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说江南农业生产的内卷型商业化与边缘化
——以明中后期政府的农政管理体制为中心

2012-03-28 20:33陈志刚
东岳论丛 2012年5期

陈志刚

(辽宁社会科学院,辽宁沈阳110031)

再说江南农业生产的内卷型商业化与边缘化
——以明中后期政府的农政管理体制为中心

陈志刚

(辽宁社会科学院,辽宁沈阳110031)

明中后期江南农业生产是一种基于定额税课的压力而展开的内卷型商业化生产,在明代经济总量增长总体停滞、国课日增的情况下,无论稻、麦、棉、桑兼营,还是佣工而作,大多数终岁勤苦劳作的江南农户仅能维系家人的温饱,社会财富增长幅度极为有限。而作为政府农政管理体制的各级管理者,上至皇帝、阁臣、户部官吏,下至各省抚、按以及所属府州县的长吏,限于祖宗成法、部门职责划分、吏部考成定例、边政态势等诸多因素的合力挤压,皆无力也无意改变江南农业生产在政府决策中的边缘化状态,士人群体的建白更无力改变这种境况,筹措粮饷重于纾困活民作为明政府的一个痛苦抉择一经作出,就被赋予了强大的政策压力和考成压力,即便隆庆、万历时期的种种农政改革包括清丈土地、行一条鞭法、停止带征、以银代粮等等,实际上也仅仅是对实施环节若干细则的微调而已。而农政管理在政府决策体制中的长期边缘化,才是明中后期江南农业生产在内卷型商业化中反复挣扎、终归于衰败的根本原因。

江南农业;内卷型商业化;边缘化;农政管理体制

以往学界关于明代农业政策的研究论述多集中于农业政策本身诸如从耕地、人口的盈缩以及农作物的产量、推广程度乃至水利兴废等方面,来探讨明代农业的发展状态。但事实上,明代农业的发展水平、发展程度主要并不决定于农业内部各因素,而恰恰取决于当时的王朝治国理念、财政管理体制、边政态势、吏治民风等诸多外部因素的系统性关联如何反向作用于农业。此外,以小农经济立国的明代,其农业政策与颇重外贸与商利的唐、宋王朝相比较,最显著的区别在于明前期对农业生产的高度统制与明中后期对农业赋税的绝对财政依赖。上述诸种外源性、系统性的规约因素既促成了明初农业的迅速恢复,也为明中后期的农业严重衰败埋下了伏笔。笔者过去曾经撰文对此进行过一些探讨,但限于篇幅,不免虎头蛇尾,着墨不均,于明前期论证较多,而明中后期除了农业赋税的带征与加派外,尚有许多重要的方面没有论及Ⅰ详见陈志刚:《从“重农减征”到竭农重征——对明代农业政策运行的系统性反思》,《社会科学辑刊》,2009年第6期。内卷即单位劳动的边际报酬递减,内卷化农业的主要特征在于:“家庭农场对节约劳动的资本化与农业规模效益的抵制,以及类似的家庭农场的手工业生产队‘原始工业’和现代工业中节约劳动的资本化的抵制。”例如,农业生产中不愿饲养马等大型耕畜,丝棉纺织中普遍使用单锭纺车而拒绝采用价格昂贵且需壮年人才能操作但效率较高的多锭纺车,在粮食、棉、丝生产中,农户更青睐于改一年一季稻为稻麦两熟制并同时增加老幼妇孺的人力劳动时间,来提高单位土地的总产出。见黄宗智:《发展还是内卷?十八世纪英国与中国——评彭慕兰<大分岔:欧洲,中国及现代世界经济的发展>》,《历史研究》,2002年第4期。。限于篇幅,本文亦仅从明政府的农政管理体制入手对明代中后期农业生产的内卷型商业化现象Ⅱ详见陈志刚:《从“重农减征”到竭农重征——对明代农业政策运行的系统性反思》,《社会科学辑刊》,2009年第6期。内卷即单位劳动的边际报酬递减,内卷化农业的主要特征在于:“家庭农场对节约劳动的资本化与农业规模效益的抵制,以及类似的家庭农场的手工业生产队‘原始工业’和现代工业中节约劳动的资本化的抵制。”例如,农业生产中不愿饲养马等大型耕畜,丝棉纺织中普遍使用单锭纺车而拒绝采用价格昂贵且需壮年人才能操作但效率较高的多锭纺车,在粮食、棉、丝生产中,农户更青睐于改一年一季稻为稻麦两熟制并同时增加老幼妇孺的人力劳动时间,来提高单位土地的总产出。见黄宗智:《发展还是内卷?十八世纪英国与中国——评彭慕兰<大分岔:欧洲,中国及现代世界经济的发展>》,《历史研究》,2002年第4期。进行一些讨论,进而梳理出更加清晰的江南民众生存状态的轮廓。疏漏、不当之处,敬祈方家批评指正。

一、明中后期江南农业生产的内卷型商业化

洪武时期以来的江南重赋政策,使原本富庶的江南地区成为最早衰败的农业区。笔者之前已有论及。在衰败中,明代国内的很多农业区的生产开始出现商品化趋势,特别是江南农业生产在正德以后出现高度的商业化,如松江的植棉、苏州的养蚕,以及相关的棉布、丝绸的纺织、销售环节,无论自家打理还是佣工而作,都体现出鲜明的商业化特征。

谢肇淛高度赞扬了农业生产商业化对改善江南重赋地区普通百姓的生活状况起到的重要作用:“三吴赋税之重甲于天下,一县可敌江北一大郡,破家亡身者往往有之,而闾阎不困者,何也?盖其山海之利,所入不赀,而人之射利,无微不析,真所谓弥天之网,竟野之罘,兽尽于山,鱼穷于泽者矣。其人亦生而辩析,即穷巷下佣,无不能言语进退者,亦其风气使然也。”①明初以来的桑棉强制政策为江南地区家庭手工业的广泛发展奠定了物质基础,一条鞭法的推行,使江南的百姓的人身自由和生产自由都得以实现。这两项政策与明朝的重赋政策相结合进而畸变的结果,就是江南农业生产的最大限度的商业化。嘉靖时期的常熟农民谈参是这种农业生产商业化的典型代表。关于谈参的事迹,最早为邵圭洁所撰,其后《戒庵老人漫笔》卷4《谈参》和《常昭合志稿》卷48《轶闻》加以节录,李伯重先生在其著作《江南农业的发展(1620—1850)》中用来比勘的就是后两个版本Ⅰ详见李伯重:《江南农业的发展(1620-1850)》,王湘云译,上海:上海古籍出版社,2007年版,第199-200页。,为便于本文阐述,笔者将邵圭洁原文再录于此:

谈参者,吴人也,家故起农。参生有心筭,居湖乡,田多洼芜,乡之民逃农而渔,田之弃以弗辟者以万计,参薄其直收之。佣饥者,给其粟。凿其最洼者,池焉,周为高塍,可备防泄,辟而耕之,岁之入视平壤三倍。池以百计,皆蓄鱼。池之上,为梁,为茇,舍皆蓄豕,谓豕凉处。而鱼食豕下,又易肥也。塍之平阜,植果属;其污泽植菰属,可畦者植蔬属,皆以千计,鸟鳬昆虫之属悉罗取,法而售之,亦以千计。室中置数十匦,日以其入分投之,若某匦鱼入,某匦果入,盈乃发之。月发者数焉,视田之入复三倍。参且纤啬惮费,平生无纨绮服,非大故不宰割,每饭,熟一卵窍可容箸者箝而啖之,饭毕封其窍留之,再饭,三饭,乃尽。以故,参之赀日益窖而藏者数万计。②

显然,谈参是一个成功的农民,他充分利用了正德十年以后江南大批农民不堪重赋弃地外逃的历史机会,廉价收买一些次等土地(洼芜田),又雇佣廉价的劳动力(饥者),将这些土地改造成良田,兼收养鱼、养猪、种树、种菜、打野味之利,可谓人尽其才、地尽其用矣。像谈参这样智巧营生加之节衣缩食卒至富裕的农民,在历史上其实并不多,但像他一样依靠自己的劳动努力从事商业化农业生产以维持生计的中小农民在江南地区却所在皆是。

以松江的棉布纺织为例。松江,地方不满二百里,“土高水少,农家树艺,粟菽、棉花参半”③,“木棉,行于浙西诸郡,纺绩成布,衣被天下,而民间赋税,公私之费,亦赖以济,故种植之广,与粳稻等。秋收之后,予幼闻木棉百斤一担,值银一两六七钱。崇祯初,渐至四、五两”④。“田家收获,输官偿息外,不卒岁室庐已空,其衣食全赖此”⑤。尤其是松江的标布最受世人喜爱,在我国北方地区非常畅销,“俱走秦、晋、京边诸路,每疋约值银一钱五六分,最精不过一钱七八分至二钱而止。甲申、乙酉之际,值钱二三百文,准银不及一钱矣”。由于物美价廉利厚,“富商巨贾,操重资而来市者,白银动以数万计,多或数十万两,少亦以万计,以故牙行奉布商如王侯,而争布商如对垒,牙行非藉势要之家不能立也”⑥。

据估计,明代后期江南棉布的外销量在1500—2000万匹⑦,江南本地潜在消费量为3400万匹⑧,但在这个异常活跃的棉布交易市场中,普通百姓并没有什么话语权,《古今图书集成》中描述了普通百姓家庭通过借贷从事织布营生并向客商出售棉布的情形:“客有至吴下邑觅织妇之布素歆卉物之流泽,收岛夷之末计,启闺房之长息。……织妇抱冻龟手不顾;匹夫怀饥奔走长路,持莽莽者以入市,恐精粗之不中数,饰粉敷脂,护持风露,摩肩臂以授人,腾口说而售我,思得金之如攫,媚贾师以如父,幸而入选,如脱重负。坐守风檐,平明返,顾客曰:‘若是劳乎?’曰:‘未也。’妇辞机而望远,子牵裳而诉饥,先洁釜而待米,旋汲水而候炊。语稍待以相慰,既久伫而始归。夫婴婴以陨涕云:攘攘者在途,索子钱而不释,并布母以如飞。夫狼攫虎噉,肉寒骨解,无一语之抗声,犹三噭而称惟握两千以授之,拂空拳而吞欬,虽卒岁之靡从完小信而不怠。”⑨显然松江百姓是处在一个强势的买方市场之中,再考虑到松江百姓的生活成本较高Ⅰ根据叶梦珠:《阅世编》卷7《食货六》记载,松江地区“无山陵林麓,(薪樵)惟藉水滨萑苇与田中种植落实所取之材,而煮海为盐,亦全赖此。故吾郡之薪较贵于邻郡,大约百斤之担,值新米一斗,准银六、七、八分或一钱内外不等”。“当崇祯之初,每盐百斤平秤约有一百二十斤,价钱不过一钱五六分。至十六年壬午夏,大水,价至每斤纹银五分。……豕肉,在崇祯之初,每斤价银二分上下。”见叶梦珠:《阅世编》卷7《食货六》,来新夏点校,北京:中华书局,2007年版,第180、180-181页。参见陈蕴鸾、曹幸穗:《明代松江府布解考论》,《中国社会经济史研究》,2011年第4期。《明神宗实录》卷361,万历二十九年七月丁未,台北:“中央研究院”历史语言研究所,1962年,第6741-6743页。另,本文所引各《明实录》俱为此版本,不再另注。,售布所得盈余应该不会太多,否则就是佣工而作了。无独有偶,在太仓、嘉定东部由于土地不宜种植水稻,百姓也多种棉花,“比闾以纺织为业,机声轧轧,子夜不休。贸易惟棉花布,颇称勤俭”⑩。总体看来,松江等地棉布生产的高度商品化仅仅解决了当地百姓的温饱问题,颇为清苦,《草棉歌》里说:“纺车抽絮如缫丝,绪成促织催上机,青闺中夜声凄凄,乌驎白氎染色迷,折枝团凤随人施,辛勤贫女重荖咨,天寒十月犹单纟希,以布易粟料充饥,衣者谁知织者悲?”一般而言,除了少数人趋于富裕,大多数普通百姓本小利薄,一旦遭遇棉布价格暴跌,成本亏折赔累过多,生计难免陷于困顿,吴梅村《木棉吟》就有“薄熟今年市价低,收拾珍重弃如泥,天边贾客无人到,门里妻孥相向啼”之句。此外,在明中后期,每年都有一些松江农户需要以棉布折纳逋欠的税粮,这种布匹数量巨大,虽由官府佥派有力民户之家解运进京,仍因官府派役不公、拨银迟缓以及各级相关官吏的苛索留难,解户终不免赔累不堪Ⅱ根据叶梦珠:《阅世编》卷7《食货六》记载,松江地区“无山陵林麓,(薪樵)惟藉水滨萑苇与田中种植落实所取之材,而煮海为盐,亦全赖此。故吾郡之薪较贵于邻郡,大约百斤之担,值新米一斗,准银六、七、八分或一钱内外不等”。“当崇祯之初,每盐百斤平秤约有一百二十斤,价钱不过一钱五六分。至十六年壬午夏,大水,价至每斤纹银五分。……豕肉,在崇祯之初,每斤价银二分上下。”见叶梦珠:《阅世编》卷7《食货六》,来新夏点校,北京:中华书局,2007年版,第180、180-181页。参见陈蕴鸾、曹幸穗:《明代松江府布解考论》,《中国社会经济史研究》,2011年第4期。《明神宗实录》卷361,万历二十九年七月丁未,台北:“中央研究院”历史语言研究所,1962年,第6741-6743页。另,本文所引各《明实录》俱为此版本,不再另注。。

与松江的棉布生产相比,苏州的蚕丝生产市场化的程度更高,规模也更大。根据《吴江县志》的记载,成化、弘治以后,苏州的盛泽、黄溪两地“四五十里间,居民乃尽逐绫绸之利。有力者雇人织挽,贫者皆自织,而令其童稚挽花,女工不事纺绩,日夕治丝。”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桑叶也成为一种商品,在桑叶行出售,其交易异常火爆。沈廷瑞《东畲杂记》对吴江、震泽两县桑叶行的交易有比较细致的描述:

桑叶行开在四栅近处,以利船出进也。采桑时下乡。客船买叶者云集。每日暮如乌鸦野鹜争道而来,顷刻四塞。凡三市,曰头市、中市、末市。每一市凡三日,每日市价凡三变,曰早市、午市、晚市。凡无叶而交易者,谓之空头。叶价贱而望其长者,谓之做大眠,价贵而望其短者,谓之做小眠。或贱买而贵卖,或贵买而贱卖。市侩以之射利,或顷刻货利数倍,或顷刻而折本数倍,有以此起家者,亦有以此倾家且殒命者。凡卖叶与蚕户,待其做丝而收钱者,曰敲丝车钱,较市价长一二分;万一蚕户歉收,得而复失者亦有之。

显然,桑叶行的交易包含了现货交易和期货交易两种交易形式。而市侩在桑叶交易中低买高卖的手法、暴盈暴亏的交易结果都与现今的期货交易颇为类似,做大眠、预付敲丝车钱更与期货交易中的做多如出一辙。也正是因为桑蚕、丝绸生产的商业化带有浓重的期货交易的特征,桑户、丝户的经济收入也趋向于急剧的盈缩变动。普通丝户的收入史无详载,但也可以佣工的价钱略加参照。徐一夔记载一个佣工10人的织户家,在丝绸销路甚好的情况下,每个佣工“日佣为钱二百缗,……衣食于主人”,佣工以此养其“父母妻子”,而技术精湛的佣工可以“倍其直”,即每日佣钱400缗。葛守礼也说,“工日可佣银几分”。那么织户的收入应该略高于此。但对织户的收入也不能估计很高,这从万历二十九年苏州织工的民变可以得到佐证。万历二十九年五月,司礼监太监孙隆负责提督苏杭等处织造兼理税务,“税务初兴,民咸罢市”,孙隆“分别九则,设立五关,止榷行商,不徵坐贾,一时民心始定,然榷网之设,密如秋荼,……吴中之转贩日稀,织户之机张日减,加以大水无麦,穷民之以织为生者,岌岌乎无人路矣”。随后因榷关银总额不敷,孙隆等议定向此前无税的民间织户“每机一张税银三钱,人情汹汹,讹言四起。于是机户皆杜门罢织,而织工皆自分饿死,一呼飨应”,发动民变Ⅲ根据叶梦珠:《阅世编》卷7《食货六》记载,松江地区“无山陵林麓,(薪樵)惟藉水滨萑苇与田中种植落实所取之材,而煮海为盐,亦全赖此。故吾郡之薪较贵于邻郡,大约百斤之担,值新米一斗,准银六、七、八分或一钱内外不等”。“当崇祯之初,每盐百斤平秤约有一百二十斤,价钱不过一钱五六分。至十六年壬午夏,大水,价至每斤纹银五分。……豕肉,在崇祯之初,每斤价银二分上下。”见叶梦珠:《阅世编》卷7《食货六》,来新夏点校,北京:中华书局,2007年版,第180、180-181页。参见陈蕴鸾、曹幸穗:《明代松江府布解考论》,《中国社会经济史研究》,2011年第4期。《明神宗实录》卷361,万历二十九年七月丁未,台北:“中央研究院”历史语言研究所,1962年,第6741-6743页。另,本文所引各《明实录》俱为此版本,不再另注。。按范金民的估计,明代后期民间织机10000台以上,最多不会超过15000台,较之官营织机每机的4.2人操作,民间织机平均每机的操作人手较少,以2人为多,则民间织工在20000—30000人之间。按巡抚应天右佥御史曹时聘所奏,江南苏杭等处织造共需纳银6万两,按每机三钱征税,则江南织机纳银总计在3000—4500两之间,其余55500—57000两是由来江南贩卖丝织品的行商负担的,而这样的征税数额能够造成“吴中之转贩日稀,织户之机张日减”,“染坊罢而染工散者数千人,机户罢而织工散者又数千人”,甚至酿成苏州织工的民变。可见普通百姓从事丝织业生产获利并不多,仅能视为温饱水平。

综上,总体看来,从事棉布纺织、丝绸纺织的织户通过勤苦劳作、经营和节俭生活在完纳税课以后仍可满足其自身的温饱问题不大,甚至不排除少数织户成为本地的富户。但对于其所雇役的佣工,以及那些处于行业上游负责提供原料的棉户、蚕户来说,其收入仅是家庭收入的重要补充,特别是对于那些处于桑叶期货型态交易上游的桑户,其备受压榨的收益变得愈发不稳定,加之种田有水旱丰歉粮价涨跌之虞,佣工有行市兴衰佣作存罢之虞,为了维系全家的稳定生计,江南农户之家往往耕织参半,不敢有所偏废。戴九灵的《插秧妇诗》就曾描绘凤阳妇女身穿短襦腰束短裙在稻田插秧的场景云:“青袱蒙头作野妆,轻移莲步水云乡。裙翻蛱蝶随风舞,手学蜻蜓点水忙;紧束煖烟青满把,细分春雨绿成行。”Ⅰ参见田艺蘅:《留青日札》卷21《插秧妇诗》,上海:上海古籍出版社,1985年版,第704-705页。管汉晖、李稻葵利用《明实录》、《明史·食货志》、《大明会典》、《万历会计录》和地方志等历史典籍和文献对经济数据的记载,并借鉴前人对明代经济史定量研究的成果,整理和估算了1402—1626年的明代主要经济变量,认为:“明代整体经济增长不快,年均GDP增长率为0.29%;总经济规模有所增长,人均年收入没有明显变化,维持在平均6公石(391公斤)小麦上下;以1990年美元计值的人均收入平均为230美元,最高的年份也不到280美元;农业占GDP比重平均为88%,手工业和商业最高时也没有突破20%;政府税收与GDP之比为3%—9%,平均为5%,明中叶后军费开支占中央政府支出的60%到90%;年均积累率低估值为5.3%,高估值为9%。”见管汉晖、李稻葵:《明代GDP及结构试探》,《经济学》(季刊)2010年第3期。这是明代中后期农业生产陷入内卷化状态的有力佐证。但值得注意的是上述政府税收占GDP 3%—9%的比重无法真实反映出定额税课对百姓生活的压力。因为明代的百姓除了完纳定额税课,还要负担递运转输之费,无论粮长解运还是运军递运,百姓都在本色之外承担相当数量的加耗。税课与转输之费比例有多大?笔者找到了两则史料。《明史》称:“(江南)白粮输内府一石,率费四五石。他如酒醋局、供应库以至军器、胖袄、颜料之属输内府者,费皆然。”见张廷玉等:《明史》卷206《马钅录传》,北京:中华书局,1974年,第18册,第5427页。《明宪宗实录》记载,成化八年九月,巡抚延绥右副都御史余子俊等因山陕地区歉收向朝廷奏讨延绥镇守军次年的粮饷草料,从其提供的一份预算清单来看,延绥(今陕西榆林)备虏边兵8万,拥马7.5万匹,其所需粮草的转输费用就高得惊人。当时“每银一钱止籴米七八升,豆一斗,买草七八斤”,即使“米豆每石俱作直银一两,共估银九十四万六千余两,每人运米六斗,共用一百五十七万七千余人;每草一束直银六分,共估银六十万两,每人运草四束,共用二百五十万人,往回两月约费行资二两。共费八百一十五万四千余两。脱用牛驴载运,所费当又倍之。”见《明宪宗实录》卷108,成化八年九月癸丑,第2109页。8万人马所需米豆草折银总计154.6万两,转输之费则达到660.8万两银,为军需数额的4.27倍!由此可见,由于道途遥远、递运艰辛,江南税粮正额与转输耗费的一般比例高达1:4。这一点是我们理解江南重赋绝对不容遗漏的重要一环。这是明代中后期江南重赋地区的普通农户迭遭内卷化的衰败而仍坚持商品化生产的根本原因,同时也是明代江南地区孜孜不倦于种植稻麦、植棉、养蚕,却未形成明显的男耕女织的家庭分工模式,也未出现大批单纯以植棉、养蚕为生的农户的根本原因。

同时,江南棉布、丝绸业还是对部分传统农业区的稻麦生产产生越来越强烈的挤出效应,重赋之下单纯从事稻麦生产的民户越来越少:“因田制赋,按籍编差,国有常经。今不论籍之上下,惟计田之多寡,故民皆弃田以避役”,“夫工匠佣力自给,以无田而免差,富商大贾,操赀无算,亦以无田而免差。至袯襫胼胝终岁勤动者,乃更受其困”。稻麦生产开始受到越来越强烈的冲击,据嘉靖十年(1531)撰成的俞弁《山樵暇语》卷8记载:“近年以来田多者为上户,即佥为粮长应役,当一二年家业鲜有不为之废坠者。由是,人惩其累皆不肯置田,其价频贱,往常十两一亩者,今止一二两尚不欲买,盖人皆以丧身灭家为虑故也。江南之田惟徽州极贵,一亩价值二三十两者,今亦不过五六两而已,亦无买主。……噫,民之生本乎五谷,五谷之本系乎田,今弃其本而贱之。”这种商业化生产倾向甚至远播至福建地区。在福建泉州南部,“其地为稻利薄蔗利厚,往往有改稻田种蔗者,故稻米益乏,皆仰给于浙直海贩。”

对此,一些有识之士开始担心江南农业生产的高度商业化将造成粮食产量大幅度骤降,威胁本地的粮食安全。朱国桢就认为,“近年农夫日贵,其直增四之一,当由务农者少,可虑,可虑。”陈懋仁更认为,地方抚按应该对这种商业化生产进行强力干预、调整:“莅兹土者,当设法禁之,骤似不情,惠后甚溥。”朱朝瑛的见识更为深远,他发现江南地区农业生产高度商业化以后,布、帛、菽、粟这几种最主要农产品的价格涨落已经形成一种联动效应,而且这是户部无法通过增加银、钞的流通所能左右的,财政收支的盈缩、财政政策的调整也不能左右,抑制价格暴涨暴跌的唯一办法,就是要通过调动农民的农业生产积极性来加强朝廷对布、帛、菽、粟这几种主要农产品的储备量,而不是单纯加强白银的储备:“万历中年,户部岁入本折钱粮,……较内库及太仓库之旧额,已愈再倍,而裁减廪禄及备用公费,夫马舆隶之工食不与焉。而司计者束手无措,则何以解也?总之,天下所不足者,布、帛、菽、粟耳,非金钱也。布、帛、菽、粟贱,则百货因之俱贱;布、帛、菽、粟贵,则百货因之俱贵。百货贵则金钱多犹寡也,百货贱则金钱虽寡犹多也。为今之计者,则广屯种为第一义矣。欲广屯种,当求其利民不当求其利国,利民则民劝,久之,食足而利自归上。”显然,明人已经注意到江南农业生产高度商业化的现实风险和对社会经济正常运行的潜在破坏作用,但从明代荒政的窳败不堪来看政府管理经济的能力极为低下,而且自万历以后日愈低下,朱朝瑛的见识在当时已是曲高和寡没有实践的机会了。

而且明代中后期农业生产高度商品化并一再形成内卷化衰败的趋势以后Ⅱ参见田艺蘅:《留青日札》卷21《插秧妇诗》,上海:上海古籍出版社,1985年版,第704-705页。管汉晖、李稻葵利用《明实录》、《明史·食货志》、《大明会典》、《万历会计录》和地方志等历史典籍和文献对经济数据的记载,并借鉴前人对明代经济史定量研究的成果,整理和估算了1402—1626年的明代主要经济变量,认为:“明代整体经济增长不快,年均GDP增长率为0.29%;总经济规模有所增长,人均年收入没有明显变化,维持在平均6公石(391公斤)小麦上下;以1990年美元计值的人均收入平均为230美元,最高的年份也不到280美元;农业占GDP比重平均为88%,手工业和商业最高时也没有突破20%;政府税收与GDP之比为3%—9%,平均为5%,明中叶后军费开支占中央政府支出的60%到90%;年均积累率低估值为5.3%,高估值为9%。”见管汉晖、李稻葵:《明代GDP及结构试探》,《经济学》(季刊)2010年第3期。这是明代中后期农业生产陷入内卷化状态的有力佐证。但值得注意的是上述政府税收占GDP 3%—9%的比重无法真实反映出定额税课对百姓生活的压力。因为明代的百姓除了完纳定额税课,还要负担递运转输之费,无论粮长解运还是运军递运,百姓都在本色之外承担相当数量的加耗。税课与转输之费比例有多大?笔者找到了两则史料。《明史》称:“(江南)白粮输内府一石,率费四五石。他如酒醋局、供应库以至军器、胖袄、颜料之属输内府者,费皆然。”见张廷玉等:《明史》卷206《马钅录传》,北京:中华书局,1974年,第18册,第5427页。《明宪宗实录》记载,成化八年九月,巡抚延绥右副都御史余子俊等因山陕地区歉收向朝廷奏讨延绥镇守军次年的粮饷草料,从其提供的一份预算清单来看,延绥(今陕西榆林)备虏边兵8万,拥马7.5万匹,其所需粮草的转输费用就高得惊人。当时“每银一钱止籴米七八升,豆一斗,买草七八斤”,即使“米豆每石俱作直银一两,共估银九十四万六千余两,每人运米六斗,共用一百五十七万七千余人;每草一束直银六分,共估银六十万两,每人运草四束,共用二百五十万人,往回两月约费行资二两。共费八百一十五万四千余两。脱用牛驴载运,所费当又倍之。”见《明宪宗实录》卷108,成化八年九月癸丑,第2109页。8万人马所需米豆草折银总计154.6万两,转输之费则达到660.8万两银,为军需数额的4.27倍!由此可见,由于道途遥远、递运艰辛,江南税粮正额与转输耗费的一般比例高达1:4。这一点是我们理解江南重赋绝对不容遗漏的重要一环。,对明代农业和农民最大的伤害在于粮价的涨落变动完全处于失控的状态。笔者综合张廷玉《明史》卷78《食货二·赋役》、顾清正德《松江府志》卷7《田赋中·复旧规革弊便民案》、毛元仪《掌记》卷5、周晖《金陵琐事剩录》卷4、顾起元《客座赘语》卷1《米价》、吴应箕《留都见闻录》、叶梦珠《阅世编》卷7《食货一》、佚名《启祯记闻录》卷2诸书的记载对明代江南地区粮价变动情况做了一下梳理、折算Ⅰ明代银钱比价并非固定不变,洪武九年规定的钱粮折色比例为:“银一两、钱千文、钞一贯,皆折输米一石,小麦则减直十之二。”(见张廷玉等:《明史》卷78《食货二·赋役》,第7册,第1894—1895页),即银钱比例为1:1000;成化时期降为1: 800,弘治、正德、嘉靖年间为1:700,隆庆年间及万历四年前回升至1:800,万历三十九年再降至1:600,万历四十六年复升至1: 1000。参见刘利平:《明清时期银钱比价初探》(《肇庆学院学报》,2003年第3期)一文中的《明代银钱比价表》。可参见林金树:《论明太祖与农民的经济关系——以土地政策和税粮征收为议题》,《安徽师范大学学报》,2010年第4期。,虽然资料有些零散,但仍可参考,具体如下:洪武时期和崇祯时期是明代江南米价最高的时期。洪武九年米价每石银1两,小麦每石银0.8两,至洪武中期米价最贵,浙西白米每石10两银;宣德年间,米价大降,松江米价为“金花银一两准平米四石”,即每石0.25两银;正统元年时,米麦价格略升至每石银2.5两;弘治、正德初期,南京米价再降,每石折钱不会超过520—650文,折银0.74—0.93两;正德末年以后至万历年间,南京米价波动较大,但平时一般在每石0.67两银左右,大灾时期会暂时涨至每石1.3—2两;在松江,崇祯五年夏白米每石1两,当年秋早米每石0.54—0.55两银,其后五年为每石0.83两左右,但吴地其他地区的米价在崇祯十年已开始上涨,冬粟每石1.2两银,白粟每石1.1两银,随后在崇祯十一二年间松江的白米也达到每石1.8—1.9两银。崇祯十三年至十五年三年大灾时期,南京米价攀至每石3.6两银,且呈不断上涨趋势;而在松江,米价在崇祯十五年达到白米每石5两银,圆麦和小麦每石2.5—2.6两,大麦每石1.25—1.73两,远超南京,崇祯十六年至十七年松江米价回落至白米每石2—3两银,低于南京米价。但作为北方粮米的主要输送者,南方粮价即便在大灾之年仍然低于北方。崇祯十六年夏,在陕西西安府,“稻米、粟米每斗二两三钱(每石23两银),小麦一斗一两二钱(每石12两银),大麦一斗一两四钱(每石14两银),荞麦一斗九钱(每石9两银),……谷糠一斗一钱(每石1两银)”。

在上述粮价的频繁波动中,却只有一种现象屡屡出现,战乱、灾伤之年,粮谷少而价贵,伤农;风调雨顺之年,粮谷多而价贱,亦伤农。甚至江南棉布、丝绸生产中的价格急遽涨跌、严重贫富分化在表面上看来也体现为商业竞争中的优胜劣汰。但江南农业生产在高度商业化以后只能上演一幕幕内卷化的悲剧,并终归于衰弊不堪,却显然不能仅仅归因于商业的激烈竞争和自然灾害的剥蚀。这与江南的农业生产缺乏政府必要的体制保障、在明政府的决策体制中长期被边缘化有着直接的关联。

二、明中后期江南农业在政府农政管理体制中的长期边缘化

以职权论,明政府的农政管理体制主要隶于户部,兼涉工部。而总其纲领者,自然是操权柄于监阁体制之上的皇帝,地方抚按及其所属府州县长吏则主要负责朝廷政令的贯彻实施、因时而化并上达民瘼、建策中枢。因而论及明政府的农政管理体制,实即论及皇帝与阁臣、户部、地方督抚官吏三个方面所代表的整个涉农政治体制。下面笔者依次论之。

1.皇帝与阁臣。客观而论,明朝诸帝督率中央政府对农政的讲求一直没有中断,尤以洪武Ⅱ明代银钱比价并非固定不变,洪武九年规定的钱粮折色比例为:“银一两、钱千文、钞一贯,皆折输米一石,小麦则减直十之二。”(见张廷玉等:《明史》卷78《食货二·赋役》,第7册,第1894—1895页),即银钱比例为1:1000;成化时期降为1: 800,弘治、正德、嘉靖年间为1:700,隆庆年间及万历四年前回升至1:800,万历三十九年再降至1:600,万历四十六年复升至1: 1000。参见刘利平:《明清时期银钱比价初探》(《肇庆学院学报》,2003年第3期)一文中的《明代银钱比价表》。可参见林金树:《论明太祖与农民的经济关系——以土地政策和税粮征收为议题》,《安徽师范大学学报》,2010年第4期。、永乐时期为最著。明朝诸帝讲求农政首先体现为重农意识的相沿不辍。这在其祭先农、耕耤田、祈谷、祷雨、祷雪等礼仪事务上多有体现。从洪武初年开始,“每岁仲春上戊日,圣驾(朱元璋)亲祭先农遂耕耤田”,永乐以后,每位皇帝在登基元年二月中旬都会亲自举行一次祭先农、耕耤田之礼,其他年份则遣顺天府官员代行该礼,嘉靖九年至四十五年,嘉靖帝又增加了祈谷礼,隆庆元年,祈谷礼废弃,重新改为祭先农并行耕耤田礼。除了元年行礼,嘉靖十六年二月癸亥、隆庆二年二月己亥,万历七年二月丙子,崇祯七年二月甲申、崇祯十五年春正月己丑,明朝皇帝也都曾应礼部之请亲自祭先农、行耕耤田之礼。再说祷雨,据《明实录》的记载,明中央政府共进行了55次祷雨活动,其中皇帝亲自祷雨17次(含皇帝躬率百官祷雨6次),礼部官员及侯伯勋爵、顺天府官员等文武官员受命祷雨35次,政府以道士等民间人士祷雨3次。皇帝祷雨始于成化六年终于崇祯四年,成化帝1次,弘治1次,嘉靖10次,万历3次,崇祯2次。洪武元年李善长即曾组织祷雨活动。正统四年,英宗以祷雨有验赐神乐观乐舞生董以诚、大岳太和山道士黄永安各钞1000贯。弘治十八年,弘治帝甚至因祷雨斋戒偶感风寒几至不豫。嘉靖八年二月,嘉靖帝以祷雨久无雨,亲作《祷雨不应自咎说》,并令礼部于三月“刊布中外”。嘉靖二十九年四月,嘉靖帝“封掌道教事礼部尚书陶仲文为恭诚伯,以祷雨济旱、力赞平狱功也”。再如祷雪。《明实录》记载了嘉靖、万历年间的8次祷雪。嘉靖朝6次,其中嘉靖亲祷3次,大臣或礼部承命祷雪3次;万历朝顺天府官承命祷雪2次。由于仁宣以后诸帝皆于皇宫、王府中长大,鲜知民瘼,祭先农、耕耤田、祈谷、祷雨、祷雪实际上成为明朝诸帝体察民情了解百姓稼穑之艰、臣下敦励皇帝重农爱民的一种政治话语表达方式Ⅰ如弘治元年二月之行耕耤田礼,户部尚书李敏言:“天下之劳苦者,莫如农夫、蚕妇,今皇上躬耕耤田,若不亲见其事,则稼穑之艰难何由而知?乞敕礼部于耕耤仪注内增上、中、下农夫各十人,服常服、执农器引见行礼,然后令其终亩。俟终亩讫,或赐食、赐布以慰其劳,尤见初政重农之意。”弘治帝曰:“朕正欲观农夫艰苦,其终亩庶人只常服从事,仍人赐布一疋。”见《明孝宗实录》卷11,弘治元年二月癸卯,第246-247页。可参阅边俊杰:《“一条鞭法”新解》,《江西社会科学》,2011年第11期。。

而实际负责农政中枢决策的则是监阁体制中的阁臣。明代阁臣中对农政倍加关注、锐意改革弊政并取得很大实效者莫如张居正,其清丈土地、行一条鞭法总括诸税役并改征粮为征银之主旨在于均平赋役,革除吏窦Ⅱ如弘治元年二月之行耕耤田礼,户部尚书李敏言:“天下之劳苦者,莫如农夫、蚕妇,今皇上躬耕耤田,若不亲见其事,则稼穑之艰难何由而知?乞敕礼部于耕耤仪注内增上、中、下农夫各十人,服常服、执农器引见行礼,然后令其终亩。俟终亩讫,或赐食、赐布以慰其劳,尤见初政重农之意。”弘治帝曰:“朕正欲观农夫艰苦,其终亩庶人只常服从事,仍人赐布一疋。”见《明孝宗实录》卷11,弘治元年二月癸卯,第246-247页。可参阅边俊杰:《“一条鞭法”新解》,《江西社会科学》,2011年第11期。。万历十年,张居正又奏请在全国范围内停止“带征钱粮”,蠲除积逋以安民生。惜乎,江陵主政仅十年。加之明中后期边事孔亟,内阁的注意力多在政治与军事上,农政迨非急务,究心农政者自然寥寥;而且边防军费、战费浩繁,既无力削减又筹措维艰,阁臣只能在调整税课征纳解运时间、削减宫廷及地方政府开支、缩小官员优免范围、减少吏役盘剥惩处贪污等方面反复做文章。这是明中后期中央政府在农政所涉赋税、水利、平准、荒政等多项重大制度与政策上鲜有作为的重要原因。江陵农政改革十年,其成效所以显著,则与隆庆六年明朝与蒙古俺达部达成封贡互市协议、边境一时晏然有关。明末徐光启重视农政,然在万历、天启、崇祯三朝任职明廷亦集中于造炮、练兵诸务,《农政全书》乃其去职以后因崇祯索其家遗书由其子徐骥奏进,随后藉帝旨刊布。

2.户部。户部虽为明代农政诸制度与政策的直接制定、实施者以及户口、田赋等诸多具体事务的主管者,但受制于皇权与监阁体制特定的权力生态环境中,实际上并无实权,承命而已,自然无法在江南农政方面有效地履行管理与保障之责。原因有二:

第一,户部职权繁杂但地位低下,难有作为。

按照《明史·职官志》的规定,户部“掌天下户口、田赋之政令”,具体职责是:“稽版籍,岁会赋役实徵之数,以下所司。十年攒黄册,差其户上下畸零之等,以周知其登耗。凡田土之侵占、投献、诡寄、影射有禁,人户之隐漏、逃亡、朋充、花分有禁,继嗣、婚姻不如令有禁,皆综核而纠正之。天子耕耤,则尚书进耒耜。以垦荒业贫民,以占籍附流民,以限田裁异端之民,以图帐抑兼并之民,以树艺课农官,以刍地给马牧,以召佃尽地利,以销豁清赔累,以拨给广恩泽,以给除差优复,以钞锭节赏赉,以读法训吏民,以权量和市籴,以时估平物价,以积贮之政恤民困,以山泽、陂池、关市、坑冶之政佐邦国,赡军输,以支兑、改兑之规利漕运,以蠲减、振贷、均籴、捕蝗之令悯灾荒,以输转、屯种、籴买、召纳之法实边储,以禄廪之制驭贵贱。”看此规制,户部通过对天下户口、赋役的控制兼摄农业、商业、矿冶,稳定货币、调控物价、赈济灾伤、统筹全国财政收支,可谓明朝社会得以运转的财政枢纽。其职责既繁且重,其权位自当隆崇。但事实上,户部无法承担这么大的责任。且不论明代建国之初,以中书省领六部、丞相总领百官时户部尚书恂恂若其属吏;也不论洪武十三年中书省宰相制罢废以后,户部作为七卿之一成为朱元璋打击中外贪墨的首选目标,特别是经过洪武十五年空印案的株连诛杀、洪武二十八年《皇明祖训》条章禁止后世更改祖制以后,户部官实际上已经不能对农政改革有大的建白,徒然承命而已。宣德时期内阁始行票拟之权,凌驾于六部之上,同时司礼监掌批红,监阁体制逐步成型。此后,监阁相互拮抗,交替掌权主政于明廷近200年,户部等六部长官长期沦为内阁属吏,只是朝廷政令的执行部门,自宣宗以迄崇祯,“内阁权日益重,即有一二吏、兵之长与执是非,辄以败。”即便万历初江陵秉政锐意改革农政之时,户部主官亦是“莫敢异同,……恂恂若属吏,不敢以僚自处”,显然,户部官对明朝中后期经济政策的走向已没有太大的发言权。

其二,户部官受到祖制成法、现实情势以及吏制的多方掣肘,无力亦无心振作江南农政。

洪武二十六年,朱元璋“令浙江、江西、苏松人毋得任户部”,吏也在禁止之列Ⅰ只是史仲彬《致身录》称,建文二年三月,建文帝改制期间,“苏松人仍官户部”,这是明史中准许苏松人担任户部官员的一次政制特许,永乐以后,户部任官基本上复遵洪武祖制之禁。见史仲彬:《致自录》,《学海类编》第35册,上海涵芬楼影印本,1920年版,本书第3页第一面。明代军费开支大体分为三部分,一为军事工程修缮费用,二为京军与边军年需粮、豆、草、布诸物的转运费用,三为军队年例饷银以及远超年例数额的临时增加的战费。关于明中后期军费、战费之额度及占政府岁入、岁出的比重可参见全汉昇、李龙华《明中叶后太仓岁入银两的研究》与《明代中叶后太仓岁出银两的研究》(《香港中文大学中国文化研究所学报》1972年第5卷第1期、1973年第6卷第1期)、赖建诚《边镇粮饷:明代中后期的边防经费与国家财政危机(1531—1602)》(台北:“中央研究院”、联经出版公司,2008年版)。而明万历、天启、崇祯三朝田赋加派占辽饷的比重,可参见梁方仲编著:《中国历代户口、田地、田赋统计》,北京:中华书局,2008年版,第527—529页。,“以其地赋税多,恐飞诡为奸也”,但到明中后期上述地区之人却可以以内阁学士兼带户部衔,“如永嘉黄公淮、庐陵陈公循、淳安商公辂、长洲王公鏊、余姚谢公迁、慈谿袁公炜、吾郡申公时行、鄞县余公有丁是也。又吾郡滕思勉、顾礼,衢州徐恢,皆实拜户部”。受此影响,上述地区之人亦可以担任户部吏胥。但无论官、吏,他们慑于《皇明祖训》条章对明代的农政积弊、赋役不均等事宜依然不能有所建白、更张,即便其居邑之地,亦然,“苏、松、嘉、湖,东南上郡。但有力之家买田,不收其税粮。中下之户,投靠仕宦以规避,故富民一充粮长、解头,即赔偿衰落矣。此间贤士大夫极多,无为乡里除此弊者”。“弊孔蠹窦,皆由胥役,官吏迁转不常,何知之有?今户部十三司胥算,皆吴越人也,察秋毫而不见其睫可乎?祖制既难遽违,而积弊又难顿更,故当其事者默默耳。”甚至出于避嫌的考虑,有些固定的工作程序也有所调整。如成化年间户、工二部对百姓运纳内府所需粮料验收程序的改变,即是一例,朱国桢在《涌幢小品》中记载甚详:“成化以前,解户上白粮及各物料,户、工二部委官同科道验收,解户不与内臣等见面。故军校不得胁勒,内臣不得多取,小民亦不至亏累。及成化以后,部官避嫌,各款粮料不肯验收,俱令小民运送内府,而害不可胜言矣。……家有千金之产,当一年(粮长)即有乞丐者矣;家有壮丁十余,当一年即为绝户者矣。民避粮长之役,过于谪戍。官府无如之何,有每岁一换之例,有数十家朋当之条。始也破一家,数岁则沿乡无不破家者矣。……粮长既革,里长受累。”当然,这种危害不能完全归咎于户部这个程序缺位,更应归因于明政府的定额解征钱粮、亏空必补的僵硬规定。

对户部官掣肘最大的是军费筹措。明朝中后期边防情势长期不靖,由于与蒙古、安南、倭寇、女真的长期战争以及宁夏、朝鲜、播州诸役、镇压本国农民义军诸役,特别是嘉靖二十九年俺答入犯京师以后,明朝政府困于北虏、南倭的交攻之下,军费日益浩大,而洪永之际颇见成效的军屯早已废弛,田赋理所当然地成为岁入的主要来源。军费在嘉靖、隆庆朝占去岁出的六七成以上,在万历、崇祯朝甚至长期占去岁出的八九成以上,崇祯末加派的三饷更是近乎全额用于军费支出,这也不允许户部官对江南农政有大的改革Ⅱ只是史仲彬《致身录》称,建文二年三月,建文帝改制期间,“苏松人仍官户部”,这是明史中准许苏松人担任户部官员的一次政制特许,永乐以后,户部任官基本上复遵洪武祖制之禁。见史仲彬:《致自录》,《学海类编》第35册,上海涵芬楼影印本,1920年版,本书第3页第一面。明代军费开支大体分为三部分,一为军事工程修缮费用,二为京军与边军年需粮、豆、草、布诸物的转运费用,三为军队年例饷银以及远超年例数额的临时增加的战费。关于明中后期军费、战费之额度及占政府岁入、岁出的比重可参见全汉昇、李龙华《明中叶后太仓岁入银两的研究》与《明代中叶后太仓岁出银两的研究》(《香港中文大学中国文化研究所学报》1972年第5卷第1期、1973年第6卷第1期)、赖建诚《边镇粮饷:明代中后期的边防经费与国家财政危机(1531—1602)》(台北:“中央研究院”、联经出版公司,2008年版)。而明万历、天启、崇祯三朝田赋加派占辽饷的比重,可参见梁方仲编著:《中国历代户口、田地、田赋统计》,北京:中华书局,2008年版,第527—529页。。正如嘉靖二十八年八月给事中张秉壶所奏言:“成化以前,各边宁谥,百费省约,一岁出入沛然有余。今则不然,京通仓粮岁入三百七十万石,嘉靖十年以前,每岁军匠支米二百八十万石,廪中常有八九年之积。十年以后,岁支加至五百三十七万石,抵今,所储仅余四年。太仓银库岁入二百万两,先年各边额用主兵年例银四十一万余两,各卫所折粮银二十三万余两,职官布绢银一十一万余两,军士布花银十万余两,京营马料银一十二万余两,仓场粮草银三十五万余两,一年大约所出一百三十三万,常余六十七万。嘉靖八年以前,内库积有四百余万,外库积有一百余万。近岁来,除进用、修边、给赏、赈灾诸项外,每年各边加募军银五十九万余两,防秋摆边设伏客兵银一百一十余万两,补岁用不敷盐银二十四万余两、马料银一十八万余两、商铺料价银二十余万两、仓场粮草银五万余两,一年大约所出三百四十七万,视之岁入常多一百四十七万,及今不为之所,年复一年,将至不可措手矣。”面对巨大的财政亏空,明政府的办法,一是令两京户部并工部、太仆、光禄及直隶各省司府、卫所以及辽、蓟、宣、大、陕西诸边每岁终将一年出纳钱谷修成会计录,內中分列岁征、岁收、岁支、岁储四目,进呈中央,以备稽核,以求节用;二是继续清理各地积欠的逋负,特别是对积欠高达600多万石的苏松江浙地区,“移文抚、按诸臣专责各府县正官督理,勒限完解,仍以催科勤慢为举劾殿最,其起解钱粮悉令当官验记完足,佥役解发按季报部,用革揽头侵冒等弊。”概而言之则为八字:“专意清理,务求节财”。万历、崇祯时期,军费激增,户部所属的太仓近乎成为全国军饷局的代名词。户部根本没有多少农政政策转圜的空间。以天启年间无锡大灾为例。史载,“自天启四年至七年,无锡二年大水,一年赤旱,又一年蝗蝻至,旧年八月初旬,迄中秋以后,突有异虫丛生田间,非爪非牙,潜钻潜啮,从禾根禾节以入禾心,触之必毙,由一方一境以遍一邑,靡有孑留。于其时,或夫妇临田大哭,携手溺河;或哭罢归,闭门自缢;或闻邻家自尽,相与效尤。至于今或饥妇儹布,易米放梭身陨;或父子磨薪,作饼食噎而亡;或啖树皮吞石粉,枕籍以死。”当时有一位名叫曾樱的进士“时入觐,三日一哭于户部,必欲求改折以苏民困,而总督仓场郭允厚、户部尚书王家祯坚执不从”。崇祯三年二月,顺天府尹刘宗周请发赈贷之资,以便府丞魏光绪随行给散,接济所属州县被兵复业之民。崇祯帝则以“户部正在告诎,安有余资发赈”为辞,令魏光绪“于本府设处库银量携给散,以昭朕劝农德意”。而且在此前三日刘宗周以顺天府地方残破请求蠲恤时,崇祯帝也特地向刘宗周强调,顺天府“去岁未完钱粮……不得混免”。为了全力应付辽东战事,明廷包括户部许多时候不得不将赈济之责完全推给地方。

此外,相较于吏部、刑部、礼部诸官,明代户部官员整日经理钱粮,事务最巨,官秩迁转却最难。万历三年,高拱曾有一番颇为愤慨的议论:“夫《洪范》八政,首诸食货;《禹谟》三事,终于厚生。理财,王政之要务也。……如今户部官劳倍于人,然必俸资倍于人而后得迁,其迁又劣,曰‘此钱粮衙门也’,外而运司更甚。夫钱粮衙门,国用民生所系,盖重任也。官此者,使之有所渔猎,不然,均王臣,又独贤劳者,乃何为劣视之?以故有志之士不乐就此。不幸就此,率志夺气沮,务支吾了事。徒积日以待迁,而经制之略,置之不讲,不复闻有善理财者矣。理财无人,国用日蹙,而民生乃益困。彼号清秩者,仍复扬扬劣视之,以为货利之浊官。此何理也?”这对户部十三司所辖各级官吏也是一个很大的打击。

上述种种因素都决定了户部不可能在江南地区的水利、常平仓、社仓等农业保障体制建设上投入大量的人力与物力,因而江南农业的稳定与发展也就无从谈起。

3.地方抚、按及其所属府州县各级官吏

“在外之官,方面固重,而守令为尤重。盖守令为亲民之官,得其人则民受其福,不得其人则民受其殃。”地方守令不得其人是明代中后期地方衰弊难振的重要原因。而造成这种局面的原因有二:

一是限于吏部选任年资的规定,由举人、监生除授守令者当政之时普遍年龄偏大,已无勤政务实以求升晋之念。马文升对此析之甚详:“窃见今之守令,由进士、举人出身者往往多得其人,由监生除授者鲜有能称其职。揆其所自,其监生坐监并在吏部听选通前二十余年方得出身,比至除授之时,年已五十之上,须髪皓然,神志昏倦,其意以为在任不久又将黜退,升用之例谅不我及,所以惟务贪赃之计,罔有治民之心。如此,而欲其政事之理、人民之安,岂可得乎?虽有吏部考察黜退之例,及臣与巡按御史按察司拏问之严,然今日之黜退者为因老耄贪婪,后来之除授者又有老耄阘茸之甚于前所退者,盖以国子监所养人材不过如此。若止仍旧考察数数黜退,而不知所以更张遴选之则,小民送旧迎新徒为劳费。”

二是朝廷考课以后官员调动过速,难行长久之政。按照明政府的考课规定,“凡内外官给由,三年初考,六年再考,并引请九年通考,奏请综其称职、平常、不称职而陟黜之。陟无过二等,降无过三等,其甚者黜之、罪之。京官六年一察,察以巳、亥年。五品下考察其不职者,降罚有差;四品上自陈,去留取旨。外官三年一朝,朝以辰、戌、丑、未年。前期移抚、按官,各综其属三年内功过状注考,汇送覆核以定黜陟。仓场库官一年考,巡检三年考,教官九年考。府州县官之考,以地之繁简为差。吏之考,三、六年满,移验封司拨用。九年满,又试授官。惟王官及钦天、御用等监官不考。凡内外官弹章,稽其功过,拟去留以请上裁。荐举、保留,则核其政绩旌异焉。”按此规定,明代职责涉农的官吏,除京官考课时间为六年外,地方抚、按官自身及其属官、属吏及巡检都是三年一考,仓场库官最速,每年一考。永乐元年又规定:“府州县官到任半年以上者,巡按御史、按察司察其能否廉贪实迹具奏。”正德十一年规定有司历任两年以上政绩卓异者即可由抚按官荐举。而官员正常考满留任原地的条件则较为苛刻,天顺元年规定:“有司官员政绩显著能得民心者,考满去后许所属人民赴巡按御史处保留,御史仍会各该上司覆勘,即与奏闻,以凭旌异升用。”这在相当程度上造成了地方官员特别是主官为政的急功近利意识。何良俊对此深有体会:“当今第一急务,莫过于重守令之选,亦莫过于守令久任。盖守令亲民之官,故缙绅辈凡有志与朝廷干事与百姓造福者,独守令可行其志。若迁转太速,则自中才以下,一切怀苟且之念。且初至地方,必一二年后庶乎民风土俗可以周知。今守令迁转不及三年,则是方知得地方之事,已作去任之计矣。故虽极有志意之人,不复有政成之望,亦往往自沮。及至新任一人,复是不知地方之人。如此,则安望天下有善治哉?”

总之,限于吏部成例及缺乏举主连坐之罪的惩戒性条款,地方抚、按及知州、知县官庸碌尸位者多,而勤政亲民者寥寥可数。加之地方事务繁杂,地方官员普遍对农政事务避重就轻,敷衍塞责。而在农政中其耗时最少、最易见诸成效且与政府职责关系最密切者,莫过于征解赋税与赈济灾荒、安辑流民三事。其他如兴修水利、讲求农艺、平抑物价、整顿吏役等费时费力者皆被视为不急之务,置之不问,甚至有时专以摧抑富民为事Ⅰ例如,“隆庆时,上官恶江南富民专利,有犯必罚至数十百金,严刑追纳,自谓为国家储财。陆平泉语当路曰:‘与其积财以待事,不若安民以省事。’”见吴履震:《五茸志逸随笔》卷7,《四库未收书辑刊》第10辑第12册,北京:北京出版社,2000年版,第202b页。参见张芳:《明清农田水利研究》,北京:中国农业科技出版社,1998年版,第89—95页。。如此一来,江南农业在水旱、天灾、人祸面前也就变得异常脆弱,影响最大者莫过于江南的水利事业。

水利是维系明代东南农作区的基本要素,“国家财赋多出于东南,而东南财赋尽出于水利”。但江南农业区的水灾亦多。有明一代共发生水灾79次,平均每3.5年1次,多数发生在江南地区,特别是大水灾频繁发生。据载,明代仅太湖流域的吴江一县特大水灾就有8次之多,分别发生在永乐二年(1404)、成化十七年(1481)、弘治七年(1494)、正德五年(1510)、嘉靖四十四年(1561)、万历十五年(1587)、万历三十六年(1608)、天启四年(1624)Ⅱ例如,“隆庆时,上官恶江南富民专利,有犯必罚至数十百金,严刑追纳,自谓为国家储财。陆平泉语当路曰:‘与其积财以待事,不若安民以省事。’”见吴履震:《五茸志逸随笔》卷7,《四库未收书辑刊》第10辑第12册,北京:北京出版社,2000年版,第202b页。参见张芳:《明清农田水利研究》,北京:中国农业科技出版社,1998年版,第89—95页。。地方官府对此却相互推诿,无意深加讲求:“苏、常、湖三州之水为患滋久,较旧赋之入十常减其五六;以日月指之,则水为害于三州逾五十年矣。朝廷屡责监司,监司每督州县,又间出使者寻按旧迹使讲明利害之原,然而西州之官求东州之利,目未尝历览地形之高下,耳未尝讲闻湍流之所从来,州县惮其经营,百姓厌其出力,钧曰:‘水之患,天数也。’按行者驾轻舟于汪洋之陂,视之茫然,犹擿埴索途,以为不可治也。”“浙西水利为重,莫不皆知”,嘉靖初年,“所司督理无方,使古人遗法荡无复存,甚至官称治农而水乡之高下莫辨,役充塘长而汙岸之至到莫分”。同时,明朝地方政府为江南治河而专门拨备的官银及向百姓佥派的钱粮却遭到各级官吏的大肆挥霍贪污,“近年以来,各该掌印官员往往视水利为末务,空为立此一骗局编佥之后不肯如法趁时追纳,致使奸徒辗转囊括以归私室。及至上司查理,捏补花户文册,妄称小民拖欠。况官吏之更代无常,弊源之鼠穴难考,以致起灭词讼之徒动辄以前项夫银诘告一人之事乃至连逮百十人之众,一年之事甚至蔓延十余年之远。是本为利民之计而反为殃民之祸因循至此。”

一些地方官员甚至设法直接侵吞江南水利工程的钱粮款项。最典型的事例是万历十五年明政府以许应逵为苏松水利副使疏浚吴淞江一事,明朝本拟藉此彻底整治长期困扰松江地区农业生产的三江水系之害,然而,疏浚吴淞江作为“一大治之广数里之江、决壅出之口、塞傍分之窦、旷然为数百年之规”的希望工程,从开江伊始就因为严重的偷工减料、敷衍塞责成为一个贻笑一方、轰动朝野的豆腐渣工程,对此,《吴中水利全书》卷21《张应武吴淞江疏浚论》记述甚详:“万历十五年,因水灾用科臣言,特设专官,发帑银以开江为首务,而所任非人,背公营私,初至见江尚流通,前人之所疏凿可攘可后功,于是不酌群言,不委州县,不役乡夫,独任私人,共图欺罔。托言以渐而深,惟务筑坝,曾不运土,每车戽微干,稍削茭芦即已放水,迤逦而东,起自安亭,至宋家桥,分为十段,九段毕工,岸无积土,人以为笑谈,末段去海不远,潮势湍悍,屡筑不成,遂以顽石压獘舟杂筑之,费数千金,几成而溃。乃试其所制混江龙,聊掩众目而罢。自知不厌众心,颇留银还官,虚告成功。迁官以行,而其所沉木石留碍江心,潮沙依之易为淀聚,未及两载,海公所疏复为平陆矣。自昔开江,未有若是役之无益而有害也!”这无疑是明代地方官员群体严重缺乏本职事功意识的一个力证。

但明代地方政府的不作为、不应事并不影响其惊人的财用耗费。根据马文升的调查:“自成化以来,科派不一,均役作弊。水马驿站之克害,户口盐钞之追征,加以柴薪阜吏银两、砍柴抬柴夫役,与夫买办牲口厨料、夏秋税粮马草,每省一年有用银一百万两者,少则七八十万两。每年如是,所以百姓财匮力竭而日不聊生也。一遇荒歉,饿殍盈途,盗贼蜂起。”

由于明政府从中央到地方各级机构对江南农政的有意忽略,社会只能寄希望士人、绅缙阶层的努力。明代虽然倡导宋明理学,一些士子出身的官员如马文升等尽管迂腐,迷信于祈雨诸事,认为“雨旸不时,旱涝为灾,固气数之使然,亦人事之所感召也。”许多儒臣也认为坚定纯一的忠孝仁人之心是祈雨成功的关键:“天人之际,虽若悬绝,然所以感通之,则有道焉,不越乎心而已。心仁则天为之昭,假予之以福;心酷则天为之震怒,畀之以盭,必然之理也。”愚则愚也,但无碍其重农固本之心。一些士人为农艺、农人著书立说。据《明史·艺文三》统计,明人有23部共计191卷农书。明代文人亦有关注农业技术进步之人,其间稍有专业成就者,惟俞贞木《种树书》、王世懋《学圃杂疏》、黄省曾《稻品》、黄省曾《蚕经》、李德绍《树艺考》、姚文灏《浙西水利书》、潘季驯《河防一览》、谢肇淛《北河纪》、陈应芳《静止集》、张内蕴《三吴水考》、张国维《吴中水利全书》、熊三拔《泰西水法》、鲍山《野菜博录》、徐光启《农政全书》等十余种书而已。而鲍山《野菜博录》则因该书收录了鲍山在黄山居住七年间亲自尝试的草、木、花、实可以食用者共计253种,图文并茂,便于识认,是明人对野菜认识的集大成者。而徐光启《农政全书》卷帙虽繁,但最为翔实、在当时最有价值的却是《救荒本草》和《野菜谱》对饥荒时期百姓可以食用的各种野菜的介绍,《农政全书》共60卷,其中《救荒本草》15卷,收录草、木、米谷、果、菜五大类共414种,其中出自《本草纲目》者138种,徐光启新增276种;《野菜谱》1卷,收录可食用野菜60种,二者合计16卷,约占《农政全书》1/3的篇幅,且图文并茂,言简意赅,而徐书的其他部分则主要来自贾思勰《齐民要术》、王祯《农书》、《农桑通诀》等前代、近代农书的分类归纳、摘抄,并参以自己的观察采访,对今人了解徐氏生活时代的农业种植、饲养各方面的生产技术与状态是有帮助的,但在当时为人民所重的则是《救荒本草》和《野菜谱》,因此将《农政全书》也看作一救荒书也不为过。相比于边政著述之繁富Ⅰ明人讲求边事者众,著述亦丰,仅王庸《明代北方边防图籍录》就著录了“九边总图说”30种,“边镇合志”30种,“各边镇别志”64种,“各路关卫区分记”91种。转引自向燕南:《明代北塞军事危机与边镇志书的编纂》,《中州学刊》,2006年第1期。明代陕西地震共31次,时间分别为:建文时,正统八年,景泰八年,天顺五年,成化八年、十二年、二十二年、二十三年,弘治元年、十四年,正德元年、六年,嘉靖二年、十三年、十六年、十八年、二十六年、二十七年、三十四年、四十五年,隆庆二年,万历八年、十四年、二十三年、二十七年、三十四年、四十四年,天启四五年、七年,崇祯七年、十四年。,农政之书自然逊色几分,但嘉隆以后时事、世风与士风激荡如此,士人中能有如此关注已属不易。此外,林希元、屠隆、周孔教、钟化民、刘世教、魏禧等七人在广泛调查的基础上撰写的救荒著述《荒政丛言》、《荒政议》、《荒政考》、《钟忠惠公赈豫纪略》诸书都针对明代荒政体制的运行实践提出了系统的解决方案和长远发展规划,很有针对性,但亦无力实施。如林希元向万历帝进呈《救荒丛言》,“上嘉其言,然竟不行”。万历四十七年,沈德符在其《万历野获编》中犹提及此事:“希元之疏,真荒政第一义,恨无人能举行耳。”

三、结 语

显然,对江南农业以及江南百姓生存状态的考察不应局限于经济或吏治范围内讨论,因为它是陷入了一种上至皇帝、阁臣、户部官吏,下至各省抚、按以及所属府州县各级长吏都无法改变的政策边缘化境地,作为一种政策性不公的长期存在,它使当时的江南百姓以及今人都清晰地感受到这种境地的难以改变,换而言之,江南农业的内卷型商业化从嘉靖朝蒙古南犯、倭寇蜂起时就已经开始,它与明朝国运的兴衰特别是明军在周边战场的胜败强弱同步律动,边方靖则复兴,边方乱则复败,随着明朝在周边地缘军事格局中的衰落、式微,江南农业的内卷型商业化也在几经挣扎中走入了历史的死胡同。不过江南百姓尚可存活,生存状态尚远胜于北方其他省区。在作为边防冲要之地的陕西,百姓的生存早已陷入绝境。据《陕西通志》记载,正统八年至天启七年,陕西发生30次地震,山崩河徙,一般每隔五六年、八九年一震,最速的两次为隔年一震Ⅱ明人讲求边事者众,著述亦丰,仅王庸《明代北方边防图籍录》就著录了“九边总图说”30种,“边镇合志”30种,“各边镇别志”64种,“各路关卫区分记”91种。转引自向燕南:《明代北塞军事危机与边镇志书的编纂》,《中州学刊》,2006年第1期。明代陕西地震共31次,时间分别为:建文时,正统八年,景泰八年,天顺五年,成化八年、十二年、二十二年、二十三年,弘治元年、十四年,正德元年、六年,嘉靖二年、十三年、十六年、十八年、二十六年、二十七年、三十四年、四十五年,隆庆二年,万历八年、十四年、二十三年、二十七年、三十四年、四十四年,天启四五年、七年,崇祯七年、十四年。,地震之外,陕西蝗雨雹雪各灾交替不断。崇祯元年以后陕西南部又发生大饥荒,次年四月马懋才在给崇祯帝的奏疏中说:

延安府,自去岁一年,无雨,草木枯焦,八九月间,民争采山间蓬草而食,其粒类糠皮,其味苦而涩,食之仅可延以不死。至十月以后而蓬尽矣,则剥树皮而食,诸树惟榆皮差善,杂他树皮以为食,亦可稍缓其死。迨年终而树皮又尽矣,则又掘其山中石块而食,石性冷而味腥,少食辄饱,不数日则腹胀下坠而死。民有不甘于食石而死者,始相聚为盗,而一二稍有积贮之民,遂为所劫,而抢掠无遗矣,有司亦不能禁治。间有获者,亦恬不知怪,曰死于饥与死于盗等耳。与其坐而饥死,何不为盗而死,犹得为饱死鬼也。最可悯者,如安塞城西,有冀城之处,每日必弃一二婴儿于其中,有号泣者,有呼其父母者,有食其粪土者,至次晨,所弃之子,已无一生,而又有弃之者矣。更可异者,童穉辈及独行者,一出城外,便无踪迹,后见门外之人,炊人骨以为薪,煮人肉以为食,始知前之人,皆为其所食。而食人之人亦不免数日后面目赤肿,内发燥熟而死矣。于是死者枕籍,臭气薰天,县城外,掘数坑,每坑可容数百人,用以掩其遗骸。臣来之时,已满三坑有余,而数里以外不及掩者,又不知其几许矣。小县如此,大县可知。一处如此,他处可知。

遭逢此灾,一方面陕西巡抚岳和声在督率所属道府州县官吏各捐俸煮粥外别无良策,“然粥有限而饥者无穷”,一方面“有司束手功令之严,不得不严为催科,仅存之遗黎,止有一逃耳。此处逃之于彼,彼处复逃之于此。转相逃,则转相为盗,此盗之所以遍秦中也。总秦地而言,庆阳、延安以北,饥荒至十分之极,而盗则稍次之。西安、汉中以下,盗贼至十分之极,而饥荒则稍次之。天降奇荒,所以资自成也。”陕西驻军兵饷匮乏难于措置之时遭此奇灾,朝廷失于赈济,地方官府又有催科之扰,这不仅使大批淳朴厚重的陕西百姓失去了维系生存的起码条件,在如此困窘中催逼百姓纳课也使官员、士子绅缙们丧失一切立身当地的舆论资本,其结果正如时人马世奇所言:“闯人之所附,非附闯也,苦兵也。一苦于杨嗣昌之兵而人不得守其营垒。再苦于宋一鹤之兵,而人不得有其室家。三苦于左良玉之兵,而人之居者行者,俱不得安保其身命矣。贼知人心之所苦,特借剿兵安民为辞。一时愚民被惑,望风投降,而贼又为散财赈贫发粟赈饥,以结其志,遂至视贼如归,人忘忠义。其实贼何能破各州县,各州县自甘心从贼耳。”清人计六奇也强调:“流贼所由起,大约有六,叛卒、逃卒、驿卒、饥民、响马、难民是也。……时兵仅数百人,而饥民及无赖附之者,即有万计,……所至之地,人物一空,此为流贼之始。”兵者,至凶至危者也,江南百姓非不得已不会揭竿而起,这是北方义军遍地而南方基本安定的根本原因。但清兵入关后以极短的时间控制江南,恐非单纯洪承畴的招徕之功,其间或许也包含了江南百姓对新政权下新生活的一点向往。至于后来剃发之令下,江南复起反清则似应另当别论了。

①谢肇淛:《五杂俎》卷3《地部一》,上海:上海书店,2001年版,第50页。

②邵圭洁:《谈参》,黄宗羲编:《明文海》卷426《杂传》,《文渊阁四库全书》第1458册,台北:台湾商务印书馆,1986年版,第128页。

③叶梦珠:《阅世编》卷7《种植》,来新夏点校,北京:中华书局,2007年版,第188页。

④叶梦珠:《阅世编》卷7《食货四》,第178页。

⑤顾清:正德《松江府志》卷4《风俗》,《天一阁藏明代方志选刊续编》第5册,上海:上海书店,1994年版,第214页。

⑥叶梦珠:《阅世编》卷7《食货五》,第179页。

⑦许涤新,吴承明主编:《中国资本主义的萌芽——中国资本主义的发展史》,北京:人民出版社,1985年版,第277—279页。

⑧李伯重:《江南的早期工业化(1550—1850)》,北京: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0年版,第39页。

⑨徐献忠:《布赋》,陈梦雷编:《古今图书集成·食货典》卷313《布部·艺文一》,上海:中华书局,1934年版,第701册,第12页第一面下栏—12页第二面中栏。

⑩《苏州风俗考》,陈梦雷编:《古今图书集成·职方典》卷676《苏州府部汇考八》,上海:中华书局,1934年版,第115册,第24页第二面下栏。

[责任编辑:王 戎]

K248

A

1003-8353(2012)05-0049-12

陈志刚(1978-),辽宁社会科学院助理研究员。