入高校科技成果的市场转化。要通过政府出资的方式,设立创业投资引导资金,引导民间资本、企业资本和金融资本更多地投资于高校科技成果转化。对已介入高校科技成果转化的风险投资企业,要给予税收、土地、融资、人才等方面的政策优惠和倾斜。
第四,加大政策优惠力度。对于自身进行成果市场化的高校科研人员,政府应通过贷款贴息和资金补助的方式提供资金支持,并简化工商注册、土地使用、税务登记等行政程序,执行税收优惠政策。对用留利进行科技开发和成果转化的企业,要制定和实施企业所得税全部或部分返还政策,以激励企业再次科技开发和成果转化。要对高校的技术转让收入免征营业税,对服务于各行业的技术成果转让、技术培训、技术咨询、技术承包等所取得的技术性服务收入免征所得税。
第五,完善科技中介服务体系。要明确各类中介机构的法律地位、组织制度和发展模式,构建公平公正的市场竞争环境。对新成立和具有发展前景的科技中介机构,要实施税收、资金和信息等方面的政策倾斜。各中介机构要加强人才队伍建设,引进和培养兼顾专业知识和管理才能的复合型科技中介人才,以提高科技成果的信息服务、咨询评估以及中试基地的管理能力。
[1]陈莉,高建平.高校科技成果转化问题分析与对策思考[J].产业经济与管理,201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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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李建成.我国高校科技成果转化的现状和对策研究[D].湖南大学,2008.
F124.3
A
1673-1395(2012)06-0146-03
2012-04 -22
赵巍(1988-),男,福建福州人,硕士研究生。
第二,高校缺乏科技成果转化的市场意识和合理的评价机制。在我国,一些高校领导和课题负责人在申请课题时,很少进行市场调研,往往偏向于技术和理论研究,对科技成果的市场价值漠不关心。另外,许多高校对职称的评定,只注重科研人员的项目数、专著数、论文发表数、获奖证书数等,而很少考虑到科技人员研发出的科技成果所带来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造成了科研人员重论文、重评奖而不重市场的倾向,致使科研成果的研究开发要么超前要么落后,很难实现科技成果的产业化。
责任编辑 韩玺吾 E-mail:shekeban@163.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