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法律人才的评价指标

2012-03-31 17:02梁成意
关键词:法治道德智慧

梁成意

(华东交通大学 法学系,江西 南昌 330013)

论法律人才的评价指标

梁成意

(华东交通大学 法学系,江西 南昌 330013)

合格的法律人才必须具备熟稔的法律技能、高超的政治智慧与高尚的法律人格。法律技能主要包括识记技能、理解技能、表达技能和运用技能等四项指标;政治智慧主要由正视现实、审慎妥协与循序渐进等三项指标构成;法律人格可以分解为良好的道德、正确的世界观与坚定的民族信念等三项指标。

法律人才;法律技能;政治智慧;法律人格;评价指标

一、法律人才的技能及评价指标

法律人才必须具备一定的法律技能,主要包括识记技能、理解技能、表达技能和运用技能等四项指标。

识记技能。记忆是积累知识的基础,识记、保持与回忆是相互关联的三个构成要素。就三者之间的关系而言,识记是保持和回忆的开始,回忆是识记和保持的继续。在学习法律的过程中,学习者首先要把具体的法律概念与法律规范据为己有,这就需要一定的识记能力、识记方法与识记实践。在这一意义上,识记是学习法律的开始,学习者应该具备识记技能。在法学教育中,教师应从以下几个方面正确引导学生提高识记技能:首先,以基本概念为出发点,引导学生学习法典,初步了解本国的法律制度与法治理念;其次,以法律概念为核心,构建范畴体系,初步形成法的一般理论;最后,在课堂教学中,培养学生提出问题、思考问题的能力,掌握人际交流与对话的技艺,围绕重点、难点、疑点、兴趣点,构建因人而异的课堂笔记。

理解技能。一般说来,教师可以从三个方面培育学生的理解技能:首先,还原主义的现实理解。法律来源于生活,是现实生活的写照,可以说就是现实的“写真照片”。在这一意义上,分析“照片”固然是理解法律的一种方法,但通过现实来了解“照片”,却是认识法律最根本的方法。基于此,教师不仅要教学生读法律,更要教学生读社会。其次,结构主义的体系理解。根据皮亚杰的系统论,任何事物都具有多个构成要素,各构成要素相互作用,形成一个相对封闭的系统。法律也不例外。教师在教学的过程中,应该帮助学生剖析法律(体系)的构成要素,引导学生思考各构成要素之间以及各构成要素与整体之间的关系,基于这些关系阐释法律体系内部的相互作用与平衡机制。再次,国别比较的横向理解。各国法律既具有共性,也具有差异性。以本国法律为出发点,研习他国法律,抽象出共性,形成共识,搭建理论交流的平台;分析各国法律之间的差异性,找出背后根源,可以宽容对待不同的法治发展模式。最后,历史主义的纵向理解。每个国家都有自己的历史传统,这些历史传统构成了本国的法治资源。分析各历史阶段的差异性与同一性,可以历史地理解本国法律,从而知晓本国法律所处的历史阶段、面临的问题以及未来走向。

表达技能。法律是一门经验的科学,具有极强的实践性。在法律实践中,面对形形色色的社会主体,法律人才需要具备极强的表达能力。在课堂教学中,可以从以下两个方面培养学生的表达能力:一是培养学生的口头表达能力。语言是最为重要的表达方式,口头语言表达可以通过有意识的训练得到提高。教师应构建以交流与对话为主的课堂教学模式,有时甚至可以让学生针对某一观点展开辩论。二是培养学生的书面表达能力。书面表达是非常正式的表达,它不仅可以完善、深化思想,还可以有效传播思想。因此,在教学过程中,要鼓励学生多动笔,养成勤于写作的习惯。

运用技能。狭义的法律运用技能仅指运用法律解决社会纠纷,本质上是法律的适用能力。对此,要培养学生对法律规范与法律事实的分析能力,运用“三段论”的演绎逻辑,获得案件的结果。广义的法律运用还包括把社会规范转化为成文的法律规范,本质上是立法的能力。对此,要培养法律人才对社会经验的洞察力,并从这些经验中抽象出普遍适用的规则,从而促进法律的发展。

二、法律人才的智慧及评价指标

政治是人的实践活动的总称,因此智慧是实践智慧(与理论思维相对),受制于人的心智与经验。由于人的心智与经验具有复杂性与多样性,政治智慧没有统一的理论与固定的形态。纵观理论家的思考与政治家的实践,我们可以将政治智慧界定为主体通过理论(或信念)改良政治生活的活动,因此是主体处理理论与政治之关系的实践活动。据此,可把政治智慧分解为三个基本要素:一是主体;二是政治;三是理论。由于政治要求主体正视现实,理论要求主体追求绝对真理,而人的生活要求政治与理论审慎妥协,这就要求学者在两个极端(正视现实与追求真理)之间寻求妥协的技术。因此,在内容上,可以把政治智慧界定为,学者在正视现实基础上寻求妥协的技术,实现理论与政治之间审慎妥协的活动。

正视现实。法律人才要运用理论解决现实问题,不仅要有成熟的理论,更要正视现实。正视要求我们不能戴着“有色眼镜”看问题,要区分主观价值与客观存在。对于社会问题,首先要追问是什么、为什么、怎么来的,客观评价它在当前历史条件下的合理性。正视既不等于为现实辩护,也不等于不批判,而是将其作为批判、构建、完善、变革的前提。首先,正视是一种为学的方法。它要求我们在批判之前设身处地地理解批判的对象,客观评价它的历史基础、当下赖以存在的客观条件,以及在未来历史变迁中这些基础与条件是否存在或者在多大程度上存在。作为一种方法,正视不是固步自封、原地踏步。相反,它是为了更有的放矢、更富建设性、更具可行性的批判。其次,正视还是一种为学的态度、一种精神境界。许多政治道路的确立与选择、制度的设计与安排,并不依凭个人的喜好,绝大多数是某一精英阶层甚至是历史(本质上是所有人的无意识)的选择。这种选择凝聚着前人的经验与智慧。从主体上看,正视当下政治,就是理解前人的智慧。因此,正视在方法上要求理解并超越前人,而不是抛弃,甚至彻底否定前人。这是一种“谦逊”的美德。对于个人,这种美德关乎道德修养与生活品质;对于民族,这种美德关乎社会进步与法治文明。笔者认为,美德不是法律之外的抽象说教,而是存在于法律之中的活的灵魂,并在为学、为人、处事中得以体现。因此,方法即态度,方法即精神,一体两面。

审慎妥协。由于理论不可避免地具有简单性与有限性,而人的政治生活又具有复杂性与无限性,因而当我们观察现实时,视角可能单一,理解在多数情况下则可能片面,故任何对现实的改造都必须审慎。因此,政治智慧需要审慎,而不需要激情。英国保守主义政治家柏克指出:“审慎,是一切事物的美德,在政治领域中则是首要美德。审慎不仅是政治生活与道德生活中的首要价值,也是政治生活与道德生活的指导者、调节者和标准。”[1]虽然审慎在实践中表现形式多样,但应该对之形成如下共识:首先,审慎反对走极端,要求遵循“中道”,即寻找“过度和不及的居间者”[2](P36)。其次,审慎反对一蹴而就,要求循序渐进。社会生活总是不以人的意志为转移,因此理论的实现也必须循序渐进。最后,审慎不仅需要批判的武器,更需要肯定现实的态度。审慎要求遵循“中道”,而“中道”需要在两个极端之间相互“妥协”。而妥协是指在事物发展过程中,矛盾的一方或多方,为推动事物向着有利于自己的方向发展,采取非对抗性方式以解决矛盾而遵循的思维方式、处事准则和制度规范。在古典时代,社会相对单一,妥协主要指政治与哲学的妥协。这是人类社会最原初、最基本的妥协。在社会多元化与权力分化的情况下,妥协主要指主体之间的妥协。因此,法学家与政治家之间也应该妥协,以达成最低限度的政治共识,从而实现理论对社会的有效关怀。

循序渐进。尽管真理对政治可能具有颠覆性影响,但政治生活又是人无法回避的。因此,学者既要表达真理以改造社会,又要考虑政治社会的现实状况,这就要求其表达必须具有高超的技艺。古典哲人将这一技艺概括为“隐微修辞”,亦即要求表达要言语适度,切忌原封不动地将癫狂的思想予以直白表达。这是一方面。另一方面,学者的真理往往是少数人的知性活动,而大多数人生活在不合理的“意见”(与真理相对)之中。由于“意见”对维系社会秩序是必需的,因而在这一意义上,不合理的“意见”具有了合理性。因此,理论对“意见”应给予必要的尊重,而不是一味地用知性真诚改造,甚至取代社会“意见”,否则会导致社会的失序。古希腊人以“毒害青少年”为名,判处苏格拉底死罪,就充分说明了这一点。具体而言,关涉社会基本价值与秩序的法学,必须观照中国社会,对历史传统、当下问题、社会生活、宪法体制等给予深切理解,切不可脱离现实,不顾历史本身的发展逻辑,一味地用西方法律改造中国,用理想代替现实。相对于“意见”而言,知性真诚毕竟是理想。为了实现知性真诚对社会的改造,真理必须被表达(书面或口头)出来,以促进社会发展。但由于真理与当下“意见”可能会存在冲突,而“意见”对于维系当下社会秩序又是必需的,为了解决这对矛盾,古典政治哲学在表达过程中力求“言语适度”。笔者认为,古典政治哲学坚持“言语适度”的表达技艺,还有一个原因即自己的真理不一定正确,即便正确也可能具有相对性。“言语适度”是一种不十分确信的表现,是基于对个人有限性的认识。因此,古典哲人始终对理论保持一种谨慎的态度,对现实始终给予几分尊重。这既是一种谦逊的态度,也是法律最为重要的精神。如果没有这种精神与理念,而仅凭法律技术,法治是不可能实现的。

三、法律人才的人格及评价指标

良好的道德。在法治的观念下,法律不仅是治理国家的基本手段,而且是立国之本,因此逻辑上法律先于国家,可简约表达为“法律→国家”,这是立宪主义的根本思想。然而,法律是最低限度的道德,“只能从伦理的有效性推导出自己的有效性,法的规则之所以有效,是因为它作为伦理规范而拥有道德之品格。”[3](P10)“道德在逻辑上先于法律。没有法律可以有道德,但没有道德就不会有法律。这是因为,法律可以创设特定的义务,却无法创设服从法律的一般义务,一项要求服从法律的法律将是没有意义的。它必须以它竭力创设的那种东西的存在为先决条件,这种东西就是服从法律的一般义务。这种义务必须、也有必要是道德性的。”道德、法律、国家三者之间的逻辑关系可简化为“道德→法律→国家”。这种逻辑显示,建设现代法治国家,首先必须进行法律制度建设;①“中国为何要以‘制度建设’替代‘GDP主义’”一文从历史的角度阐述了大国崛起的实质是公平、有效、完善的制度建设,参见《联合早报》,2010年8月10日。http://www.zaobao.com/yl/yl100810_001_1.shtml。进行法制建设,首先必须进行道德重塑。②实际上,在古代社会向现代社会转型的过程中,无论是中国还是西方都有双重使命:一是启蒙(开发民智,重塑国民道德);二是建设强大的民族国家。西方从以道德为主体的自然法(以格老秀斯等启蒙思想家为代表)到以立法者为中心的实在法(以凯尔森为代表)的历史演进,充分说明道德先于法律的逻辑。但由于中国现代转型道德的特殊性,启蒙总是与民族救亡纠葛在一起,并以后者为主导,道德先于法律的逻辑体现得并不明显,但这并不代表这一逻辑不存在。在这一意义上,法律人才的培育过程就是法律人格的重塑过程。

正确的世界观。合格的法律人才必须具备正确的世界观。基于法治的公民教育,不仅要坚持世界观的一般原理,还要把法治视为“一种完整的世界观”,③参见刘晗、王旻初:“法治是一种完整的世界观”,http://finance.ifeng.com/news/opinion/dlgc/20090619/812595.shtml。更有学者明确提出“宪法是法律世界中的世界观与方法论”之论断。参见刘茂林、石绍斌:“宪法是法律世界中的世界观和方法论——兼对‘宪法是公法’的质疑”,载《法商研究》,2006年第1期。将其作为建立和谐秩序、实现公平正义、促进科学发展的根本性手段。

坚定的民族信念。法治国家本质上是以法律为基础的民族国家。民族国家并不是一种古老的政治现象,它于1800年前后在西方逐渐取得支配性地位。[4](P489)正是在这一时期,立宪主义、民主政治、法治等思潮蓬勃发展。可以说,民族国家的强大与繁荣直接关涉到民主政治的实践。正是在上述意义上,合格的法律人才必须具备坚定的民族信念。

[1]刘军宁.为什么审慎是政治的首要美德[J].商务周刊,2010(6).

[2](古希腊)亚里士多德.亚里士多德全集(第八卷)[M].苗力田,译.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94.

[3](德)拉德布鲁赫.法律智慧警句集[M].舒国滢,译.北京:中国法制出版社,2001.

[4]汪晖,陈燕谷.文化与公共性[M].北京:三联书店,2005.

Evaluation Index of Legal Talents

LIANG Cheng-yi (Faculty of Law,Jiaotong University of East China,Nanchang Jiangxi 330013)

Qualified legal talents must be with proficient legal skills,superb political wisdom and noble legal personality.Legal skills mainly include four indicators:memorizing skills;understanding skills,presentation skills,and practical skills;Political wisdom is mainly composed by the following three indicators:facing the reality,deliberateness and compromise;expression skills;Legal personality can be resolved into three indexes:good moral,the correct world outlook and firm national faith.

legal talents;legal skills;political wisdom;legal personality;evaluation index

G64

A

1673-1395(2012)03-0031-03

2012-02-10

湖北省教育科学2010年课题(2010B176)

梁成意(1978—),男,湖北十堰人,副教授,博士,主要从事宪法与行政法学、法学教育研究。

责任编辑 叶利荣 E-mail:yelirong@126.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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